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南京新型研发机构政策3篇

时间:2023-07-27 08:18:02  阅读:

篇一:南京新型研发机构政策

  

  南京市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2-10字体:[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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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浏览:35795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18〕1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规范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委负责全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统筹协调和管理考核,各区(园区)负责本区域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建设与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主要是指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和未来产业规划布局,以产业技术创新为主要任务,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行、现代化管理且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独立法人组织。其主要功能为:

  (一)开展技术研发。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支柱产业核心技术研发,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

  (二)孵化科技企业。以技术成果为纽带,联合产业基金和社会资本,积极开展科技型企业的孵化和育成。

  (三)转化科技成果。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体系,完善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开展技术服务,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

  (四)集聚高端人才。吸引高端人才团队在我市创新创业,培养和造就具有世界水平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

  第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型研发机构应在我市注册成立独立法人运营公司。

  (二)运营公司应为多元投资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原则上人才团队持有50%以上股份,各投资方应主要以货币形式出资,如确需以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其无形资产应确权,经第三方评估后将所有权转移至运营公司。

  (三)依托国内知名高校院所行业龙头企业国家级科研平台,或境外知名高校院所、知名跨国公司等高水平研发平台,具有稳定的科研成果来源。

  (四)具有行业知名科学家及高水平的研发队伍,人才团队拥有核心技术,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五)技术成果具有产业化基础和市场化前景。

  (六)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

  (七)主营业务收入应以合同开发、科技服务和股权投资收益为主。

  (八)孵化和引进2家以上科技型企业,或合同开发、科技服务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

  (九)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第二、第三款,并具有切实可行的建设方案,包括建设规划、发展定位、研究方向、阶段性目标及合理经费预算等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列入新型研发机构(筹)。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新型研发机构,将其列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其程序为:

  (一)机构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

  (二)区(园区)科技局推荐。

  (三)市科委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论证。

  (四)市科委根据审核论证意见,提出机构名单并公布。

  对市委、市政府重点扶持的机构或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机构,可单独组织论证,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评价。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七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立人才(团队)持有多数股份,政府科技创新基金、投资平台和社会资本等多方参股的股权结构,政府股权收益部分不低于30%奖励高校院所,政府科技创新基金、投资平台所占股权可按协议约定转让。

  第八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引进高水平技术和管理人才,加大高层次人才激励力度,对新型研发机构年薪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相关人员,根据其对本市经济贡献给予奖补。

  落地在高新区范围内的,第九条

  经市科委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土地出让起始价可按不低于区域科研基准地价的20%执行(但不得低于相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允许高校利用存量土地新建新型研发机构,土地性质不变;落地在高校周边的,可按不低于区域科研基准地价的50%执行;利用存量工业厂房的,可按原用途使用五年,五年过渡期满后,经评估认定,可再延续五年。

  第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可统筹配建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15%的配套服务设施,配套服务设施按主用途供地。

  第十一条

  新型研发机构中符合相关规定的人才可享受相应的人才安居政策。

  第十二条

  每年度对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市财政按绩效择优给予每家每年最高500万元奖励。

  第四章

  管理与评估

  培育企业、第十三条

  市科委负责对新型研发机构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人才团队建设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根据其年度发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估。主要评估以下内容:

  (一)新型研发机构主营业务收入、支出等情况,科技研发等科技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知识产权申请及授权等情况;

  (二)新型研发机构自主或委托其他机构开展所属领域前瞻性技术项目所需的研发费用支出等情况;

  (三)新型研发机构孵化、引进企业数量、培育高企数量情况;

  (四)新型研发机构利用已形成的基础研究成果或对外购买重大原创性基础研究成果,进行二次开发所需的研发费用支出情况(包括人员、设备、材料、试验及燃料动力等费用)。

  (五)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团队建设情况,包括引进专职的高层次人才所需科研启动资金、薪酬,以及机构独立法人单位市场聘用的专职人员薪酬支出等情况。

  (六)新型研发机构中试研发平台建设、产业战略研究、技术转移能力提升、国际科技合作交流等产业技术研发能力建设产生的支出等情况。

  (七)新型研发机构开展体制机制创新、日常管理运行、文化环境完善等方面情况。

  第十四条

  市科委将择优选择部分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委托省产业技术研究院进行管理提升。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考核,符合相关条件的,纳入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专业研究所序列。

  第十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定期参加统计调查,按规定向市、区(园区)科技局提交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

  第十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股权结构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的,应在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区(园区)科技局报告。

  第十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各新型研发机构应于每季末按照要求填报本季度经营信息,每年2月份前提交上年度经营基本信息和建设情况总结报告。如有弄虚作假等失信或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不再列入新型研发机构序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商市科委承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附件: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流程图和政策办理信息

  附件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流程图

  政策办理信息

  一、提交材料清单

  1.南京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认定申报书(一式三份)

  2.有关共建协议。(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

  3.法人证书或其授权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才团队持股情况(复印件一份)

  4.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三份,原件备查);

  5.所开展服务、孵化和引进企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三份,原件备查)。

  6.需要说明的其它材料等。

  二、办理地点

  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科委服务窗口

  三、办理部门

  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

  6850511市科委成果处

  6878624四、办理时限

  受理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

篇二:南京新型研发机构政策

  

  南京市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

  近年来,南京市在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的现状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对应的对策建议。

  一、创新创业环境不够完善

  南京市虽然在加快科技创新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但与世界一流的创新城市还有一定的差距。当前,南京市在创业投资、企业孵化器、知识产权保护、创新人才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创新创业环境。

  对策建议:

