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亲”“清”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一篇:构建“亲”“清”的新型政商关系
构建“亲”“清”的新型政商关系
政商关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新情况,是政府和市场、权力和资本相互关系的综合反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必须正确处理好政商关系。2016年全国“两会”期间,总书记用“亲”“清”二字,言简意赅地概括了新型政商关系,为领导干部与企业家的交往提出了明确要求和现实遵循,对于形成健康的政治生态、构建公正的市场环境、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具有重大而现实的意义。
亲商、安商、富商,是政府的应尽之责,也是发展的现实需要,是决胜全面小康的必然要求。为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领导干部同企业家、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交往是经常的、必然的,也是必须的。但这种交往应该为君子之交,决不能搞成封建官僚和“红顶商人”之间的那种关系,也不能搞成西方国家大财团和政界之间的那种关系,更不能搞成吃吃喝喝、酒肉朋友的关系。否则,领导干部就会在“糖衣炮弹”面前落马,就会不自觉坠入危险的“温柔乡里”,走上违法犯罪的歧途。从已查处的案件来看,无论是为儿子未来着想而大肆受贿的刘铁男,还是急不可耐地与房地产大亨搞权钱交易“飞蛾扑火”的王敏,给钱办事、办事收钱、被“朋友”拉下水的廖少华,无不倒在与商人的不当交往之下。可见,把政商关系变成权钱交易的利益同盟,逾越了公与私的界线、法与纪的红线,党员干部就会被侵蚀,党风政风就会被污染。对于企业和企业家而言,畸形的政商关系,容易导致权力寻租,或许一些企业和个人一时会从不公平竞争中获益,但靠此发财的企业绝不可能长久。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一些腐败案件看,一些涉案企业尽管曾经风光一时,但最后都水落石出,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经营陷入困顿,企业家被追责,甚至沦为阶下囚,代价巨大。这是政商关系不清的危害。政商关系“不亲”,其危害也不可小觑,这些年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当前,一些领导干部缺乏对政商关
系的正确认识,对正常的政商往来顾虑重重,甚至做“冷面人”,对民营企业家的正常来访,如临大敌,避而不见,或者表面上客客气气,实际上搞“缓作为”“软拒绝”“打太极拳”,由以前的“脸难看、门难进”,变成了“饭不吃、礼不收、事不办”,对民营企业的正当要求置若罔闻,对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不予保护,直接恶化了当地的营商环境。这些干部躲商、惧商甚至抑商,给正常政商关系蒙上了一层阴影,耽误了发展,延误了机遇,后果同样严重、影响同样恶劣。
总书记提出政商关系要“亲”“清”,充满了辩证法的深刻性,针对时弊,抓住了问题的关键,开出了对症的药方。构建“亲”“清”关系,对政商双方都是一场新的考试,需要领导干部和民营企业家同向发力、各守其志、合力推动,真正做到各安其道又并行不悖,有交集而无交易。对领导干部而言,“亲”就是要坦荡真诚地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特别是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的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多关注、多谈心、多引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真心实意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清”就是同民营企业家的关系要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对民营企业家而言,“亲”就是积极主动同各级党委和政府及部门多沟通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满腔热情支持地方发展;“清”就是洁身自好、走正道,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企业经营遇到困难和问题时,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和解决,如果遇到政府工作人员故意刁难和不作为,应当向有关部门举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实际上,“亲”“清”的政商关系并不像某些党员干部与社会舆论所认为的那样难以把握与践行。“全国优秀县委书记”“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廖俊波同志,在干事创业、真诚坦荡中很好诠释了“亲”“清”二字。一方面,他真心与企业家交朋友,为他们排忧解难。廖俊波把“接待真心真意、交流专业专注、服务贴心用心”作为招商“秘诀”。有外地客商来,他必亲自赶到车站、机场迎送,亲自陪同、讲解、考察。甚至就连投资商的父母生病,都要帮带着去医院。对于当地的企业家,他也敢于当“肝胆”,做朋友。当农民企业家刁
桂华,因遭人构陷,企业陷入生死劫之际,他冒着大雨到企业了解情况,帮着一起想办法,克服困难,企业很快起死回生。这不就是“亲”吗?但另一方面,廖俊波始终坚持“君子之交淡如水”的原则。面对刁桂华过春节送上的一只表心意的土番鸭,他笑着谢绝了。他不仅严格要求自己“清”,对于家人也时时提醒,多次和妻子说,咱清清白白做人,就可以安安稳稳睡觉。廖俊波的言行不就鲜明地诠释了一个党员领导干部处理政商关系的“亲”与“清”吗?我们党员干部,应该以廖俊波为榜样,以无私的情怀、担当的精神,自觉履职尽责,以“亲”激发起发展的勃勃生机,以“清”保持好共产党人的良好形象。
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对于企业家而言,也肩负着义不容辞的责任。首先要清醒认识到,反腐败是大势所趋,试图通过在政府官员中寻找“保护伞”,通过寻租,以行贿换资源、求发展成本太大、风险太高,不是企业发展的长久之策和光明大道。企业家要自设底线,树立“底线意识”,明确法律的“高压线”不能碰,道德的“警戒线”不能违,要勇于放弃眼前需要通过权力寻租获得的短期利益,追求长远利益,确保企业的长远发展。同时,要专注发展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练好真功夫,以过硬的业务和服务赢得市场,而不要靠邪门歪道找出路。企业只有自爱才能保安全,只有自强才能真发展。
构建新型的政商关系,关键还是要靠改革。一方面,要以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用清单管理推动减权、规范用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把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交给市场,把政府不该管的事交给市场,让市场充分发挥作用,努力消除寻租腐败机会,从源头上防止围绕“权”和“钱”滋生的腐败。另一方面,要通过改革建章立制,通过制度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要规范企业依法经营和诚信经营的基本制度建设,引导各类企业把守法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要尽快推出领导干部权力责任清单制度,厘清责任边界,明确责任内容,以督促检查倒逼干部干事,干成事,并干净干事。要出台奖励“为官有为”的制度规定,激励干部主动帮助企业家跨越市
场的冰山、融资的高山、转型的火山,科学细化量化政策措施,积极化解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问题,让企业真正从政策中增强获得感,激发发展的生机活力。
如果说强力反腐是“破”,那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就是“立”。面向未来,我们要树立反腐败永远在路上的思想,坚持反腐败劲道不松,力度不减,净化政治生态,净化经济发展环境,让党风政风社风民风更加清朗,把扭曲的政商关系扭回来,让“亲”“清”的新型政商关系在反腐败的强大助力下牢固地“立”起来。
责任编辑:刘玉成
第二篇: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作者:方世南《光明日报》(2018年08月29日06版)
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总书记将新型政商关系概括为“亲”“清”两个字,体现了从政治生态与商业生态有机联系的角度,统筹谋划整体优化执政环境和市场环境的系统性思维和协同性思维,对于铲除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腐败温床,推动形成政治清明、政府清廉、干部清正的政治生态和透明、法治、公正、高效的商业生态,营造遵纪守法和崇德向善的良好社会风气,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需优化政治生态与商业生态
政商关系是在党政部门与企业互动中形成的一种既普遍而又特殊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将政治权力和行政资源与经济利益和市场行为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复杂社会关系。政商关系如何,直接反映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影响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政治生态以及企业文化和市场秩序,决定政治环境和市场环境的优劣和发展趋势。
优化政治生态与商业生态是由政商间的内在联系决定的,是从政治社会化视角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要求。从社会有机体视角看,政商是一个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共生体。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塑造着执政党的执政环境,对执政党和政府端正文化价值观、培育政治文明
