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设备报废的条件8篇

时间:2023-07-26 13:09:01  阅读:

篇一:设备报废的条件

  

  设备报废标准及处理原则

  一、设备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报废

  1.设备主要结构、部件已严重损坏,虽经修理其性能仍达不到技术要求和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

  2.修理费过高,在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的。

  3.因意外灾害或事故,设备受到严重损坏已无法修复的。

  4.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没有改造价值的。

  5.设备超过使用周期年限、非标准专用设备或无配件来源的。

  6.国家明文规定列为强制淘汰的设备。

  二、设备报废程序

  1.对需报废的设备,各单位要组成技术鉴定小组进行全面的技术鉴定。

  2.根据技术鉴定小组对设备的鉴定情况,填写设备报废申请表,经公司领导审核后上报总公司。

  3.车辆报废应先由公司办理车辆注销手续,后报总公司办理资产报废手续。

  三、报废设备的处理原则

  1.凡经批准报废的设备可核减设备资产和实力台帐。

  2.设备报废后,原则上不准继续使用或整机出售给其它单位。

  3.对报废设备的零部件拆卸,必须经设备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其余部分一律送交总公司规定的回收公司。

篇二:设备报废的条件

  

  消防设备报废标准

  一、火灾报警设备的报废要求

  1.1报废条件

  1.1.1火灾探测报警产品使用寿命一般不超过12年,可燃气体探测器中气敏元件、光纤产品中激光器件的使用寿命不超过5年。生产企业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产品的预期使用寿命。

  1.1.2产品达到使用寿命时一般应报废。若继续使用,应对所有达到使用寿命的产品每年逐一按本标准维修检测要求和接入复检要求进行检测,并进行系统性能测试,所有检测结果均应合格。并应每年抽取系统中的火灾探测器,进行下述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a)感烟类火灾探测器,抽取4只,按GB4715进行SH1和SH2试验火的火灾灵敏度试验;

  b)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抽取4只,按GB4716进行响应时间和动作温度试验;

  c)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抽取2只,按GB16280进行动作性能试验;

  d)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抽取2只,按GB/T21197进行动作性能试验;

  e)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图像型火灾探测器,抽取4只,按GB15631进行火灾灵敏度试验。

  1.1.3产品未达到使用寿命但符合下列条件时,应报废:

  a)产品不能正常工作,且无法进行维修;

  b)感烟类火灾探测器不能标定到生产企业规定的响应阈值范围内,且在GB4715规定的SH1和SH2试验火结束前未响应;

  c)感温类火灾探测器在环境温度达到GB4716规定的该类型探测器响应时间上限值或动作温度上限值时未响应;

  d)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火灾灵敏度不符合GB15631的要求。

  二、供配电设施

  蓄电池达到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时应报废,未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表面变形、锈蚀、漏液等现象,经测试不具备使用功能的应报废。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报废条件及处理方式应符合GB29837的规定

  3.2蓄电池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没有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表面严重变形、锈蚀、漏液等情况时,也应报废。

  四、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4.1组装消防水箱如通过紧固螺栓或内补胶的方法处理后仍渗漏,或组件出现裂纹等缺陷应报废。

  4.2消防水泵在零流量、额定流量下扬程不能满足规范要求,经维修仍与设计偏离度大于10%时应报废;柴油机消防泵启动蓄电池无法正常充电的蓄电池应报废。

  4.3气压给水装置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应报废。

  4.4水泵接合器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应报废。

  4.5管网和支吊架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明显机械性损伤或钢管出现1处以上“砂眼”的管段应报废。

  4.6阀门、止回阀、电动阀、电磁阀、水泵控制阀出现严重锈蚀、明显机械性损伤或维修后仍漏水的应报废。

  4.7减压阀本体、法兰锈蚀面积达到1/3应报废,无法更换同规格配件或更换后仍不合格应报废。

  4.8出现以下情况的安全阀、过滤器、压力表及附件,经维修无效的应报废:

  a)安全阀开启或回座压力不在设计压力范围内或漏水;

  b)指针不能归零且偏差超过±5%;

  c)表盘破碎、表盘刻度不清晰、抗震表漏液;

  d)过滤器本体锈蚀面积达到1/3,或滤网锈蚀面积达到1/3且无法更换同规格滤网。

  4.9室外消火栓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应报废。

  4.10室内消火栓锈蚀面积达到1/3或维修后仍漏水应报废。

  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1报警阀组出现严重变形、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5.2水流指示器、信号阀本体出现严重变形或锈蚀、裂纹、电气部件损坏

