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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9篇

时间:2023-07-30 18:00:33  阅读:

篇一: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篇二: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摘要:

  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政府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在依法治国中处于重要位置,公安机关能否严格执法,提高执法质量,达到依法行政,将直接依法治国的工作进程。如何提高执法质量,是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一个亟需解决而又必须解决的,也是每一位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必须认真思考和的问题。这几年,各级公安机关先后组织进行了新老“三项治理”,特别是当前正在深入开展的端正执法思想,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集中活动,通过加强对民警的教育培训,狠抓执法规范化建设,公安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有了较大提高。但是公安执法工作仍存在着许多问题,人民群众还有很多不满意的地方。因此,怎样理性地看待公安执法工作现状,认真存在的问题,深刻剖析发生问题的根源,探究改革、完善和加强公安执法工作的措施,是每个公安民警应当高度重视、深入思考、认真研究的重大课题。下面笔者结合驻马店本地的执法工作现状,就当前公安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些看法。

  关键词:公安机关;公安行政执法;依法治国

  一、当前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执法不规范、执法质量不高,一直是长期困扰我们公安执法的一大顽症。就如何根治这一顽症,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都高度重视,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政策,制订了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各项规定,狠抓了规范执法,严格依法行政,公安机关把开展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作为工作的重点,强力推进了公安执法工作。从整体上看,公安执法工作和执法质量有了明显地进步和提高。但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一些多年形成的、旧的执法习惯和执法观念还依然存在,公安执法工作特别是行政执法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还相当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受利益驱动,以罚款代替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导致案件降格处理的情况相当严重。

  一些地方公安机关视治安罚款为一种“创收”手段,对治安案件不注重调查取

  证,不分情节轻重,个别案件交钱走人,不拿钱关起来。有的地方片面规定罚款指标,执法办案要看是否有“油水”可捞。因而常常以罚代拘,在群众中造成犯了罪、违了法都可以赎买的错觉,忽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忽视了处罚的效益,群众对一些案件处理不公意见较大,反映强烈。有的办案单位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往往先责令当事人交款或扣押当事人财物,当事人如交纳了,就将暂扣款用作罚款处理;如不交纳或交不出,就予以治安拘留处罚,以致对有些违法事实、责任相当的案件,出现罚款或拘留两种不同的处罚。有的甚至当事人不交暂扣款,就又罚款、又拘留,特别是在办理卖淫嫖娼案件中,办案人员抓住当事人不愿张扬的心理,以罚款代替行政拘留、收容教育或劳动教养的现象尤为突出。据调查,个别单位办理的卖淫嫖娼案件,有不少是应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或行政拘留的,还有部分行为人触犯了刑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但有的单位往往是一罚了事。还有的地方用罚没款项发工资,造成了执法的不严肃性,影响了公正执法。

  (二)部分民警法制观念淡薄,基本素质较差,特权思想严重,甚至办人情案、关系案,在执法中随意性大,不严格执法,主要表现为:

  越权处罚。一些办案单位越权办案,办案过程中缺少报批手续,该报批的不报批。有的派出所擅自处50元以上甚至几千元的罚款,既不报请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又不依法出具有关文书,只开一张白条,有的还多收少开;还有的不按法定的处罚幅度量罚,如对应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有的却处以400元罚款,对卖淫嫖娼、赌博等案件,擅自提高罚款数额。

  办案显失公正,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有些办案单位或民警办人情案、关系案,对于二人以上的共同违法案件,有的“顶格”处罚,有的则按最低限处罚,造成情节轻重与处罚力度不相当。有些案件因为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关系,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执法人员随意罚款,张口说罚多少就是多少。

  对案件不作深入细致的调查,随意定案。特别是比较复杂的案件,明显还有同案犯及其它违法行为,而不作进一步的调查取证,该进行鉴定的证据不送请鉴定,有些案件不作全面取证调查,仅凭当事人的口供定案,致使一些违法犯罪人员得不到应有的打击处理。

  滥用强制性手段。一是留置超范围,留置后不按规定通知家属。如对经济案件、伤害案件、肇事案件、赌博、卖淫嫖娼案件等明显不符合留置条件的违法犯罪嫌疑人适用留置,或在刑事、行政立案后仍延长留置。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留置后,不通知或不及时通知家属。二是适用刑事强制措施随意性较大。对刑拘延长30日的对象超出刑诉法第69条规定的三种对象范围,犯罪嫌疑人刑拘后,基本上都延长至30日;有的刑拘期满后,没有继续侦查必要的,也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并且保而不审,监而不审;对监管对象监管措施不落实,情况没有及时掌握,如某县局一取保候审对象,起诉到检察院时,才发现已死亡;刑拘、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转处率不高,特别是监视居住直接释放率高。三是随意扣押、处置涉案财物。暂扣、证据登记保存以及发还财物未按规定审批,有的甚至还在打“白条”;收取预交款超范围;有的对交通事故肇事车辆连同车上货物一同暂扣,久拖不予发还等。

  利用处罚权送人情,不依法办案。一些办案单位在处理赌博、卖淫嫖娼时,对卖淫女、嫖客实施罚款、拘留、劳教,而对容留、介绍卖淫嫖娼的老板大多处以较低数额罚款或根本不予处理。

  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的十四项职责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但当前一些基层公安机关没有很好履行这些法定职责,主要表现为:一是对群众报警不出警或不及时出警处置,案件该立不立、该查不查。二是对公民要求保护人身、财产权利的求助,不理不睬,拒绝履行。三是对公民申领许可证、执照,该办不办、故意刁难或无故拖延等。如在办理伤害案件中,一些基层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往往不管案情大小,先叫治保会或协警队去处理。有的派出所即使受理了,也不及时立案,认真调查取证,因而造成案件久拖不决,无法处理。有的则违反规定,将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轻伤以上案件也作调解处理,有的轻伤害案件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派出所不肯移交有关案件材料,致使加害人逃避制裁、处罚,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依然存在。各地区之间、各部门之间,为了自身和局部利益,互相推诿本应管辖的案件,特别是在退赃和处理涉及本地区经济利益的案件时,非但不予配合,反而多方阻挠,有的还搞幕后交易,退赃即放人;还有的对异地公安机关到本地办案协查不闻不问,索要好处费或不按管辖分工乱办案等等。

  (三)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较为普遍,办案中不按法定程序办理或程序违法现象比较突出。

  违反法定程序办案。一是执法主体不合法。协警、保安参与办案、制作笔录,有的单独上路检查扣证罚款;民警单人调查取证、检查和进行询(讯)问。二是违反地域管辖、警种管辖规定执法办案。如涉及本地被骗的经济犯罪案件,不管有无管辖权,都立案侦查;派出所跨管辖区域查赌、查嫖;刑侦部门办理治安(行政)处罚案件;派出所上路查处交通违章行为等。三是违反法定程序办案。先侦查(调查)后立案;先处罚后裁决;先告知后取证;当场处罚未出示证件,未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诉权,未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没收财物、50元以上罚款和重大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处罚案件中,事故责任认定与处罚告知和听证权利告知书同时送达,处罚决定书不送达或送达不及时,有的甚至在制作笔录时就交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等。四是超越职权审批。警务区、中队审批治安行政案件立案;科所队长审批刑事案件立案、延长留置和以县级公安机关名义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案件等。

  执行听证程序不到位。部分民警对听证制度认识不充分,故意规避法律;有的告知程序执行得不够准确、规范。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或以种种理由劝说当事人,收回请求,不进行听证;当场处罚较为混乱。不应当当场处罚而实施当场处罚。有的实施当场处罚,不依照法定程序填写裁决书,民警口头说了算。

  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填写时有的用词不规范,对认定事实没有必要的时间、地点、情节等要素描述,有的因此败诉。

  罚缴分离制度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试行实施外,其它部门实施不规范,罚缴分离制度坚持不好,个别单位形同虚设。

  (四)执法方式简单、粗暴。一是办案中动手动脚、变相体罚,刑讯逼供。如在审讯中对违法犯罪嫌疑人采取长时间不让睡觉、罚站、罚跪等手段逼取口供。二是在治安管理中,动不动搞“零点行动”、“地毯式清查”,深更半夜上门查验证件,蔑视弱势群体;在查处治安案件、调处治安纠纷中,不会做、不愿做耐心的思想教育工作,动辄使用传唤手段,将双方当事人带到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不注重思想教育、引导,而采取强制驱散等,造成警民关系不和等。三是采取“跟踪”、“盯梢”等方法查处赌博、卖淫嫖娼案件,随意将美容美发厅、歌舞厅的“小姐”带到公安机关审讯等。

  二、对当前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主要问题的原因的分析

  造成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主要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执法指导思想不端正,执法观念落后。目前公安执法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最根本的原因是执法指导思想有偏差,执法观念不适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但一些民警的思想和观念没有及时跟上改革步伐,一些不合时宜的传统的执法观念没有得到及时的清理,特别是法治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没有很好确立。具体表现为:一是在把握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上,权力至上观念根深蒂固。部分民警习惯于按长官意志执法和领导批示办事,以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满意不满意作为执法工作好坏的标准,忽视法律要求;当权力需要与法律要求发生冲突时,往往取权舍法,以权代法。二是在用权与维权的关系上,权力本位思想严重。习惯把权力凌驾于公民权利之上,漠视公民权利,没有认识到保护公民权利是执法工作的最终目的。认为只要是打击违法犯罪,就可以不顾违法犯罪嫌疑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了抓住坏人,抓错好人也不要紧”,“为了稳定大局,侵犯一些人的权利在所难免”。三是在处理警民关系上,定位不正,主仆颠倒。忘记了人民警察的宗旨,忘记了人民群众是公安执法工作的基础,模糊了“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这个分水岭;特权思想严重,惟我独尊,对群众缺乏感情,对群众的呼声无动于衷。

  (二)民警整体素质不高,业务不精。一是部分民警缺乏应有的法律、业务知识,对新形势下执法办案要求不了解、不掌握。不少新民警对法律和业务知识缺乏系统的学习,尤其是近几年刚从地方和转业军人中录用的新民警,只进行一二个月的短期培训,没有经过系统地学习法律和业务知识,对办案有关程序要求知之甚少,不能适应岗位执法要求。一些老民警往往习惯于经验办案,不注重知识更新,对新形势下执法工作的新要求不明确,有的还错误认为规范执法、按程序办案是束缚自己的手脚,会降低工作效益;二是一些民警职业道德水准不高,缺乏应有的工作责任心。在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冲击和影响下,少数民警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没有经济利益的案件能推则推,能拖则拖,该办的不办;有好处的案件,争着、揽着、抢着办,借执法办案之机,吃拿卡要,有的甚至索贿受贿、贪赃枉法。三是部分基层领导业务素质低下,工作作风不实。一些基层领导自己不懂法,不会办案,根本起不到指导和监督把关作用。有的领导作风不实,忙于应酬,很少关心执法工作,在审核、审批案件中,往往只批不审,敷衍了事。

  (三)公安管理体制存在较大弊端。现行公安管理体制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其弊端日益显现。最突出的有两个方面:一是人事管理体制不适应。目前

  公安机关列入地方政府机构编制序列,实行公务员人事管理,内部人事管理缺乏自主权,公安机关的机构设置、干部任用、民警招录、清退等都受到当地组织人事部门的制约,造成“进、出口”不畅,管理不顺,警力不能及时得到补充、优化。现有警力配置与当前的治安形势、公安工作任务很不适应。目前全国公安民警占人口比例是万分之十二左右,而新蔡县仅为万分之三点六。二是财政保障体制不适应。现行公安经费保障主要靠财政拨款,这取决于地方经济水平、财政状况和领导的重视程度。由于种种原因,公安经费普遍不足。“皇粮”吃不饱,就要吃“杂粮”,不少基层领导的主要精力不是放在抓工作上,而是放在抓经费上,想方设法抓“收入”,能罚则罚,尽可能多罚。

  (四)立法滞后,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尚不完备,特别是行政处罚方面没有统一的程序法,而是分散于各实体法律法规中,难免发生互相矛盾,互相抵触,有的规定还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如公安机关常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不配套,给民警执法带来了困惑。其他行政法律法规,也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全国人大和省人大《关于严禁卖淫嫖娼决定》对单位容留、放任卖淫嫖娼行为都规定了罚则,但量罚尺度不同;又如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交通部《营运性道路运输机动车准驾证管理规定》有关营运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的规定,公安和交通运管部门都有权进行管理处罚,造成多头执法,重复管理等。

  (五)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责任不落实也是造成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主要问题的原因。虽然随着各种监督制约机制的不断完善,对公安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大。但是由于这些监督制约机制的落实不够,对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问题发现不了,或者发现了也不去落实,也就难以发挥监督制约的作用。比如要求公开公安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实行“阳光作业”,但是在很多地方仍是“暗箱操作”,并且很多案件根本就不立案,外界发现不了,也没人举报,这样监督也就无从谈起,进而形成了在公安执法过程中各种问题的存在。

篇三: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摘要:

  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政府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在依法治国中处于重要位置,公安机关能否严格执法,提高执法质量,达到依法行政,将直接影响依法治国的工作进程。如何提高执法质量,是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一个亟需解决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也是每一位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必须认真思考和研究的问题。这几年,各级公安机关先后组织进行了新老“三项治理”,特别是当前正在深入开展的端正执法思想,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集中学习教育活动,通过加强对民警的教育培训,狠抓执法规范化建设,公安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有了较大提高。但是公安执法工作仍存在着许多问题,人民群众还有很多不满意的地方。因此,怎样理性地看待公安执法工作现状,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深刻剖析发生问题的根源,探究改革、完善和加强公安执法工作的措施,是每个公安民警应当高度重视、深入思考、认真研究的重大课题。下面笔者结合驻马店本地的执法工作现状,就当前公安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些看法。

  关键词:公安机关;公安行政执法;依法治国

  一、当前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执法不规范、执法质量不高,一直是长期困扰我们公安执法的一大顽症。就如何根治这一顽症,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都高度重视,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政策,制订了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各项规定,狠抓了规范执法,严格依法行政,公安机关把开展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作为工作的重点,强力推进了公安执法工作。从整体上看,公安执法工作和执法质量有了明显地进步和提高。但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一些多年形成的、旧的执法习惯和执法观念还依然存在,公安执法工作特别是行政执法工

  作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还相当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受经济利益驱动,以罚款代替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导致案件降格处理的情况相当严重。

  一些地方公安机关视治安罚款为一种“创收”手段,对治安案件不注重调查取证,不分情节轻重,个别案件交钱走人,不拿钱关起来。有的地方片面规定罚款指标,执法办案要看是否有“油水”可捞。因而常常以罚代拘,在群众中造成犯了罪、违了法都可以赎买的错觉,忽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忽视了处罚的社会效益,群众对一些案件处理不公意见较大,反映强烈。有的办案单位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往往先责令当事人交款或扣押当事人财物,当事人如交纳了,就将暂扣款用作罚款处理;如不交纳或交不出,就予以治安拘留处罚,以致对有些违法事实、责任相当的案件,出现罚款或拘留两种不同的处罚。有的甚至当事人不交暂扣款,就又罚款、又拘留,特别是在办理卖淫嫖娼案件中,办案人员抓住当事人不愿张扬的心理,以罚

  款代替行政拘留、收容教育或劳动教养的现象尤为突出。据调查,个别单位办理的卖淫嫖娼案件,有不少是应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或行政拘留的,还有部分行为人触犯了刑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但有的单位往往是一罚了事。还有的地方用罚没款项发工资,造成了执法的不严肃性,影响了公正执法。

  部分民警法制观念淡薄,基本素质较差,特权思想严重,甚至办人情案、关系案,在执法中随意性大,不严格执法,主要表现为:

  越权处罚。一些办案单位越权办案,办案过程中缺少报批手续,该报批的不报批。有的派出所擅自处50元以上甚至几千元的罚款,既不报请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又不依法出具有关法律文书,只开一张白条,有的还多收少开;还有的不按法定的处罚幅度量罚,如对应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有的却处以400元罚款,对卖淫嫖娼、赌博等案件,擅自提高罚款数额。