和行政文明、推进服务型政党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具有重大意义。这种政商关系也直接塑造着企业环境和市场环境,有助于端正企业经营文化价值观、加强企业管理以及促进企业发展战略实施和提高经营绩效。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是促进政治生态和商业生态优化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是促使政府权力得到有效规范约束和市场充满发展活力的重要基础,也是斩断政商之间的权钱纽带和利益交换链条,铲除腐败赖以滋生的温床,促进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根本好转,推动当代中国社会走向整体文明进步的重要推动力。
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价值目标和科学定位,体现了优化政治生态和商业生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需要以全面净化、双管齐下的力度,以同频共振、同向发力的举措,使政治生态和商业生态得到整体好转,实现政、商相互信任、相互促进、互帮互助、合作共赢,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在政商领域取得显著成效。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针对的是不健康的政商文化生态、政商制度生态和政商法治生态,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
政商文化生态对政商生态起支配和决定作用。人们的所有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文化价值观支配下进行的,而一定的文化价值观都是对一定的社会现实特别是经济现实的反映。有一些官员在权力本位和金钱本位的文化价值观驱使下,与商界进行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形成不正当的利益交换链条,导致政商勾结的腐败现象。而一些不法商人为了赢得更多的利益,与官员称兄道弟,投其所好,请客送礼。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就要在纷繁的物质利益面前,做到君子之交淡如水。
制度是对政商关系的刚性规范,科学的制度设计和制度执行力建设是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举措。目前,相关制度已比较完备,但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还有待进一步发挥。藐视制度、规避制度约束、搞制度变通、打制度擦边球等现象,使制度无法产生严格约束力。其主要原因在于,政商遵章守纪意识淡漠,制度存在着一些可钻的空子。必须进一步加强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建设。
与此同时,一些政商人士缺乏对法治的敬畏之心,缺乏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习惯,法治的严肃性、权威性黯然失色。必须用法治规范权力,规范服务,规范管理,做到秉公用权、阳光施政、清廉务实为民。用法治规范市场,规范资本,规范企业竞争,使企业做到合法经营。
优化政治生态与商业生态的发力点
在优化政商文化生态上发力。文化生态是政商生态的软件系统,优良的政商文化生态表现为优良的政府行政文化和企业文化。政商双方都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文以载道、以文化人、以文会友、相敬如宾、公私分明、洁身自好的文化价值观,要大力营造崇尚法治、遵从法治、认同法治、信守法治和维护法治的文化氛围,推动形成遵纪守法、光明磊落、敬业奉献、廉荣贪耻的优良政商文化生态,并将其内化为政商双方的道德良知和行为遵循,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精神力量。在先进政商文化引领下促进政治生态和商业生态优化。
在优化政商制度生态上发力。政商生态出现问题与制度设计不合理以及对制度缺乏执行力密切相关。要进一步推动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朝着科学化、程序化、合理化方向发展,促进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市场经济制度和各项管理制度更加公正合理,形成良好的政商制度生态。要通过制度创新,加速政府行政体制改革
和政府职能转变,有效遏制权力暗箱操作、政商利益输送等腐败现象。以科学合理的制度消除权力设租和寻租空间,打破政商之间结成的不正当的利益共同体。要加强企业财务、审计、文化制度建设,促进企业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管理,切实做到以严密规范的制度管人、管事、管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较为有效的制度约束规范。政商双方要树立强烈的制度执行意识,自觉遵守制度,使制度真正地硬起来,发挥规范和约束作用。同时,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制度执行监察力度,严肃查处行贿受贿、权力与利益交易等腐败行为,严厉惩处违反法规制度的不法商人和贪腐官员,使制度的高压线在净化不正当的政商关系上产生强大的威慑力。
在优化政商法治生态上发力。优良的政治生态和商业生态需要政商双方都要自觉地守法,要将法治作为思维方式、工作规范和行为遵循,在法治框架下建立政商之间平等合作互助共享的融洽关系。进一步健全法律规范体系,进一步完善规范执法环境,建立公正合理的司法环境,使政商双方都能敬畏法律。要努力营造法律红线不能碰,纪律底线不容踩,政策规定不可逾,道德高线不许丢的政治生态和商业生态氛围。使政府和企业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增强法治意识,培育法治文化,形成学法尊法守法护法的习惯。要有效地监督、约束和规范政府权力和企业家权力,构建政府官员和企业家互动监督机制。要通过实现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企业信息公开,使权力始终在阳光下运行。
(作者:方世南,系苏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江苏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苏州大学基地研究员)
第三篇: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办法
某区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加快建设新时代的新xx,不断开创京津保地区率先联动发展新局面,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商关系,是指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含个体工商户)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新型政商关系是“亲”和“清”的政商关系。“亲”是指政商之间要坦荡真诚接触交往,公职人员要积极主动为企业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企业要遵纪守法搞经营,满腔热情谋发展。“清”是指政商关系要清白,光明磊落,公私分明。公职人员与企业有交往但不能搞交易,有联系但不能谋私利,既防止“亲”而不“清”、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又防止“清”而不“亲”为官不为、拒商远商。
第二章
优化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
第四条全面落实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各项政策。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细化相关配套措施,保持政策稳定性、连续性。
第五条
公平公正对待非公有制企业。不得制定针对非公有制企业显失公平的规章制度、不得设置排除非公有制企业市场准入的内部操作标准、不得在政府采购招标中和PPP项目等项目文件中,列示歧视性条款、不得提出与项目无关或过高的资质和业绩要求,不得作出实质上排除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进入的行为。着力做到“四个保障:
保障非公制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
保障非公制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保障非公制企业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保障非公制企业在项目审批(备案、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等方面一视同仁。
第六条
贯彻落实“双创双服”服务理念,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多证合一”扩容升级,放大“一枚印章管审批”效应,落实“两个代办”升级版,让企业办事最多跑一次。
第七条
健全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企业“五个一”机制,每位区领导联系1家以上重点企业,定期召开企业恳谈会,持续创优营商环境,帮助企业解决发展难题。领导联系帮扶企业责任清单定期在适当范围公开。第八条充分发挥区长电子信箱、短信平台、广播、电视政府工作简报等线上线下媒体作用,宣传和解读扶持企业的政策,解答企业疑问,广泛收集企业意见。对企业诉求属于本级办理的限时办结、需要上报的限时报出、不能办理的限时告知。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与工商联、商协会、非公有制企业定期沟通互动机制,作出涉及企业重大利益的决策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和相关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意见。