  无法修复时应报废;喷头溅水盘严重变形、热敏器件附着物无法清除时应报废。

  六、水喷雾灭火系统

  6.1喷头有明显损伤、变形、损坏无法修复或阻塞物、附着物无法清除时应报废。

  6.2雨淋阀组组件严重变形、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七、细水雾灭火系统

  7.1喷头有明显损伤、变形、损坏无法修复或阻塞物、附着物无法清

  除时应报废。

  7.2瓶组符合10.1的相关规定时应报废。

  7.3区域阀组组件严重变形、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

  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八、消防炮灭火系统

  消防炮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

  法修复时应报废。

  九、泡沫灭火系统

  9.1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中的胶囊破损时应报废。

  9.2泡沫比例混合器锈蚀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9.3泡沫喷头、泡沫枪外观出现碰撞变形或有明显机械损伤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9.4泡沫罐罐体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

  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9.5泡沫液达到使用年限时应报废。

  十、气体灭火系统

  10.1经检验,灭火剂或驱动气体钢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废:

  a)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b)查看出厂日期钢印,满二十年的钢质焊接气瓶;

  c)查看出厂日期钢印,满三十年的钢质无缝气瓶;

  d)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有明显火焰烧灼痕迹的;

  f)其他经检验不符合GB13075、GB134、TSGR04相关规定的。

  10.2制冷机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制冷功能失效、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10.3系统组件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10.4管网和喷头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时应报废。

  十一、干粉灭火系统

  11.1经检验,灭火剂或驱动气体钢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废:

  a)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b)查看出厂日期钢印,满二十年的钢质焊接气瓶;

  c)查看出厂日期钢印,满三十年的钢质无缝气瓶;

  d)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有明显火焰烧灼痕迹的;

  f)经检验不符合GB13075、GB134、TSGR04相关规定的。

  11.2系统组件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应报废。

  11.3管网和喷头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应报废。

  十二、防烟排烟系统

  风机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未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严重锈蚀、机械变形等情况,无法正常工作且无法维修时应报废。

  十三、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3.1应急照明控制器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

  13.2蓄电池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达到使用年限时应报废。没有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表面严重变形、锈蚀、漏液等情况时,也应报废。

  13.3照明灯具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

  十四、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设备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的产品应报废。报废应按照GB29837的规定执行。

  十五、消防专用电话系统

  消防专用电话系统设备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的产品应报废。报废应按照GB29837的规定执行。

  十六、防火分隔设施

  16.1防火门监控器、门磁开关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若继续使用应每年按GB29364的相关规定进行功能试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16.2电动闭门器、电磁释放器使用寿命不超过2万次,达到使用寿命应报

  废;若继续使用应每年按GB29364的相关规定连接防火门监控器进行功能试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十七、消防电梯

  消防电梯迫降按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损坏严重且无法维修时,应按报废处理。

  十八、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18.1居住建筑内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使用年限为五年,商业和工业场所内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使用年限为三年,超过使用年限应报废。

  18.2紧急切断装置使用年限为十年,超过使用年限应报废。

  十九、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二十、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设备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若继续使用应每年按GB28184的相关规定进行功能试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二十一、灭火器

  21.1灭火器使用年限满足以下要求应报废:

  a)水基型灭火器自出厂日期起满六年的;

  b)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自出厂日期起满十年的;

  c)二氧化碳灭火器自出厂日期满起十二年的。

  21.2灭火器维修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时应报废:

  a)气瓶(或筒体)内部有锈屑或内部表面有腐蚀的凹坑;

  b)气瓶(或筒体)的联接螺纹有损伤;

  c)气瓶(或筒体)水压试验不符合要求。

  21.3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永久性标识模糊,无法识别;

  b)灭火器气瓶(或筒体)被火烧过;

  c)气瓶(或筒体)严重变形;

  d)气瓶(或筒体)外部涂层脱落面积大于瓶体(或筒体)总面积的三

  分之一;

  e)气瓶(或筒体)外表面、联接部位、底座有腐蚀的凹坑;

  f)气瓶(或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g)由非合法维修机构维修过的灭火器;

  h)法律或法规明令禁止使用的灭火器。

篇三:设备报废的条件

  

