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三重一大”议事规则进行监督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提出的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要求,提高领导班子整体工作效能,实现决策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根据《公司“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特制定此监督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议事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公司“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即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的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第四条
工作内容
对《公司“三重一大”议事规则》“范围”中规定的各种决策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
原则
第五条
原则
一、依法决策的原则,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
二、依权限决策的原则,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必须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公司党委会、公司办公会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
三、民主决策的原则。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必须实行集体讨论,充分发扬民主,不能少数人或者个人决策。要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听取职工的意见。
第六条
程序
监督检查凡属“三重一大”议事范畴的,是否严格按照《公司“三重一大”议事规则》中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三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七条
上述条款的检查、考核由公司纪委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公司党政领导班子及所属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条款。执行情况应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领导班子成员违反上述规定,应在领导班子中受到批评,由此造成决策失误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公司对所属部门及单位违反“三重一大”制度,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国家、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一、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进行决策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独断决策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要依据集体和个人的职责范围,确
定集体责任或个人责任,对责任主体应当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影响及应承担的责任,分别按以下种类追究:
一、本人写出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经济处罚;
四、责令辞职或免职;
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行之日起实施。
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一)参会者
1、参加大会的有会议组织者、特邀嘉宾及其他参会者等;
(二)会议程序
1、参会者到达会议地点的欢迎仪式要按安排;
2、大会由组织者、特邀嘉宾发表讲话、发言和回答问题,以及其他各方发言;
3、组织者根据会议情况,提出会议议案;
4、全体参加者协商讨论;
5、会议做出决议并公布;
6、参加者围绕会议的议案作出实质性表决;
7、组织者对会议的结束作最后总结;
(三)投票制度
1、参会者按照同意、反对和弃权等三种投票种类投票;
2、投票中,只有投票人提出同意的才能算有效票;
3、投票中,反对和弃权的都算无效票;
4、投票时,可以由组织者提议由一位或多位组织者监督投票行为;
(四)会议归档
1、组织者负责归档会议的材料;
2、大会的决议文件应将参会者的投票结果、议题及决议文件归档存储;
3、会议结束后,将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本归档,供后续参考;
(五)最后
1、会议安排、结束时间由组织者权宜调整;
2、会场规范:严格维护会议秩序,禁止进出会场的人员;
3、临时情况:参会者如出现临时情况,会通知改变会议安排;
4、保证服务质量:组织者有义务保证承办、组织者的服务质量,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
“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一、上报格式
各部门上报“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备案表应按照区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上报备案表栏目逐项填写上报,包括事项名称、事件性质、决策时间、上报时间、讨论情况、执行情况等,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二、上报内容和范围
1、重大决策的内容和范围:
(1)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奖惩方案的研究意见;
(2)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设机构调整的研究决定;
(3)研究决定涉及群众、单位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4)重大招商项目的优惠政策制定;
(5)其它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认为需要上报备案的重大事项。
2、重要人事任免的内容和范围:
(1)集团中层干部、下属单位领导班子的选拔、任免、调
动和奖惩;
(2)公开招考(聘)工作人员、自聘人员和解聘工作人员;
(3)其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认为需要上报备案的重
要干部任免事项。
3、重大项目安排的内容和范围:
(1)不动产购置,大宗房屋修缮项目安排;
(2)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等;
(3)各类国有及集体资源资产处置(20万元及以上);
(4)对内对外合资、合作、担保等项目;
(5)涉及经济发展的重要实事项目、民生社会事业项目安排及其它重要项目安排;
(6)其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认为需要上报备案的事项。
4、大额资金安排使用的内容和范围:
(1)财务预算决算的编制原则、制订调整和大额资金使用原则;
(2)年度资金预算安排;
(3)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与管理;
(4)通过议标或直接发包等方式确定的工程建设;
(5)集团运转和接待费用支出、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项目;
(6)其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认为需要上报备案的事项。
三、决策程序
1、集团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因事请假不能出席的,如对会议内容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2、“三重一大”事项表决时,班子成员应当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投票表决方式需获
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
3、对意见分歧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重要人事任免、政策或项目安排等决策事项,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4、“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记录在案,备查以明确责任,记录内容包括具体讨论事项、表决意见及理由、表决结果等。切实做好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的归档工作。
四、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会决策后,由相关领导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应明确一名分管领导牵头。
2、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在“三
重一大”会议上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集团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五、报区纪委、国资办备案
每月的“三重一大”事项和执行情况,经集团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集团公章后送至区纪委和区国资办备案。
“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防范决策风险,规范决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国科学院光电技术研究所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制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在民主讨论基础上的总经理决策制度。公司各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凡涉及公司改革发展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三重一大”事项,经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办公会参会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各事业部第一负责人)研究讨论并形成集体意见后,提交公司党组织(人员组成为公司机关、动力、车队三个党支部的支部书记和支委下同)讨论通过后,报请公司董事会进行最终决策。
