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公务车管理办法(2015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务车使用和管理,充分利用车辆资源,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省车辆费用开支,确保用车安全,结合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职能部室,公务车包括公司所辖所有公务用车。第三条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全部公务车的统一管理及调度,负责年度公务车相关费用预算提报。第四条经理办公室指定车辆管理员负责车辆调度、车辆维修保养、费用控制、人员驾照查验、交通安全教育等工作。第五条公司公务车辆采取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定点维修、刷卡加油、定点保险的管理方式。第二章公务车购置第六条公务车选购原则1(一)适用原则:选购的公务车能适应公司工作需要。(二)经济原则:选购公务车应考虑公司的经济承付能力,贯彻勤俭节约的精神,选购经济实用、物美价廉的车辆。(三)耐用原则:选购时要特别注意公务车的质量和技术性能,尽量选购适应性强、安全可靠、经济耐用的车辆。第七条公务车采购依照公司固定资产采购流程办理。第三章公务车档案管理第八条公务车档案包括车辆证件、重要手续资料、公务车卡片及技术档案。第九条车辆管理员负责妥善保管车辆证件、重要手续资料(如保险单、纳税缴费记录等)。第十条新车购进后,车辆管理员负责建立《公务车登记卡片》(见附件1)。第十一条车辆管理员负责建立、更新和保管公务车技术档案资料,包括:(一)车辆运行基本情况记录。(二)车辆牌照变更、改装、改造等情况记录。(三)车辆维护保养和维修记录。(四)车辆保险记录。(五)车辆使用费记录。2第四章车辆使用管理第十二条车辆使用人是指经过公司批准取得公务车临时使用权的公司职工。第十三条车辆使用人必须持有驾照,必须严守交通规则。第十四条车辆使用人应按批准的路线行车,不得随意变更目的地。第十五条严格按规定人数乘车,不得超员。第十六条车辆使用人不得将车辆交由其他人驾驶。私自将车交由他人驾驶,出现事故一切后果由该车辆使用人承担。第十七条车辆使用人不得利用公务车辆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动,否则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本人承担。第十八条车辆使用人对所驾驶车辆在使用期限内负有保管责任。第十九条车辆使用人爱护车辆,保持车内清洁。第二十条公务车申请及审批:(一)公司各部室因公需使用公务车时,由车辆使用人填写《公务车使用申请表》(见附件2),履行完审批程序后,到经理办公室领取钥匙,当天返回后及时将钥匙交回经理办公室并注销登记,车辆管理员确认登记内容。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时,应由其所在部门经理通知经理办公室说明3原因。(二)公务车需过夜使用的,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三)为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遇恶劣天气和特殊时期,原则上不予派车。如有特殊原因需要用车时,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四)节假日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务车辆的,经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使用。(五)公务车原则上一律不得出京,如确因工作需要,须驾车出京,经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使用。第二十一条出车前,车辆使用人除带齐相关证件外,应认真检查所用车辆的刹车、转向、灯光、油表、喇叭、轮胎、灭火器等安全部件,发现车辆故障及时报告经理办公室,不得带故障出车。第二十二条驾驶公务车外出如发生违章或事故,应及时告知经理办公室车辆管理员,若发生违章行为,则由车辆使用人承担罚款和相应责任。第五章公务车维修、保养管理第二十三条车辆管理员负责做好公务车日常保养:(一)确保车辆内外清洁。(二)确保汽油、玻璃水等必备消耗品存量充足。4(三)定期检查公务车消防设备和应急设备。第二十四条车辆管理员负责做好公务车定期保养:(一)定期检查车辆、统计费用情况,填写《公务车管理记录表》(见附件3)。(二)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对车辆进行保养,到指定的正规修理厂对车辆进行保养。(三)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办理车辆检验、购买商业保险、交强险及缴纳车船使用税等工作。第二十五条公务车故障处理(一)车辆使用人发现公务车有故障或异常时有义务及时告知车辆管理员。车辆报修填写《车辆故障处理单》(见附件4)。(二)车辆管理员确认故障后,填写《行政费用计划审批单》(见附件5),提报经理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处理公务车故障。(三)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申请手续的,必须电话请示,并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手续。(四)公务车维修必须在指定正规的维修点进行维修,凡未经主管领导批准在正规修理厂外维修的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五)维修完成后车辆管理员填写《车辆故障处理单》(见附件4)。