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们对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基层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三农”问题改革的重要举措。我们在这一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效。
首先,我们及时开展了法律宣传和法律讲座,不断宣传法律知识,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帮助村民解决实际问题。其次,我们为村民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如提供法律咨询、调解纠纷等,帮助村民解决实际问题,改善社会文化环境。
此外,我们还积极参与村社会治理,及时解决村民群众的诉求,加强社会治理,提高社会秩序,推动“三农”改革,促进村民群众的经济发展,改善群众生活水平。
总之,我们在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中取得了重要成果,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如法律宣传不够深入,服务水平不够高等。希望未来一年,我们继续努力,不断提高法律服务水平,为全村增添更多的福祉,营造良好的法治社会环境。
我区村法律顾问的问题及对策
我们湖州市各级司法部门按照市两办1号文件的要求,全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三级平台建设,按照区司法局的要求,我们南林所担任了81个行政村主体的法律顾问,也既承担了相应的公共法律服务点建设及维护的任务。不可否认,我所律师担任相应村法律顾问后,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对于提升所在村村民的法律意识,把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引向农村,为
建立“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其中也存在诸多不足而期待进一步完善。
一、律师担任村居法律顾问的作用
1、宣传普法,提升群众法律意识
法律顾问是农村的免费法律宣传员。律师作为具有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在从事农村法律顾问过程中,可以为村民提供法律咨询,通过法律咨询等方式将法律常识性问题予以宣传、解答。逐步向村民灌输法律基本常识,树立其法律理念,将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予以充分阐述清楚,转变村民对法律的看法。让其从观念上彻底产生“原来法律是这么规定”的理性转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知晓在法律的范围内,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又将如何做等等。
因法律意识的淡薄,无形中容易产生社会矛盾,积累恩怨,形成纠纷。最终甚至出现以违反法律(以致构成犯罪)的手段去解决这些纷争,恶性循环,无端造成社会不稳定,更不利于纠纷的有效解决。
法律顾问可通过宣传,将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予以渗透,《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保障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等等。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可凭借自身的口才以及结合业务实际中的真实案例,给予法律宣传,通俗易懂而更有宣传效果。
2、调解斡旋,化解群众法律纠纷
法律顾问是农村矛盾纠纷的调解员。生活中矛盾在所难免且常因小事产生。事实证明,其矛盾很大一定程度上也往往集中在邻里纠纷,而且相互斗气的情形较为突出。一旦不能妥善化解,则容易激化矛盾,甚至出现行为过激。一般情况下,在矛盾产生过程中,也往往因对矛盾所存在的法律利害关系无法做出正确判断从而导致久而不决,个体矛盾引发成群体纠纷甚至宗派斗争。因此,此时就应当出现一位代表公正,却又能依法处事的中间人。律师则是最佳人选。
从法律角度上,能够做出详细分析综合判断,讲事实讲法律阐述孰对孰错;从情理中,又能结合平时办案经验、调解技巧,把握双方争议焦点,洞察各方心态,动之于情晓之于理,不偏不倚以达到化解矛盾的最佳效果,起到止纷争而握手言和。有道是没有解不开的结,其关键就在于方法,而律师的介入以及自身的绝对中立,较之于其他人员明显更具有较大的优势,更能有效说服双方。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今早扑灭火苗。
此外,法律顾问还可以协助社区调委会调解各类复杂疑难纠纷,审查人民调解文书,以及协助村居社区干部处理涉法类事务,参与群
体性事件的疏导并可配合政府机关预防和化解群体性、复杂性、易激化的矛盾纠纷,进一步提高村居社区管理的法治化水平。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保护者。
二、律师担任农村社区法律顾问的现状
1、工作经费不足,城郊发展不平衡。我区虽有财政支持每个律师村法律顾问补贴费用,但与律师事务所开展宣传咨询活动、编印宣传资料、更新法制宣传栏以及定期专人值班所需的经费和律师的交通差旅费相比,仍有较大的缺口。
2、农村村委缺乏重视
在现实中,因农村法律顾问律师与所服务的村之间往往属于完全陌生的两方,之间并未形成一种信任与默契。而现今所存在的“熟人社会”,更何况法律顾问的费用并非村居自身支出,进驻原因也完全是一种行政指派。因此,法律顾问与村居之间难免存在尴尬,如需融洽则需一段时间的磨合期。再者,法律顾问的介入,不可否认的其所强调的是“依法办事”的理念及行事风格,无形中增强的也是群众的法律意识以及维权意识,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原本法律意识并不太强,以及原本就缺乏依法管理的基层组织的各项活动肯定存在矛盾,因此,有的难免就将法律顾问视为其基层管理的绊脚石。届时,即便法律顾问表现出十足的服务热情,也总有热脸贴冷屁股的感觉。特别在村居社区此前原本就有法律顾问或律师朋友的情况下,双方之间的沟通常常存在流于形式,签个合同盖个章来应付各项考核而已,而当真正发生纠纷或存在法律疑问时,却仍然投向原来的法律顾问或律师
朋友,将现有的法律顾问凉在一边,以致形成一种打入“冷宫”的尴尬。由此一来,也就达不到政府要求设立法律顾问的初衷,甚至出力不一定被讨好。
3、律师服务缺乏主动
