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参股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AAA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AA”)发展战略,促进公司进一步向专业化、规模化和科学化的方向发展,充分发挥AAA的整体优势并提高公司对外投资的整体效益,切实增加股东收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股权型对外投资。AAA股权型对外投资分为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两大类。
第三条
控股公司是指由AAA与其它合作方依法组建、AAA占控股地位的合资公司。控股的含义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1、绝对控股是指AAA在合资公司占有的股份比例大于或等于51%的情形;
2、相对控股是指合资公司其它股东所占股份比例小而且股东比较分散的情况下,AAA所占股份比例虽未达到51%,但在25%~51%之间,并且是第一大股东,可达到控股目的的情形。
参股公司是指由AAA与其它合作方依法组建、但AAA未达到控股地位的合资公司。
第四条AAA经营管理部对控股、参股公司负有相应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的职能。
第二章
控股、参股公司的设立
第五条
控股、参股公司的设立方案经AAA经营管理部进行可行性论证后,由AAA董事会下设的投资委员会研究,并报AAA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由AAA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控股、参股公司的设立方案后,投资各方应尽快组建控股、参股公司筹备组,办理控股、参股公司组建的具体事宜。筹备组中我方人员的工作同时受AAA的指导和协调,并定期向AAA汇报筹备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三章
董事及董事会
第七条AAA委派至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以下简称派出董事)按如下办法产生:
(一)由AAA经营管理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人选,并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人力资源部办理向控股、参股公司委派董事的手续;
(二)AAA控股的公司,应争取在控股公司的合同和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长由我方委派。
第八条
派出董事的职责:
(一)董事会是控股、参股公司的决策机构,派出董事作为董事会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权对控股、参股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重大事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所列示的董事会职权范围的事项。
(二)履行控股、参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三)派出董事应按时参加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会,积极参与控股、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对涉及AAA作为股东利益的事项要准确地表达我方股东的意见和立场。
(四)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派出董事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处理好与合作方的关系,积极了解控股、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将重大事项及时反馈给AAA相应的职能部门,并将我方对控股、参股公司的意见及时反馈至控股、参股公司董事会,争取董事会的认可和执行。同时要督促控股、参股公司按时向AAA上报各种统计报表及其它应由股东方知悉的文字材料。
(五)派出董事因故不能参加控股、参股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7日通知AAA,经公司领导认可后以书面形式正式委托适当人选参加。
(六)派出董事要协助AAA及时回收在控股、参股公司的应得分配利润。
(七)派出董事每年应作一次书面述职报告(可在个人年度工作总结中述职)。
第九条AAA对派出董事的考核:
(一)AAA向控股、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由AAA经营管理部牵头不定期地进行考核。对工作成绩显著的董事,由经营管理部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奖励。
(二)董事在工作中没有履行第八条所规定的职责以及有如下行为之一的,AAA可及时撤换,并根据其造成损失的大小,追究其责任并予以经济处罚:
1、严重失职,造成我方股东利益受损或控股、参股公司经济损失;
2、不接受AAA意见,擅自越权自作主张,违背我方股东意愿,并造成我方股东利益受到损害;
3、以权谋私,营私舞弊;
4、因本人原因与其它合作方关系不和,以致影响控股、参股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
5、对控股、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不及时向我方汇报;
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控股、参股公司合同、章程等有关规定的内容,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行为。
第十条
派出董事的离任:
(一)董事因故调离、任职期满或离、退休时,原则上即失去董事职务(特殊情况除外),其缺额按第七条规定产生;
(二)董事离任,应做好相关交接工作,如AAA有要求,须向AAA提交离任述职报告,经营管理部对董事在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作为考核干部的依据;
第十一条AAA控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规定:
(一)控股公司应提前15天将董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书面通知AAA经营管理部;
(二)总经理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以及其它提交董事会讨论的重大事项,经经营管理部研究牵头组织公司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后,提出我方董事应在董事会上表决的意见和内容的建议;
(三)董事会结束后7日内,控股公司应将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全部文件报AAA经营管理部备案。
(四)AAA可酌情派员列席董事会。
第四章
监事及监事会
第十二条
控股、参股公司的监事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我方委派的监事和委派董事的办法相同,但必须另行委派,不得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担任。
第十三条AAA委派的监事除必须认真履行控股、参股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外,还应积极履行如下职责:
1、有责任将控股、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通知AAA,以供公司研究;
2、协助AAA及时收回在控股、参股公司的应得分配利润。
3、每年作一次书面述职报告(可在个人年度工作总结中述职)。
第十四条
由AAA经营管理部牵头对委派至控股、参股公司监事的实际工作业绩进行不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内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奖惩。
第五章