5第六章第二十六条(一)汽油费公务车费用管理公务车汽油费采取预充值IC卡消费的方式,实行“一车一卡”,由车辆管理员负责统筹和购买。(二)公务车用油实行定车限额管理,每季度单车汽油使用额度一般不得超过12000元。如单车单季度超过使用额度,经理办公室需书面说明原因,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启动财务报销流程。(三)车辆使用人若遇特殊情况需现金加油时,须事前告知车辆管理员,由车辆管理员逐级请示获批后方可现金加油。事后由车辆管理员填写《行政费用计划审批单》(见附件5),经经理办公室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启动财务报销流程。第二十七条公务车路桥费(一)公务车路桥费采取预充值ETC消费的方式,实行“一车一卡”,由车辆管理员负责统筹和购买。(二)公务车路桥费实行定车限额管理,每季度单车路桥费使用额度一般不得超过1600元。如单车单季度超过使用额度,经理办公室需书面说明原因,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启动财务报销流程。(三)车辆使用人如遇特殊情况需现金支付时,须事后及时告知车辆管理员,由车辆管理员填写《行政费用计划审6批单》(见附件5),经经理办公室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启动财务报销流程。第二十八条(一)公务车停车费公务车停车费实施费用登记制度,车辆使用人发生停车费用时,先行垫付费用并索要正规发票,凭票报销。车辆管理员组织定期报销。(二)公务车停车费实行定车限额管理,每季度单车停800元。如单车单季度超过使用车费使用额度一般不得超过额度,经理办公室需书面说明原因,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启动财务报销流程。(三)申请报销时,车辆管理员汇总整理车辆使用人提供的合法报销凭证,核对《公务车停车费记录表》(见附件6)无误后,填写《行政费用计划审批单》(见附件5),提报经理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启动财务报销流程。第二十九条公务车辆保险费、车船使用税(一)公务车辆保险费(含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车船使用税统一由车辆管理员在指定保险公司缴纳。(二)公务车公务车辆保险费、车船使用税由保险公司事先核算,由车辆管理员填写《行政费用计划审批单》附件5),将费用预算提报经理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导审批后方可启动财务报销流程。(见经主管领第七章第三十条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原有《车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经理办公室附件:、公务车登记卡片2、公务车使用申请表3、公务车管理记录表4、车辆故障处理单5、行政费用计划审批单6、公务车停车费记录表81附件1公务车登记卡片车辆号牌车辆名称排量发动机号购车日期指定维修点注:行驶证复印件附后车辆品牌车辆类型油品类型核定载人数检验有效期附件2公务车使用申请表申请日期申请人员□车辆在外过夜□特殊时期使用时间特殊使用申请□恶劣天气□节假日期间□出京事由/目的地主管领导意见总经理意见使用车辆异常情况记录驶出时间交回时间车辆管理员确认1附件3公务车管理记录表车号:年第季度车辆情况检查里程表读数车容车况车辆使用费项目维护保养车辆维修加油卡充值ETC卡充值汽车用品停车费路桥费保险及税费清洗费其他费用注:凭证或记录的复印件附后金额经办人备注11附件4车辆故障处理单报修人车辆名称车辆号牌故障描述报修时间车辆管理员鉴定修复时间车辆管理员备注是否修复12附件5行政费用计划审批单申请人申请内容(可另附明细)所属部门经理办公室申请金额费用科目备注部门经理审核申请日期季度预算余额日期:主管领导审批日期:13附件6公务车停车费记录表序号1时间停车费(元)车辆使用人备注234567891011121314151614
国有企业公车管理制度[全文5篇]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率,厉行节约,按照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务车辆,是指从事公务活动的用车。第三条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办公室是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纪检组对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六条公务车辆由办公室集中管理,有固定车辆驾驶人员,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第七条办公室建立车辆使用台账,及时准确地登记公务用车情况,并定期汇总报单位主要领导.公务用车应严格执行使用登记制度,用车前须提前报办公室,及时登记用车时间、—1—
事由、地点、里程、费用等信息。
第八条公务用车只能用于公务活动,不得参与社会经营和出租,不得借企业和私人使用,不得用于婚丧嫁娶、旅游等与公务无关的活动.干部职工因疾病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公车的,应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车辆使用费。
第九条公务用车须按指定的路程行车并按时返回,不得随意改变行程,确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行程或延长出车时间,须与办公室联系并得到批准后方可.
