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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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
总则
一、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依靠每位党员干部个人的自我约束,坚持以教育防范为基础,纪检监察及社会、家庭等密切协调配合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管理机制。
二、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应自觉主动地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发生违犯法律法规、违反党风党纪和败坏社会道德,严重影响单位和干部形象的,医院纪检监察应抓住线索,查清事实,严肃追究行为人的党政纪责任,问题严重的,报请医院党委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医院党政一把手既是八小以外的受监督、受教育者,也是监督管理者。应把做好党员干部经常性的政治思想工作、教育疏导工作,以及对党员干部“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等情况的了解,纳入职责范围之内。主要领导干部应自觉在八小时以外给下属作出榜样,起到示范作用。
监督管理的内容与范围
五、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或邪教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六、参与不正当的社会交往,搞不正之风,影响恶劣的;以及利用职权经商得利或从事非法敛财活动的。
八、违反社会道德,利用手机、电话等工具或其他手段攻击、侮辱、诬蔑他人,损害他人声誉影响恶劣的。
十一、不遵守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德或违反职业道德,影响恶劣的。
十二、违反廉洁自律的。
监督管理
十四、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及时了解和掌握本科室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情况。
十五、党员干部在八小时以外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除对行为人严肃查处外,科室负责人因失察、失管、失教,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十六、实行外出活动汇报制度,向县纪委汇报活动情况,单位副职向本单位主要领导汇报活动情况。
十七、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的考核纳入干部年度考核中,考核结果与干部的评先创优,提拔使用挂钩,存入廉政档案。
十八、实行八小时以外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制度,特邀监督员可随时制止、监督、反馈、举报发现的领导干部不良行为和违纪违法问题。
北京分行营业部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八小时以内监督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和延伸监督管理的视野和范围,根据《XX银行员工行为规范》、《XX银行北京分行员工行为准则》等文件规定,结合营业部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营业部全体工作人员.第二章
监督管理的内容
第三条
本部全体工作人员,在工作以外的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1.不准与服务对象之间有不正常的交往和经济往来。
2.不准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或者授意、指使、纵容包庇其他人员从事违规违法经营活动,以权谋取个人私利。
3.不准为亲属、朋友等关系人违规办理贷款、投资、担保、融资、结算、提现等金融业务.
4.不准泄露、出卖银行或客户秘密。
5.不准利用职权接受宴请、高档消费或收受贵重礼品、有价证券。
6.不准参加有碍公务的宴请、旅游、出国访问、营业性娱乐等活动.
7.不准参加封建迷信、聚众赌博、吸毒或参与嫖娼、卖淫等活动。
8.不准违反规定参与经商办企业或伙同他人经商办企业以及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或优惠条件.不得在企业报支任何费用。
9.不准发表、散布和传播有损单位、集体形象的言论,参与影响社会治安、公共秩序的活动。
10.不准有其它违反社会道德、社会公德和不廉洁行为.第三章
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
实行分级负责制,营业部总经理对全体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的监督管理负总责,并对营业部其他管理人员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总经理助理、业务主管(副主管、主管助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做好部门员工“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具体落实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营业部全体成员接受本制度约束,并对其他员工负有监督、提醒义务.第四章
监督管理的方式
第七条
严格实行工作时间以外的监督管理制度。实行用权制约、公开办事程序和跟踪督查措施,防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违规办理金融业务等不规范行为的发生和延伸.
第八条
实行分级承诺制度。部门员工向业务主管承诺,业务主管向总经理承诺,层层签订《“八小时工作以外行为
规范”承诺书》,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第九条
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每季一次,逐级汇报“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监督管理情况,遇到重大情况,及时汇报.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每名员工要汇报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
第十条
加强家庭监督。充分发挥“廉内助”的监管作用,充分调动家属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使之成为党纪国法的宣传员、家庭廉政的守门员、配偶行为规范的监督员、反腐倡廉的战斗员.
第十一条
开展综合督察活动。组织部门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到周边营业性休闲娱乐场所进行明察暗访。
第十二条
强化社会监督.定期不定期召开行风监督座谈会,发放行风测评卡,了解和评议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和现实表现.