控股、参股公司的人事与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控股、参股公司应制定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人事劳资、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后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控股公司财务经理的委派预财务人员的管理,按AAA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人员集中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控股、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控股、参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第十八条
控股、参股公司应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制定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战略规划与年度发展计划,确保董事会下达的经营管理计划的完成。战略规划与年度发展的制定应符合《AAA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战略规划与年度发展计划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控股公司应在每月末最后一日,将当月工作总结和下月工作计划上报AAA经营管理部。
第二十条AAA作为控股、参股公司的投资方,根据实际需要,可定期或不定期地调查和了解控股、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控股、参股公司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AAA对控股公司实行绩效考核管理,考核内容为各控股公司的年度发展计划(其制定程序参见《AAA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战略规划与年度发展计划管理制度》,具体考核体系参见本制度附件《AAA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绩效考核办法》。
第七章
控股、参股公司的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二条
控股、参股公司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需要破产、解散的情况时,AAA委派的董事、监事需向公司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可在控股、参股公司董事会上提出破产、解散方案。具体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AAA委派的董事、监事应参加清算组并注意确保我方股东利益在控股、参股公司清算期间不受损害和我方股东应得利益完全、及时地实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AAA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AAA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杭州大江东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参股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参股公司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杭州钱塘新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各级子公司(含托管公司,下同)出资,但不具有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
参股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依法管理。遵照《公司法》的规定和参股公司的《章程》的约定,不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尊重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主动管理。积极行使股东权力、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积极履行股东义务,主动关注参股公司发展,促进参股公司内部管理的提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投资部门是参股公司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一)股权变动管理。包括新设参股公司、投资入股、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受让、解散、清算等管理;
(二)产权代表管理。产权代表的委派、业务管理及年终考核等。
(三)股东事务管理。股东会(含股东大会、下同)、董事会、监事会重大决策事项的管理。
(四)日常管理。不定期到参股公司进行调研,了解其经营状况、计划完成情况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形成调研报告报公司审阅。必要时通过派驻的产权代表对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建议。
第五条
财务部门具体负责:
(一)定期收集参股公司财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并对其财务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异常及时向公司报告。
(二)审核参股公司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汇总编制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
第六条
组织部门具体负责:
(一)
与投资部门共同提名产权代表人选;
(二)
负责产权代表的资格审查;
(三)
与投资部门共同负责产权代表的考核。
第七条
监察审计部门单独或会同参股公司监事会对参股公司进行审计,对参股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收支情况、内部2控制的执行情况等进行评价,并形成相应的书面报告。
第八条
公司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核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审批事项,签署相关意见。
第九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在处理涉及企业具体业务时,应加强与产权代表的沟通,听取意见建议。
第三章
产权代表管理
第十条
为保障出资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权、监督管理权和利润分配权等合法权益,公司及子公司有权向参股公司委派以下产权代表:
1.按照出资比例向参股公司委派董事长或董事,行使股东权利;
2.按照出资比例向参股公司委派监事会主席或监事,行使监督权;
3.按照参股公司章程,委派一定比例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
第十一条
参股公司的产权代表超过一人时,指定职位最高的产权代表为首席产权代表;职位同等的,指定其中一人为首席产权代表。
第十二条
产权代表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
产权代表原则上由子公司中层以上干部或公司部门骨干以上的人员担任。与参股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3立履行职责的人员不得担任该公司的产权代表。
第十三条
产权代表的工作职责:
1.
根据《公司法》和参股公司的章程,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维护公司和参股公司的合法权益;
2.
及时向公司报告参股公司重大事项,根据公司的决定,在参股公司的相关会议上发表意见和主张,并及时将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汇报;
3.
及时向公司报告参股公司经营情况,年终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4.
5.