第十条认真落实公务用车统一调度、回单位停放和节假日封存停驶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周一至周五的中午休息和下午下班后公务车辆应停放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立即回单位停放的,需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此期间,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使用人员自负,同意该车在外停放的领导承担相应责任;周五下午下班后至星期日,公务车辆必须回单位停放。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封存停驶,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或指定地点停放的,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报纪检监察部门登记后,停放在有专人看守的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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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调度与使用
第十一条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筹安排,统一调度,既要保障公务活动需要,又要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第十二条规范公务车辆使用,有效管理公务用车,车辆派遣要充分体现厉行节约的原则。本市范围内的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直接派车;成都市内公务用车,须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由办公室派车;参加本省及省外公务活动,应当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第四章维修与保养
第十三条驾驶员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在行车途中发生故障应及时修理,并电话报告单位主要领导。第十四条严格实行车辆维修、加油、保险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制度,严格加强车辆维修、加油、保险日常监管,严禁公油私加。
第十五条办公室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统一负责车辆年审.
第五章车辆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公务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3—
现并证实乱报费用、公油私加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第十七条公务用车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经办公室负责人、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销。严禁大手大脚,损公肥私,经核实属弄虚作假从中谋利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八条办公室、财务室负责每季度统计车辆行驶的行驶公里数及耗油量和费用统计,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章驾驶员管理
第十九条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须严格执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休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办公室相关人员保管。第二十条驾驶员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杜绝各类违章。因违章造成的各种处罚和交通事故责任的由个人承担。第二十一条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除按规定进行处理外,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正式员工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临时聘用人员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给予诫勉谈话直至辞退处理.第二十三条单位每年对驾驶员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4—
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是否适合岗位要求、次年是否续聘的直接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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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公务用车标准
为规范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提高用车效率,保障企业资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一、车辆选购
1.车型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能够满足企业公务需要,且具有较高的燃油经济性。
2.车辆应具有必要的安全配置,如安全气囊、ABS等。
3.车辆应根据企业需求选购相应级别的车型,不得超标准选购。
二、车辆使用
1.公务用车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制度,严禁私自外借、私自改装、私自加装非法设备。
2.公务用车应按规定保养,定期进行检查,确保车辆正常使用。
3.公务用车应按规定使用,并对使用情况进行记录。
三、车辆保管
1.公务用车应有统一的管理制度,保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
2.公务用车应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保证车辆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3.公务用车应定期进行保险和年检,保证车辆在合法状态下使用。
四、车辆报废
1.公务用车应在使用寿命结束后及时报废,严禁私自出售或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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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
2.公务用车的报废应按规定程序进行,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企业应建立相应的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并按照本标准进行实施。如有违反本标准的行为,企业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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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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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车辆管理规定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在綦市管单位:《重庆市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在綦市管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4日
重庆市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加强企业廉政建设,依据《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发〔2012〕8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区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区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同级其他高管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轿车、越野车、商务车等用于企业公务用途的非经营性车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管理是指企业公务用车的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公务用车配备是指车辆的购置(租赁)、更新;运行管理是指车辆的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的管理;处置是指车辆的拍卖和报废等。