  仪器设备的报废应该满足这些条件

  仪器设备经长期运行使用,不断磨损、老化,其生产效率、安全性及可靠性等均会不断下降,对这些仪器设备就应进行报废处理。

  报废程序包括提出申请、技术鉴定、审批和报废处理等。实验室应有报废管理操作文件,应对仪器设备的报废过程予以规定。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1)故障率高经多次维修不能修复。

  (2)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降低,经维修仍达不到原规定的技术指标,导致测试结果错误,不能降级使用。

  (3)仪器设备老化、无法修复,不具有使用价值。

  (4)维修费用过高、不具有维修价值。

  (5)检定或校准不合格,又不能维修。

  (6)因事故损坏不能修复。

  (7)使用年限长(如:达到10年以上),基础件已严重损坏,修理后其技术性能也不能达到测量要求。

  (8)严重影响环境或国家有关规定不准使用应予淘汰等。

  报废的仪器设备应有相关技术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详细说明鉴定结果。

  仪器设备的报废应根据仪器设备原值的大小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原则上单台套或批量原值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废要报实验室的上一级管理部门审批。

  已报废的仪器设备可进行转让、变卖;同时注销仪器设备资产、仪器设备台帐档案等有关资料。对于危险性大的仪器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还需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注销手续等。

  对部分功能丧失或不能正常运转,但主要功能尚能满足有关检测工作需要的、计量检定结果达不到原规定使用等级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降级使用。降级使用的仪器设备应进行明显标识和说明。

篇四:设备报废的条件

  

  特种设备报废条件有哪些特种设备是指涉及?命安全、危险性较?的锅炉、压?容器、压?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型游乐设施和场内专?机动车辆。那么,特种设备报废条件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特种设备报废条件有哪些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年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年限,特种设备使?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特种设备报废需不需要破坏性处理,有何?件规定需要进?破坏性处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8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功能,要理解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功能。第四??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单位应当依法履?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登记证书注销?续。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年限可以继续使?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登记证书变更,?可继续使?。允许继续使?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安全。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特种设备报废条件有哪些”这?问题进?的解答,从上?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特种设备报废条件有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年限。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篇五:设备报废的条件

  

  设备报废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设备的报废管理,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的机具设备报废。

  三、设备报废条件

  设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方可申请报废:

  1.

  经鉴定,技术性能虽不能满足工艺要求,也不能保证继续大修后的产品质量;

  2.

  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能耗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能耗超过标准的20%;

  3.

  严重污染环境,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不经济进行改造的;

  4.

  虽然大修可以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

  5.

  设备因磨损、腐蚀、事故或其他灾害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可以修复,但一次性修复费用超过设备原值的50%;

  四、设备报废程序

  在用设备报废,由使用部门请示并填写《设备报废申请表》,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鉴定,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报废。

  五、报废设备的管理和处理

  1.

  报废设备自上级部门审批之日起,按财务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2.

  公司由机具设备管理部负责报废设备的统一管理和处理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

  办法,建立“报废设备台帐”,由机具设备管理部负责妥善保管,不准擅自处理。

  3.

  报废设备中备件的再利用应经过公司专业部门的技术鉴定,并办理正式批准和出库手续;

  4.

  报废设备的销售由机械设备管理部会同财务部根据市场价格和设备残值进行计算或评估,经审计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处置后的收入按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5.

  设备未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报废。

  6.