协调公司与参股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公司、参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决策管理
第十四条
参股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产权代表主要通过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对参股公司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职能。
第十五条
参股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及三会制度,确保三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
第十六条
公司派驻到参股公司的产权代表,以维护股东权益、贯彻公司意志为行动宗旨,通过参加参股公司的三会参与经营决策。
第十七条
产权代表须应积极参加参股公司的三会,代表公司保持与参股公司的信息交流和意向沟通。
第十八条
参股公司三会的召开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参股公司应在召开会议10日前将会议拟审议的议题及相关资料提交派驻产权代表。
(二)产权代表在收到会议资料后,应当主动向参股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经营层和相关部门了解和获取议题的相关信息,并及时进行内部沟通并形成初步意见。
(三)首席产权代表应在召开会议7个工作日前将会议拟审议的议题及相关资料、初步意见提交公司投资部门。
(四)投资部门视议题具体情况提请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或建议后,报请公司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批。
(五)产权代表按照会议通知参加三会,根据公司对审议议题的审核意见代表公司在三会行使话语权和表决权。
(六)参股公司三会正式形成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将会议文件资料报送公司投资部门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参股公司三会审议的事项,需报管委会及其他政府部门审核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开始前履行完审批手续。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产权代表应当定期查阅并分析参股公司的财5务报表,组织开展调研、检查活动,深入了解掌握企业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分析与评估内控制度,有效防范风险。
第二十一条
产权代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公司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
个人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二)
参股公司的重要决策及其实施情况;
(三)
参股公司经营管理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四)
对参股公司改进经营管理的各项意见和建议;
(五)
其他应当汇报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产权代表发现参股公司下列可能对公司权益或参股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交专题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可以先口头报告,再补交书面报告:
(一)
参股公司出现或可能存在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以及财务风险、法律诉讼等;
(二)
参股公司出现或可能存在严重损害股东、职工权益的行为;
(三)
出现或可能存在损害参股公司资产或危及生产经营的行为;
(四)
参股公司出现或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恶性事件;
(五)
参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决策程序和6决策权限的行为或隐瞒事实、阻挠监事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的行为;
(六)
参股公司重大资产、产权处置行为;
(七)
参股公司与股东之间关联交易行为;
(八)
公司及产权代表认为需要上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立卷范围
(一)
参股公司的基本情况、工商登记及变更情况、组织结构情况;
(二)
参股公司的章程、重要规章制度;
(三)
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案及决议;
(四)
参股公司的年度计划、工作总结;
(五)
参股公司的各期财务报表;
(六)
公司与参股公司往来的文件、协议、报告和会议纪要等;
(七)
产权代表的定期报告、专项报告及考核结果;
(八)
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二十四条
整理、编目和分装
(一)产权代表在参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会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将会议材料及决议及时递交公司投资部门存档;
(二)投资部门收到归档文书后,清点齐全、统一整理,按文书内容分类装订成册,并编制相应目录。
第七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产权代表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成立考核委员会,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公司其他领导担任副组长,投资部门、组织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考核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七条
考核内容:
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及工作业绩等方面。
第二十八条
考核依据
产权代表工作报告(年度报告和专项报告);调研检查报告及意见建议书等;
第二十九条
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结果提交公司总支委审议。
第三十条
产权代表为参股公司或公司提出重要意见建议并被采纳,产生显著效益;发现参股公司重大隐患,避免造成重大损失;为参股公司成功引进重大投资项目的,公司给予特别奖励。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产权代表发生如下情况的,由公司监察审计部和投资部门予以问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
未按公司意见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上正确行使表决权的;
(二)
未按本规定向公司报告情况或报告不实的;
(三)
未经批准不出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
(四)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
其他应当进行问责的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事项,依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杭州钱塘新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国有参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单
参股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参股股权管理,维护集
团合法权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和国资监管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集
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参股股权”,是指集团通过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直接持有但未达到
控制或实际控制的股权。不包含为赚取差价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上市公司股权。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各级全资、控股或实际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所形成的参
股公司股权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集团对参股股权的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委派代表、专业配合”的管控方式。各
单位及中心部室职责如下:
(一)
股权管理中心是参股股权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1.组织审议参股公司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议案,出具审
议意见;
办理股东代表授权书、决议用印申请,协调参会相关事项,跟踪落实决议执行。
2.对接参股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重大事项,按月收集分析参股公司经营数据、重大生产
经营事项、项目投资建设情况等,形成管理月报,提出管理建议。对接参股公司及各方股东,发掘投资项目,做好合作项目的跟踪和分析,提出投资建议。
3.编制参股公司年度投资预算,办理参股公司注资、增资、分红、对外转让、解散、清