第十条
凡是各级政府向企业承诺事项、与企业的合同契约都要建立统一的备忘录,逐项登记备案,并在适当范围公开。非公有制企业财政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批、评审结果应由项目主管部门公开。
第三章
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第十一条
各级司法、执法、执纪机关要严厉打击侵害企业家合法权益、影响企业发展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黑恶势力阻挠施工等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企业信誉的负面影响。
第十二条
各级司法、执法、执纪机关在查办案件中,要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采取人身强制措施,着力改进办案方式方法,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不得违法冻结企业账号、查封企业账册、堵塞资金流通渠道、发布影响企业声誉的信息以及作出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自觉遵崇法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维护司法权威。要做到“三个积极”
(1)对于司法机关受理非公有制企业提起的行政、民商事诉讼案件要积极关注配合。
(2)对于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要积极支持配合。
(3)对于司法机关的案件审理判决要积极依法履行。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在诉中诉后滥用行政权打击报复诉讼
方,社会影响恶劣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准则
第十四条
支持政商正常交往。按照干部管理杈限和工作职责要求,公职人员经分管领导书面批准,可以参加符合下列“三种情形”的涉企公务活动;
(1)可以邀请行业协会、商会和企业人员通过工作餐的形式商讨工作;
(2)可以受邀参加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及企业举办的年会、茶话会,成立大会等旨在交流信息、听取意见、推动发展的公开商务活动,不得参加抽奖,不得参加与公务无关的其他活动。
(3)可以参加活动组织方统一安排的、不超过当地公务接待标准的餐叙,不得在工作时间内饮酒。
第十五条
建立政商交往“负面清单”。公职人员在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要以法律法规、党纪政纪为准绳,严格遵守下列“七项要求”:
(1)不准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红包、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财物;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邀请,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高消费娱乐场所或者接受旅游、健身、文化等活动安排,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2)不准由企业及其负责人支付应由单位或者个人及其配偶、子女负担的费用,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企业及其负责人筹资、借款、借物,以提供中介服务为名向企业及其负责人收取费用或者其他好处。
(3)不准违反规定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任高级职务或者挂名领取薪酬,以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参股或者持有非上市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4)不准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特定关系人在管辖区域或者影响范围内的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滥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为企业及其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干预和插手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妨碍企业健康发展,玩忽职守,损害企业合法利益。
(6)不准对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在市场准入、招商引资、政府采购、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工商管理、税收征管、金融贷款以及财政补贴等环节吃拿卡要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
(7)不准在政商交往中有其他违反党纪、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交往中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应当事先报告或者主动申请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有关机关应当根据规定直接作出回避决定,拒不回避的按照规定处理。
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在与各级机关单位及公职人员交往中,严格遵守“六项要求”:
(1)不得给予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资产,或者为上述人员代持企业股份及其他资产。
(2)不得为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理财。
(3)不得以赌博或者其他形式向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
(4)不得为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挂名领薪,或违规安排离职辞职下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到企业任职。
(5)不得拉票贿选,以不正当手段谋取政治荣誉和职务安排。干预和影响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干部人事任免、公共决策公务执行等。
(6)不得对公正执法的公职人员进行恶意打击报复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五章
强化执纪监督问责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担负起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担负起监督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进一步加强对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政商交往活动的监督,突出“关键少数”,强化自律和服务意识,坚持抓早抓小,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提醒纠正。第十七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充分利用手机短信平台、微信、网络、信函,电话等接受群众举报,对涉及官商勾结、为官不为等问题线索的实名举报,优先办理、100%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综合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从严查处以下“五类行为”:
(1)从严查处主动设置障碍、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的行为;
(2)从严查处工作态度恶劣,对企业正当合理诉求置若罔闻,不予解决的行为;
(3)从严查处因服务意识不强、工作能力不足、政策水平不高导致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行为;
(4)从严查处在市场准入、项目审批、市场监管、金融贷款、财政补贴等环节吃拿卡要的行为;
(5)从严查处作风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涉企单位,开展专题明察暗访,加大曝光力度和频率。
第六章
建立激励惩戒机制
第十九条
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工商联、商协会等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涉企政策宣传活动,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深入开展以“守法诚信、坚定信心”为重点的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推进企业廉
洁文化建设,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廉洁自律教育,提升反腐倡廉意识。
第二十条
扎实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综合评价工作,对于诚信经营、廉洁记录良好的企业,在资金,项目支持和企业负责人政治荣誉、政治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推进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建设,完善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和不廉洁企业及其负责人“黑名单”制度。对有失信、不廉洁,围猎或拉拢腐蚀公职人员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对其进行“三个限制”:
