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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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组织部优秀干部中选配,也可面向社会公开遴选。巡察工作人员按照规定轮岗交流,并实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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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精神和党的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及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县委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和移交事项办理情况,以及县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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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六)对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及其服务对象进行走访调研;
(七)列席被巡察单位有关会议;
(八)采取信箱、电话、网络等方式,多渠道受理干部群众信访举报;
(九)征求被巡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的意见;
(十)开展专项检查;
(十一)对专业性较强或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专业机构协助;
(十二)县委授权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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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巡察组工作规程
为规范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区委巡察组开展巡察应做好的相应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市委巡视办《被巡视党组织配合市委巡视组开展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巡察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规程。
一、总体要求
巡视巡察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是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的重要内容。
被巡察党组织应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区委巡察组开展工作。
为巡察工作顺利进行创造工作条件、营造良好氛围和提供必要保障,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按照区委要求和巡察反馈意见做好整改落实工作。
二、协调配合
(一)配合进驻
被巡察党组织接到巡察通知后,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成立巡察工作联络组,一般由办公室、纪检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等有关方面人员组成,联络组长一般由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担任。
联络组要按照巡察的要求配合做好会议筹备、材料准备、个别谈话、调阅资料、延伸巡察、走访调研等工作。联络组及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成员名单及责任分工在巡察组进驻前及时报送巡察组。
2.召开专题会议,学习中央和市委、区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新精神、新要求、新部署,研究配合巡察工作的有关安排。
3.召开会议
①召开巡察组与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见面沟通会,商定配合开展巡察工作的有关事项。
②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及时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主要议程为巡察组组长讲话、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表态讲话。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讲话应在会前报送巡察组把关。(巡察组组长讲话、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表态讲话均要印发下一级党组织。)
参会人员为:被巡察党组织班子成员、其他副处级以上干部,近三年来退休的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区级以上“两代表一委员”等(50人及以下单位全员参加)。被巡察党组织负责在本单位、本系统发布巡察预告,公开巡察工作监督范围、监督内容、时间安排等情况,内容由巡察组把关。按照巡察组工作计划,做好民主测评、问卷调查材料印制发放等工作。
4.准备材料
①起草汇报类材料。起草党组织工作汇报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工作专题汇报材料,围绕巡察监督内容,坚持问题导向,着重汇报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原因,提出改进工作措施。问题部分不低于汇报稿总篇幅的40%。[具体参见《关于区委巡察组听取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区纪委区监委派驻(出)机构汇报的意见(试行)》]
②报送查阅类材料。按照巡察组提供的材料清单和时间要求,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
5.配合巡察组按照要求选定巡察办公地点,提供保险柜等必要办公用品,安装接听信访电话,设置巡察意见箱等。
(二)巡察期间配合
1.召开汇报会。
巡察组要听取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工作汇报、纪检监察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专题汇报。根据工作需要,还可听取其他专题汇报。听取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工作汇报时,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应参加汇报会。
巡察区领导兼任主要负责人的单位时,巡察办视情况派人参加。有关事宜由巡察组与巡察办沟通确定。
除巡察组、巡察办人员外,未经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批准,不得扩大参加被巡察党组织工作汇报会人员范围。
2.安排个别谈话。根据巡察组的计划安排和确定的谈话
范围,安排有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
3.延伸巡察或走访调研。根据巡察组的计划安排和确定的名单,安排延伸巡察或走访调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4.配合做好信访工作。
信访电话由巡察组人员接听,信访件由巡察组人员拆收。被巡察党组织主要做好信访突发事件防备和处置,以及与巡察工作无关的信访接待工作。
5.安排列席会议。
联络组应将拟召开的党委(党组)会、行政办公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重要会议安排及时报巡察组,巡察组视情安排人员列席会议,巡察组人员列席会议时不参与讨论、不做评价、不做表态。
6.配合做好专项检查。按照巡察组要求,配合做好选人用人、意识形态等专项检查。
7.提供材料。按照巡察组的要求,提供所需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档案、会议记录等,供巡察组查阅或复制。重要原始材料可以履行登记手续,以防丢失。
8.重要情况通报。
被巡察党组织应及时向巡察组通报本单位、本系统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等涉及社会和谐问题的重大事件;及时通报被巡察党组织管理的干部被立案查处或者拟对重要干部进行调整的情况;及
时通报领导班子成员巡察期间拟出国(境)或较长时间离京情况等。
9.立行立改。
巡察期间,被巡察党组织对巡察组通报、移交的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特别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实施意见等“四风”方面的问题,应当专题研究,立行立改,并将处理情况向巡察组书面反馈。
10.配合做好巡察组需要协助的其他工作。
(三)配合反馈
1.召开反馈会
召开巡察组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意见会。会议由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持,主要议程为巡察组组长反馈意见、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讲话、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表态发言。参会人员范围原则上与巡察工作动员会参会人员范围基本一致。
召开巡察组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反馈意见会。会议由巡察组组长主持,主要议程为签收反馈材料、传达区委书记在区委书记专题会议听取巡察情况汇报时的讲话精神、反馈巡察意见、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简要表态。参会人员为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巡察办有关同志,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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