算等工作,配合参股公司开展资本运作及市值管理等工作。
4.建立健全参股公司管理制度,做好参股公司档案管理。
5.委派股权代表的日常管理,配合办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考核等工作。
(二)
股权托管单位是集团授权管理参股公司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按照托管协议约定,配合集团管理参股公司。
(三)
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中心)
主要负责参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推荐、考核等人事管理工作。
(四)
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
主要负责对参股公司投资的会计核算,办理参股公司涉
及与集团相关的融资事项,以及融资相关的股权质押及担保业务,管理集团向参股公司派出的财务负责人。
(五)
审计中心(监事管理办公室)
主要负责委派参股公司监事的日常履职管理,组织监
事会检查,配合办理委派监事的推荐、考核等工作。
(六)
各中心部室应配合归口管理部门审议三会议案,其他各中心部室按照各自职能配合
开展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参股公司股权代表的委派及管理
集团根据参股公司股权合作协议、出资协议、公司章程等约定,通过委派股权代
表对参股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其经营决策,维护集团股东利益。股权代表主要包括董事、256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权代表的选派、任职条件、职责义务、日常履职要求、考核等按照集团《委派
董监高及其他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执行。
股权代表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制度,具体要求按照集团《委派董监
高及其他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执行。参股企业专职高管人员应每季度向归口管理部门
报告企业经营情况,每半年报告一次工作情况。
集团的股东代表一般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也可授权其他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在授权期限内代表集团出席参股公司股东(大)
会,依据授权书签署决议。
如果法定代表人不能出席股东(大)
会,由归口管理部门商董事会办公室(战略
管理中心)
拟定股东代表人选,发起法定代表人授权流程,经审批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战
略管理中心)
办理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受托人身份、单位、职务、身份证号码,授权期限,授权范围、内容、权限和注意事项等。经授权的股东代表因故不能出席股东(大)
会时,需重新办理授权委托书。
股权代表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给参股公司或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由集
团及参股公司视损失情况及其情节,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参股股权管理具体规定
集团对参股公司的股权管理,涵盖集团自实际持有参股公司股权到最终处置的全过程。
参股公司的三会管理
(一)
参股公司的三会议案由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审议,委派董事和监事应充分发表独
立意见,各中心部室应结合部门职能发表明确意见,意见分为:
同意、不同意、不具备表决条
件,并说明理由。归口管理部门综合各方意见后形成集团参会意见上报呈批,审批完成后由股
权代表参会发表意见并签署相关决议。
(二)
对于重大、紧急、复杂的三会议案,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会研究,必要时可由集团分管领导组织会议研究。
(三)
参股公司股权委托管理的,其三会议案按照委托协议等规定执行;
委托协议等没有
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受托单位应对被管理参股公司的三会议案提出决策建议,并经内部决策后
提交集团最终确定。
参股公司股权变动管理
(一)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参股公司投资计划,对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注资,依据
参股公司股东会决议,在履行完决策程序后拨付资金。
(二)
参股公司增资、股权转让、受让、清算、置换等事项,按照集团投资管理制度、资
产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
归口管理部门按国有产权登记管理相关要求办理产权登记。
归口管理部门按月收集参股公司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重大事项、重大项目
建设等信息,编制月度管理报告,提出管理建议,报送集团领导及相关中心部室。
归口管理部门及股权代表依据各参股公司章程约定的分红条款,积极争取分红,维护集团的股东利益。按照股东(大)
会的分红决议,适时催收,确保按股东(大)
会的决议
时间实施完毕。
集团对参股公司建立年度监事会检查机制,由审计中心(监事管理办公室)
按
集团《委派董监高及其他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执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股东间商
25议解决,必要时由集团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解决。
参股公司资产证券化工作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跟进落实,相关中心(部室)
予
以配合。
参股公司融资事项涉及股权质押与解除质押业务的,由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
心)
按照集团担保管理制度办理。
参股公司的档案管理
(一)
归口管理部门和股权托管单位负责收集参股公司管理相关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参
股公司的出资协议、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相关资料;
参股公司三会通知、议案和决议;
参股公
司财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
参股公司重大建设项目情况及相关资料;
参股公司重大经营事项
及相关资料等。
(二)
为保证参股公司档案的安全性、完整性,股权托管单位及时将档案材料移交归口管
理部门,由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后按集团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定期移交集团办公室(信息化管理
中心)
统一保管。
第五章
附
则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省国资委有关规定及集团其他制度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从其规定,并及时修订。
本办法涉及参股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等另有规
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办法由股权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和解释。
本办法由集团总裁办公会审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57
国有参股企业管理办法介绍:国有参股企业管理办法
国有参股企业管理办法
l、对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进行立法管理:首先要尽快做到有法可依,即建立一整套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体系,依法治产,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别要对查处国有资产流失的办法尽快立法。
2、对于参股企业内部,每年应定期进行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国有资产存量的分布构成、经营效益、增减变动;清查是对日常资产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建立能落实责任、奖惩分明的管理机制。
3、规范产权转让行为,强化产权交易中心职能。明确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产权属国家所有,只有国家授权机构才具有产权转让资格。还要规范转让的中介机构,以信息充分,合法场所,公开、公平交易,公正监督为前提,依法管理。对交易行使统一管理,确保产权交易的规范化,合理性和权威性。
国家参股企业产生的原因
1.因为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绝对优势,国有资产遍布各行各业,资产存量庞大,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重组需要一个过程,这样,在较长时间内,许多行业存在一定数量的国有股份是普遍现象
2.为增加国有资产收益,为国家多上缴财政收入,国有资产经营部门也可以投资于一些经济效益较好的竞争性行业,与其他经济成分开展公平竞争。在国家参股企业中,国有产权代表依法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参与企业重大生产经营决策,选举董事长,选择企业管理人员,维护国有产权的合法收益。
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