(1)限制其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招投标等经济活动;
(2)限制其申请财政补助、申请贷款、参与社会团体登记等资格;
(3)限制其在行业商协会、社会团体的任职资格,在相关规定期限内不得授予各类荣誉或进行政治安排。
第七章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容错提出、受理、审议、界定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
(1)把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2)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3)为推动发展中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打消干部服务企业的顾虑,营造支持改革、宽容失误、鼓励担当的良好氛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职人员与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与非
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关系,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篇: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承诺书
**乡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承诺书
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打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经济生态,推动**乡又好又快发展,特做出如下承诺:
一、坚持优化效能,提高服务。全面落实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办事流程,提高综合服务效能。
二、坚持担当负责,积极作为。按照业务分工和岗位职责要求,积极履责,勇于担当,敢于负责,靠前服务,努力克服庸懒散软、为官不为、尸位素餐。
三、坚持重商亲商,文明服务。牢记发展至上、企业至上,重商亲商安商护商,积极帮助企业解决问题,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四、坚持来往有度,君子之交。正确处理政商关系,做到官商两道、清水之交,边界清晰、按规执行,有交集没有交换,有交往没有交易,共同谋事,相安无事,防止官受商诱、官因商变、官为商毁。
五、坚持道德高线,纪律底线。崇文尚德,修身正已,洁身自好,勿忘初心;守纪律、讲规矩、知敬畏,不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不吃拿卡要、失职渎职,不乱收费、乱罚款,坚守纪律底线。
六、坚持言出纪随,接受监督。言必行、行必果,谨记承诺,积极践行,并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承诺人:
第五篇: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不能少了“明白纸”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不能少了“明白纸”
4月22日,广东省委、省政府批准同意《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实施。对此媒体争相报道,党员干部和民营企业更是拍手称好,认为这是“一份厚礼”、“一场及时雨”、“一颗定心丸”。
这是一份很接地气的《意见》,重在解决问题,重在指导实践,全面列出了政商交往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能做什么、不
能做什么、怎样形成“亲”“清”社会环境、怎样监督等关键问题一目了然、明明白白,将“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理念落实在了可操作层面。
广东处在改革开放前沿,党员干部面临的考验和诱惑较多,政商关系一度出现了一些不良现象。近年查办的大量案件显示,一些不法商人与腐败官员互“傍”互“益”,搞权钱交易,形成“利益共同体”,“隐蔽腐败链”,使政商关系走入了庸俗化、畸形化。这种政经关系虽然能形成表象上的繁荣,但是对民众、社会、市场和国家都贻害无穷。
随着反腐向纵深推进,一些官员则以政策、纪律为借口,谈商色变,“清”而不“亲”,对企业发展的支持服务避重就轻、漠不关心。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也把握不准尺度,在需要政府、干部支持时得不到帮助指导,感到一筹莫展。
很显然,上述两种政商关系都是极端的,不健康的。当前,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需要政商关系迅速回归到正常轨道。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迫在眉睫,而出台相关指引规范也势在必行。
此次广东《意见》的出台,做足了前期调研,并向各地级以上市纪委监察局、省直各单位以及省工商联等67家单位征求了意见,委托省工商联向有代表性的24家非公企业和64家省商会协会广泛征求了意见,根据155家单位反馈的意见建议进行修改。有了这份指导性非常强的“明白纸”做参照,无论领导干部还是民营企业主,只要坦荡真诚地接触沟通,只要洁身自好、心中有戒、不含杂念地交往互动,广东的政商关系新生态环境将会大大改观。
古人云,“高飞之鸟,易死于食;深潭之鱼,易死于饵。”为官发财本应两道,官员要明白这一点,企业也要明白这一点。广东正在深化改革的大路上高歌前进,反腐败和经济建设不可偏废,还需要政商各界心怀“明白纸”,恪守规矩、坚定信念,携手共建。
构建既“亲”且“清”的新型政商关系□□邓□林政商关系既是一个老话题,也是一个为政者必须作出回答的时代命题。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既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廓清边界、干净干事提供了重要遵循,也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指明了方向。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和弘扬企业家精神等新的重大论述,对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施知晓少、认同度低、受益不足的情况。政务服务效能有待提升。涉企部门窗口服务总体是热情的,但仍存在一定程度的“门好进、脸好看、事难办”和“清而不亲”现象。一些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流动性较大,经验主义、应付思想较多,责任意识、效能意识较淡,专业素养、政策水平跟不上时代和发展需要,企业“往返跑动”的现象时有发生。平等尊重关系尚未形成。个别涉企部门存在对政策选择性执行的情况,政府的承诺有时还兑现不了。本土企业与招商引资企业、存量企业与增量企业、规上企业与中小企业有时难以执行同样政策,无法享受同等待遇。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有时会遇到不少体制性和政策性障碍,部分实施细则门槛设置过高,公平开放的市场竞争环境还没有完全形成。由于当机关作风建设仍需加强。在政商交往中,前禁止性规范较多,指引性规范较少,特别是高压反腐之下,有些官员干脆舍“亲”而保“清”,产生了相当程度的懒政和怠政问题。在一些部门,有的干部对容错机制把握不准,做起事来容易畏首畏尾、过度谨慎、怕担责任。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需关注的问题当前,政商关系总体健康有序,但政商两界中少数公职人员和民营经济人士存在对中央八项规定以及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等政策的理解偏差和执行偏差,对新型政商关系的认识不够精准,在双方交往“度”的把握上存在担心“越界”而“远离边界”
的情况,因此产生了一些影响“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构建的问题。对政府行政审批改革亟需深化。不少企业反映,的交叉管理模式难以适应,虽然不少地方政务服务中心做到了“一站式”受理,但有的地方权力没有下放,大厅窗口人员多为“收发员”,审批中的各种要件、程序和环节依然繁琐,需要耗费企业大量财力和精力,导致企业延误甚至错失了市场机遇。政策信息公开不够及时。绝大多数涉企部门的工作内容和事项基本实现了网上办公,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涉企部门与企业面对面接触的频率,由于一些政策措施没有完全打通“最后一公里”,存在企业对政策措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着力点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正确处理好权力和资本、政府和市场、官员与企业家之间的http://www.qunzh.com4THINK?TANK?||?智库报告关系,政商两界做到亲不逾矩、清不远疏,双向通畅、界限分明、有为有畏,是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义所在,需从五个方面着力:一是坚持以法治为根本支撑。有了安全、公平、稳定的法治环境,政商交往就有了前提、有了底线、有了原则。要坚持法治至上,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都应在法治框架下来明确和实施。作为领导干部,要把崇法守法作为从政为官之本,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责任必须为。作为企业家,要把守法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基,做到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二是营造开放平等市场竞争环境。尽可能消除体制性障碍,放宽市场准入,打破行政垄断,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杜绝不正当竞争。