  办案显失公正,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有些办案单位或民警办人情案、关系案,对于二

篇四: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公安行政执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公安做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顾名思义就是维护

  社会

  的公共秩序、弘扬良好的社会风尚、打击犯罪、杜绝犯罪案件上升的一个组织构成。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们的基本国策。就

  目前

  我国的法治现状而言,已经基本具备了有法可依,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却不尽如人意。在一些地区公安执法不严、不能公正执法的现象还时有存在,这种现象的存在将严重

  影响

  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因此,我们必须对其进行

  研究

  和探索,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使

  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公正执法的行为准则落到实处。

  公正、合理的程序是

  现代

  法治的重要基石,2003年8月26日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该规定是一部完整的、统一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特别强调了公正、合理的程序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基石。近年来,随着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国家对行政执法活动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明确提出各级行政机关要将行政执法活动全部纳入法律规范内。国家也先后出台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予以规范和监督,特别是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明确将违反法定程序作为行政行为可撤销的理由之一。衡量执法行为和执法质量的标准,除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外,还包括程序合法。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法律的要求,不断加强办案程序的规范化建设,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保证了办案质量,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与依法治国的要求相比,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范化建设上还存在不足,主要有:一是长期缺乏统一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行政执法部门多、领域广,现有执法程序规定比较零散,缺乏严密统一的程序规定,影响了公安行政执法质量;二是现有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还不完善,有些

  内容

  与现行法律,特别是行政处罚法不尽一致,有些规定不够严谨,为随意执法留下了法律空间。上述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出现受案不规范、违法调查取证、滥用强制措施、越权处罚、执行不当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直接影响了公安机关办案质量,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公安机关的形象。《程序规定》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进行了统一规范,并与现有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复议案件程序规定》一起构成了完整的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程序体系,是公安执法程序规范化建设的重大举措。

  一、公安执法过程中依然存在的问题

  执法指的是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权限将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付诸实施的活动。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职务活动均属于执法的范畴。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固然要重视立法工作,但更要重视执法环节。法律制定颁布后,能否得到执行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能否建立的关建。现行法律的执法就面临严重的问题。首先是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执法机关不是严格依法办事,而是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力,超越法定职权范围,乱处罚、乱罚款、乱收费,擅自越权执法。其次是执法不到位,定性不准确。部分执法人员不严格执法,程序混乱,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敷衍草率,使违法者有可乘之机,钻法律空子,进行不合法行为,扰乱社会

  经济

  秩序,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一些无证经营者,受执法单位个别人的庇护,有恃无恐,不缴税费,获取暴利,破坏了经济秩序。再次,违法者得不到应有的制裁,丧失了法律的权威。目前由于执法力度不够,执法环境较差,使得违法者得不到应有的制裁。案件久拖不决,致使民事纠纷案件激化为刑事案件。一些执法部门,对自已有利的事情争着管,特别是涉及罚款处理的案件。而对自已没有利的事情则嫌麻烦,互相推诿不愿意管。最后,导致执法工作阻力重重。有的当事人自持靠山强硬,拒不执行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有的还无理取闹,抗拒执法,甚至殴打执法民警。

  二、影响公正、合理执法的原因

  (一)执法不能顺应形势

  发展

  中国

  加入WTO,成为世贸组织成员,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如此必须建立一套既适用WTO运行规则,又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法律体系。现在大家都普遍对加入WTO的中国经济形势表示乐观,认为面临了机遇和挑战。公安执法人员知道,在WTO的新规则下,对中国经济领域会带来新冲击,经济环境的变化又影响到

  政治

  、文化、治安等诸多因素的发展趋势。在新规则、新环境、新趋势下,我们认为对公安执法带来的首先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法思想、观念上的挑战。一是执法环境发生了变化。随着国际贸易活动的增多,国内外投资、经商、旅游

  、探亲、访问等活动频繁,加速了中国并入经济全球化,经济领域的犯罪也势必与国际经济犯罪接轨,呈现量多、杂、广的特点,这些因素都改变了我们所处的环境。二是执法内容更加广泛。以外国人、国际贸易单位为相对方的执法量加大、范围更广。面对违法犯罪活动复杂的趋势,如利用现代市场经济知识所进行的犯罪,计算

  机

  网

  络

  犯罪、国际

  金融

  诈骗等

  科技

  含量较高、专业化手段突出的犯罪增多,跨国经济犯罪活动、国际恐怖活动和非法移民活动等更加突出。保护的客体也将增多。三是执法要求更高。有人说WTO规则,是“游戏”规则,其实它更是“合同”规则。如有一项透明度原则,要求所有成员国制定的政策不能随意更改,即使修改也必须经别国同意,就是说不能有“内部规定”之类的法律法规,要求成员国在其境内的执法必须统一、公正。因而在处理国际经济贸易纠纷、案件等过程中,更强调依条约办事、依法办案,执法的程序性、实体性规定更加严格。四是公安执法中存在的薄弱问题更加突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中存在的按老一套办案、按领导指示办事的“经验”做法;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调查研究等证据意识不强的心理;存在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对WTO等国际法律知识不了解、认为关系不大等缺乏全局观念、国际诉讼意识;存在的特权思想,不重视保障单位、公民平等权等等。这些问题,与目前的政治、经济形势不相适应,影响到了公安执法的正确实施。

  (二)执法条件落后,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不高,到执法机关办事常遇到“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还有的执法人员素质低下,贪图享乐,吃请受贿。为一些违法者逃脱法律的制裁,成了金钱和人情的俘虏,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去甚远。一是部分执法人员文化程度不高,尤其是基层执法机构人员表现更为突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少数,法律专业毕业的人员更少。二是执法队伍的知识结构不合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的过程中,经济纠纷大量出现,要求执法人员不仅要懂法律,还要懂经济、懂外语。而实际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人不多,三者兼而有之的就更少。三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经济交往频繁,社会经济关系日趋复杂,违法犯罪手段也更加先进和隐秘,要求执法人员有过硬的业务能力。而现在执法人员业务技能还有相当差距。

  执法条件也有很大的局限性。有的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不足,难以完成日益繁重的执法任务,雇用非公务员执法的情况比比皆是。使用这些业务不精通,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的人员,不可能提高执法效益。有的执法机关经费紧缺,执法人员的工资都不能如期发放,调查差旅费由个人垫支,办案经费不能保障,办案很难及时到位。有的执法机关办公条件落后,在外执法靠借其他单位的车辆,办理业务没有采用先进设备,难以适用办案要求。

  (三)公安队伍法治观念不强的主要表现

  目前,人民群众在充分肯定公安机关为打击刑事犯罪及维护社会稳定而做出的巨大奉献牺牲的同时,对公安队伍意见最大、最集中的就是各种各样的执法问题,深究其原因主要是法治

  观念不强造成的。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法律至上观念不强,执法犯法

  作为执法者,应该懂得甚至熟悉法律也应该知道违法犯罪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后果。但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至上观念不强、防腐拒变意志力不够坚定导致极少数民警执法犯法。近些年来我们队伍中相继发生了民警违法犯罪的事情,有贪污受贿、有挪用公款、有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有的甚至参与绑架。

  (2)人权保障观念不强,刑讯逼供屡禁不止

  少数民警法律意识、证据意识淡薄,以管人者自居,根本不把执法对象的权利放在眼里,随心所欲。耍特权、抖威风,在审讯时,辱骂、体罚违法犯罪嫌疑人,甚至搞刑讯逼供,违反规定,滥用枪支警械。

  (3)违反法定程序,随意执法

  有的民警办事不注重按法定程序办,重实体法、轻程序法,认为只要执法行为实际效果合法,违反法定程序无关紧要。有的民警对法律法规一知半解,对法律条款不能正确把握,于是不按规定向当事人公开办事程序,对法定程序随意理解,还在程序上刁难当事人,自己喜欢怎办就怎办,各行其是。例如个别民警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没有履行告知程序。

  嫌疑人、受处罚人反映侦查人员讯问时没有首先讯问是否有犯罪行为、并告知陈述或辩解的权利。另外有的民警在纠正

  交通

  违章开具处罚决定书时没有按实际违反条款处罚,而是根据违章者的态度表现随意处罚。

  (4)群众观念不强,不认真依法履行职责

  有的民警未能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和深刻体会“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实质,仍然在执法活动中存在推诿、拖延、弄权渎职的行为。

  三、公正执法的对策

  (一)加强法治观念树立稳固牢靠的法治思想

  (1)树立法律至上观念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法律至上是文明社会法治发展进程中提出的重要口号和基本原则之一。其意在强调法律

  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其它任何社会规范都不能否定法律的效力或与法律相冲突,是法治社会的主要特征,实现法治的核心要素。法律至上的核心,是宪法至上,宪法的精髓在于控制权力以保障权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至上的又一重要内涵,法律不仅在老百姓之上,也在所有官员之上,在国家最高权力者之上。“国家机关对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都不能去做”,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项重要行为准则。执政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我国在立法上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初步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实际上,法律还未能真正成为权力产生、运行的源泉、依据和界限,法与权的较量,往往是以权代法。由此可见,中国的法治建设是一个树立法律权威的历程,要求全体社会成员都依照法律办事,法律成为社会最重要的行为规范,尤其是执法人员,要确立和坚定法律信仰,增强法律至上观念,严格公正执法,自觉接受法律制度的约束,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树立人权保障观念

  人权保障是法治国家的显著标志。人权权利范围的大小与保护程度好坏是一个国家进步与文明程度的重要表现。国家的进步过程,也是人权内容不断丰富、发展的过程。国家由非法治国家向法治国家的转换,也是人权内容与保护的一次飞跃。人权保障状况的良好与否是区别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显著标志。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区别,不是法治国家中没有侵犯人权的事件发生,而仅是在于:法治国家侵犯人权的事件相对较少;侵犯人权的事件一旦发生,即能获得依法处理——侵权者会受到应有制裁,受害者能获得应有保护。人民是国家的主体,是国家一切权力的来源,也是国家权力的主体,公安人员所享有的一切权力源于人民授权。增强人权保障观念,要求公安人员真正树立人民权力至上,人民意志与利益高于一切,人权与公民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以人民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为一切公安工作的出发点和行为准则。

  (3)树立依法行政观念

  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行政是国家行使权力的重要方式,是国家对社会进行管理的基本途径。由于行政权力具有与其它权力不同的独特性质,因此,在强调制约权力的同时,有必要对依法行政予以特别的重视。行政工作内容最为丰富,涉及的社会范围最为广泛,与社会民众的联系最为密切,行政能否依法进行,直接关系着一个国家能否实现法治。制约权力是从权力之外考查权力行使而提出的要求,侧重于对权力的外在约束;依法行政是着眼于行政权力本身而对行政权力所提出的内在要求。行政的内容、形式、程序都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要求进行。依照法治原则,凡是在法律上没有根据的行政行为就是违法行政,就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而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重要行政执法部门之一,除依法承担刑事司法任务外,还承担了大量的治安、交通、消防、户籍、边防、出入境、计算机安全保护等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这些行政管理职权的运用,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联系十分密切。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公安机关在依法治国进程中必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公安行政管理活动点多、面宽、量大,任务繁重,仅行政复议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就占总数的70%。从当前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来看,公安机关要完成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保障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艰巨任务,处理解决好社会治安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切实提高依法行政对策、加强公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根本上转变已不适应行政执法要求的传统观念、工作习惯和工作

  方法,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增强法治观念,以法律为准绳,学会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国家行政事务,行使管理职能,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上来。

  (4)增强法治观念是贯彻“三个代表”的具体实践

  江泽民同志曾经说过:“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是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所以,“执行宪法和法律,是按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办事,是对人民意志的尊重”。同时展望新世纪的宏伟目标,我们党要永葆生机活力,必须始终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们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是永远保持党的先进性、战斗力和创造性的行动指南。公安机关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唯一途径就是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执法水平,进一步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实践证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每一项工作,都同“三个代表”的要求密切相关。通过防范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就能有力地推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通过增强法治观念,扫除各种社会丑恶现象,抵制腐朽思想文化,不断铲除其藉以滋生的土壤,就能有效地促进先进文化的传播;通过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广大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就能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增强法治观念的主要措施

  (1)建立

  科学

  、完善的公安法规体系

  公安立法工作要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

  中国

  特色的社会

  主义

  法律

  体系”的总体要求,在保障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进程,争取到2005年建成以人民警察法为主体,以公安刑事法规、治安保卫法规、公安行政管理法规、公安组织人事法规、警务保障法规、监督法规和国际警务合作法法规为主要门

  类,由公安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组成的比较完善的公安法规体系,基本上实现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把各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全面纳入法制轨道。当前公安立法的重点是制定和完善与人民警察法相配套的法规,力争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公安机关组织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

  交通

  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起草和修订工作。公安立法要从实际需要出发,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遵循立法的规定,符合国家改革、发展

  和稳定的决策,贯彻公开、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坚持

  教育

  与处罚相结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和废止工作。地方公安法规、规章不得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防止和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严格执行法规、规章上报备案制度。

  (2)强化法律知识

  学习,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①强化法律知识学习

  法律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我们要有做到老学到老的思想,若不学法,不懂法,就容易造成执法滞后于立法,更谈不上依法行政了。因此公安机关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民警进行多种形式的法律学习和培训。在各种业务培训中,都应当有法律课程,保证民警的法律素质与其承担的执法任务相适应。要针对不同部门、警种和执法岗位的实际需要,实行民警执法资格

  考试

  制度。要进一步提高民警的法制观念,增强服务意识、诉讼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监督意识和人权意识,养成自觉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的习惯。例如针对部分民警办案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和搜集证据上存在的问题,应当经常组织民警到法院旁听法院庭审,学习如何收集有效证据的知识;到检察院观摩、学习、熟悉法律程序。

  ②加强道德教育

  法律是靠人来执行的,法律秩序也是靠人来维持的。由于法律是以强制形式规范行为的手段,只能解决“不敢”、“不准”的问题,却无法解决“不想”、“不愿”的问题,也就是说,法治难以触及人的思想问题,无法使人在内心深处形成一道防御犯罪的堤坝。一个人思想有问题,价值观出现偏差,对于违法之事,虽一时“不敢”,但难以保证其长久“不敢”。法治解决不了信仰、价值观问题,而道德教育主要通过民警内心的义务感、责任感、荣誉感来实现法律规范行为,所以只有加强道德教育才能使民警树立正确的信仰、价值观、人生观,并以其作为自己的行为指南。

  ③加强执法人员的思想

  政治

  教育

  执法队伍的素质高低,执法水平的优劣,是关系到法律能否落实的关键环节,要采取多种手

  段和途径,提高执法人员的水平。要以江泽民“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培养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人民的执法人员。保证在执法中,廉洁奉公,不徇私情,秉公办案,做到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要把思想政治教育定期化,制度化,由专人负责,常抓不懈。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典型,以点带面,全面提高。

  (3)建立执法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

  一要建立个人执法档案,对严格执法、忠于职责、出色完成执法任务的人员要给予奖励,对执法不严、执法犯法、徇私枉法者,进行严肃惩处,并将处理情况载入档案,晋级增资、提拔重用等都要与之挂钩。要建立错案追究制度,从立案、侦查、审理到执行,都要实行专人负责制,出现错案,一追到底,决不姑息,该奖则奖,该罚则罚。

  二是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要加强法律学科教育,非法律专业的学生也应增设法律选修课。适当提高执法人员的待遇,以吸引优秀大学生从事执法工作。要把住执法人员的入口关,同时定期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坚决调离执法机关。

  (三)加强法律监督机制、完善公安执法监督制度,强化公安执法监督

  宪法和法律、法规已经规定了许多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机制要把警务公开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