  1.加强由政府主导的投资机构,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创新投资领域。

  2.优化南京市的政策环境,设立更加便利和灵活的企业孵化器,加速创新型企业的成长,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更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3.制定更加优惠的人才政策,扶持优秀的科技人才,吸引更多的高层次人才来到南京市。

  二、企业孵化器不够专业

  目前,南京市的企业孵化器普遍缺乏专业性和资金支持力度。许多孵化器无法满足创新型企业的需求,从而影响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进程。

  1.支持专业化的孵化器,为创新型企业的成长提供更加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将之打造为新一代研发机构的重要载体。

  2.支持创新型企业的孵化和发展,支持企业在市场上的规模化扩张,为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

  三、人才流动性问题依然突出

  南京市的人才流动性问题依然比较突出,许多优秀的科技人才被其他城市的高薪诱惑而流失。同时,南京市在聚集优秀人才的能力上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2.优化南京市的产业结构,聚集更多新型研发机构、高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让南京市成为优秀人才的聚集地。

  四、国际化水平有待提高

  南京市的国际化水平在一定程度上还有待提高。在国际学术会议、知名科研机构的合作等方面,南京与国内外一流城市还存在明显差距。

  1.加大对海外学者的招揽力度,为南京市的新型研发机构引进更多的国际级人才。

  2.建立更加紧密的国内外科研与学术机构合作关系,开展科技创新研究,从而提高南京市的国际化水平。

  总的来说,南京市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存在的问题虽然较多,但是在政府引导下、市场推动下和广大人民的积极参与下,我们相信南京市一定能够取得更加显著的发展成就。

篇三:南京新型研发机构政策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支持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04.02?

  【字

  号】宁政办发〔2020〕12号

  【施行日期】2020.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金融支持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0〕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创新名城建设加快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平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20〕1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壮大主导产业,深化南京创新名城建设,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加强金融支持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制造业企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新型研发机构设立投资子基金。鼓励市级科技创新基金支持和参与新型研发机构发起设立针对新型研发机构孵化企业发展的股权投资基金,增强新型研发机构专业孵化及企业融资能力。基金完成备案后,根据基金实际到位规模给予最

  高1500万元开办奖励。〔责任部门: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紫金投资集团〕

  二、引导早期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对投资本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按实际投资额和投资损失每年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投资奖励和最高600万元风险补偿。对支持小微企业创新、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自然人,给予在宁年度投资额5%、最高20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三、鼓励知识产权融资质押物处置。当贷款出险后,专业从事知识产权质押物处置的第三方机构向银行收储该项知识产权的,对第三方机构按实际收储价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收储后两年内实现转出的,再对该机构按实际转出成交价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单笔贷款的知识产权质押物处置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四、在央行货币政策工具使用上予以倾斜。积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优先向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制造业发放贷款和办理票据贴现。〔责任部门: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

  五、优化金融机构信贷结构考核评估。引导金融机构不断调整信贷结构,在信贷政策执行情况效果综合评估中,增加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指标,权重设为10%;将金融机构支持制造业的权重由10%进一步上调至15%。将相关领域信贷投放的总量、增量、增幅等作为激励性工作和政策的评价因子。〔责任部门: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等〕

  六、推动企业科创板上市。鼓励支持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及其孵化企业在科创板上市融资,凡在科创板成功上市的,给予每家企业(机构)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支持。〔责任部门: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七、推动金融服务模式创新。加强产业政策、财政政策和金融组织的协同,在深化“宁创贷”机制的基础上,推动银行、证券、保险、创投、担保、融资租赁等机构,突破现有产品和流程,实现跨部门、跨机构的深度合作,开发符合科创企业特征的金融产品。组织各类金融机构成立多个“金融服务团”,对不同类型的新型研发机构以及种子期、初创期科创企业,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咨询和指导。〔责任部门: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市科技局〕

  八、加大金融创新表扬激励。在南京市金融创新奖中增设“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制造业金融支持创新奖”以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新奖”,对金融机构开发的创新产品并成功应用推广的项目给予表扬激励;增设“金融创新推进奖”,对创新组织金融资源、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的区(园区)进行表扬。〔责任部门: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九、充分发挥南京市创新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功能。依托“南京金服”平台,通过政策引导下的市场化运作,引导金融机构为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制造业提供更为高效的一站式金融服务。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区块链及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构建创新型企业的信用评级模型,提高融资效率,降低风险。〔责任部门:紫金投资集团、市金融监管局、市信息中心、市科技局〕

  十、建立健全信息对接共享机制。科技部门定期向金融机构和南京金服平台提供对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主体的绩效考核结果和高新技术企业及培育库企业认定信息;工信部门定期向金融机构、南京金服平台提供地标产业重点企业;金融机构及时向科技主管部门、工信部门、南京金服平台提供专项融资产品、业务流程、融资数据等信息;探索建立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制造业企业信贷信息监测预警系统,为其信贷融资需求提供基础保障。〔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工信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紫金投资集团〕

  十一、加强信用信息利用。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南京市信息中心已有信用信息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政务数据、社会数据的归集,借助区块链等新技术,使政务数据在安全共享、隐私保护的基础上,面向所有金融机构开放。鼓励更多金融机构利用税务等数据,设计更多成本更低、体验更好、服务更优、风险可控的金融产品,提高企业融资效率。〔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大数据局、市信息中心、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市税务局、市金融监管局〕

  十二、加强多平台融资对接服务。不定期举办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等多主题、多类型、多层次银企对接活动。利用“南京资本市场学院”“南京科技金融路演中心”和“知识产权金融公共服务平台”等线下培训、路演、对接等平台,定期组织针对新型研发机构及孵化企业对接活动,建立多元化、多层次新型研发机构与资本市场服务对接体系,进一步提升新型研发机构融资及孵化能力。〔责任部门: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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