对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首先必须充分发挥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三方的作用,共同监督,同时还必须充分发挥国资、税务、工商及各种社会监督力量的威慑作用,在企业内外形成一个强有力的监督体系,促进国有资产增值、保值。其次,要理顺关系,强化国资部门的管理职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是财政工作的延伸和发展,在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加强宏观调控的形式下,国资部门要积极与各有关综合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紧密联系,理顺关系,取得各方面的支持,强化管理职能,提高宏观调控能力。
l、对于国有参股企业要设立代表国家的产权管理监督机构,授予其管理权限,制定监督办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搞好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的建设,引导国有资产向高效益的领域流动。
3、审计部门要与国资管理部门、监察、财政及国有参股企业的监督机构密切协作,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要加大执行力度,严惩不贷。
中国有资产审计的新思路
l、建立企业审计制度,对于国家参股企业,审计机关除对其进行有重点的财务审计外,还应根据宏观管理的需要,开展行业审计和审计调查
2、企业所有制结构多元化,审计监督形式也应随之多元化。审计机关对企业审计的内容应主要监督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考核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应主要维护国资所有者的权益。企业审计也要与国际接轨,构筑新形式下的审计监督体系。
3、建立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的新型关系。审计管辖的划分应以国有资产管理关系为主。
4、审计机关应制定一套科学全面的量化考核指标,保证国有资产的营运效益,加强对参股企业经营业绩的考核,严格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还应制定科学合理的业绩评价考核指标,准确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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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公司参股企业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XX集团对参股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实现集团管理要求向参股企业依法覆盖和延伸,降低集团公司的系统性风险,提高参股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参股企业指XX集团直接或间接出资比例低于50%,在参股企业董事会中,派出董事不占多数,且不拥有实质控制权的公司。
第二条
强化集团公司对参股企业的管理在
《公司法》的基本框架下进行,尊重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尊重参股企业的《章程》等法定文件。
第三条
集团参股企业的管理覆盖以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核心,积极主动关注参股企业的发展,积极行使股东权力,将财务绩效和分红回报设为重点。
第二章人事管理
第四条
集团公司向参股企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及经营管理人员应经集团总办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集团公司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应当保留与集团的劳动关系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考核。在从事参股企业经营决策的过程中应严格按《公司法》和参股企业章程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有损于集团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
集团公司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应当于参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后至集团述职。
根据实际情况其考核方式采取定期召回述职与年度考核、任期期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价。
企业国有股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长沙市国资委《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企业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望城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依照《公司法》登记设有国有股权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条企业国有股权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与营运职能分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二)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优化国有资产投资结构,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
(三)保障国有股权益,做到与其他股权同股、同权、同利。
第四条县国资办代表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我县企业国有股权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国资办作为出资人,按有关规定向县属国有股权占20%以上的公司委派财务总监参与企业管理。
第五条国有股权由县国资办依法持有,国有股权收入由县国资办负责收缴,并统一上缴县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另行收取管理费。
第二章设立管理
第六条新设有国有股权的公司,应向县国资办报送公司成立的如下材料:
(一)设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产重组方案;
(二)资产评估报告审核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报送有关部门同意的组建文件,各发起人国有产权登记证、营业执照及主发起人前三年财务报表和发起人协议、资产重组协议。
第七条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兼并等经济行为时,在新成立的公司中是否设
置国有股权和设置多少国有股权,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自身发展战略等情况提供具体方案报县国资办审查决定,涉及重大国有股权设置的方案由县国资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决定。
股权设置方案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股本总数及其股权结构;
(二)国有资本折股以及股份认购;
(三)股份转让条件及定价;
(四)其他规定。
第八条县国资办作为出资人指定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九条凡是设置国有股权的公司均应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到县国资办办理产权登记,并向县国资办报送季度及年度会计报表。
第十条凡县属国有股权占20%以上的公司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应将以下事项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送县国资办,并由县国资办将答复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国有股权持股公司,再由出席股东会的代理人在股东会上进行表决,最终表决结果报县国资办备案: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职务变动;
(二)公司对外投资在20万元以上、非生产经营性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事项,公司职工年平均收入(不含分红收入)超过全省社会平均工资10%的;
(三)公司设定抵押的财产超过企业净资产1/3的,或为其它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
(四)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以及被收购;
(五)公司因违法或经营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危及国有股权安全的情况;
(六)资产划转、转让和抵押企业房地产、主要生产经营设施和关键设备;
(七)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一)至(六)事项的;
(八)公司其它涉及国有股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县属国有股权20%以上的公司董事应在任职企业每年年终10个工作日内,向县国资办报送一份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年度经营状况及本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县国资办在收到报告后十日内安排专人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股本分红结算,并出具结算报告。