  应强化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人大及常委会的立法任务繁重,法律监督的力量不足。为此有必要把法律委员会分设立法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专门进行法律执行的监督工作,辅助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监督权,对司法活动和行政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借鉴西方质询制度的经验,定期召开监督委员会对执法机关的质询和答复,监督本阶段的执法活动,纠正违法行为,制约执法行为的随意性;建立定期执法检查制度,由法律监督委员会定期组织执法检查,翻阅案卷,听取报告,审查执法情况,发现执法问题,督促限期纠正,维护执法权威。

  到上世纪末,我们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在世界立法史上已经形成了辉煌的一页,与之相应的执法工作也不断前进。进入二十一世纪,我们的国势空前强盛,市场

  经济

  稳步推进,改革开放不断深入,足球出线,申奥成功,加入世贸,更加鼓舞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信心和决心。虽然当前我们在立法和执法的质量上,时间上,人员的素质上,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但是只要我们坚持依法治国的方略,按照江泽民“三个代表”的思想要求,与时俱进,开拓进取,一定能够使公正执法落到实处,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为建造一支良好的公安执法队伍,树立良好的公安执法形象,胜利完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参考

  文献

  资料

  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8月26日由公安部发布

  ②《治安管理条例》

  ③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④张树义《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8月第1版

  ⑤朱新力《行政法基本原理》,浙江大学出版社1995版

  ⑥郭文英、崔卓兰:《行政法要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88年7月第1版

  ⑦孙笑侠著《法律对行政的控制——

  现代

  行政法的法理解释》,山东人民出版社

  ⑧卢云编著《法学基础

  理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⑨卢进勇等主编:《公务员贸易组织知识读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⑩甘文:《WTO与司法审查的范围》,《人民法院报》2001年7月24日。

  ⑾方世荣、戚建刚、杨景军:《论我国行政主体的WTO观念》,(http://www.law-star.com)。

  ⑿傅思明:《“入世”对我国司法审查理论与实践的突破》,《法制日报》2001年10月29日。

  ⒀黄志:《WTO:推动政府行为法治化》,《法制日报》2001年10月8日。

  ⒁卢朋武:《迎接加入WTO挑战建立现代化政府体制》,《法制日报》2002年3月10日。

  -全文完-

篇五: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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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当前新形势下公安机关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在当前新形势下公安机关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将会不断提出新期盼和新要求。通过学习贯彻孟建柱部长的讲话精神,使我们更加充分地认识到公安机关所面临的执法环境正发生着很大变化,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已处于更加广泛的社会监督之下,因此,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维系社会公平与正义,从而构建社会的和谐。当前,在公安机关工作中如何规范执法成为整个公安机关乃至全社会广泛关注的课题之一。

  一、公安机关执法工作面临严峻挑战

  当前,我国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不仅大量存在,而且社会矛盾的关联性、聚合性、敏感性不断增强。特别是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化变革,社会结构深化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大变革,必然会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纠纷和问题,而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这些矛盾、纠纷和问题必然会通过不同渠道、以不同形式反映出来,并因为直接

  /16涉及到社会和谐稳定,这些矛盾、纠纷和问题最终会源源不断地汇集到公安机关。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特别是党中央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等战略思想的提出,社会各方面及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民主意识、维权意识得到了普遍的增强,党和人民对公安机关及其广大民警的执法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社会大背景下,公安机关所面临的挑战前所未有。由于公安机关经常处于各种社会矛盾的前沿、旋涡的中心、群众的对立面,如果执法能力不强、执法水平不高,在执法活动中不规范执法,那么势必会造成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存在不良的影响。

  二、当前基层执法中存在的共性问题

  (一)执法为民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公安机关的期望不仅仅是侦查破案、维护治安,更重要的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然而,当前公安队伍中尚有部分民警不具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没有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信念,特权思想严重,群众观念淡漠,执法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甚至办人情案等违法违纪行为;还有部分民警法律意识不强,人权观念淡薄,执法过程中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办案,执法办案受个人好恶、感情与利益左右。

  (二)执法的基础能力薄弱。一是观察能力和思维能力较差。部分民警缺乏对法律规范的正确理解与适用、对案件的准确推理与判断的能力,对所办的案件不知如何下手,往往导致错案的发生。二是口头表达能力与公安文书制作能力不高。口头表达能力对清楚、全面反映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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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经过起重要的作用,民警无论是在汇报工作,了解案情,或是开展各项警务工作,都需要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部分民警在这些方面表现出或是阐述不清,或是断章取义,给工作顺利开展造成困难。公安文书是国家的司法文书,它要求要客观、全面地反映民警执法的过程和执法的结果,随着国家法制的健全对公安文书的要求越来越规范,但有的民警其所制作的公安文书不规范、不符合法律要求,有的甚至根本不懂,损害了警察的形象。三是协调能力不足。民警执法工作很大的一部分是与人打交道的工作,尤其是基层派出所更是经常与各行各业、各种各样的人员发生联系,同时民警之间由于工作联系也需要进行协调,但目前很多民警,协调能力较差,语言粗俗,态度生硬、方法简单,导致警民关系紧张,群众意见很大。

  (三)执法中的法律适用能力不强。一是执法过程中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由于民警的公务活动最大量、最基本、最经常的是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这就要求民警要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事,正确、合法地开展各项工作。但有些民警对法律法规一知半解,对法律条款不能正确理解把握,结果不免张冠李戴。表现在执法活动中不能正确区别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二是违反法定程序,执法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有的民警办案不注重按法定程序进行,重实体、轻程序,认为只要执法行为实际效果合法,违反法定程序无关紧要。于是不按规定向当事人公开办事程序,对法定程序随意理解,自己喜欢办到什么程度就办到什么程度,久拖不决。

  /16(四)业务能力和水平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大练兵活动以来,各地公安机关开展的业务练兵、法制练兵和科技练兵,大大提高了公安民警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但是,目前我国公安民警整体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还不能满足公安工作的需要。一方面,我国社会正处于飞速发展的阶段,新生事物不断涌现,只是更新速度加快,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也不断产生,新的历史形势对公安民警的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在基层公安部门中,由于日常任务繁重,部分民警忽视业务学习,思想不够解放,业务能力跟不上日益发展的社会现实的需要,一旦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如群体性

  事件、突发危机等)时,就会因缺乏应急判断和处置能力而贻误战机,直至影响执法质量。例如,当面对大规模的群众集体上访时,民警如果缺乏必要的谈判能力、临场反应能力和掌控能力,僵硬的处置方法将会使得事态更加恶化,进而酿成事端。

  三、从基层基础建设入手,全面加强执勤执法的规范化

  (一)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

  我们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就可以有效的保护人民,否则就会严重损害人民的利益,损害人民的感情。因此,要教育民警在实际工作中,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决把依法维护好、实现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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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益作为公安各项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党的忠诚卫士、做人民的贴心人”。

  (二)健全执法制度,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

  一是明确操作规范。针对民警在执法办案中违反程序的种种问题,明确各个执法领域、执法环节的程序性、实体性的操作规范,重点规范接处警、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刑事执法等方面操作程序和基本要求,努力把每一个执法行为、每一个执法活动纳入规范有效的约束之中,使一线办案民警真正做到有章可循,规范执法运作。二是健全执法制度。执法制度是贯彻执行各项法律法规的基础,也是落实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前提。除了上述在接处警、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刑事执法、监管执行刑罚方面制订具体的工作标准和规范要求外,还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执法工作中的相关工作制度,如制定和出台《执法质量日常考评实施细则》、《兼职法制员例会制度》等执法制度,将执法制度进行全面延伸,进一步规范执法。三是狠抓制度落实。要通过执法质量考评这一有效载体,将各项制度狠抓落实,提高制度、措施的到位率。首先要强化执法办案监督,推行案件逐级审核把关制、案件质量一案一评制、末位培训制,开展执法检查、执法通报、劣质案件点评剖析、执法问题跟踪督查等形式多样的监督活动,强化考核效能。其次要完善考核办法,加大奖惩力度。通过建立执法考核档案,将执法质量考核延伸到具体经办民警,使民警人人肩上有担子,个个身上有压力。将原先单一的数字考核转化为质量与数量、过程与结果相结合的综合

  /16考核。同时,对执法过程中发生的过错,要逐案逐人倒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对存在严重过错的单位和民警在年终考评、表彰、晋升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加强法制教育,逐步提高民警执法水平

  一是抓好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要求领导干部加强法律意识的教育,改变以往用习惯、政策代替法律的做法,提高他们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二是抓好执法业务指导部门特别是法制部门民警包括兼职法制员的培训工作。这些民警业务指导能力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整个分局的执法工作。应着重加强对他们法律理论知识、本职业务要求的培训,使他们能正确、灵活运用法律指导公安实践。三是抓好直接履行执法职责的广大民警的培训。这些民警的法律素质和水平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和形象,对他们的培训是重中之重。不能仅仅填鸭式地教授民警按部就班的操作,更要注重培养民警独立思考,独当一面的能力,从而提高民警整体素质,使其在执法中会作为。重点要把握“三个结合”:训用结合。以实战指导培训,将实战中遇到的问题作为培训重点,将培训中学到的技能用于实战。新老结合。用老民警的工作经验引导新民警迅速适应工作要求,用新民警的知识促进老民警进一步提升技能。正反结合。运用典型案例的成败得失编写正反两方面教材,以案说法,教育民警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

  (四)内外监督并举,加大监督的力度和广度

  一是加强和改善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由于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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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刑事、行政执法范围和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强化公安机关执法的自律性十分必要。首先,要建立高效、完善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适时建立执法监督委员会,将法制部门的职能监督与督察部门的不定期督察、信访部门的群众投诉、纪检监察部门的查处违法违纪工作紧密的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落实事前、事中、事后各项监督措施,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其次,要理清各监督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明确监督范围,确定监督权限,逐步形成法制部门负责执法监督、督察部门负责执纪监督、纪检监察负责对违法违纪进行处理的监督模式。其三,要加大内部监督的广度和深度,要将执法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公安执法活动的各个环节。二是积极争取外界对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来自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检察、法院、新闻媒体和社会群众。主动接受外部监督首先要进一步推行警务公开,实行法律法规、执法职责、执法程序、处理过程、处理结果和投诉途径公开,接受群众、当事人的监督,更深层次地了解公安执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防止暗箱操作;其次,要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执法监督,通过开展走访和征询活动,征求企业和群众对公安机关的建议和意见,征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有专业法律知识人群对公安执法活动的意见,从而及时纠正执法不公等消极现象,确保严格公正执法,让人民满意。

  (五)强化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

  /16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地方党委、政府作为“块”的管理者,不仅要对辖区的社会治安问题负总责,而且要对辖区的公安队伍建设问题负总责。但不得随意干预公安机关正常的执法活动;不得指派公安机关参加非警务活动;更不得给公安机关下达罚没款等经济指标,要从政治上、经费保障上大力支持公安机关正常的警务活动,彻底改变公安机关经费紧张、技术装备落后的现状,消除“吃杂粮”带来的执法不公的不良影响。

  综治基层基础建设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因利益调整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和治安问题逐步增多,成为了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如何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进一步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能力,推动林区社会稳定、治安秩序良好,为经济建设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是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在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支持下,本人对这一课题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通过调查,对我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现状及存在的差距和不足,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和认识,对此谈几点认识和体会。

  一、我局综治基层基础建设的发展现状及成效

  近年来,我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党委和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市综治委的指导下,紧紧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不断推进“平安xx局”建设,以维护社会稳定为中心,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综治方针,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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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发挥基层单位综治领导机构、综治办事机构与林场(所)社区协管站和社区管委会相结合的优势,努力加强综治基层基础建设,不断推进各项措施的落实,为全局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在维护全局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初步形成了专群结合、齐抓共管,集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等多种方法综合运用的管理格局。具体措施是:以创建“平安xx局”活动为载体,从加强组织体系、管理体系、防范体系入手,把流动人口、重点人群的服务管理和居民区防撬防盗作为工作重点,突出抓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两条主线,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进一步得到加强。二是社会治安的防范控制能力得到增强。近年来,因社会矛盾增多而导致治安问题的增多,局通过强化治安防范网络建设,大力开展群防群治活动,充分利用基层综治工作机构、社区协管站和群防群治队伍进行排查稳控,使治安形势有较大好转,群众安全感大大增强。三是大力加强校园安保和技防建设。在全国、全省综治维稳电视电话会议结束后,我局对拓宽警务工作、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加强对重点人员和高危人员的管控、提高校园的安全防范能力、加强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力量、加强校园技防设施投入六项工作进行了有效的落实。对校园技防建设工作中,我局党委政法委组织有关部门并请专业人员到全局5所中小学校实地进行了研究和测算,划定了监控区域,购置了先进的技防设备,在林业局资金紧张的情况下,投资近15万元,进一步完善了校园技防建设。

  /16通过狠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狠抓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推动了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为全局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创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综治基层基础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目前我局的综治基层基础建设整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还相应地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思想观念淡薄。一方面是个别基层单位的主要领导对综治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忽视综治工作的现象仍然存在。另一方面表现为综治责任追究制执行的不够好,影响了领导干部抓综治工作的责任意识。二是工作思路陈旧。个别基层单位的主要领导在抓综治工作上,创新精神不够,仍然沿袭过去的老办法、老套路,没有根据形势的变化而创新机制和工作方式方法,基层群防群治工作主观能动性不强。三是技防体系还不完善。由于受地域条件的原因,技防覆盖面还不完善,特别是林场(所)、矿区、旅游景点的监控设施还没有与公安局达到同步联网。根据新时期防范工作的要求,技防设施覆盖网络还需进一步增强。四是保障体系还不健全。虽然各基层单位都成立了综治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但一些基层单位因人员编制的问题,还没有配备专职的综治工作人员,大部分为兼职,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综治基层基础建设应采取的对策

  要做好新形势下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工作,就必须实现工作思路上的转变,既实现由“以打为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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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防结合、预防为主”转变;集中整治为主向强化日常管理转变;“以警为主”向“警民结合、以民为本”转变。要从建立打、防、控一体化的社会治安管理长效机制入手,克服一切不利因素,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才能不断提高全社会整体防控能力,有效维护好社会稳定。

  (一)加强综治基层基础建设,必须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新时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已从过去单纯解决治安问题,延伸和发展为巩固基层政权组织、排查调处社会矛盾、服务人民群众和维护社会稳定

  的有效措施。要特别重视加强工作意识,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政治责任感,牢固树立依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思想。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建立起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责任的责任体系,层层抓落实,切实负起责任,避免形式主义。党委组织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绩,列为对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升降奖惩的重要依据,与晋职晋级、奖惩直接挂钩。要严格执行责任查究制度,对责任不落实,官僚主义严重,工作不力而导致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社会治

  11/16安问题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坚决实施一票否决,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加强综治基层基础建设,必须深入贯彻综治工作方针,实现综治工作重心的战略转移。一方面要坚持“严打”方针,始终保持对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犯罪分子。另一方面,要突出抓好防范工作。各级领导干部和政法、综治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转变“重打轻防”的观念,改变工作方式,在防范建设上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把防范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要按照《全市安全技术防范三年规划》要求,进一步在主要街区、繁华地段、交通干线、旅游景点、矿区和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安装适宜的技防设施并与公安局实现同步联网。要多方筹集资金,提高技防网络的覆盖面,充分发挥技防在社会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等方面的作用,达到有效遏制犯罪的目的。

  (三)加强综治基层基础建设,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是要大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强化其管理和控制能力。适时掌握各基层单位组织建设情况,对战斗力不强、工作不适应、把握不好工作局面、治安形势不好的基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及时进行调整。对软弱涣散的基层组织,要坚决进行整顿。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综治机构建设,配齐配强专职综治工作人员,确保综治工作在基层的工作实效。二是要加强群防群治网络体系建设,发挥其特殊的防范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努力提高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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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群治队伍在治安防范中的地位和作用。要认真抓好专兼职治安员队伍建设。要从实际出发,广泛发动群众,动员群众自愿、自觉地参与到治安防范中来,通过扩大治安防控面,缩小违法犯罪的可实施空间。