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其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往往是有偿,而且根据律师自身的职业特点,在一定程度上时间并非由自己把控,为了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常常忙于各项法律事务的处理。农村法律顾问作为政府的一项惠民工程,带有公益性,律师所提供的服务此时更多体现的是一种社会责任。虽然每年度能够获得政府的一定金额的补助,但不可否认其金额与律师所代理的其他案件的代理费以及充当企业法律顾问所收取顾问费相比,两者明显存在较大差异,诱惑性不大。因此,律师的服务意识以及服务的积极性在这两种情形下不可相提并论,也在情理之中而无可厚非。正因如此,就很难强求律师能够主动提供法律服务。更何况,有的村委会比较偏僻,而有的律师即便上门提供法律服务一来一去就要花费一天时间,再加上有的村委对法律顾问原本就缺乏重视和热心,律师的工作也就停留在例行公事,应付检查之上,即便提供服务,其内容和方式也过于简单。因对法律顾问服务的被动性从而出现了在从事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时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瑕疵问题也就司空见惯,在所难免。法律顾问工作也就流于形式而无实质意义。
三、完善律师担任农村法律顾问的对策
1、完善各项工作保障机制。我们认为,构建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律师担任农村法律顾问为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环节,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支撑,离不开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政府的主导和支持,需要政府部门在人、财、物方面给予一定的保障。如编印资料、活动宣传等工作经费的保障。因此急需提高律师担任农村法律顾问的补贴标准。发挥律师服务村居的能动性。
2、律师与农村之间双向选择
法律服务原本就是一个合同行为,合同建立在双方真实意思的基础之上。政府指派律师驻农村原本是好心,其结果并非一定能够达到初衷。因此,在进行农村法律顾问的推行过程中,应当考虑律师自身特点以及村的现状,例如有的村原本就已经有自己的法律顾问,早已建立了自身的法律顾问制度,此时政府就无需另行指派,这和“一村一法律顾问”思路也完全符合。为了提高双方积极性及服务意识,最好能够顾及两方情况,切合实际,以在政府指导下双向选择为主,政府指派为辅。
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我所在的村庄是全国示范村之一,为了建立健全村庄社会治理体系,我们村实施了“一村一法律顾问”的工作。
具体来说,首先,我们邀请了当地评价较高的法律顾问,进行法律普及和宣传,让村民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以便在遇到社会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其次,我们开展了法律咨询活动,并定期召开解答社会纠纷的讲座。最后,我们为解决村民的法律纠纷提供了有力的社会化服务,为村民解决实际问题提供了有效的指导。
通过开展“一村一法律顾问”的工作,我们村的社会治理水平得到了提升。村民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他们更好地掌握了法律知识,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在遇到社会纠纷时能够更好地处理,也为社会治理提供了有效的指导。
“一村一法律顾问”的工作也取得了良好的成绩,村民得到了有效的法律服务,这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持,也有助于社会文明的发展。
总之,“一村一法律顾问”的工作为我们村的社会治理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村民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困境与创新路径研究———以HN制度现状展开方家湖南湘西416000)(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摘要:农村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实行“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是在党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全面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本文在调查和了解湖南“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的现状、做法和成效的基础上,对我国“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的现状和困境进行研究并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助力我国“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不断提高我国农村的法治化水平。:“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困境;建议关键词、“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基本内涵一一村一法律顾问,又叫村(居)法律顾问,是指政府出资购买法律服务,为每一个村(居)聘请一名法律专业人员担任法律顾问,为村(居)民及村(居)组织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以满足农民群众的法律需求。受聘对象主要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其他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涉及的主体主要有司法行政机关、村(居)法律顾问、农民群众。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是我国法律顾问制度不断发展的产物,按照我国传统的法律顾问分类,根据聘请主体的不同,法律顾问主要分为政府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私人法律顾问,而没有村(居)法律顾问。