  机动车辆报废由机动车辆管理处提出专项请示,经财务、审计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篇六:设备报废的条件

  

  设备报废及其评判标准

  设备报废

  设备报废是对资产的注销和进行设备更新的必备程序,应采取积极、慎重的态度。一般的原则是达到报废条件的设备允许或应该报废,其前提条件是履行手续,给出明确的鉴定意见。对报废的设备应采取妥善处理手段,收回残值。

  关于设备报废的标准

  (1)从物质寿命的角度分析,设备主要结构与零件严重损坏,功能下降,性能达不到生产、运行最低要求的;

  (2)从技术寿命角度分析,设备技术性能落后,不能满足产品生产技术性能的要求;

  (3)从经济寿命角度分析,设备损坏严重,经修理或改造后虽能恢复性能,但耗费较高,在经济上不合算的;

  (4)从实际工作角度分析,建筑物类的设备进行大修理、改造或异地重建的;

  (5)从社会发展角度分析,耗能高、污染环境以及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的,均应按国家淘汰目录,予以报废。

篇七:设备报废的条件

  

  固定资产报废的条件和程序

  一、固定资产报废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及存放过程中,出现老化、损坏、淘汰等现象,使其丧失了使用价值或基本功效,在帐面上出现虚值,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

  (一)使用年限过长,功能丧失,完全失去使用价值,或不能使用并无修复价值的;

  (二)产品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属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或技术指标已达不到使用要求的;

  (三)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或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市场价值的;

  (四)主要附件损坏,无法修复,而主体尚可使用的,可作部分报废;(五)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应当在监管期满,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并获得批准之后才能提出报废申请。

  二、固定资产报废的废旧物资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处理。

  三、待报废的固定资产每半年集中办理报废,报废申请应在每年的6月1日和12月1日前提出,报废的程序具体如下:

  (一)申请固定资产报废的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员,从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上填写、打印、提交处置报告单,由使用部门组成鉴定小组

  进行技术鉴定,认真负责地写出技术鉴定意见,说明报废理由,并在鉴定表上签名送达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鉴定小组的组成: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高以上职称1-2人、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实验人员)。

  (二)通过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审核员审核后,资产的单位价值低于5万元,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处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共同核对实物和数量,资产的单位价值高于5万元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监察、审计、财务、资产管理处、使用部门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共同核对实

  /2物和数量,并在处置报告单上签名(处置单1式4份,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其中使用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各留存1份)。

  (三)经鉴定小组确定报废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处办理报批手续。

  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要进行报废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由学校资产管理处按省教育厅规定权限审批或报省教育厅审批;固定资产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提前进行报废的,且单位价值(原价)20万元以下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由学校资产管理处按省教育厅规定权限审批或报省教育厅审批;固定资产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提前进行报废的,且单位价值(原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四)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财务处的固定资产财务审核员在网上审核处置报告单,按系统的提示填写入帐日期、凭证号等信息项,办理在处置报告单上签字等相关手续。四、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保持其完整性,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拆除部件。确需拆除有用部件,须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对所拆部件,应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说明用途。

  五、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处提交财务处办理固定资产销帐手续,并通知申请报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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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设备报废的条件

  

  设备、设施报废标准

  设备、设施报废的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制定的资产管理程序,规定如下:一、报废的技术与质量标准

  1.经长期使用,主体结构陈旧,主要部件已磨损破坏,精度低劣,已达不到最低的工艺要求,无修理价值或不能调出的;2.因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损坏,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3.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基础件已严重损坏,修理后其技术性能也不能达到生产工艺要求的;4.维修费用过高(一次大修超过原值50%以上,继续使用经济上不合算的;5.主要零、部件无法补充而长期失修的;6.机型已淘汰,性能低劣,升级不经济又不能降级使用的;7.技术性能落后,不能满足生产要求的最低标准和需要,效率低,经济效益差;8.使用年限未到但不能迁移,因码头、堆场改建或工艺布置改变必须拆毁的;9.自制非标准设备、设施经生产验证和技术鉴定不能使用而无法修复、改装和调出利用的;10.公司发展规划需要变更的。

  二、报废的安全与环境标准

  1.超过安全使用期限,存在安全隐患的;2.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3.不符和国家颁布的环境使用标准,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又不能改

  造达标的。

  三、报废的使用年限标准

  按照公司财务规定的报废标准执行。

  四、报废的其它标准

  国家或有关部门明确规定应淘汰的。

  凡符合上述四项标准中之任一条的均可申请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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