党员干部不能以局部或个人利益来决定相关政策的执行与否,企业家应按政策规定办事,在政策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任何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打政策“擦边球”、钻政策“漏洞”的行为,都不利于企业的成长、市场的健康。三是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构建新型“亲”“清”政商关系,政府要正确处理好权力与市场、权力与企业的关系,依法行政、信守承诺,与企业公开透明地打交道,杜绝权力运用的随意性。同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切实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确保权力行使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四是建立健全容错免责机制。针对部分领导干部及具体经办人员不敢为、不愿为的情况,要建立健全容错免责机制;对在服务企业发展、推进改革创新中,因经验缺乏出现的一些非主观的失误,要同明知故犯、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握好执纪执法的政策界限。五是加强机关队伍作风建设。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增强服务企业意识摆在涉企部门作风建设的突出位置,注重从企业感受最直观、体会最深刻、见效最直接的领域抓起,强化规范管理,完善监督机制,注重工作实效,切实为企业发展减负担、为经济社会增活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具体举措抓经济不可能不与企业打交道,不可能不和企业家们交往。但是,有交集不能有交换,有交往不能有交易。坚持“亲”字当头,真心实意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坚守“清”字托底,时时刻刻保持关系清白,才能逐步52017·24构建起既“亲”且“清”
的新型政商关系。有效推动党群组织向企业延伸。当前不少民营企业党群组织建设相对缺乏,应对有条件的企业指导建立健全,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探索建立联建机制,从而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党在新形势下的基层工作覆盖面,不断夯实共同思想政治基础,有效增强民营企业家及广大民营企业职工群众的归属感,充分发挥党群组织对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促进作用。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力度推行“不见面审批”制度,探索政务服务从“一站式”受理向“一窗式”办理转变,切实将“放管服”改革推向纵深。优化审批权配置,解决多头审批、重复审批问题,创新审批方式,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审批服务。积极探索企业投资项目信用承诺制,变“先批后建”为“先建后验”,变事前审批为事中事后服务监管,变部门审批把关为企业信用约束,有效推动项目早落地、早投产、早达效。适时出台政商交往正、负清单。分别从公正平等对待非公有制企业、落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和畅通非公有制企业诉求渠道等方面,列出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既鼓励涉企部门主动服务企业、民营企业积极融入改革发展大潮,同时也限定政府的活动边界、明晰企业的活动范围,防止“勾肩搭背”和“谈商色变”两种错误倾向,坚决不为权力寻租提供空间,不为腐败滋生提供土壤。及时公开各类政策文件信息。各涉企部门要及时把握民营经济发展动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涉企政策宣传活动,探索建立统一、便捷、系统性的民营企业政策文件信息发布和解读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行业动态等信息,不断扩大政策宣传的范围和影响,切实做到广而告之、应知尽知。进一步完善领导联系企业制度。健全完善党政、人大、政协领导与企业经常性沟通联络机制和各有关部门与企业交流机制,定期开展座谈交流,解读政策、掌握情况、共商对策。对民营企业家多关注、多引导、多扶持,加强对企业的精准服务,同时也要引导广大企业家与党委政府及涉企部门多沟通、多交流,共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策(作者系南京市浦口区政协主席)
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办法
某区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加快建设新时代的新xx,不断开创京津保地区率先联动发展新局面,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商关系,是指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含个体工商户)之间
的关系。
第三条新型政商关系是“亲”和“清”的政商关系。“亲”是指政商之间要坦荡真诚接触交往,公职人员要积极主动为企业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企业要遵纪守法搞经营,满腔热情谋发展。“清”是指政商关系要清白,光明磊落,公私分明。公职人员与企业有交往但不能搞交易,有联系但不能谋私利,既防止“亲”而不“清”、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又防止“清”而不“亲”为官不为、拒商远商。
第二章
优化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
第四条全面落实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各项政策。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细化相关配套措施,保持政策稳定性、连续性。
第五条
公平公正对待非公有制企业。不得制定针对非公有制企业显失公平的规章制度、不得设置排除非公有制企业市场准入的内部操作标准、不得在政府采购招标中和PPP项目等项目文件中,列示歧视性条款、不得提出与项目无关或过高的资质和业绩要求,不得作出实质上排除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进入的行为。着力做到“四个保障:
保障非公制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
保障非公制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保障非公制企业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保障非公制企业在项目审批(备案、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等方面一视同仁。
第六条
贯彻落实“双创双服”服务理念,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多证合一”扩容升级,放大“一枚印章管审批”效应,落实“两个代办”升级版,让企业办事最多跑一次。
第七条
健全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企业“五个一”机制,每位区领导联系1家以上重点企业,定期召开企业恳谈会,持续创优营商环境,帮助企业解决发展难题。领导联系帮扶企业责任清单定期在适当范围公开。第八条充分发挥区长电子信箱、短信平台、广播、电视政府工作简报等线上线下媒体作用,宣传和解读扶持企业的政策,解答企业疑问,广泛收集企业意见。对企业诉求属于本级办理的限时办结、需要上报的限时报出、不能办理的限时
/告知。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与工商联、商协会、非公有制企业定期沟通互动机制,作出涉及企业重大利益的决策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和相关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意见。
第十条
凡是各级政府向企业承诺事项、与企业的合同契约都要建立统一的备忘录,逐项登记备案,并在适当范围公开。非公有制企业财政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批、评审结果应由项目主管部门公开。
第三章
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第十一条
各级司法、执法、执纪机关要严厉打击侵害企业家合法权益、影响企业发展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黑恶势力阻挠施工等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企业信誉的负面影响。
第十二条
各级司法、执法、执纪机关在查办案件中,要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采取人身强制措施,着力改进办案方式方法,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不得违法冻结企业账号、查封企业账册、堵塞资金流通渠道、发布影响企业声誉的信息以及作出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自觉遵崇法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维护司法权威。要做到“三个积极”(1)
/对于司法机关受理非公有制企业提起的行政、民商事诉讼案件要积极关注配合。
(2)对于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要积极支持配合。
(3)对于司法机关的案件审理判决要积极依法履行。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在诉中诉后滥用行政权打击报复诉讼方,社会影响恶劣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准则
第十四条
支持政商正常交往。按照干部管理杈限和工作职责要求,公职人员经分管领导书面批准,可以参加符合下列“三种情形”的涉企公务活动;