第二章
决策原则
第三条
坚持民主原则,一切重大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公司党组织研究讨论事项坚持民主集中制,总经理办公会决策事项实行民主讨论基础上的总经理决策制度。
第四条
坚持管理层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在形成决定后,要充分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完成分管工作任务。
第三章
主要范围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相关制度规定,应当由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党支部委员会、所工会职工代表决定的,涉及公司改革发展以及关系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
(三)公司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调整等;
(四)公司重大改革发展举措;
(五)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六)公司对外投资与重大对外合作,投资企业产权转让与股权变更;
(七)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薪酬、福利与激励政策的调整;
(八)公司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
(九)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经理级和以上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等金融衍生业务;
(二)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50万元及以上);
(三)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100万元及以上);
(四)其他大额资产购置和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由公司规定的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不含能源费)。主要包括:
(一)公司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100万元及以上);
(二)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50万元及以上);
(三)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四章
主要程序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公司党组织研究讨论和董事会、股东(会)决策前,应当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对涉及广大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听取意见建议。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群众利益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其他重大
经济损失的决策事项,要进行法律咨询并提出应对措施。对制度性、政策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如人事任免),必须完成规定程序和规范要求。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当提前告知参与总经理办公会、党组织研究讨论和董事会决策的所有人员,并为参与人员提供相关材料,经党政领导协商提出或由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初步方案提交党组织研究讨论时,党支部主要负责人要就所涉及议题与总经理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并及时召开相关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集体研究讨论、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或微信/QQ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适当时候及时向总经理办公会人员、党组织、董事会、股东(会)报告。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党组织研究讨论、董事会最终决策的决定事项、过程、参与人员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最终决议一经批准,应当坚决执行。由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参与“三重一大”事项研究讨论、决策的个人对集体研究讨论、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决策后,党组织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顺利实施。
第五章
监督责任
第十五条
党支部应将贯彻本规则的情况列入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按照职责权限对本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一、执行三重一大方面我们坚持三个原则:
(一)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三)坚持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原则。
二、具体做法
(一)重大决策
1、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制定和落实本单位重大工作部署、财政预决算方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指标、考核分配方案等事项。
3、制定和实施委综合体制改革方案、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等。
4、制定和实施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部署。
5、制定、修改和废除重要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等事项。
6、关系全体干部职工生产、生活、福利等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确定后备干部推荐人选;
2、决定计生委管理的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
3、决定计划生育干部的岗位轮换、人事调整等事项;
4、确定计生委管理的干部后备人选和党员的发展工作;
5、推荐上级部门的有关荣誉人选;
6、对干部的考核奖励和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意见;
7、涉及干部人事方面需要上报的材料等;
8、其他重要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按国家法律规定需要公开招投标的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和资金投入、使用、运作;
2、涉及本委5万元及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技术改造、生活设施的新建和大修等投资项目;
3、涉及本委1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大宗办公设备、重大设备等购置项目;
4、涉及本委集体资产、土地批租、土地出让、拆迁等项目;
5、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项目;
6、其他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本委年度财政预算资金的安排和调整;
2、本委年度财政预算外资金的安排和调整;
3、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单项支出在1万元及以上的资金安排;
4、涉及本委500元及以上对外的捐款、赞助;
5、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委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委党支部会议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各科室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情况应及时向委党支部领导汇报。
(三)委党支部对“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委党支部会议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四)对未经委党支部会议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科室和人员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组织部门报告。
(五)“三重一大”事项的制度,将接受上级组织和党内外的监督。把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四、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上报上级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委党支部集体决定的;
2、未经委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委党支部班子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对委党支部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6、其他因违反本规则而造成损失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当事人的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一、执行三重一大方面我们坚持三个原则:
(一)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三)坚持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原则。
二、具体做法
(一)重大决策
1、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制定和落实本单位重大工作部署、财政预决算方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指标、考核分配方案等事项。
3、制定和实施委综合体制改革方案、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等。