第十三条
重视信访监督。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工作,及时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了解,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定期分析思想动态。每半年召开一次思想动态分析会,分析工作人员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重点做好有违规违纪苗头人员的思想工作,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第五章
处理的种类和程序
第十六条
凡在工作时间以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工作时间以外构成第二章所列行为之一,尚不足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止执行职务、待岗培训处理。
1.对群众举报有不廉洁行为,或在系统内有不良传闻,但未能查实认定的,进行诫勉谈话。
2.违反第二章中任何一条,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
3.违反第二章中任何一条且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影响的,责令书面检查并给予通报批评。
4.一年内,违反第二章中两条以上(含两条)或两次违反第二章中任何一条的,给予停止执行职务处理.
5.一年内,违反第二章中两条以上(含两条)或两次违反第二章中任何一条的,且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待岗培训处理.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被诫勉谈话,列入员工综合考评档案备查;被书面检查,扣除该季度千分制奖;被通报批评,扣除半年千分制奖;停止执行职务或待岗培训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停发岗位技能津贴及一切奖励,取消当年评先、评优、晋升职级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北京分行营业部负责解释与修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分行营业部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八小时以内监督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和延伸监督管理的视野和范围;根据《XX银行员工行为规范》、《XX银行北京分行员工行为准则》等文件规定;结合营业部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营业部全体工作人员..第二章
监督管理的内容
第三条
本部全体工作人员;在工作以外的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1.不准与服务对象之间有不正常的交往和经济往来..
2.不准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或者授意、指使、纵容包庇其他人员从事违规违法经营活动;以权谋取个人私利..
3.不准为亲属、朋友等关系人违规办理贷款、投资、担保、融资、结算、提现等金融业务..
4.不准泄露、出卖银行或客户秘密..
5.不准利用职权接受宴请、高档消费或收受贵重礼品、有价证券..
6.不准参加有碍公务的宴请、旅游、出国访问、营业性娱乐等活动..
7.不准参加封建迷信、聚众赌博、吸毒或参与嫖娼、卖淫等活动..
8.不准违反规定参与经商办企业或伙同他人经商办企业以及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或优惠条件..不得在企业报支任何费用..
9.不准发表、散布和传播有损单位、集体形象的言论;参与影响社会治安、公共秩序的活动..
10.不准有其它违反社会道德、社会公德和不廉洁行为..第三章
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
实行分级负责制;营业部总经理对全体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的监督管理负总责;并对营业部其他管理人员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五条
总经理助理、业务主管副主管、主管助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做好部门员工“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具体落实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营业部全体成员接受本制度约束;并对其他员工负有监督、提醒义务..第四章
监督管理的方式
第七条
严格实行工作时间以外的监督管理制度..实行用权制约、公开办事程序和跟踪督查措施;防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违规办理金融业务等不规范行为的发生和延伸..
第八条
实行分级承诺制度..部门员工向业务主管承诺;业务主管向总经理承诺;层层签订《“八小时工作以外行为规
范”承诺书》;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第九条
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每季一次;逐级汇报“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监督管理情况;遇到重大情况;及时汇报..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每名员工要汇报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
第十条
加强家庭监督..充分发挥“廉内助”的监管作用;充分调动家属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使之成为党纪国法的宣传员、家庭廉政的守门员、配偶行为规范的监督员、反腐倡廉的战斗员..
第十一条
开展综合督察活动..组织部门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到周边营业性休闲娱乐场所进行明察暗访..
第十二条
强化社会监督..定期不定期召开行风监督座谈会;发放行风测评卡;了解和评议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和现实表现..
第十三条
重视信访监督..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工作;及时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了解;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定期分析思想动态..每半年召开一次思想动态分析会;分析工作人员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重点做好有违规违纪苗头人员的思想工作;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第五章
处理的种类和程序
第十六条
凡在工作时间以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工作时间以外构成第二章所列行为之一;尚不足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止执行职务、待岗培训处理..
1.对群众举报有不廉洁行为;或在系统内有不良传闻;但未能查实认定的;进行诫勉谈话..
2.违反第二章中任何一条;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
3.违反第二章中任何一条且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影响的;责令书面检查并给予通报批评..
4.一年内;违反第二章中两条以上含两条或两次违反第二章中任何一条的;给予停止执行职务处理..
5.一年内;违反第二章中两条以上含两条或两次违反第二章中任何一条的;且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待岗培训处理..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被诫勉谈话;列入员工综合考评档案备查;被书面检查;扣除该季度千分制奖;被通报批评;扣除半年千分制奖;停止执行职务或待岗培训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停发岗位技能津贴及一切奖励;取消当年评先、评优、晋升职级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北京分行营业部负责解释与修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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