  (四)加强综治基层基础建设,必须强化经费保障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保障力度,确保综治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落实到位,杜绝出现有政策不落实的现象。一方面对基层单位、特别是林场(所)的综治工作经费,要给予适当补助,要真正关心基层综治工作干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他们在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另一方面要多方筹集资金,提高对专兼职治安员和综治信息员工资待遇,配备适当的工作设备,从根本上解决“有条件办事”的问题,进一步激发他们做好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为加快中心城市水务改革步伐,抓好供水工程建设,推动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根据3月2日市政府“城建、城投、供水”专题3、充分利用中水雨水。目前两个污水处理厂全部投入运营,市政府要出台相关政策、配套相应的设施,充分的使用中水,尤其是用水量大的企业,如盐化、关铝电厂等,这样既能减少中心城市过度依赖外部水源,减少外调水量,相应减少对引水工程的投入,又能充分发挥污水处理厂的作用,增加污水厂的收入,减轻财政负担,促进其正常运转,同时也促进了

  13/16节约用水。

  4、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要加大对所有使用自备井单位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重点是使用双水源的单位(同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备井水源)。

  5、尽快执行阶梯型水价。要拉开水价档次,让少用水的家庭和单位享受低水价,用水多的就要支付高水价,用价格政策来推动节约用水工作。我们预计对高耗水行业采取经济杠杆大幅提高水价后,其用水量会直线下降,以此达到节能减排、节约用水的目的,避免水资源的浪费。

  (三)尽快实现分质供水

  为解决中心城市缺水问题,应开源节流,把中水回用和雨水利用当做开辟城市新水源来抓,加快中水回用系统建设,尽快实现分质供水。将优质水(如永济蒲州和夏县泗交水源)作为城市生活饮用水,而将低品质水作为非饮用水,用于园林绿化、清洗车辆、冲洗厕所、喷洒道路、景观用水以及工业冷却等。具体讲: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加快建设全城中水回用系统。

  1、规划部门立即出台中水回用相关规划,统一考虑,协调一致。

  2、市政府出台中水回用相关政策。对于中水回用系统主干管网的铺设,由建设部门在城市新建和改建街道过程中,同步建设。同时要将配置中水回用管道设施作为强制审批项目之一。要求新建居住区和集中公共建筑区必须将中水回用和与其他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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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有可能的话由规划部门牵头,制定城市雨水利用规划,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

  (四)加强空港供排水管理

  1、限制开采地下水,加快其外部引水工程项目建设。

  2、雨污分流。对新建道路雨污分流一次到位,对原有雨污合流管道要限期完成分流改造。

  3、立即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

  (五)近期急需明确和解决的几个问题

  1、加快城市供水规划

  规划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加快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的编制速度,专项规划既要考虑目前建设现状,又要着眼长远。对近期城市供水规划建设的指导思想及原则是:统一规划、统筹调配、分工建设、分质供水、节约用水。

  2、水源建设

  (1)盐湖区政府负责盐湖区城乡供水水源项目建设。该水源工程近期重点保障城区铁路以北区域的原水供给,鉴于去年夏季个别时段出现水源短缺问题,要求盐湖区加快工程建设步伐,力争于今年6月底前建成,并与北城水厂、董家营水厂和舜源水厂所属管网联网,保障盐湖区供排水总公司所属供水范围的原水供应,确保夏季高峰期用水。同时要解决好高铁新区供水和城市管网的配套建设。

  (2)空港管委会负责空港新区的供水项目建设。该水源工程近期重点保障空港新区范围供水,按其原有思路继续操作。

  15/16(3)盐湖生态建设开发区的供水工程可由市水务改革和建设领导组直接负责实施。该项目重点保障南山开发区范围的供水,资金来源拟由城投公司融资解决。

  (4)永济水源扩建工程项目由永济蒲州水源公司负责实施。具体有三种方案可供比选:

  ①扩建水源方案。原水源建设方案需投资3700万元,新增日供水4万吨。其资金由企业贷款或市场化融资办法解决。

  ②临时应急方案。先打3—4眼井,增加1.3万吨的供水规模,将蒲州水源的供水规模由不足5万吨恢复到原设计6万吨的供水规模。

  ③水源置换方案。即用尊村引黄水源置换永济蒲州水源。由于蒲州水源地给永济的2万吨水量主要是向工业供水,可考虑采用置换的办法,把永济工业用的2万吨水量全部调整给运城,作为运城的生活用水;再由市政府协调,用尊村引黄水源解决永济的工业用水。如果运作成功,蒲州水源近期无需扩建。

篇六: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在当前新形势下公安机关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将会不断提出新期盼和新要求。通过学习贯彻孟建柱部长的讲话精神,使我们更加充分地认识到公安机关所面临的执法环境正发生着很大变化,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已处于更加广泛的社会监督之下,因此,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维系社会公平与正义,从而构建社会的和谐。当前,在公安机关工作中如何规范执法成为整个公安机关乃至全社会广泛关注的课题之一。

  一、公安机关执法工作面临严峻挑战

  当前,我国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不仅大量存在,而且社会矛盾的关联性、聚合性、敏感性不断增强。特别是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化变革,社会结构深化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大变革,必然会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纠纷和问题,而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这些矛盾、纠纷和问题必然会通过不同渠道、以不同形式反映出来,并因为直接涉及到社会和谐稳定,这些矛盾、纠纷和问题最终会源源不断地汇集到公安机关。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特别是党中央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等战略思想的提出,社会各方面及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民主意识、维权意识得到了普遍的增强,党和人民对公安机关及其广大民警的执法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社会大背景下,公安机关所面临的挑战前所未有。由于公安机关经常处于各种社会矛盾的前沿、旋涡的中心、群众的对立面,如果执法能力不强、执法水平不高,在执法活动中不规范执法,那么势必会造成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存在不良的影响。

  二、当前基层执法中存在的共性问题

  (一)执法为民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公安机关的期望不仅仅是侦查破案、维护治安,更重要的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然而,当前公安队伍中尚有部分民警不具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没有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信念,特权思想严重,群众观念淡漠,执法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甚至办人情案等违法违纪行为;还有部分民警法律意识不强,人权观念淡薄,执法过程中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办案,执法办案受个人好恶、感情与利益左右。

  (二)执法的基础能力薄弱。一是观察能力和思维能力较差。部分民警缺乏对法律规范的正确理解与适用、对案件的准确推理与判断的能力,对所办的案件不知如何下手,往往导致错案的发生。二是口头表达能力与公安文书制作能力不高。口头表达能力对清楚、全面反映执法经过起重要的作用,民警无论是在汇报工作,了解案情,或是开展各项警务工作,都需要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部分民警在这些方面表现出或是阐述不清,或是断章取义,给工作顺利开展造成困难。公安文书是国家的司法文书,它要求要客观、全面地反映民警执法的过程和执法的结果,随着国家法制的健全对公安文书的要求越来越规范,但有的民警其所制作的公安文书不规范、不符合法律要求,有的甚至根本不懂,损害了警察的形象。三是协调能力不足。民警执法工作很大的一部分是与人打交道的工作,尤其是基层派出所更是经常与各行各业、各种各样的人员发生联系,同时民警之间由于工作联系也需要进行协调,但目前很

  多民警,协调能力较差,语言粗俗,态度生硬、方法简单,导致警民关系紧张,群众意见很大。

  (三)执法中的法律适用能力不强。一是执法过程中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由于民警的公务活动最大量、最基本、最经常的是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这就要求民警要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事,正确、合法地开展各项工作。但有些民警对法律法规一知半解,对法律条款不能正确理解把握,结果不免张冠李戴。表现在执法活动中不能正确区别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二是违反法定程序,执法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有的民警办案不注重按法定程序进行,重实体、轻程序,认为只要执法行为实际效果合法,违反法定程序无关紧要。于是不按规定向当事人公开办事程序,对法定程序随意理解,自己喜欢办到什么程度就办到什么程度,久拖不决。

  (四)业务能力和水平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大练兵活动以来,各地公安机关开展的业务练兵、法制练兵和科技练兵,大大提高了公安民警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但是,目前我国公安民警整体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还不能满足公安工作的需要。一方面,我国社会正处于飞速发展的阶段,新生事物不断涌现,只是更新速度加快,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也不断产生,新的历史形势对公安民警的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在基层公安部门中,由于日常任务繁重,部分民警忽视业务学习,思想不够解放,业务能力跟不上日益发展的社会现实的需要,一旦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如群体性事件、突发危机等)时,就会因缺乏应急判断和处置能力而贻误战机,直至影响执法质量。例如,当面对大规模的群众集体上访时,民警如果缺乏必要的谈判能力、临场反应能力和掌控能力,僵硬的处置方法将会使得事态更加恶化,进而酿成事端。

  三、从基层基础建设入手,全面加强执勤执法的规范化

  (一)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

  我们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就可以有效的保护人民,否则就会严重损害人民的利益,损害人民的感情。因此,要教育民警在实际工作中,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决把依法维护好、实现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公安各项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党的忠诚卫士、做人民的贴心人”。

  (二)健全执法制度,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

  一是明确操作规范。针对民警在执法办案中违反程序的种种问题,明确各个执法领域、执法环节的程序性、实体性的操作规范,重点规范接处警、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刑事执法等方面操作程序和基本要求,努力把每一个执法行为、每一个执法活动纳入规范有效的约束之中,使一线办案民警真正做到有章可循,规范执法运作。二是健全执法制度。执法制度是贯彻执行各项法律法规的基础,也是落实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前提。除了上述在接处警、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刑事执法、监管执行刑罚方面制订具体的工作标准和规范要求外,还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执法工作中的相关工作制度,如制定和出台《执法质量日常考评实施细则》、《兼职法制员例会制度》等执法制度,将执法制度进行全面延伸,进一步规范执法。三是狠抓制度落实。要通过执法质量考评这一有效载体,将各项制度狠抓落实,提高制度、措施的到位率。首先要强化执法办案监督,推行案件逐级审核把关制、案件质量一案一评制、末位培训

  制,开展执法检查、执法通报、劣质案件点评剖析、执法问题跟踪督查等形式多样的监督活动,强化考核效能。其次要完善考核办法,加大奖惩力度。通过建立执法考核档案,将执法质量考核延伸到具体经办民警,使民警人人肩上有担子,个个身上有压力。将原先单一的数字考核转化为质量与数量、过程与结果相结合的综合考核。同时,对执法过程中发生的过错,要逐案逐人倒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对存在严重过错的单位和民警在年终考评、表彰、晋升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加强法制教育,逐步提高民警执法水平

  一是抓好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要求领导干部加强法律意识的教育,改变以往用习惯、政策代替法律的做法,提高他们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二是抓好执法业务指导部门特别是法制部门民警包括兼职法制员的培训工作。这些民警业务指导能力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整个分局的执法工作。应着重加强对他们法律理论知识、本职业务要求的培训,使他们能正确、灵活运用法律指导公安实践。三是抓好直接履行执法职责的广大民警的培训。这些民警的法律素质和水平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和形象,对他们的培训是重中之重。不能仅仅填鸭式地教授民警按部就班的操作,更要注重培养民警独立思考,独当一面的能力,从而提高民警整体素质,使其在执法中会作为。重点要把握“三个结合”:训用结合。以实战指导培训,将实战中遇到的问题作为培训重点,将培训中学到的技能用于实战。新老结合。用老民警的工作经验引导新民警迅速适应工作要求,用新民警的知识促进老民警进一步提升技能。正反结合。运用典型案例的成败得失编写正反两方面教材,以案说法,教育民警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

  (四)内外监督并举,加大监督的力度和广度

  一是加强和改善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由于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广泛的刑事、行政执法范围和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强化公安机关执法的自律性十分必要。首先,要建立高效、完善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适时建立执法监督委员会,将法制部门的职能监督与督察部门的不定期督察、信访部门的群众投诉、纪检监察部门的查处违法违纪工作紧密的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落实事前、事中、事后各项监督措施,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其次,要理清各监督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明确监督范围,确定监督权限,逐步形成法制部门负责执法监督、督察部门负责执纪监督、纪检监察负责对违法违纪进行处理的监督模式。其三,要加大内部监督的广度和深度,要将执法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公安执法活动的各个环节。二是积极争取外界对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来自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检察、法院、新闻媒体和社会群众。主动接受外部监督首先要进一步推行警务公开,实行法律法规、执法职责、执法程序、处理过程、处理结果和投诉途径公开,接受群众、当事人的监督,更深层次地了解公安执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防止暗箱操作;其次,要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执法监督,通过开展走访和征询活动,征求企业和群众对公安机关的建议和意见,征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有专业法律知识人群对公安执法活动的意见,从而及时纠正执法不公等消极现象,确保严格公正执法,让人民满意。

  (五)强化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

  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地方党委、政府作为“块”的管理者,不仅要对辖区的社会治安问题负总责,而且要对辖区的公安队伍建设问题负总责。但不得随意干预公安机关正常的执法活动;不得指派公安机关参加非警务活动;更不得给公安机关下达罚没款等经济指标,要从政治上、经费保障上大力支持公安机关正常的警务活动,彻底改变公安机关经费紧张、技术装备落后的现状,消除“吃杂粮”带来的执法不公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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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二班主任教学工作总结5篇

  高二班主任工作总结1本学期,我担任高二(14)班班主任。在学校领导的支持下,在学生科的领导下,我顺利地完成了学校布置的各项任务。在从事德育教学过程中,有顺利也有挫折,有成功也有失败,既有困惑,也有启迪,交织着酸甜苦辣,现就本学期班主任工作做如下总结。

  一、培养良好的班集体

  能否形成一个积极向上,努力学习,团结和睦的集合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在良好的班集体中,教师开展教育和教学活动,才能收到较好效果。在培养班集体方面,本学期我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注重教室文化的建设

  开学初,我组织全班学生把教室布置好,让教室的每一块壁,每一个角落都具有教育内容,富有教育意义。在具体布置时,针对班内学生的特点,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制定班级文明公约,张贴名人名言,使学生行有可依,激发学生的上进心。并设立评比栏。班组设置由专人管理的“图书角”,以拓宽学生的知识面。为及时反馈学生情况,设置了班级日记,由班长负责记录。

  (二)注意班干部的培养

  进入高二以后,班干部换届重新选举,由学生民主投票,产生了一支能力较强,有一定影响力的班干部队伍。对待班干部,我积极引导,大胆使用,注意培养他们的工作能力,要求他们以身作则,“各守其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另外,定期召开班干部会议,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同时布置新的工作和任务。这样,由于班干部积级配合,以身作则,从而带动全班,收到了较好的成效。

  (三)注意养成教育和传统道德教育的结合

  高二学生由于已经熟悉了学校的环境,又没有升学上的压力,个别学生纪律开始松动起来,不喜欢别人对他们的行为约束和管教,一些不良行为随之而来,如旷课等,面对这些违纪情况,如果不注意引导或引导不当,学生很容易在这个特殊的学习和生活阶段走入岔道。我的具体做法是:

  1、加大学习、执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力度。我借助主题班会、演讲会、竞赛等各种形式的活动,来引导学生学习,执行《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并且配合学生科执行《一日常规》,严格要求学生佩戴校徽,不穿拖鞋,每天自行检查、督促规范养成的效果。

  2、注意树立榜样。俗话说“说一千,道一万,不如亲身示范。”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人微言轻,班主任言行举止特别重要,要求学生不迟到,不旷课,班主任首先要做到,要求学生讲文明,讲卫生,班主任事先要做到,平时注意严于律已,以身作则,时时提醒自己为人师表。

  3、注意寓教于乐,以多种形式规范学生行为。

  心理学告诉我们:人的接受心理由观察能力、感知能力、认识水平、兴趣爱好等心理因素构成,因此,具有广泛性、多样性、综合性的特点,单一的教育管理方式不适合人的接受心理,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寓教于乐中正好适合学生的心理特点,能提高教育管理的可接受性。