4、制定和实施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部署。
5、制定、修改和废除重要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等事项。
6、关系全体干部职工生产、生活、福利等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确定后备干部推荐人选;
2、决定计生委管理的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
3、决定计划生育干部的岗位轮换、人事调整等事项;
4、确定计生委管理的干部后备人选和党员的发展工作;
5、推荐上级部门的有关荣誉人选;
6、对干部的考核奖励和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意见;
7、涉及干部人事方面需要上报的材料等;
8、其他重要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按国家法律规定需要公开招投标的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和资金投入、使用、运作;
2、涉及本委5万元及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技术改造、生活设施的新建和大修等投资项目;
3、涉及本委1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大宗办公设备、重大设备等购置项目;
4、涉及本委集体资产、土地批租、土地出让、拆迁等项目;
5、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项目;
6、其他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本委年度财政预算资金的安排和调整;
2、本委年度财政预算外资金的安排和调整;
3、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单项支出在1万元及以上的资金安排;
4、涉及本委500元及以上对外的捐款、赞助;
5、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委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委党支部会议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各科室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情况应及时向委党支部领导汇报。
(三)委党支部对“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委党支部会议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四)对未经委党支部会议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科室和人员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组织部门报告。
(五)“三重一大”事项的制度,将接受上级组织和党内外的监督。把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四、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上报上级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委党支部集体决定的;
2、未经委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委党支部班子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对委党支部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6、其他因违反本规则而造成损失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当事人的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一、执行三重一大方面我们坚持三个原则:
(一)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三)坚持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原则。
二、具体做法
(一)重大决策
1、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制定和落实本单位重大工作部署、财政预决算方案、中长期发
展规划、年度工作指标、考核分配方案等事项。
3、制定和实施委综合体制改革方案、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等。
4、制定和实施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部署。
5、制定、修改和废除重要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等事项。
6、关系全体干部职工生产、生活、福利等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确定后备干部推荐人选;
2、决定计生委管理的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
3、决定计划生育干部的岗位轮换、人事调整等事项;
4、确定计生委管理的干部后备人选和党员的发展工作;
5、推荐上级部门的有关荣誉人选;
6、对干部的考核奖励和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意见;
7、涉及干部人事方面需要上报的材料等;
8、其他重要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按国家法律规定需要公开招投标的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和资金投入、使用、运作;
2、涉及本委5万元及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技术改造、生活设施的新建和大修等投资项目;
3、涉及本委1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大宗办公设备、重大设备等购置项目;
4、涉及本委集体资产、土地批租、土地出让、拆迁等项目;
5、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项目;
6、其他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本委年度财政预算资金的安排和调整;
2、本委年度财政预算外资金的安排和调整;
3、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单项支出在1万元及以上的资金安排;
4、涉及本委500元及以上对外的捐款、赞助;
5、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委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委党支部会议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各科室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情况应及时向委党支部领导汇报。
(三)委党支部对“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委党支部会议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四)对未经委党支部会议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科室和人员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组织部门报告。
(五)“三重一大”事项的制度,将接受上级组织和党内外的监督。把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四、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上报上级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委党支部集体决定的;
2、未经委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委党支部班子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对委党支部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6、其他因违反本规则而造成损失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当事人的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
1范围
本标准对集体决策“三重一大”问题的内容、形式、程序、方法以及违反规定如何进行责任追究等方面作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研究和决策。公司所属各部门“三重一大”事项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2术语和定义
“三重一大”制度: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3管理内容与方法
3.1“三重一大”范围
3.1.1“重大决策”范围
企业经营方针、长远发展规划。
重大投资方案、筹资方案。
在经营管理上可能影响我公司发展前途或可能对企业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奖金分配制度。
对职工切身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3.1.2“重要干部任免”范围
公司中层管理干部的选拔、任免。
公司中层管理干部的岗位变动。
公司员工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3.1.3“重要项目放置”范围
投资项目分析论证。
年度资金运作方案。
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重要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物资材料采购及固定资产增置。3.1.4“大额度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次性投入在30万元以上的资金运作。
对外投资、乞贷、担保及公司内部担保。
3.2议事规则
3.2.1凡属“三重一大”问题的,都应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3.2.2对合同标的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和物资材料采购,一般情况下进入招标投标程序,进行招投标,然后由招标领导小组进行决策。合同管理按合同管理程序进行。较特殊的,不能进行招投标的项目,由公司党政领导班子集体或由公司党政领导班子集体委托的有关专家小组进行安排决策。