第五条
企业公务用车配置(新购、更新、调配)、处置由区车管委统一审批。区国资委具体负责企业公务用车编制的核定、配置及处置的审核、监督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检查企业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监督企业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第六条
企业配备公务用车应当遵循“立足国产、保障公务、经济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并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相适应,防止相互攀比,杜绝奢侈浪费。
第七条
企业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根据企业领导人员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核定车辆编制,从严掌握,合理确定。根据发展需要,企业新增业务,可提出追加车辆编制申请,报区国资委审批。
企业配备公务用车排气量控制在1.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控制在18万元(含)以内。确因工作需要配备越野车的,排气量控制在2.5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控制在30(含)万元以内。配备享受财政补贴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贴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企业不得超编、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第八条
“多块牌子、一套工作机构”的企业原则上按一个企业核定公务用车编制。母公司为子公司配车均纳入企业车辆编制管理,在其编制内按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九条
企业购置公务用车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企业向区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写明企业现有领导人员编制数、现有公务车辆配备情况、购置理由和购置资金来源,填报《重庆市綦江
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车辆购置(处置)申报审批表》,经区国资委审核,报区车管委批准后,办理采购和上户手续。车辆购置后15个工作日内,企业将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报区国资委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购置和更换。
第十条
企业公务用车更新最低年限为8年或者最低行驶里程数为25万公里。超过8年或者25万公里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条件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重大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毁需报废更新的,须经区国资委邀请相关专家检测鉴定认可,方能处置更新。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非正常性亏损或者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购置(租赁)、更新公务用车。
第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离开本企业时,不得将原配备使用的公务用车带离原单位。
第十三条
企业正在使用的公务用车,若超过本办法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标准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为公务用车的保养和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燃料费、停车和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等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采取年度限额或者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方式进行管理,并计入企业管理费用。企业应当如实审核和报销公务用车运行费用,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企业公务用车的保险、维修、加油实行定点管理制度,公务用车不得在非定点单位保险、维修和加油。
第十六条
无公务用车余编的企业,如需更新车辆,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先行办理旧车转让、拍卖或报废手续。
第十七条
废旧公务车辆处置报批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企业向区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重庆市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车辆购置(处置)申报审批表》,附该车辆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数的证明材料,经区国资委审核,报区车管委批准后,严格按处置方案进行处置,废旧车辆处置完毕后,应及时按照国有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一)旧车经批准进行拍卖处置的,由区国资委组织公开拍卖,拍卖按以下程序办理:企业将应拍卖车辆及其相关资料交区国资委,区国资委统一委托具备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估价,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拍卖。一次挂牌拍卖不成功,在上次挂牌价基础上降20%重新挂牌拍卖。两次挂牌拍卖仍不成功的,撤出联交所挂牌拍卖程序,可以由区国资委组织公开竞卖。
(二)车辆经批准报废的,按以下处置程序办理:将废车交有资质的回收公司回收,出具重庆市商业委员会签章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凭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及回收公司报废回收证明到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报废销户手续,报废销户手续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八条
严禁企业采取向所出资企业调换、借用等任何方式配备公务用车。严禁企业向所出资企业转嫁企业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等。严禁企业以抵债车名义,擅自配备超标车。确因债权获得的超标抵债车,应当按照国有产权交易规定,在区国资委依法指定的交易机构进行公开处置。
第十九条
企业要根据本办法并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制定公司本部和所出资企业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完善公司本部公务用车预算管理、内部审核和监督等制度,指导监督所出资企业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全面规范公务用车管理。
(一)加强企业公务用车统一调度、集中使用管理,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
(二)加强企业公务用车日常运行管理,明确车辆管理责任人。坚持用车审批制度,禁止公车私用。
(三)加强工作时间以外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统一定点停放,节假日除安排值班车辆或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停驶封存。
(四)加强企业公务用车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车辆资产台账,定期核对资产,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和个人,区国资委经核实后视情予以通报批评、收缴所购车辆等,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一)非政策性亏损、没有完成上一年度主要经营指标、拖欠职工工资或职工法定保险不能正常缴纳期间购买或更换企业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制度、规定和程序,未经审批擅自购买、使用或更新企业公务用车的;