  为此,我先后开过多次主题班会,如《规范一道德》,《我是主人》、《理想与信念》、《要学会学习》、《神圣的使命》。还开过优生学习经验交流会,举办过语文知识抢答竞赛,说成语故事比赛,古典诗歌背诵比赛等,效果都很好。

  二、严格的要求是最大的尊重

  教育是一门艺术,教育是心灵的耕耘,必须讲究教育有艺术。在实践工作中,我感受最深的便是马卡连珂的一句名言:“严格的要求是最大的尊重”。的确,只有既严格要求学生,又给予他们最大的尊重,才能把班主任工作做好。

  俗话说“严是爱,宠是害,不教不导要变坏。”高二14班有几个调皮的学生,在教育转化他们的时候,我曾有过失败的教训和成功的经验,先前,我对他们时常板着一副面孔,严加管教,结果学生表面上对我产生敬畏感和服从感,其实,并不是心悦诚服地接受我的教育

  和管理。一段时间后,我改变了方法,对他们给予了大量的爱心,却忽视了严格要求,结果班风涣散,面对这种局面,我苦苦地思索,寻找解决问题的良策,向有经验的老班主任请教,明白了对学生应严中有爱,以爱动其心,以严导其行,既要严格要求,又要给予最大的尊重。

  三、“三位一体”的互促法

  教育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单靠班主任显然是不够的,而要先集中各种力量的齐抓共管。通过班主任的工作,把学校、社会、家庭组合成一个整体,形成教育的合力,达到互相促进的目的。我定期和学生家长电话联系,及时反馈学生情况,取得家长的支持,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总之,班主任工作可以说是千头万绪,要想带好一个班级确实值得我们去研究,去多想想方法,特别是像我们这样的青年教师。

  高二班主任工作总结2本学期班主任工作本着以教学为主,很抓纪律卫生,开展了各种形式的活动,圆满完成教育教学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一、早自习利用晨会总结前一天的学生表现情况以及学生中的纪律卫生,出现的问题加以分析和总结,目的是让新的一天能不断的进取,克服工作和学习上的不足,为新的一天的学习生活指引航标。这半年的我班基本杜绝了迟到早退现象,能按时按点的,按部就班的上好课和晚自习,圆满的完成教学任务。

  二、高中二年级的学生思想上还不稳定,还不够成熟,尤其进入高二的学习,内容难度加大,对于象我班的程度较差的学生来说难度更大,往往因为学习不能立见成效而慢慢消沉。为了让学生树立信心和学习斗志,我主要做了这些工作:

  1、班会早会对学生进行成绩和程度的分析,正确看待自己所处在的学习上的位置,让学生保持良好的心态,同时给学生创设良好的学习情境,使他们开开心心的迎接每一天的学习生活。

  2、个别谈心,这很重要,对于不同的学生挖掘他们的内心世界,了解他们所做所想,这样会使教育能抓住切入点,教育才能有效果,从本学期来看的确收效很大。使班级纪律卫生明显好转,文明班级率最高。

  3、寻求与家长的密切配合,三方沟通,正确的评价学生的成绩和存在的缺点和错误,使学生敞开心扉,把自己要说的说出来,解开他们的思想包袱,全身心的投入到学习中来。

  二、积极配合科任老师的课堂教学工作,解决好科任老师与学生的关系,并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稳定教学次序。

  三、加强寝室的管理工作,本学期到寝室检查不下十五次,对存在的卫生纪律方面的问题能及时解决,女寝要好一些,男寝还存在问题,总的来说有很大的进步。

  四、开展好各项活动,本学期运动会上,积极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体育特长,在运动会上能够克服困难,尽最大所能,取得总粉第四名的好成绩。在学生十月一的诗歌朗诵的比赛,以及征文活动中都取得好成绩,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求知欲望。

  总之,本学期工作成绩是肯定的,要不断分析和总结经验和教训,通过不断的学习和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班主任的工作艺术,为把班主任的工作做得更好而努力。

  高二班主任工作总结3本学期师生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学业水平考试。而且我班是理科班男生多,女生少,管理起来就有一定的困难。一个学期过去了,回首过去的工作,充满了挑战、辛酸与满足。一学期的辛苦,有收获的喜悦,也有不足与遗憾,现总结如下:

  一、重视常规管理,建立班级良好秩序

  1、严格考勤、加强管理。早上、中午、晚上及时到班督查学生的情况,发现问题,随时解决。学生基本养成了比较好的纪律意识。

  2、加大了对学生自治自理能力培养的力度。通过谈话等多种方式,注意指导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让学生在自我意识的基础上产生进取心,逐渐形成良好的思想行为品质;也注意指导学生如何进行自我管理,培养他们多方面的能力。

  3、有效地利用好每周五的班会课。既按学校计划安排开展一些专题性的活动,学习有关的安全知识等;也根据本班的实际情况组织了“我的未来我做主”的大型系列活动,,对学生进行各方面教育。比

  如,信心教育,学习习惯、养成教育,学习经验交流会,感恩教育等内容,这些活动都促进了良好的学风、班风。

  4、狠抓班级卫生。好的环境才能让学生爱上学习,在卫生方面我就把工作分配到人。不但早晚要打扫干净,平时还要注意保洁。

  5、选拔班干部,培养积极分子。我从学生中选出品学兼优、作风正派、关心集体、有一定组织能力、在同学中有一定威信的学生担任班干部。班干部选拔出来以后,我予以指导,大胆使用,严格要求,加强教育。平时留心观察发现和培养积极分子,扩大了先进面,使更多的优秀学生有担任班干部的机会,得到锻炼。同时对部分工作态度不够认真,工作能力不突出的同学进行撤换。经过一个多学期的努力逐渐培养出一批工作能力强、有责任心、威信高的班干部,并进一步带动了班风学风的好转。同时采用班长轮流制,让两个有能力的同学每月轮流管理班上的常务事情,这样更有利于管理班级。

  二、抓好学习中心工作,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

  1、建立良好的课堂纪律和秩序。引导学生学会理解老师和尊重老师的劳动,上课认真听讲,认真笔记,课后认真完成作业。严格要求学习委员和课代表及组长从各个方面做好协调工作,如作业布置、早读的安排、课前的准备、作业的督促和检查等,切实减轻老师繁重的劳动。同时,指导学生如何在课堂上认真听讲,从而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要求学生必须尊重老师,在这个学期有两个同学在课堂上顶撞老师,经过批评教育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通过这个事

  教育了同学们必须尊重老师,良好的师生关系对于每个同学的成绩很重要。

  2、养成学生专心学习的习惯。无论是自习课,还是老师上课,禁止学生说闲话、睡觉、往窗外看,否则,予以严厉批评。

  3、坚决制止不做作业的现象,要求当天的事情当天完成,并且经常完成限时作业,提高学生的作业速度。平时对学生奖勤罚懒,严格要求。在复习阶段,积极配合各任课教师辅导学生开展复习工作,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态度和习惯。

  4、树立班级学习的榜样,让学生们向班里学习成绩优秀的同学学习,引导他们树立近期目标和长期目标,增强竞争意识。经常进行学习评比,做好奖励工作。

  三、抓尖子,督差生,调动学习积极性

  调动学习班积极性,形成刻苦学习争先恐后的学风,全面提高全班学生学习成绩,是尖子班班主任的首要任务,这方面,我采取了抓两头,带中间的办法,以个别谈话为主要工作形式,做尖子生和差生的指导工作,对尖子生,要求他们明确目标,确定方案,突破弱点,保持优势。同时提出具体措施;对差生,以鼓励为主,多谈话、多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发现进步,充分表扬;形成了优秀学生带头,差生不甘落后,大家争先恐、比学赶超的学习风气。同时利用每次考试的成绩,进行个案分析,发现学生弱点,分析原因,找到改进办法,保证各层次的学生都有强劲的学习劲头,使学习成绩保持上升趋势。

  另外用“以志激人”的办法,激发学习兴趣。一个无追求和奋斗目标的人,就缺少前进动力机械,更谈不上发展,无论是知识获取,技能形成,还是素质提高,都主要来自学习。能够提高学习效率,完成学习目标的途径有二:一是延长时间,二是提高效率。运用激励措施,通过多途径帮助学生树理想,谈追求,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忧患意识。以培养学生的热情性、主动性、和进取精神。时时力求将学习情绪调控到最佳的“亢奋”状态,“水击石则鸣,人激志则宏”实践证明:采用激励方式能使学生保持持久的学习的动力。

  总之,在这一个学期里,我通过以上几方面的努力,班级工作较开展得还是比较的顺利,学生的整体素质在不断的提高。但学生当中依然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高三担子还很重,工作还将复杂,因此,这就需要我不断的努力、刻苦,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争取取得更加辉煌的成绩。

  高二班主任工作总结4过去的一学期里,我班在学校领导的统一组织下,在任课教师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学习、生活等方面都取得较突出的成绩。现将本学期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净化学生的心灵,努力培养又红又专的合格人才。

  为了配合学校团委和政教处的工作,我们班积极开展了许多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活动。例如,“跨步进入新世纪系列活动”、“寻找我身边的活雷锋”、“青年学生应该怎样以实际行动热爱祖国”、“青年学生应该树立远大的理想和报复”等。

  同时,我也经常利用班会课对学生进行身心教育,帮助学生澄清思想上的模糊认识,提高学生的思想境界。我还充分利用课余时间和有关学生促膝谈心,及时对学生进行针对性的教育。

  二、加强班级管理,培养优秀的学风、班风,深入全面地了解学生,努力培养“赤诚、严格、活跃、奋进”的班集体。

  高三年级是学生的世界观发展、变化的重要阶段,同时,面临着毕业、升学等实际问题,随着课时和知识复杂程度的加重,容易产生两极分化,有的学生甚至会感到迷惘,对前途失去信心。

  因此,在学生毕业前夕的思想工作显得更加复杂和重要。在这个学期里,一方面,我主要加大了对学生自治自理能力培养的力度,通过各种方式,既注意指导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让学生在自我意识的基础上产生进取心,逐渐形成良好的思想行为品质

  又注意指导学生如何进行自我管理,培养他们多方面的能力,放手让他们自我设计、自我组织各种教育活动,在活动中把教育和娱乐融入一体。

  还注意培养学生的自我服务的能力,让学生学会规划、料理、调空自己,使自己在集体中成为班集体的建设者,而不是“包袱”。

  另一方面,我有效地利用好每周一的班会课开展一些专题性的活动,例如,学习经验交流会,意志教育,如何做时间的主人,习惯养成教育等,这些活动大大地促进良好的学风、班风的形成。

  再一方面,我自己也以身作责,努力做学生的榜样,跟班勤,管理方法得力,班风正、学风浓。我班在学校的各项管理评比中都取得了良好的成绩。

  本学期的几次月考均能超额完成县局和学校规定的指标数,各项管理也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这又进一步鼓舞了士气,使班级管理工作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三、积极抓好后进生的转化工作,努力使后进生以失败者来,以胜利者走。

  后进生的教育和管理历来历来是班主任工作的难点,却又影响班级整体教育教学质量提高的至关重要的一环。

  在这方面,我作为班主任首先做到了以正确的态度对待他们,深入调查摸底,搞清他们所以成为差生的原因,做到了因材施教,对他们处处真诚相待,时时耐心相帮,真正做他们的知心朋友、最可信赖的朋友。

  及时对后进生加强心理疏导,帮助他们消除或减轻种种心理担忧,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价值。同时,我还创造条件和机会让后进生表现其优点和长处,使他们品尝到成功的欢乐和喜悦。

  四、积极开展好文体活动,做好课间操、眼保健操,保护学生视力,增强学生的体质,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

  高中学生学习任务比较繁重,进行适当的体育活动不仅有利于学生身体素质的提高,而且也有利于学习效率的提高,每次活动我都亲临现场与学生一起活动并适当予以技术性的指导,这样不仅可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而且也可以加深与学生感情的交流。

  五、积极主动地和各科教师联系,协调学校各方面的教育力量,发挥好纽带作用。

  在与任课教师的交往中,我尊重他们的地位,尊重他们的意见,同时又把他们当作班级的主人,视为自己的良伴、知己。

  凡事都主动地同任课教师协商,倾听、采纳他们的意见。能够慎重地处理学生和任课教师的关系,在处理师生矛盾时,尽量避免了激化矛盾,在这方面,我平时注意到多教育学生,让学生懂礼貌,尊重老师的劳动,树立老师的威信,增进师生情谊。

  总之,在这一个学期里,我通过以上几方面的努力,班级工作较以前有了较大起色,学生的整体素质在不断的提高。

  这届学生的高中生涯还有一个学期,面临着毕业及升学等实际问题,下学期担子还很重,工作还将更复杂。因此,这就需要我不断的努力、刻苦,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争取取得更加辉煌的成绩。

  高二班主任工作总结5本学期我担任的是高二就班的班主任,在班级管理过程中,我努力履行班主任工作职责,认真落实学校布置的各项任务,注重对学生进行教育培养,希望能引导他们健康成长,学一点知识、长一点技能,顺利地毕业。本学期内,积极参与创文明校园活动,在学校组织的多项活动中取得较好的成绩,现将班主任工作总结如下:

  一、抓好一支队伍建设

  即进行班干部队伍建设(包括团支部干部队伍建设)。建设的内容包括思想教育、工作职责教育、工作方法指导。班干部首先要有吃苦耐劳、任劳任怨、为集体奉献的精神,要能以身作则、顾全大局,而这正是独生子女所缺乏的一些品质,所以我把这作为班干部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进行工作职责教育,主要能使班干部责任明确,知道履行什么样的职责,该怎样去做,保持思路清晰。这两类教育主要通过定期召开班委会进行,而工作方法上的指导,主要在实践中进行。对于班干部的工作,不包办,给予他们一个较宽阔的空间,但在工作中我注意监督、观察,不足之处及时指出,并给予指导,如指导对照工作职责,结合班级情况制定阶段性工作计划;如何开展工作等。还鼓励学生干部积极参与学生会和团委工作。

  二、发挥三块阵地作用

  第一,是文化宣传阵地。第一学期,重新布置教室,将班训“团结、勤奋、自信、争先”、名人警句、班级获奖锦旗及奖状挂在墙上,并开辟了团支部园地专栏,为学生创设了一个美观、大方、富有教育

  意义的学习环境。坚持每两周更换一期板报,每月更换一期团支部园地,板面活跃,内容丰富,充分发挥了宣传教育作用,有利于培养班集体形成健康向上的舆论氛围。

  第二,是班会阵地。这是培养教育学生的重要渠道。每周坚持召开一次班会课,根据学校要求,有计划地、及时地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行为规范、集体主义、法制安全、学习重要性等教育,教育内容丰富,教育形式多样,引导学生提高思想认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健康的成长。

  第三,是活动阵地。对于中学生,寓教于乐比刻板地说教效果好得多,在活动中可以使学生接受教育、锻炼才干、培养集体主义精神、增进班级凝聚力,所以,我积极组织学生开展各类活动并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的各项有意义的活动。如班级开展了“手拉手”帮助“三困”学生活动;组织学生参观南京海洋公园。还积极支持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园文体节活动、知识竞赛、“教育之光”和“江南之花”文艺汇演等活动。

  三、加强四种思想教育

  第一,行为规范教育,也包括法制、社会公德教育。由于学生的自我约束力差,所以对行为规范教育是常抓不懈,每学期均要组织学生学习有关规范内容,督促学生在思想上提高认识,平时,对有些学生多讲、多提醒、多督促,对随地乱扔、蓄长发、说脏话等不文明行

  为及时指出,要求改正。一年来,绝大部分学生都能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维护集体荣誉。

  第二,集体主义教育。集体主义精神要求个人的行为融入集体之中,个人要服从集体。但现在的学生自我意识较强,缺乏顾全大局的意识,所以,通过组织“手拉手”帮助三困学生活动,促进学生互帮互学,增进友谊,大家共同进步,树立集体意识,并通过参与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如篮球赛、运动会等,培养学生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集体意识,大大增进了集体的凝聚力。