3.2.3凡属“三重一大”问题的,须由有关职能部分、分管领导或一把手提进项目;有关职能部分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论证;分管领导听取职能部分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进行初步考核;经公司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3.2.4在决策中,应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通过公司工会让职工充分发表意见,公司在充分考虑职工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决策。凡对企业发展前途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对职工切身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必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3.2.5“三重一大”问题在提交公司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前,主要领导必须事先通气,交换意见。如意见有分歧,不能形成共识时,应暂缓提交会议讨论。
3.2.6在讨论决策重大问题时,应采取协商方式取得共识决定问题。
3.2.7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大概决议,个人无权改变。个人看法被否定,允许保留看法,但必须无条件服从集体的决定,并主动履行。对不应传达公布的讨论内容,与会人员要严守秘密。3.2.8决议后应按分工指定至少一名班子成员负责组织实施,抓好落实,决议实施中遇到情况发生变革需调整决议的,应按原程序、原范围进行复议。
4责任追究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未能履行或有效履行本规则之规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XXX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未经集体讨论,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三重一大”问题
的;
集体讨论作出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上级要求的错
误决定的;
XXX未经领导班子复议,个人或少数人擅自改变原决定的;
集体决议呈现失误以及党委发觉决议失误不能有效制止。
造成经济损失或政治影响的。
5附则
5.1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涉及需上级审批的内容,应按规定上报审批。
5.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加说明:本管理办法由公司提出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科学性,防范决策风险,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第三条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按照权责分工,分别由党委会研究决定;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后,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原则:
(一)依法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党纪党规,依法决策、依规决策、依纪决策。
(二)民主决策。坚持和发扬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
(三)科学决策。根据实际需要,决策前应充分征求群众、行业专家或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第二章
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部署、重要工作安排的工作措施;
(二)集团及子公司(全资及控股一级子公司,下同)战略规划的制定、调整;
(三)集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制定、调整;
(四)集团及子公司注册资本金的增加或减少;
(五)集团及子公司股权转让;
(六)集团及子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
(七)集团及子公司资产转让、出租、捐赠、报废、损毁及丢失处置等;
(八)集团及子公司预算、决算事项;
(九)集团及子公司重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及涉诉事项;
(十)集团及子公司组织机构设立、调整,人员总编制及调整,章程制定及调整等;
(十一)集团公司党的建设、案件查处、企业文化建设等重要事项;
(十二)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三)涉及企业职工切身利益(年度考核、薪酬福利、收入分配、人员分流、安置等)的重要事项;
(十四)集团公司重要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或废止;
(十五)其他应该提交集体决策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一)管理权限范围内干部的选拔、任命、调整;
(二)向上级提出集团领导班子成员人选推荐意见;(三)向控股、参股企业推荐或委派的董事、领导班子、监事、财务总监等重要人事事项;
(四)后备干部的推荐、确定;
(五)先进个人的推荐、评定、奖励;
(六)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七)其他应该提交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要项目投资事项:
(一)集团年度投资计划;
(二)集团及子公司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
(三)集团及子公司大宗物资采购;
(四)集团及子公司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五)其他应该提交集体决策的重要项目投资事项。
第八条
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一)集团年度融资计划以及年度融资计划外的融资;
(二)集团及子公司向集团参股公司、集团外部单位提供借款、担保等;
(三)集团及子公司对外捐赠、赞助(不含实物资产);
(四)其他需要报上级主管部门的资金使用事项;
(五)其他应该提交集体决策的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方式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方式有: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
第十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和前置研究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党委会议事规则》进行决策。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决策。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进行决策。
第十三条
根据有关规定,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的,应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
第十四条
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依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个别征求意见或个人决定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重大突发事件、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会、董事会报告,并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董事会在事后按程序予以确认,认为临时决定不正确的,应当重新决策。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确定议题。
(一)可行性研究。由提出议题的部门或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必要时应听取主管单位、行业专家、法律顾问或法务、党务、纪检、工会等专职部门的意见,议题提出部门或单位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负责。
(二)确定议题。提出议题的部门或单位将提议送分管领导审核后,交由具体承办党委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的部门汇总,按职责分工分别送党委书记、董事长或总经理审定决定是否上会。
第十六条
会前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参会人员、有关部门或单位之间应充分沟通。议题材料经会议主持人、分管负责人审阅后,会议主持人视议题内容和涉密情况决定是否提前送达参会人员,听取意见建议。非涉密议题原则上应至少提前一天送达参会人员。
第十七条
召开会议。
(一)前置研究。属董事会、经营层作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再由董事会、经营层作出决定,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
(二)会议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领导末未表态,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讨论事项提出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5研究、逐项表决。干部人事问题应按要求进行票决。
2.在“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过程中,对于有明确争议的事项,应当推迟决议。待重新论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会议原则通过,但具体事项尚需完善的,分管领导及议题提出部门或单位应尽快落实完善措施,并在下次会议上向参与决策人员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3.“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紧急情况下必须临时动议的,提议人应书面陈述理由,作为会议资料保存。与会决策人员超过半数人员不同意临时动议的,会议不讨论临时动议事项。
(三)会议记录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由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如实记录会议决策事项、议题提出部门或单位、决策过程、决策参与人及其意见、决策结论等内容,并存档备查。与会决策人员对会议记录、意见建议、议定结果等签名确认,会后形成纪要。会议记录、纪要及相关会议材料,应当完整保存。