(1)可以邀请行业协会、商会和企业人员通过工作餐的形式商讨工作;
(2)可以受邀参加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及企业举办的年会、茶话会,成立大会等旨在交流信息、听取意见、推动发展的公开商务活动,不得参加抽奖,不得参加与公务无关的其他活动。
(3)可以参加活动组织方统一安排的、不超过当地公务接待标准的餐叙,不得在工作时间内饮酒。
第十五条
建立政商交往“负面清单”。公职人员在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要以法律法规、党纪政纪为准绳,严格遵守下列“七项要求”:
(1)不准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红包、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财物;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邀请,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高消费
/娱乐场所或者接受旅游、健身、文化等活动安排,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2)不准由企业及其负责人支付应由单位或者个人及其配偶、子女负担的费用,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企业及其负责人筹资、借款、借物,以提供中介服务为名向企业及其负责人收取费用或者其他好处。
(3)不准违反规定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任高级职务或者挂名领取薪酬,以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参股或者持有非上市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4)不准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特定关系人在管辖区域或者影响范围内的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滥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为企业及其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干预和插手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妨碍企业健康发展,玩忽职守,损害企业合法利益。
(6)不准对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在市场准入、招商引资、政府采购、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工商管理、税收征管、金融贷款以及财政补贴等环节吃拿卡要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
(7)不准在政商交往中有其他违反党纪、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交往中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应当事先报告或者主动申请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有关机关应当根据规定直接作出回避决定,拒不回避的按照规定处理。
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在与各级机关单位及公职人员交往中,严格遵守“六项要求”:
(1)不得给予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资产,或者为上述人员代持企业股份及其他资产。
(2)不得为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理财。
(3)不得以赌博或者其他形式向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
(4)不得为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挂名领薪,或违规安排离职辞职下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到企业任职。
(5)不得拉票贿选,以不正当手段谋取政治荣誉和职务安排。干预和影响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干部人事任免、公共决策公务执行等。
(6)不得对公正执法的公职人员进行恶意打击报复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五章
强化执纪监督问责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担负起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担负起监督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
/条例》等党内法规,进一步加强对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政商交往活动的监督,突出“关键少数”,强化自律和服务意识,坚持抓早抓小,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提醒纠正。第十七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充分利用手机短信平台、微信、网络、信函,电话等接受群众举报,对涉及官商勾结、为官不为等问题线索的实名举报,优先办理、100%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综合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从严查处以下“五类行为”:
(1)从严查处主动设置障碍、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的行为;
(2)从严查处工作态度恶劣,对企业正当合理诉求置若罔闻,不予解决的行为;
(3)从严查处因服务意识不强、工作能力不足、政策水平不高导致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行为;
(4)从严查处在市场准入、项目审批、市场监管、金融贷款、财政补贴等环节吃拿卡要的行为;
(5)从严查处作风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涉企单位,开展专题明察暗访,加大曝光力度和频率。
第六章
建立激励惩戒机制
第十九条
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工商联、商协会等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涉企政策宣传活动,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深入开展以“守法诚信、坚定信心”为重点的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推进企业廉
洁文化建设,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廉洁自律教育,提升反腐倡廉意识。
/第二十条
扎实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综合评价工作,对于诚信经营、廉洁记录良好的企业,在资金,项目支持和企业负责人政治荣誉、政治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推进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建设,完善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和不廉洁企业及其负责人“黑名单”制度。对有失信、不廉洁,围猎或拉拢腐蚀公职人员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对其进行“三个限制”:
(1)限制其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招投标等经济活动;
(2)限制其申请财政补助、申请贷款、参与社会团体登记等资格;
(3)限制其在行业商协会、社会团体的任职资格,在相关规定期限内不得授予各类荣誉或进行政治安排。
第七章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容错提出、受理、审议、界定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
(1)把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2)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3)为推动发展中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打消干部服务企业的顾虑,营造支持改革、宽容失误、鼓励担当的良好氛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职人员与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
/人、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关系,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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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思考
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是近年来越来越受到关注的一个议题。亲清的含义是亲近和清廉,新型则强调与以往老式政商关系有所不同。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更是当今时代背景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要求。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一、政商关系存在的问题