  第三,爱国主义教育。一是通过班会组织学生学习有关教育材料;二是要求学生观看新闻、阅读报纸,关心国家大事;三是支持学生参加“爱祖国、讲文明”征文活动、“红心永向党”演讲比赛及“弘扬抗洪精神,向校庆廿周年献礼”诗歌朗诵比赛、“党和祖国在我们心中”知识竞赛等爱国主义教育活动,从中接受教育。

  对于特殊群体学生的教育,我持比较谨慎的态度,因为他们一般比较自卑、敏感,方法不当,容易挫伤其自尊心,我主要采取私下谈心的方法,这样容易沟通,容易接受。我们班有下岗职工子女,也有父母离异的学生,对他们我平时多注意,多观察,多鼓励,目前,他们思想上不存在着什么大问题。

  班主任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有时因为其它工作忙而顾此失彼,放松了对班级的管理,出现亡羊补牢的情形。

  二、学生学习热情不高,主动性较差,也讲了,也教育了,但成效不大,没有好的办法。

  三、与家长联系不够,在教育过程中还应多和家长沟通,互相配合,共同教育。

篇七: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关于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摘要】近年来,公安部门行政执法水平显著提高,但在行政执法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面临一些实实在在的问题,如部分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低下、执法人员程序执法观念淡薄、公安执法监督机制弱化等,本文从公安行政执法的概念、特点及现状入手,归纳、分析了这些问题,并提出了一些改善公安行政执法问题的措施。

  【关键词】公安;行政执法;问题;现状;措施

  公安行政执法,是指公安部门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在公安行政法律、法规的规范下,所采取的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对其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行政执法情况的好坏,决定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近年来,公安部门行政执法水平显著提高,程序化执法工作也不断推进,监督也工作不断加大,但在公安行政执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笔者就此对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做简要的分析、研究。一、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一)公安部门队伍执法理念有待更新

  思想决定着人的行为,思想认识不正确必将导致行为的错误。公安部门通过行政执法,管理群众,保护其合法权益,涉及面广量大,所以先进的执法理念对于公安执法是必须和必要的。实践中,部分民警不能正确处理好教育与处罚的关系,轻教重罚,削弱法治教育的目的;部分民警特权思想严重,对待民众一副高高在上的态度,不能摆正自身位置,导致警民关系不和谐等。(二)公安部门整体素质有待提升

  公安部门队伍依法行政观念薄弱,一切行动以领导意识为主,全权不考虑法律规定;一些民警缺乏责任意识,怕出事,就案办案,大局意识差,不能以全局的高度来处理执法问题;无证据意识,决断、处罚考主观臆断,对收集证据有畏难情绪等。这些都表明公安队伍整体素质低下。(三)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一些公安民警在行政执法活动依靠自身的权力,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搞权钱交易。某些公安执法部门为追求微小的局部利益,滥用职权,违法创收,不惜违反法律,甚至触及刑法。例如2012年8月份发生在西安的“警察勾结妓女狡诈嫖客”事件轰动全国。身为公安执法人员却知法犯法,为了蝇头小利不惜以权谋私。本为管理社会秩序的公安民警,却连自己都管理不好,只有杜绝行政执法趋利化,公安行政执人员才能更公平、公正地为老百姓办实事。(四)不依照程序执法

  公安行政执法程序受重视不够,“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还比较普遍,这种执法观念在某种程度上严重影响了公安行政执法的正确性和有效性。主要表现为:行政执法时,没有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令或是做出了违背法律规定的判罚;行政执法时,违背了法律规定方式的具体要求;行政执法使,违背了法律规定的步骤;做出的执法行为时,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五)无执法资格人员参与行政执法

  一些公安部门违规雇佣一些未获得执法资格的人员参与行政执法。这些人员相对于正式公安职员没有稳定的收入、福利、津贴等,致使这部分民警在行政执法中滥收滥罚,利用办案权力搞创收,完全无视公安执法人员的法律规范,甚至出现违法现象。(六)公安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弱化

  存在主要问题的内部监督,其监督机制不科学,责任机制不统一,导致执法

  活动中内部监督乏力,尤其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弱化,权威性下降,执法过错后对责任追究不到位,这些都导致了监督制约机制形如虚设,不能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二、对公安执法问题的解决措施(一)坚持终身培训理念,提高公安行政执法人员素质

  伴随着国家和人民对行政法治化的强烈要求,依法行政水平也在不断被要求提升,除了要求执法人员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等外,法律知识以及法律运用技能也是非常重要的。教育和培训是执法人员汲取法律知识和提升法律运用能力的主要途径,公安执法人员只有拥有丰富的专业、管理、法律知识及其运用技能,才能准确、合法地行使执法权力。所以,公安部门必须重视对公安行政人员的培训,坚持做到终身培训。(二)加强公安行政执法程序化

  对于行政执法,除了要求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罚得当外,程序合法对于行政执法也是很总要的。在执法过程中,如果没有规范的程序作为准绳,执法者对事故的判罚主观随意性将导致执法相对人的权利得不到保证。强化公安行政执法程序在很大程度能有效防止执法者滥用权力,保证了公安执法的公平、公正性。

  为了避免程序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公安部门应采取措施,例如法制部门统一把关、案件质量评分等,把执法人员的切身利益与其行政执法情况挂钩,加大对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过程监督,对于不按照法律程序执法的人员,进行严厉处分,使公安行政执法真正符合规范化要求。(三)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有效监督体制

  法制、督察、纪检、信访等部门应紧密团结,将各部门分散的力量汇聚起来,各部门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切实改变执法监督力量分散的状况。法制部门在其中起着主导作用,审核要细致认真,指导和规范办案部门办案。实行法制监督,将执法监督范围扩展到最基层的执法单位;实现在网上进行办案、监控、问题研判和质量考评一体化流程,为监督指导工作提供重要依据;改善考评机制,加强考评的随机性和个案考评,尤其要对领导干部法律素质进行测试和密切观察、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解决,杜绝再次发生。(四)逐渐放开媒体舆论

  公开的、透明的信息传播,不但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同时对公安部门依法行政、公正文明执法进行监督和保证。只有放开媒体舆论,接受大众的监督、批评,才能使得公安行政执法公开、公正、公平、透明。三、结语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相信随着法制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安人员素质的全面提高,公安行政执法能合法地、高效地、和谐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大众人身安全。

  参考文献:

  [1]陆家逊.公安部门办案程序规范[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3.[2]刘绍武.公安部门执法办案实用指南[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9.[3]周玉艳.新疆加强派出所建设的思路[J].派出所工作,2008(4):10-11.[4]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篇八: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目前边防派出所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的确立,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提出,法治的基本精神逐渐深入人心。法治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重要目标,中国进入了法治的新世纪。实行法治,首先要有法可依,目前,无法可依已不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主要矛盾,当前法治的关键是执法问题。边防派出所作为国家设立在边境一线的重要的基层执法机关,担负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双重职能,其执法活动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由于边防派出所执法活动点多、面宽、量大,目前又面临诸多问题,边防派出所要完成如此繁重的执法任务,必须依法行政,推行法治,从根本上转变已不适应边防派出所执法要求的传统观念、执法习惯;必须创新体制、改革机制,以法律为准绳,学会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社会治安,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法治执法上来。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提高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机关的整体执法水平,确保严格公正执法,使边防派出所执法真正走向法治。

  一、边防派出所执法走向法治应正视的几个问题

  当前,人民群众在充分肯定边防派出所在打击违法犯罪及维护社会稳定而作出的巨大奉献的同时,对边防派出所意见最大、反响最强烈的就是各种各样的执法问题,深究其原

  因主要是法治观念不强和体制、机制缺陷造成。从边防派出所执法的现状看,主要存在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甚至出现执法违法和权大于法现象。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边防派出所执法的法治建设面临着诸多障碍。

  1、执法观念陈旧

  (1)人治观念根深蒂固,法治执法异化为人治执法。由于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较长,封建法律意识根深蒂固,受“以法为器”的传统人执法观念影响较深。尽管有法可依,但体现在执法中,往往容易变味,“以法代法“、”行政干预“等习惯心态及做法使案件人为地复杂化,执法的相对独立性大打折扣,权大于法的现象仍然相当程度地存在。严格执法异化为折扣、调和、平衡,乃至照顾关系。实践中,执法民警对法律采取实用主义态度,把法律仅仅看作公安机关用来维护社会治安的工具,有利则用,规避法律的现象仍大量存在。有的认为,只要是为了打击处理违法犯罪,有点违法没关系,以致“重实体轻程序”,执法随意性大;有的甚至“只有目的,不择手段”,搞刑讯逼供,践踏法律,侵犯人权;有的随意变更或滥用强制措施,久拖不决;有的认为自由裁量权可以任意支配,导致以情绪执法、以人情执法、以利益执法。这与“执法者法无文明规定不可以,守法者无明文禁止皆可以”、“自由裁量权就当无严格控制”的法治精神相悖。正是

  有不少执法者甚至立法者均持有上述认识,从而为人治执法的持续和蔓延提供了思想基础。无论是形式上的法治还是单纯的法律工具论,都不过是人治意识的表达。毫无疑问,人治执法问题,已经在相当程度上误导了公民对法治的认识,损害了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任。因此,克服和防止法治社会执法人治化的倾向,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当务之急。

  (2)法律执行的不稳定性是法治执法的最大障碍。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长期以来执法权威受到损害并难以法治的原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有法不依,导致执法厉而不严,许多应当受到及时惩罚的犯罪逍遥法外,助长了犯罪人的侥幸心理;二是以刑事或行政政策来代替法律。如有些政策规定的处罚措施明确规定在一段时间内适用,导致执法实践中的宽严失度,且无规则地适用重刑或从轻,也损害了罪刑均衡,破坏了法治的运作秩序。明明有法可依,却不严格依法办事,不注重日常的执法活动,而喜欢用单纯行政命令式的做法,或借助于运动式的模式来解决社会治安问题,体现在执法中,就是喜欢搞临时性的专项整治或运动式的层层发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以致出现“打不胜打,防不胜防”的严峻治安态势,造成恶性循环,这就是法律执行不稳定性的后果。

  2、边防派出所体制和执法机制自身存在问题。

  边防派出所体制和执法机制自身存在的缺陷,则是当前影响

  法治执法的深层次原因。

  (1)边防派出所体制存在缺陷制约了执法机制的健全。由于防边防派出所是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故反映在执法上也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执法体制,由此出现变相执法,甚至出现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方保护主义等破坏法治现象。此外,由于边防派出所体制改革长期拘泥于精简机构,提高行政效率范畴,而没有把执法机关权利制约的设置、保障与法治化作为首选目标,未考虑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特殊性、稳定性、连续性,把边防派出所与一般行政机关同等对待。因此,反映在执法实践中就是边防派出所对当地党委、政府的人事任免、财务保障等依赖性过大,相对独立性缺乏,执法系统内部公、检、法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之间依法进行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也较难实现。

  (2)执法机构设置不合理,执法权配置不当,导致多重多头执法。由于边防派出所内部分工过细,多种执法机构并存,执法职能交叉重叠,职责不明、权限不清,导致同一系统内不同层级都有一定的执法权,执法中难免出现多重多头执法的“打架”现象。一是从纵向执法权限看,原因是上下级的“条条”执法机构究竟是指导管理机构还是具体执法(实战)机构未分清。二是从横向执法权限的配置看,目前边防派出所机关内部各业务机构,大多有相应的执法权,就连刑事执

  法权也分解到相对应的业务部门,有些权限较难区分,交叉冲突现象难免。比较典型的是各执法部门,如边防派出所、治安大队,包括一些上级机关的治安支队,以及有些地方的交通巡警、刑侦队等均有在查处卖淫嫖娼、赌博等案件,有的甚至跨地区执法,结果往往是罚款了事,管理却很难落实,导致执法秩序混乱。主要原因是办案单位受经济利益驱动,碰到有利的案件争着办,无利的案件推着不办。此外,边防派出所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还存在多头执法现象。如边防派出所、文化部门对电子游戏、网吧等场所均有执法管理权,但权限划分却不明确。还有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等,其他部门也有执法权。如何界定,发生行政争议怎么办?

  (3)非警务执法活动过多,干扰了正常的执法活动。一是非警务的行政执法在基层执法中占据了相当比重,影响了法治执法。据粗略统计,有些边防派出所非警务执法活动占全年工作量的比例较大。这类非警务执法活动往往带有明显的强制执行性,容易与群众产生冲突,也增加了民警的工作负担,而且搞的不好,还会激化人民群众对边防派出所机关不满。如土地征用、拆除违章建筑以及基层组织换届选举等,使得边防派出所需要承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违法行政的风险,并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民警关系,影响了防派出所执法机关的形象。二是非警务接处警过多。从接处警情况分析,严格意义上不属于警务范围的报警(不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立案标准的)约占全部报警数的40%到50%左右,如没带钥匙,家庭琐事纠纷,夫妻及家庭矛盾等。尤其是一部分接处警是否为警务执法范围较难区分,经济纠纷、群众发现昏迷不醒的酗酒的人等,导致执法困惑。

  3、执法依据及法律责任制裁体系脱节差异。

  目前,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主要通过治安行政处罚、劳动教养、刑事追究得以实现。从表面上看,已构成了相互衔接、较为严密的处罚体系。但从执法实践看,存在严重不平衡和脱节现象,导致执法的困难和不公。一是因为我国现行立法一般是从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来界定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区分就是这样的,情节或后果轻微的,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反之,则构成犯罪行为。但由于行政处罚与刑罚各自的适用范围和区分标准,并不具体明确,比较笼统,弹性较大,有些内容在立法上就不够协调,以致执法实践中难以正确区分违法与犯罪。而现有治安立案标准又偏低,且大部分行为没有标准,缺乏可操作性;刑事立案标准,则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已可能追究刑事责任为条件。由于案件的不确定性,执法中有时确实较难区分行政违法行为,还是刑事违法行为,实践中,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侦察阶段的立案与检察起诉、法院审判阶段的够罪标准就不一致。故查处的结果可能刑事处罚,也可能治安处罚,有的甚至什么也处罚不了,使执法达不到法治的效果。二是执法实践中也并非任何种类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分成两种,情节重的适用刑罚,情节轻的适用行政处罚。如治安处罚与刑罚的对象种类,从立法上就难以衔接,导致某些对象如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在治安行政处罚中也找不到制裁依据的困惑现象。因此,制裁的脱节是难免的。而在我国传统的执法实践中,由于对刑罚的严而少用,刑罚使用起来往往受到很大的制约;行政处罚虽则轻而相对用之频繁,但受其自身条件的限制,制裁的力度毕竟有限,同样也产生脱节现象。这势必会出现“法律责任的真空现象”,产生“法律空挡”,使相当数量的违法犯罪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惩治,削弱了法治的功能。三是虽然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教养手段,对于维护治安无疑起着重要作用,确实弥补了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执法手段不足之现状。但由于劳教制度存在诸多立法上的先天缺陷,无论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均与法治的精神向悖。按规定它毕竟不是一种处罚,而只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使用起来往往受到诸多制约,缺乏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一旦进入复议,诉讼程序,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执法往往处于两难困境,无所适从,不打击处理不好,打击处理了,又说你违法,复议后被撤消或诉讼后败诉也是常事,造成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机关不敢理直气壮地办理劳教案件,使劳教手段难以发挥应

  有的作用。

  4、执法监督机制薄弱。

  执法监督是现代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虽然目前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内部执法监督的职能不少,层次、手段也很多,但却达不到应有的监效果。主要原因,一是法制部门作为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机内部执法监督主管部门,职责重大而规格偏低,权利不足,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制约作用。从执法实践看,法制部门的执法监督往往局限于行政复议、劳动教养、强制措施、报捕起诉等案件的审核和办理,辅之以每年搞几次传统的执法检查形式的事后监督,无法将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执法全部纳入监督控制视野之内。二是在执法主体层面不能摆正执法与监督的关系。有的将监督看成是束缚手脚,有的对监督存在本能上的抵触情绪,刻意规避监督,使执法监督工作举步维难,造成监督规定和措施难以全面落实,执法问题难以得到有效根治。三是侦审合以后,刑事案件的办理、审核由刑侦部门全部完成,自己对自己监督,造成监督不力,从而使刑事执法的监督较之原来有较大的削弱,刑事执法质量有所下降。