(三)以下属单位或个人名义购买车辆等其他形式回避公务用车控购管理的;
(四)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借用、调换车辆或者摊派报销购车费用的;
(五)挪用生产经营资金、银行贷款、借款、职工福利费或其他专项资金购买公务用车的;
(六)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本企业或下属企业公务用车管理混乱,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情况。
各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纳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企业推行公务用车改革必须按规定报区国资委审查并经区车管委批准。未经正式批复前,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货车、皮卡车、客车等生产经营性用车按需要配备,不核定编制,但购置前需报区国资委审核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车辆购置(处置)申
报审批表
附件
重庆市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车辆购置
(处置)申报审批表
填报时间:年
月
日
申报
企业
企业名称
(公章)
联系人:电话:
申报
购置
车辆
情况
车辆品牌型号
价格()万元,排量()升
申报购置理由
资金来源
专项经费()自筹资金()
说明:
申报
处置
车辆
情况
车辆户主
车牌号码
车辆名称
发动机号
购置时间
行驶里程
账面原值
预计售价
申报处置方式
置换()调剂()拍卖()报废()
申报处置理由
审
批
情
况
区国资委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车管委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车辆购置(处置)后
15个工作日内,用车单位将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或处置车辆相关资料交区国资委查验登记。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区级群团,区工商联。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4日印发
董事长助理工作内容
办公室文员工作内容
办公室主任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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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办公车辆使用制度
第一条
车辆的调度与管理
1、公司车辆的调度、维护、审验、缴费以及办理有关证照、保险等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各部门公务用车须按公司车辆使用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向综合管理部申请派遣,综合管理部按规定严格控制车辆的使用。
2、车辆按统一调配、急用优先、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进行使用管理。
3、车辆管理员对分配给自己的车辆负有日常管理、保洁、养护,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保养,保持性能良好的责任。
4、出车须有综合管理部签字的派车单,出车过程中不得用于私人事务,返回后驾驶员填写派车单有关内容交用车人签字后交回综合管理部。
第二条
办公事能骑自行车的尽量不派车;能合并用车的就不重复派车。
第三条
车辆派遣条件与使用范围
1、派车条件。接送公司来宾,公司领导公务用车,财务提取现款和远距离的转账、进帐、办理贷款等公务,提、送或购置个人携带困难的公物,办理紧急公务,参加体现公司形象的活动,以及目的地离公司(始发地)四公里以上的公务办理。
2、长途用车。公务长途用车,应提前一天报综合管理部,经总经理批准后安排出车。
3、车辆停放。车辆归来后停放在公司指定地点,未经综合管理部门同意不得驶离停放地点。
4、严格执行办公用车统一入库管理制度。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其他非工作用车时间,除值班用车以外所有车辆必须统一封存停放于公司的指定位置。确需用车的,须首先由所在报总经理批准,并做好相关登记后方可使用。
5、公务车辆严禁出入停放商场、会所、景区等娱乐场所,如有特殊情况,需报于公司纪律检查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车辆维修
1、车辆维修须到公司指定的修理厂进行。进厂维修或购买配件,本车驾驶员提出书面申请,综合管理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施行。修理过程发现需增加的报修项目或更换零部件,须请示综合管理部同意。
2、车辆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视实际需要酌情处理,但要尽可能先与综合管理部取得联系通报情况。
3、驾驶人员应爱护车辆,精心驾驶。由于驾驶员操作不当或疏于保养而造成车辆损坏或机械故障,所需维修费用视情况由驾驶员承担一定比例。
第五条
车辆油耗与费用
1、车辆加油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公司车辆管理员或驾驶员每日检查油箱余量,需保证车辆油量不低于油箱容积一半。加油费用按月统计,实报实销。
2、行车过程中所产生的停车费由使用部门人员签字,按实报实销;过路费单据须注明何时、何地、过何收费站、办什么事,经相关人员签字证明后给予报销。
3、驾驶人员应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降低行车油耗和费用。综合管理部严格审核驾驶人员填报的各种单据,不合理的费用一概不予签字报销。
第六条
车辆保养与检查
1、定期保养。原则上每行驶一万公里送指定的修理厂定期保养,由综合管理部办理。
2、每星期洗车2次,车内每季度全面清洗一次。平时由驾驶员随脏随洗,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3、车辆一周未使用时,由驾驶员发动一次,预热5--10分钟。
第七条
违规的处理
1、车辆因驾驶员驾驶、管理不当失窃或损坏,除保险公司的赔偿外,剩余部分按交警裁决的责任比例由驾驶员承担相应责任。
2、超速、超载、任意停车及其他违反交通规则的一切
罚款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3、如把车随便交由他人驾驶而发生违规、车辆损坏等罚款或损伤,除保险公司负责赔偿部份外,其余均由驾驶员承担相应赔偿。
4、驾驶员如将车交与无证照人员驾驶,造成车损或人伤,立即解雇,并承担所有经济责任。
5、驾驶中如系本身操作不当发生车祸,除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部份外,剩余部分按交警裁决的责任比例由驾驶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下属公司管理的车辆,由该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制度制定管理办法,自行管理。
第九条
安全行车
1、出车前,驾驶员应先检查车况(车灯、水箱、刹车系统、轮胎、油料等),发现损坏及不良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行政部报告。行车过程,要谨慎驾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集中精力确保行车安全。车辆停放时要选择合适地点,采取必要的防损防盗措施。
2、严禁无证开车、酒后开车,凡因违章、违规肇事,当事人应负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3、行车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应首先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向交警部门报案,及时与综合管理部联系协助处理。轻微事故未造成人员及车辆损害的由驾驶人员酌情处理。
第十条
驾驶人员行为规范
1、遵纪守法,遵守交通规则和公司有关规定。
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技术水平,服从管理,听从调度,对工作认真负责,恪尽职守。
3、服装整洁、讲究卫生、注意言谈举止,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维护公司形象。
4、对乘车人应热情接待、优质服务,乘车人下车办事时一般不得离车,乘车人带有大件物品时应提供帮助。
5、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随意泄露乘车人的个人隐私或谈论的商业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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