第五章
决策纪律
第十八条
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或间接影响与会决策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尚未正式公布的内容,与会人员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条
按规定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事项,在做出决策后,应及时报批;按规定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事项,在做出决策后,应及时报备。
第六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或单位。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按规定程序发文。
第二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领导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应当按照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牵头领导、落实部门或单位、责任人,定期在党委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上通报实施进度。
第二十四条
对在执行“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七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党委、董事会应加强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监事会应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党委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和领导班子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报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根据有关规定应公开的,应按要求进行公开,自觉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落实重大决策失误、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制度。
第二十九条
与会决策人员须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承担责任。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政策、纪律要求和公司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公司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重要领导责任部门或单位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国家、公司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未向集体决策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五)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六)明知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七)违规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八)不如实记录“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或篡改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丢失的;
(九)未按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十)未按规定及时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
(十一)其他违反本制度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集团审批后执行。
关于“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实施细则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
凡涉及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列入重大决策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年度工作计划和主要工作目标的安排和确定;
2、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3、重大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和责任追究。
(二)重要干部任免
1、中层干部的任免;
2、中层干部的轮岗、交流。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基本建设项目和房屋更新改造以及装修项目的确定、大宗物品采购;
2、重要会议项目的确定,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二、集体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
对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实行集体决策。
(二)集体决策范围
讨论决策“三重一大”内容时,由校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根据决策内容,可以邀请相关室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三)集体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局长或党委会决策前,要经过必要的调查论证,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要求。
1、重大决策事项按照分工负责原则,先提出初步意见再集体讨论决策。
2、重要干部任免,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3、重大项目安排,事前提出项目相关的具体内容和要求,集体议定后按有关程序组织实施。
4、大额度资金使用,按有关程序组织实施。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办公会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三)重要人事任免,应达到规定人数,会议方可举行。
(四)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变动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变动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五)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六)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七)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股室和责任人。
(八)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
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二)加强监督检查
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及时将落实情况,并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建议。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中央关于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规则
【概述】
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简称“三重一大”制度)。
【概念】
“三重一大”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
重大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
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重要项目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
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
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重要干部任免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
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
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
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
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大额度资金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
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
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
项。
【议事规则】
“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规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即,凡属重大
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
体讨论作出决定。
【来历】
“三重一大”最早源于1996年第十四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公
报,对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纪律方面提出的四条要求的第二条纪律要
求。具体表述如下: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决策、重要
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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