  二、法治执法——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执法的必由之路

  如何认真对待和解决当前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尽快改革和完善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执法体制和机制,使边防边

  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执法真正走向法治执法的目标。本人有以下几点看法:

  1、更新执法观念,树立正确法治观念。

  (1)执法者要树立与时俱进的法治观,真正树立“法大于权”的民主法治观,构塑与现代法治观念相适应的执法素质,克服和防止执法人治化的倾向,才能担当起合格的现代执法者角色。只有树立正确的法治规,才能成为忠实的法治执法的推行者。

  (2)要确立“对法律负责”的法律观。对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执法机关来说,法律素质既是政治素质又是业务素质,是实行法治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实行法治也是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最好结合点。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机关整体执法水平的高低取决于执法主体,即人民警察的法治意识和执法水平。如果执法主题不忠实于法律,不能够或不愿意严格执法,即使是最好、最完善的法律,也不可能使相应事项、相应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使社会秩序得到公正、合理的调整。因此,必须尽快提高执法者自身的法律素质,这是法治执法的关键。要注重法制教育和培训的效果,使每个执法警察尤其是领导者都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警种、岗位不同的警察还应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以提高法治执法的能力,使法律在执法实践中得到正确的运用和发挥。例如,针对部分民警执法案件中“重实体、轻程序”和搜集

  证据上存在的问题,应当经常组织民警到法院听庭审,学习如何收集有效证据的知识;或到检察院观摩,熟悉法律程序,规范立案和强制措施的使用等。

  (3)要确立“程序正义”和“证据第一”的观念。严格执法应当包括严格执行实体法和严格执行程序法,无论忽视哪一方面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严格执法。在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执法中,不但要在实体上,而且更要在程序上切实依法保证行政相对人、犯罪嫌疑人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纠正“以管人者自居”的特权意识,要充分发挥程序的“形式主义”作用,有效防止“刑讯逼供”等人治执法现象的发生。要充分保障执法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权利,建立起有效的公民权利救济机制,从而使打击犯罪(社会保护)和维护公共利益(人权保障)有机地统一起来,防止在实际执法中重打击、轻保护的非法治做法,充分体现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法治执法的民主性和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同时,要确立“证据第一”的法治观,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执法主体必须强化证据意识,尽快提高侦查办案的能力,充分适用科技手段和法律知识与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按证据规则的要求,及时取证,收集保存和固定证据。要切实转变执法实践中重口供轻证据的观念,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重职权轻人权的观念,以及重领导批示、重经验而轻法律的观念。

  2、进一步健全法制建设,确保执法统一。

  法制统一、透明是法治社会最基本的要求。目前,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执法虽然基本上是有法可依的,但在一些具体的执法领域尚不完善。一方面,在刑事执法中由于刑法、诉讼法的规定比较原则,为此,公检法各部门均制定了各自的操作规则和相应的执法标准,以解决执法和司法中存在的无法可依的具体问题。这就导致了各部门之间存在执法标准和认识上的不一致现象。另一方面,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行政执法大部分是依靠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内部规范性文件进行。由于这些执法依据之间相互冲突多,效力层次低,透明度不够,自由裁量权过大,难以操作。因此,要统一执法标准和法律解释,提高立法质量,构筑起严密、规范、完备的执法体系,确保在执法活动的各个环节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3、改革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体制和执法机制,加强执法监督,保障法治执法的独立性。

  长治久安历来为人们所向往,要实现长治久安,就必须实行法治。法治是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执法活动规范化的需要,也是解决执法机制、体制薄弱环节的最有效手段之一。法治执法有利于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体制及执法机制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国的治安现状相协调。一是必须改革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体制,使之与法治执法的机制相

  适应,保障执法的相对独立性。因此,应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体制改为“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管理体制,使执法能一竿子到底,不受非法干预,不受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此外,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执法机构要按精干高效、规范执法的要求,合理设置执法机构,配置执法权利,防止执法脱节,使执法形成合力,如对外执法要统一,不能多头多重执法,破坏法治。同时要明确界定警务执法活动的范围,减少盲目执法,提高执法效能。二是必须建立科学化、法治化的执法质量考核机制,加强执法监督。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执法在考核导向上一定要纠正执法时片面追求打击数或下指标的人治做法,不能光注重抓了多少人、破了多少案,而不注重执法质量和依法处理的执法效果。同时,要制定和落实执法责任制,建立起以执法质量为核心的奖惩、考核机制,加强对执法主体的监督。要切实落实错案责任追究责任,也要对不履行法定责任或不作为追究相应的责任,使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执法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章可循,切实堵塞漏洞。此外,要理顺各监督部门之间的关系,纪检,监督、督察、法制等部门之间要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在内部监督的广度和深度上下工夫,将执法监督延伸到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执法的各个环节,使监督为法治服务,从而建立起执法与制约的良性循环体系。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执法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才能实现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执法的法制化。

篇九: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执法办案常见问题与对策

  一、案件管辖或者受理方面

  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关于超范围管辖和应回避未回避两个问题。超范围管辖属于从广义上讲不应由公安机关处理而由公安机关错误、违法处理。回避属于狭义上讲不应由这个办案部门处理而由这个办案部门错误、违法处理。

  第一个超范围管辖案件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是,我们在检查当中发现很多案件属于超范围管辖。例如:土地纠纷问题、城市房屋拆迁问题。拿土地纠纷讲,一方面可能是因为受当地政府,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受到当地乡、镇政府的影响,将不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或受理的案件,为压制一些村民的行为而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例如:在个别农村地区,在村里分地过程中,因为个别村民与村委会有纠纷,强行耕种村里的机动地的问题,派出所将这些村民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三项的规定,即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进行处罚。这样的案件,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不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应当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处理。我感觉,从短期看,这些村民被拘留后可能不敢再与村里进行争执,不敢再强行耕种,但是,如果这些村民因为拘留问题上访呢?这不是公安机关将矛盾引到自己身上么?还有一些超范围管辖案件的问题,我想是因为从经济利益角度出发造成的。例如:我们在检查中发现个别少量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案件,由派出所进行罚款处罚。这些案件,按照管辖范围是应当由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工商等行政部门进行处理的。总之,《治安管理处罚法》管

  辖的案件是“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并不是所有符合上述条件的都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要从具体条款中找到相应违法情形。对于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对于管辖范围问题,我还想提醒一句,就是对于以调解结案的案件,也必须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我给大家讲一个案例,大家听完后能感觉很有意思,就是今年检查,我看过的一个案例:一个女孩子和一个男孩子因为搞对象但是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在农村搞了土结婚的方式,女孩子实际上已经等于嫁给男孩子了。但是两个人婚后生活不是很和谐,经常吵架。过了一段时间,女孩子怀孕了,但是男孩子一家提出离婚。女孩子的母亲不干了,到男方家闹,把人家立柜玻璃也给砸了。男方家报警,民警出现场。这是整个案件的情况。但是,我们从案卷的调解协议书看的内容是什么:一、男、女双方同意离婚;二、男方赔偿女方青春损失费5000元钱。这个案子,我是第一次见过,我想在座的各位也是第一次听过。我感觉民警从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出发,是可以对这些问题进行调解的,但是绝不能纳入治安调解的范围。

  二、关于回避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因此,对于阻碍个别民警执行职务的案件,被阻碍职务的民警是不能作为案件的调查人员参与询问或者取证的,而只能作为证人由其他民警询问情况或者出具工作说明。同时,如果违法行为人阻碍的是整个派出所正常执法或者扰乱派出所的正常工作,这样的案件,应当由县局或分局的治安大队处理是比较合适的,因为在

  这种情况下,派出所作为一个整体是被害人,其全体民警均应当回避。这样的案件,应当由治安大队或者其他派出所办理。

  案件受理之后,接下来就是案件的调查处理,这里主要常见的问题有:

  第一个是传唤方面的问题。

  首先,让我们看看法律是怎样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适用传唤措施中发现的常见问题有:

  1、口头传唤的适用范围错误,应使用传唤证传唤,而未使用的。对于口头传唤,法律规定的范围非常明确,就是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这样的人员范围可以使用适用口头传唤。比如:我们检查中发现,殴打他人的案件发生是9月10日18时,当事人报警后,民警立即出现场,通过口头传唤的方式,将殴打他人的违法嫌疑人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可以说这种通过口头传唤的方式是正确的,也是符合实际的。但是通过带回所里调查后,因案件需要进一步取证,将违法嫌疑人释放。9月14日,再次采取口头传唤的方式,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派出所进行询问查证。可以说,第二次口头传唤的适用就是错误的,因为口头传唤仅限于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这种事后再传唤的方式,除非是在实施违法行为现场以外的地点发现或抓获的已受理案件的违法嫌疑人,其余人员只能开具传唤证传唤,或者采取按

  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询问。

  2、口头传唤与传唤证传唤并用问题。

  3、对主动投案或者群众扭送来的违法嫌疑人员错误适用传唤措施。主动投案是指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违法嫌疑人员,包括自己积极主动来的,也包括经过亲友作工作后被动来的。群众扭送,是指被害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将违法嫌疑人强制带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的情形。传唤的目的是使违法嫌疑人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因为扭送和投案自首的违法嫌疑人已来到公安机关,不需要再使用传唤证对其进行传唤,民警可直接依法询问查证,但需要在询问笔录中写明违法嫌疑人的到案经过及具体时间。常见的问题比如:检查中发现从笔录看,我们民警问:你到公安机关来干什么?违法嫌疑人回答:我是来投案自首的。但是笔录中的口头传唤的截至时间还填的,或者还有传唤证手续。因此,这种情形都是错误的。对于投案自首和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不能办理传唤手续,公安民警应当在受案登记表中注明案件来源,并在询问笔录中反映违反嫌疑人到案的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4、传唤不通知家属问题。传唤通知家属,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个新的变化,从省厅检查情况看,去年这种问题还比较普遍,基本上每本案卷都存在传唤不通知家属问题,即使通知了也都是后补的。但是,经过一年的运行,可以说现在基层在执法办案中传唤通知家属已经比较规范了,起码从案卷当中能反映出民警能够通过电话或者现场的方式将传唤违法行为人的时间和地点告诉被传唤人的家属。但是,从检查中看,仍然有个别案件不履行公安机关通知家属的程序。我认为,通知家属问题是公安机关的一项义务,也是办案的一项必经程序,实践中,除当场通知的以外,都应当在被传唤人到达公安机关或指定地点后立即通知家属。对于出现不通知家属情形的,我建议各

  位法制员在审核案件过程中要予以指正。特别是对于询问未成年人不通知家属等这类问题,甚至要影响所取证据效力的,要坚决责令纠正。同时,提醒一点,对于扭送和投案自首的违法嫌疑人,询问也是否要通知家属,答案是肯定的。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嫌疑人家属不知其在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也应参照传唤的要求通知被扭送和投案自首的违法嫌疑人的家属。

  5、证人、被害人也适用传唤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在检查中也偶尔发现,比如对证人或者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当中反映:你知道为什么把你传唤来么?这个执法错误,很简单,证人、被害人是不能用传唤措施的,改正这个问题,需要民警在执法工作中要认真,不能马虎。

  6、询问查证时间与询问时间混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从我们检查的情况看,基层民警很多将询问查证时间与一次询问时间混同,这是一个细节问题,很容易被民警忽视。询问查证时间,也就是什么时候是询问查证的开始,什么时候是询问查证的结束。从法律上规定看,询问查证的时间从违法嫌疑人被带至公安机关或指定地点起到询问查证结束,违法嫌疑人可以自由离开公安机关或者指定地点的时间,也就是在询问笔录中间需要由违法嫌疑人自己填写或者在传唤证上填写的时间。而一次询问的时间,就是民警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询问的时间。因此,两个时间的起止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应当重合,甚至是应当有较多时间差距的。因为询问查证不仅包括询问工作,还有其他一些例如违法嫌疑人自己书写陈述、其他调查措施以及对拟作出的处罚进行告知等工作。而且对于多人实施的共同违法案件,我们办案人员做完笔录,往往还需要对同案人员或者被害人进行询问,询问笔录结束的时间一般情况下是应当短于询问查证时间的。但是,从我们

  的检查情况看,民警往往将这两个时间填写的很相近或者相同,这是错误的。建议民警要转变一种观念,对于询问查证超过8小时的,该申请审批的审批,没什么大不了的。

  以上是传唤方面的问题。传唤来了,要进行询问,作询问笔录,那么,在询问过程、案件调查过程中常见的问题有:

  1、询问笔录由一个民警或非询问民警本人签字问题。这个问题是“老生常谈”的问题,在多年的检查当中屡屡发现,但是到现在为止也没有根治这个问题。这个问题,请各位法制员回去进一步督促民警在办案中要注意,提醒民警把自己的活干好就行,不要干别人的工作。同时,我们在检查中也发现部分笔录上的民警签字不是由民警本人签字,而是在执法检查前随便由别的民警签字。对于这个问题,虽然从案卷表面看不出问题,也发现不了。但是,从今年的检查开始,我提醒其他检查人员,对于发现笔录签字比较可疑的,现场让询问民警重新签字,然后比对两个签字是否相同。对于不同的,我们也要直接将案卷交纪检部门追究责任。因为这个问题已经不是执法问题,已经属于篡改笔录问题了。

  2、民警在同一时间交叉询问的现象还时有出现。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也理解基层单位办案民警较少,特别是晚上发生的案件,能够处理案件的民警更少,基本上都是一个民警作笔录。但是法律既然规定要由两个民警调查取证,就必须有两个民警签字。对于在同一时间出现民警交叉询问的问题,就是民警工作不认真,马虎问题。对于这个的证据材料,在复议、诉讼时是失效的,直接就不采信。

  3、询问违法嫌疑人、被害人与询问证人时告知权利时常出现错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享有要求公安民警回避的权利,但是证人没有。法律为什么这样规定,是因为违法行为人、被害人按照诉讼的原理,其两者是诉讼当事人,按照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来讲,其当然享有

  申请回避的权利。但是证人是诉讼参与人,参与人因为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不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但是,我们在检查中,发现部分民警没有理解违法嫌疑人、被害人与证人的法律地位的区别,统统告知其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这是错误的。

  4、对违法嫌疑人陈述的前科情况不进行核实。在民警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询问过程中,按照要求要对其以前是否被公安机关处理过进行询问。有的违法嫌疑人会回答,被处理过,什么时候,因为什么等等。对于违法嫌疑人的这些供述,特别是关于处罚等的前科,我们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很多民警对这些情况不予核实,其实这是案件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是关于从重处罚和呈报劳动教养的条件之一。我想核实这些前科问题,一方面是案件处理过程中一个重要的事实方面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是是否可以呈报劳动教养的一方证据收集问题。建议各位法制员在审核案件时,对这些问题不能放过。

  5、部分案件没有违法行为人身份证明的材料。违法行为人身份证明的材料一般均在案卷的最后,其目的用于证明违法行为人的真实身份以及违法行为人的前科情况,但是因为近两年治安案件的办案程序变化比较大,有时候要求,有时候不要求。因此我们在检查中发现很多案件中,办案民警都对这一要求忽略。其实,身份查询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可能涉及到日后民事诉讼问题,如果违法行为人隐瞒真实身份,办案民警不经核实,一旦进入损害赔偿诉讼,被害人将很难得到赔偿,甚至找不到被告。因此,我们检查要求的是每一个违法行为人的身份都要进行核实,无论违法嫌疑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其中,我们要求对于非本辖区居民的,可以采用电话查询记录的方式进行。对于属于本辖区居民的,可以采取公安数字证书从公安网或者“百城联网”上下载身份证明材料。