政商关系的存在是客观的事实,但政商关系如何建立和管理就成为了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目前,政商关系存在如下问题:
1.关系不够透明,许多政商关系都是不公开的,导致外界对这些关系的真实性存有很多疑虑。
2.关系搞权钱交易,许多政商关系是建立在互相利用、取得不正当利益的基础上的。
3.关系存在不公平竞争,由于政商关系的存在,容易导致资源分配的不公平,损害公平竞争的环境。
以上问题都是需要我们思考如何解决的。
1.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透明度机制
要建立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必须先进行制度建设,明确政商关系的功能、性质、范围和适用的制度规范。同时,建立透明度机制,使政商关系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建立和维护。政商关系的公开透明,不仅是给社会带来了对政商关系的信任和认可,同时也起到了监督作用。
2.规范行业竞争
在建立透明度机制的同时,还应该规范行业竞争,建立公平竞争的环境。政商关系虽然是一种必要的关系,但不应影响行业竞争的公平性。只有规范行业竞争,才能保证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平等的角色,也才能看到真正的市场价值。
3.强化价值导向
政商关系本质是一种合作关系,而合作的价值是有价值的。我们应该加强政商关系的价值导向,使之符合社会价值,真正服务于社会发展。政商合作应该以中长期合作为主,以利息分配为辅,致力于共同发展。
4.加强监督管理
政商关系是必要的,但只要涉及到利益,都需要加强监督管理。如通过建立政府监督机构、企业开放性机制,以及在互联网上建立透明化信息数据库等方式,加强对政商关系的监督管理。
当前,建立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实践正在进行中。下面以“中欧班列”为例进行阐述。
“中欧班列”是中欧执政领导人提出的构建中国与欧洲间陆路桥梁的桥梁工程。为了使“中欧班列”做大做强,中国政府以及国内企业给予了积极支持。一方面,中国政府加快中欧货运铁路建设进程,以推进中欧班列的运行和发展;另一方面,中国有很多企业也加入了中欧班列运行的队伍,其中有一些是跨国出口贸易企业,有一些是国内人民群众的“老百姓的家公司”,这些企业已经成为中欧班列的主要运营商,为中欧班列的运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总之,建立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是一个需要长期推行的过程。只有通过建立透明度机制、规范行业竞争、加强价值导向、强化监督管理等措施,才能够实现政商关系的真正发展。同时,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注重政商合作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以实现互惠共赢、共同发展的目标。
构建“亲”和“清”的新型政商关系2019-09-282016年3?4?,在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届四次会议的民建、?商联委员时,第?次?“亲”和“清”两个字精辟概括并系统阐述了新型政商关系。?、正确认识亲清政商关系的丰富内涵1.领导?部要做到“亲”上加“清”。对领导?部??,所谓“亲”,就是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特别是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对?公有制经济??多关注、多谈?、多引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真?实意?持民营经济发展。所谓“清”,就是同民营企业家的关系要清?、纯洁,不能有贪?私?,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2.民营企业家要做到“亲”??“清”。对民营企业家??,所谓“亲”,就是积极主动同各级党委和政府及部门多沟通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满腔热情?持地?发展。所谓“清”,就是要洁??好、?正道,做到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搞经营。亲清关系涉及政治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治家与企业家三?关系。从统?战线?度看,就是政治家与企业家关系,但是离不开政治与市场、政府与企业关系的结构性约束。?“亲”“清”?字定位新型政商关系,有利于矫正?度畸形的政商关系,促使这?重要的社会关系尽快?上正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1.?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公有制经济,是改?开放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针政策指引下发展起来的。我国?公有制经济从?到?、由弱变强,是在我们党和国家?针政策指引下实现的。1997年党的?五?把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定为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提出个体、私营等?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有制经济的经济地位、法律地位和市场主体地位得以确?。长期以来,我国?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等??发挥了重要作?。?公有制经济是稳定经济的重要基础,是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是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是?融发展的重要依托,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量。1978年,我国国内?产总值中公有制经济占99%,?公有制经济仅占1%。?前,?公有制经济在国内?产总值中占?超过60%,有些地区甚?达到了80%或90%,我国税收的50%,GDP和固定资产投资的60%,新技术新发明新专利率先应?的70%,全社会就业岗位的80%,每年新增注册企业数量的90%,都是由?公有制经济创造的。党的??届三中全会提出,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正如指出的,实?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确?的?项?政?针,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励、?持、引导?公有制经济发展。他强调,?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没有变,?励、?持、引导?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针政策没有变,致?于为?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针政策没有变。2.民营企业家是中国特?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民营企业家是在改?开放中成长并拥护改?的社会阶层,是党的改?开放政策的受益者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在中国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业中,民营企业家是推动我国?产?发展的积极?量,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参与者,是我国?主创新能?的依靠?量,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量,是具有企业家精神的“中国特?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构成作为国家主?的“?民”的?部分。?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民营企业家是其中引领社会发展、富民强国的关键少数之?,处理好民营企业家和各级领导?部的关系,是新时期新常态中作好党的群众?作的?门学问,也是作好统?战线?作新的着?点。从企业家的?度说,“亲”反映企业家的参政愿望。?公经济??是推动先进?产?发展的重要?量,是具有现代契约精神的市场主体和?觉权利意识的政治主体。财富资产、社会作?和声望是企业家的参政资源。随着?公经济的持续发展,民营企业家数量继续快速增长,其参政议政愿望也?益强烈。因此,领导?部对这个阶层的?“亲”是有客观基础的。各级党委和统战部门要营造重商、亲商、安商的社会氛围和政治?态,引导各??公允看待?公有制经济。3.风清?正、长治久安的社会政治环境,是企业家精神发育成长的沃?。“清”反映了企业家的?态要求。企业家精神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量之?。企业家精神的核?是创新和冒险。企业家精神的产?和光?需要?定的前提条件:?是制度完善,?是政策稳定,三是政商关系健康。如果制度不完善,寻租设租、灰?交易等腐败现象就会盛?;如果政策不稳定、没有连续性,企业家就没有?个稳定的预期,?产和投资就?法扩?;如果?量出现“亲?不清”的不正常关系,投机取巧胜过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企业家们就不愿或不敢进?创新和冒险,经济发展就失去了?个重要动?。三、构建新型政商关系需要健全体制机制党的???以来,党中央持续?压反腐,在?批政府官员落马的同时,也带出许多深陷其中的?公有制经济??。?对这种情