第四章转让管理
第十二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行为的全过程均要严格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要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需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企业国有产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必须报县国资办核准。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要按规定由市国资委备选库内的中介机构组织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并以县国资办核准的评估值作为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应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并公开披露有关转让信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广泛征集受让方,最大可能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杜绝暗箱操作。
第十六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要选取适当的转让方式,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一般采取公开拍卖和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对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经县国资办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股权。
第十七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到县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办理产权交割手续,按规定结算缴纳产权转让价款,并及时到县国资办办理产权变动登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县国资办负责对国有股权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或以任何方式拒绝和逃避。
第十九条县国资办负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长沙市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暂行办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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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txt30生命的美丽,永远展现在她的进取之中;就像大树的美丽,是展现在它负势向上高耸入云的蓬勃生机中;像雄鹰的美丽,是展现在它搏风击雨如苍天之魂的翱翔中;像江河的美丽,是展现在它波涛汹涌一泻千里的奔流中。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授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对外投资、担保,国有产(股)权转让、资产处置,涉及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事件,企业分红方案以及需要提请股东会决策的事项,企业主要经营者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票)情况,经营者经营业绩考核和年薪,以及企业年工资总量等等。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它须报出资人批准(备案)的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报告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出资企业在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或对其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前,应按本规定征得市国资委的同意。
按本规定应向市国资委报告或备案的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统一由出资企业上报。
第六条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上报文件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为附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决策会议正式决议);
(二)股东会决议;
(三)有关事项的说明;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其它有关文件。
第七条以下事项为报告事项:
(一)出资企业制订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办法;
(二)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或超过年度投资计划中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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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预计投资额10%以上的投资;
(三)出资企业或其子公司向境外投资或拟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高风险业务的;
(四)出资企业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企业品牌的;
(五)出资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本公司股份(票)的情况及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份(票)的情况;
(六)出资企业经营者年薪发放,必须在市国资委进行经营业绩考核,确定年薪实发数后,按规定发放,不得在市国资委对其进行经营业绩考核前发放,且经营者的年薪增幅不得高于当年国有资产的增值率和当年企业效益增长率。
(七)出资企业资产处置情况;
(八)出资企业或其子公司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九)其它需要向出资人报告的事项。
第八条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出资企业或其子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经营计划。
(二)企业对外提供担保
1、出资企业或其子公司向与其主营业务关联度较高的非控股企业提供50万元以上担保或累计对外提供担保已达100万以上或累计对外提供担保达到净资产5%以上的;
2、出资企业或其子公司向与其没有产权关系、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企业提供担保的。
(三)企业重大生产经营行为
1、出资企业或其子公司转移、转让主要盈利项目、主要业务销售渠道的;
2、出资企业或其子公司执行政府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的情况;
3、出资企业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第九条出资企业董事会(非公司制企业为决策会议)依法负责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出资企业制定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经营计划须在上一年第四季度上报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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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特殊情况需调整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应及时将调整原因及调整内容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一条市国资委对出资企业重大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对出资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或合理性审核。
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全市国有资产布局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合理性审核即在合规性审核的基础上对出资企业重大事项进行可行性审核。
第十二条合理性审核的范围为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报告事项;合规性审核的范围为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备案事项。
第十三条对于不按本规定报告企业重大事项的,或故意漏报、瞒报重大事项的出资企业,市国资委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市国资委将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国资委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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