  以上是案件调查询问过程中常见问题。同时,案件处理过程中还涉及到一个如何收集证据的问题。那么在收集证据以及强制措施适

  用中也常见有两个问题:

  一是:扣押、登记与先行登记保存的适用错误。

  扣押、登记与先行登记保存是办理治安案件中经常适用的对于涉案财物强制措施。但是,在我们的检查中发现基层民警对于扣押、登记与先行登记保存的适用上,时常出现错误,也就是适用错误。有一起案例:一个派出所查处一家娱乐公司赌博案件,在现场将2台赌博机予以暂扣,并拉回派出所之后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将赌博机作为证据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可以说,这个案件中,派出所将两台赌博机先行登记保存于派出所也是错误的,这种情况下应当适用扣押措施。讲完案例,我们来对照法条解释三个措施之间的区别: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因此,三者是有很大区别的。第一个区别:从适用依据上看,扣押、登记依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先行登记保存依据的是行政处罚法。第二个区别:从适用对象上看,扣押、先行登记保存适用违法嫌疑人的作案工具、违禁品、违法所得等能够作为证据的物品;登记适用的对象是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第三个区别:从保存的地点看,登记、先行登记保存都是将物品、证据由原物品持有人保管。特别是先行登记保存往往是物品较多、无法搬运,采取封存的方式予以保存于原地点。扣押则是将物品放置于公安机关的管理范围内。第四个区别:从是否需要审批上看,扣押、登记都不需要公安机关领导审批,扣押需要办案部门负责人事后确认。而先行登记保存需要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同时,三者还有时限上的区别等等。这些我就不讲了。通过以上的区分,我们可以看出先行登记保存审批程序复杂、保存方式不安全、时限也较短,仅为7天。因此,建议广大基层单位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尽量不要适用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因为即使适用,通过我们的检查情况看一般都是错误的在大多数情况下也都错误了。这里,尽量不适用指的是指治安案件,对于行政案件,还是应当适用的。对于扣押和登记,民警只要掌握是违法嫌疑人的物品就可以扣押,被害人或者第三人的物品就应当登记。同时,在检查中,有的民警提出问题:对受害人合法持有的物品不能扣押,只能登记保存,那么怎么进行物品估价鉴定?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即使需要估价鉴定也要对物品适用登记措施。实践中可以讲物品登记后,将物品借出送到估价部门,待估价部门估价后取回,再还给被害人。

  二是用于证据的复印材料、物证、书证或照片等证据制作不规范,未说明出处,也无提供人。这个问题,我感觉可能是因为民警在长期的办案过程中养成的比较随意的习惯导致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用于证据的复印材料是书证的一种、现场照片、伤情照片等是物证的一种,都必须要说明证据的出处、提取人以及时间的。特别一些案卷,受伤的照片好几张,都挺吓人的,但是这些照片是谁的?怎么来的?均反映不出来。这样的证据,就是不规范的,在诉讼当中,法院将不予采信。

  以上是案件处理过程中常见的一些问题。接下来讲讲案件最后处罚、处理中常见的问题。

  一是关于处罚权限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从法律条文看,内容很简单,也好理解,就是县市区公安局或者公安分局以上的单位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同时,法律还规定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和500元以下

  罚款的处罚决定。那么,对于此条规定,在基层中出现了什么执法问题呢,主要是500元罚款由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履行最终审批权限。表面上这个案件没有什么问题,但是从权限上讲问题大了。如:治安大队作出了拘留处罚、治安大队作出了罚款处罚。对于这个问题,这里,我要讲讲行政授权的概念。所谓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通过行政授权使某一原来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取得了行政主体资格,享有从事某项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治安管理处罚就是典型的行政授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派出所通过法律授权,享有了治安管理处罚的权力。那么对于法律没有授权的单位,如:治安大队就没有治安管理处罚的权力。同时,按照行政程序的原理,由哪一些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就应当由哪一些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审批决定。由县级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就必须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履行最后审批程序,而不能由内设机构的负责人来审批。所以,对于500罚款,派出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处罚。但是治安大队绝对不能进行审批后以县局或区分局的名义作出处罚,也就是审批程序应当与最后处罚决定的机关是相同的。但是,有的基层民警,特别是治安大队长有意见了,说:“我们治安大队和级别和派出所的级别是一样的,都是正科级,凭什么派出所能作出处罚,我们就不能”。对于这个问题,我建议法律怎么规定的,就怎么执行,要不然为什么治安管理处罚法不规定与派出所同级的单位能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呢?而且对于这种严重的执法错误,一旦复议或诉讼,直接败诉。建议以前进行这样审批的部门回去看一看,有没有这样的情况,如果有的话,要积极提醒治安科长,这样的案件应当有局长或者副局长审批,不能由科长审批。

  二是作案工具未依法扣押、收缴。这样的问题,往往在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案件以及盗窃案件

  中比较容易出现。比如:殴打他人案件中殴打他人的木棒以及盗窃案件中的手电、螺丝刀、编织袋等,我们感觉可能因为这些物品价值较小,收缴之后对于解决派出所经费因为起不到作用,所以有的时候民警就将这些东西置之不管,既不扣押、更不收缴。因此,按照法律规定来讲,这些都是错误的,而且是比程序违法还要严重的执法错误。因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第八十九条规定和“第十一条规定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的要求,是不符合的,严格讲,没有讲上述物品扣押、收缴,整个案件的证据也是不充足的,案件也没有处理到位。因此,即使价值不大的物品也应当予以扣押、收缴。如果收缴后不需要随案保存的,且无法拍卖、变卖、上缴财政部门的,可登记后随时销毁。同时,提醒一下,即使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中的作案工具,也要扣押、收缴。不能因为违法行为人没有处罚,对涉案财物、作案工具不处分。

  三是治安案件已经调解,还进行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第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和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也具体简单列举了几种公安机关可以调解的案件范围。因此,可以说,这是为了化解社会矛盾,法律规定的一种调处方法,因为有的时候治安案件发生后,当事人之间自行和解或者有让公安机关调解的愿望,而且公安机关也给予了合理调解。当事人之间不希望公安机关再对对方进行处罚,如果公安机关再进行处罚,反而会激化矛盾。但是,在检查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起因民事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的案卷中,前边的案件处理都比较合

  11法合理,该处罚的处罚了,但是在案卷的最后却有一张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可以说,这个案件就是不应当处罚而处罚了。

  四是案件办理期限超过30日未依法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其中,还规定了鉴定期限不算入办案期限。从检查情况看,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办案超过30日未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批。这里,我们要求派出所办理的案件,如果30日内不能结案的,要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另外,我再明确一点,就是案件在满30日前经审批的案件,如果还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就不用再进行审批。同时,无论案件延长到多长时间,对违法嫌疑人都是可以进行处理的,处罚决定都是合法有效的。

  案件处理或者处罚完毕,需要将处罚进行告知或者送达,这方面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对于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案件,没有当事人的申请。暂缓情形消失后,没有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材料。这个问题,很简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因此,法律条文规定的很明确,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必须要有拟被拘留人的暂缓执行申请,而且必须当事人亲自提出,不可以是其近亲属或者其他人提出。在检查中,我们遇到过部分暂缓执行拘留的案卷中,从头到尾也没有看到当事人的申请书。那么,这就是一个程序违法的案件。同时,在暂缓执行拘留的案件,在复议期和诉讼期限已过,当事人没有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但是案卷中没有关

  12于当事人的任何继续如何处理的材料。那么到底是违法行为人逃跑了?还是公安机关不抓呢?无论什么情形,案卷当中要予以反映和体现。同时,我们在检查当中发现个别胆子比较大的民警故意放纵违法行为人,对于作出拘留处罚的,在暂缓执行拘留后,从卷宗材料中看,反映违反行为人逃跑,公安机关多次抓捕没有抓到。但是,通过材料当中留下的家庭电话,我们打过去竟然是违法行为人本人接的,自己在家玩呢。对于出现这样的案件,我们都要直接移交纪检部门予以追究责任的。

  二是被处罚人拒不交纳罚款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不讲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只说说这样的案件,怎么通过材料在卷宗中予以反映和处理。其实,说到当事人拒不交纳罚款怎么办,我不知道,而且我想公安部可能也不知道怎么办,这个问题,已经是目前全国执法中一个普遍存在而且比较严重的问题,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程序规定》规定了对于不交纳罚款,可以对扣押财物进行拍卖、申请强制执行等,但是这些都没有规定到点子上,因为很多案件往往没有扣押的涉案财物,或者申请强制执行还需要交纳一定费用,对于公安机关来讲负担太大。所以,从我们检查看,很多案件都存在被处罚人不交纳罚款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要求:一是可以由被处罚人提出暂缓申请,由办案单位审批后,决定暂缓执行。或者可以直接由办案民警写出书面材料或情况说明,说明罚款没有执行的原因,也可以算作结案。两种方法都可以。同时,我提醒,对于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办案单位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如果逾期申请的,除非有正常理由外,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予受理。

  三是城市公安分局和派出所的复议机关告知缺项问题。对于城市公安分局和派出所的复议机关告知问题,目前来讲,因为各个执行机关对于法律规定理解的分歧问题,导致目前基层公安机关对于复议

  13权利告知问题把握不好,经常出现错误。有的教材中说,城市公安分局是市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因为其的名称是××市公安局××分局,因此,这样的案件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到市政府或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同样理论,派出所作出的处罚案件,应当告知被处罚人要到分局或分局的同级政府申请复议。但是,通过相关法律规定看,我认为对于派出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告知被处罚人向所属公安局、公安分局或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是正确的,因为派出所是纯粹的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其作出的处罚的复议机关应当是设立派出机构的一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但是对于城市公安分局而言就不完全一样,因为公安机关无论哪一级的,都是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城市公安分局也是区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那么其作出的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应当就是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公安机关。

  最后关于治安案件再讲讲几种常见治安案件的处理:

  一、关于阻碍执行职务的案件需要注意的问题。要注意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常见法律依据引用不全问题。从我们检查看,阻碍执行职务案件多数为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案件,如民警调查处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或者近亲属对民警进行打骂等等。因此,对于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法律依据应当为:第五十条一款和二款,两个依据,而并非仅写一款或者仅写而款。因为仅写一款,就体现不出对违法行为人的从重处罚。如果仅写二款,就更是处罚没有法律依据的问题了。

  二、关于赌博案件如何处理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这是赌博案件处理的法律依据。从省厅检查的情况看,赌博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41、无论赌码大小,一律处罚的问题。这种问题,在我们检查中发现在部分县公安局问题比较多,特别是县里的农村派出所查处的赌博案件中,有不少案件都属于无论赌码大小,都一律处罚。比如:在家中以娱乐为目的采取少量输赢的打麻将,从卷宗反映可以看出最后派出所在检查笔录中反映四五个人总共赌资仅一、两百块钱,甚至个别人员收缴的赌资仅几块钱,我认为公安机关对于这样的案件处理就是错误的,应当属于乱管、乱罚,这样管理和处罚的目的,只能使公安机关与老百姓的距离越来越远。同时,我们要注意“70”条规定的赌博的前提是以营利为目的,那么这种以少量输赢的娱乐为目的的打麻也不应当处理。

  2、赌资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予以收缴。对于这个问题,从检查看,也是非常普遍的。比如:从卷宗中反映××的赌资500元予以收缴。那么对于收缴500元的决定就应当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但是,从卷宗中的检查笔录或者现场笔录看,民警现场扣押的赌资里边反映不出来500元是某某参与赌博的赌资,或者反映不出来500元是某某的,同时,在对某某的询问笔录中也没有询问其参与赌博的赌资多少,仅问什么赌码的大小啊?某某抽不抽红啊?你赌博违不违法啊?什么的,就是不问赌资多少。看完这样的案卷,说实话,我们检查的都着急。因为案卷中收缴500元赌资没有证据支持,是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的。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什么呢?基层民警普遍回答说:我们进去检查的时候,现场非常混乱,所以赌资在这种情况下也很难判断出来是谁的?同时也很难判断出来赌资的数量是多少?那么对于这种情况,我建议民警检查的时候要细致、要认真,要详细制作《检查笔录》或者《现场笔录》,登记参赌人员、收缴的赌资、赌具,赌资要详细逐人分清。同时,在询问笔录中要详细问清赌资多少以对现场检查情况相互印证。确实不能分清的,要在《检查笔录》或者《现场笔录》中注明,开具一份法律文书

  15由所有参赌人共同签名。

  3、抽红等违法所得,经常被“遗忘”,未予以追缴。比如:一个案件,某某在家中设赌,并制定了抽红获利的条件,就是谁赢了一锅,某某要提20块钱,并且参与人员已经打完3锅,某某已经提了60块钱。因此,从性质上可以看出,60块钱就属于违法所得,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2款“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规定,应当予以追缴,而不是将其认定为赌资,予以收缴。

  四、关于卖淫、嫖娼案件。

  1、问明卖淫、嫖娼人员是第几次卖淫、嫖娼,是否有性病;如果对于明知自己有性病而进行卖淫的,就涉及到涉嫌犯罪的问题。

  2、在娱乐服务场所进行卖淫的,还应问明该场所负责人与卖淫人员的关系,该场所是否与卖淫人员有约定,以及安全套、性药等物品的来源,以确认该场所是否存在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对于娱乐服务场所有容留情形的,要区分情况进行助理。一是如果该娱乐场所有营业执照的,要在对该场所的法人代表进行处罚的同时,要同时对场所进行处罚,要下达限期责令整改通知书。二是如果该娱乐场所有没有营业执照的,要在对该场所的经营者进行处罚的同时,要依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同时予以取缔。要注意公安机关在查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娱乐场所有违反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无需转由工商部门取缔。

  3、在出租房屋或他人家中卖淫的,应问明出租人或房主是否明知。双方口供应相互印证。

  164、对于已经给付欠款的卖淫嫖娼案件,对于嫖资,因为性质是违法所得,要注意予以追缴。我曾经看过一个案件,嫖资竟然还返还给男方了。

  五、关于盗窃案件。

  1、有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前科情况,因为盗窃案件的前科情况是呈报劳动教养的重要条件。

  2、对作案工具履行扣押手续,属行为人本人所有、符合收缴条件的,处罚时依法予以收缴。

  3、在一定情况下,被窃物品需由物价部门作出估价鉴定。估价鉴定是区分违法与犯罪的主要证据,也是违法情节的重要体现,但是我们不要求每起盗窃案件都作估价鉴定,但不作估价鉴定的案件必须有证明被窃物品价值的证据,例如要有盗窃物品的小票、发票等等。对于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必须作估价鉴定:

  (1)被窃物品价值有可能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

  (2)当事人对被窃物品价值有异议并提出作估价鉴定申请的;

  (3)办案单位或上级部门认为应当作估价鉴定的。

  4、将可证明被窃物品价值的证据,如购物发票等附卷;查获的所有赃款、赃物应拍照片附卷;被窃物品返还被害人或被害单位的手续附卷。

  5、对于现场可以认定被害人的,可以直接将被盗窃财物返还给被害人,无须进行登记。

  六、关于殴打他人案件

  1、问明是否使用凶器,使用何种凶器,凶器下落;如果一个盗窃案卷已经成卷,但凶器未入卷,而且确实找不到的情况下,我建议在最后规卷时,可以让办案民警出具工作证明,说明凶器等作案工具让违法行为人随手丢掉,多方查找未找到。

  12、要注意四十三条第二款的从重处罚情形。例如:

  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以及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等等。

  3、对于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认识或不知真实姓名的,如果可以的话,最好能进行辩认,并制作辨认笔录。组织辨认时,要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关辨认的规定进行。

  4、如果需要要进行伤害鉴定。对于伤害程序可能要构成轻伤以上以及当事人对于伤害程度可能有异议的,要及时予以伤情鉴定,并将鉴定结论双方告知。鉴定结论为轻微伤的要予以治安处罚,如为轻伤以上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告知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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