况,我们党坚持对这个阶层的总体评价和政治定性,强调对他们不能否定、不能疏远。指出“要坚持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针,??抓?励?持,??抓教育引导”。我们要按照的要求,健全体制机制,构建“亲”和“清”的新型政商关系。1.深化经济体制改?,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从党的?四?以来的20多年间,对政府和市场关系,我们党?直在根据实践拓展和认识深化寻找新的科学定位。党的?五?提出“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党的?六?提出“在更?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党的?七?提出“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党的???提出“更?程度更?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党的??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个重?理论观点,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和更好发挥政府作?。说明经济体制改?的核?问题就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作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的定位,有利于在全党全社会树?关于政府和市场关系的正确观念,这是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根本前提。2.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要发挥市场作?,也要发挥政府作?,但市场作?和政府作?的职能是不同的。政府的作?主要体现在科学的宏观调控和有效的政府治理,政府的职责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政府越位?预市场作?,代替市场主导资源配置的范围和权?过?,是导致政商关系不健康的根本原因。因?,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服务意识,创新服务?式,提?服务效率,监管好?政权?。3.健全法律法规制度。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最有效的?式。历史经验昭?我们,随着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新型政商关系的稳固需要健全法律制度的保障。健全完善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规范政府权?边界、规范企业经营?为、规范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为领导?部和企业家交往提供法律依据与法治保障。领导?部是公务?员,追求的价值是为?民服务;企业家是市场经济主体,追求的价值是获得利润、创造财富;?者相交?不共谋,因?双?交往循公理、遵常理、守法理才能亲?不昵,遵守各?的规矩操守才能清?不浊。2015年修改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廉洁?律准则》为党员和党员领导?部树?了看得见、摸得着的“?线”;《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开列“负?清单”,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划出了不可触碰的“底线”。党的??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活的若?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为推进全?从严治党、提?党的创造?凝聚?战??提供了更加有?的制度保障。法律限定、规则意识、程序思维是法治中国新时代对党员领导?部能?提出的新要求。民营企业家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遵守捍卫者,其正当权益必然受到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保护。因?,在企业经营遇到困难和问题时,企业家应当及时通过法制渠道反映和解决;在遇到政府?员故意刁难和不作为时,应当运?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法治规则打破潜规则,才是阳光、持久的“?间正道”。四、不断探索和完善新的?作机制和?法是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途径做好民营企业家的统战?作,需要探索和完善新的?作机制和?法,坚持以?商联为纽带、以?络为媒介、以活动为抓?。发挥好?商联的重要助?作?,着?推动?公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密切与民营企业家的联系;注重运?互联?等现代科技?段,有针对性地主动掌握情况,积极宣传引导,及时反映民营企业家的意见建议,为他们提供服务;组织民营企业家参与考察调研、扶贫济困、专业咨询等,寓统战?作于各类活动之中。1.“亲”离不开党委的思想引导和政府的服务?持。加强对?公有制经济??的教育引导,深?开展?公有制经济??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增强?公有制经济??对中国特?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企业发展的信?和对社会的信誉。引导?励?持?公有制经济??守法诚信、坚定信?,洁??好?正道,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搞经营。引导?公有制经济??致富思源、义利兼顾,?觉履?社会责任,发挥企业家才能,为全?建成?康社会贡献?量。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培育良好的政商氛围,稳定企业发展预期,引导企业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践?发展新理念,助?企业抢抓发展机遇。可定期就本地经济形势召开通报会,整合传统主流媒体、发挥新媒体优势进?持续宣传教育,引导以企业家为主体的经济类社会组织成为?商联团体会员,健全?公有制经济??成长的组织?络等。2.“亲”要求领导?部主动与民营企业家做好联系交友?作,推动建?健全政企沟通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关注民营企业的思想困惑和实际困难,党员领导?部要了解反映?公有制经济??诉求,帮助其依照法定程序维护合法权益。建?健全民营企业家诉求表达、建?献策的长效制度安排和常态?作机制,畅通?公有制经济??有序政治参与渠道,帮助其提?议政建??平。各级?商联、商协会可以积极作为,发挥好桥梁纽带作?。3.“清”有赖于规范双?交往的机制建设。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是?项长期复杂的系统?作,必须以明确规范的机制作保障。重要讲话发表后,各地党委政府都结合本地情况深?贯彻落实、建章?制。许多地?已经对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进?了努?探索,出台了具体的细则、?案,开展了谈?活动,推出了系列举措。有些地?正在探索健全完善?部正常联系民营企业和权?运?监督机制;完善?部监督问责机制;探索建?企业评议政府服务的相关制度,?图搭建政商之间公开、规范的交流平台,构建政府与企业良性互动的政商环境。这些探索值得进?步观察、提炼和推?。(作者: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中央社会主义学院讲师)注:本?为?友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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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放管服”改?持续推进,减税降费政策落细落实,外商投资准?负?清单?幅压缩,国际贸易“单?窗?”建设成效显著……“?三五”期间,我国加?创新?度,提升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按下“快进键”。在?系列利好政策推动下,企业运营成本持续下降,市场活?不断激发,为经济?质量发展提供了有??撑。(新华?,2020年10?17?)“要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加快对外开放步伐,降低市场运?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这是我国加快改善营商环境正在前进的?向。优化政治?态与商业?态是由政商间的内在联系决定的,是从政治社会化视?全?净化党内政治?态的要求。从社会有机体视?看,政商是?个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的共?体。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塑造着执政党的执政环境,对执政党和政府端正?化价值观、培育政治?明和?政?明、推进服务型政党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具有重?意义。在优化政商法治?态上发?。优良的政治?态和商业?态需要政商双?都要?觉地守法,要将法治作为思维?式、?作规范和?为遵循,在法治框架下建?政商之间平等合作互助共享的融洽关系。进?步健全法律规范体系,进?步完善规范执法环境,建?公正合理的司法环境,使政商双?都能敬畏法律。要努?营造法律红线不能碰,纪律底线不容踩,政策规定不可逾,道德?线不许丢的政治?态和商业?态氛围。使政府和企业牢固树?法治理念,增强法治意识,培育法治?化,形成学法尊法守法护法的习惯。要有效地监督、约束和规范政府权?和企业家权?,构建政府官员和企业家互动监督机制。要通过实现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企业信息公开,使权?始终在阳光下运?。(?/西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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