在我国,浙江省宁波市最早开始实行“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2007年,该市通过出台《宁波市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建立“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该市政府财政部出制度实施意见》资聘请法律顾问,专门负责辖区村居总计2554个建制村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现行宁波市内已经全面开展了农村法律顾问工作,给群众带来了法律服务全新体验,化解了农村出现的诸多矛盾纠纷。宁波市的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功,随着其他地区纷纷借鉴制度模式,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在全国推行开来,成为我国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要制度。二、湖南“一村一法律顾问”现状湖南省下辖14个地级行政区,共有122个县级区划,1933个乡级区划。目前“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在全省14个地级行政区已全面推进,湘潭市、衡阳常宁市、郴州市北湖区、永州祁阳县等地已经实现“一村一法律顾问”全覆盖。其中,就湘潭市来说,该市于2018年7月在全省率先出台《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经过两个多月的工作推进,2018年10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月,湘潭市全面实现城乡“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全覆盖,在全省率先实现村级法律顾问全覆盖,330名律师走进966个村、社。截至2019年11月,据统区,打通了公共法律服务“最后一公里”计湘潭市法律顾问律师共接受村(社区)组织及村(居)民法律咨询1万余人次,为村(社区)起草修改完善合同、村规民约等600多份,参与矛盾纠纷调解300余件,开展法治宣传活动300余场次,让抽象的法律具体了起来。、“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困境三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取得了显著的工作成效,尤其是在提升政府工作法治化水平、提高农民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素养、处理农村矛盾和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等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该制度运行的时间短,当前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仍处于探索阶段,加上我国区域之间的发展差异大、各个地区对制度的重视程度不同等原因,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存在不均衡,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问题,遇到很多困境需要不断去解决,同时也面临很多新挑战需与时俱进创新发展路径。(一)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专门立法缺乏从目前农村地区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的实际开展情况来看,更多的是关于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的政策性文件,国家级统一的立法仍旧缺乏,我国尚未形成关于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的专门立法。这在很大程度上使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规制缺乏法律依据及支持,缺少国家强制力,工作的开展亦缺乏有力支持及保证,这也是一些地区对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工作开展过程可操作性比较差,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最终效果达不到预期的重要原因之一。(二)农村“一村一法律顾问”资源不足,分布不平衡随着我国法治建设不断深入推进,我国农村“一村一法律顾问”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我国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分布不平衡的情况仍然突出。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我国农村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尚得不到满足,法律服务人员不足、服务设施不完备、服务水平不高等各方面有待提高。各省之间、各省内的法律服务资源分布都存在差异,多数法律服务工作者需要担任几个村的法律顾问,有的村甚至没有法律顾问。(三)农村“一村一法律顾问”常态化机制尚未建立建立常态化机制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建立有效的常态化运行机制意味着目标具体化、责任明确化的可持续发展,而不是短暂的、暂时性的不可持续发展。我国农村法律服务常态化机制尚未建立,一村一法律顾问法律服务也未形成常态化机制,工作评估、考核、监督、奖励等一系列方面需要形成制度体系。(四)现有农村“一村一法律顾问”服务形式很难满足农村需要目前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的宣传方式中,主要有三种,一种是以“线下”的宣传海报和普法等活动为主,而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宣传较少;一种是以“线上”的网络平台进行宣传为主,而采取“线下”的宣传海报和普法等活动较少;还有一种是同时运用“线上”作者简介:方家,女,汉族,湖南郴州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现就读于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法律(非法学)专业。250
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
张有亮;赵佳敏;王亚萍
【摘
要】2014年河北省开始实施农村法律顾问制度,但在2015年河北省石家庄市农村仍然发生了贾敬龙案件.通过相关调查分析,发现农村法律顾问制度涉及国家、法律顾问人员、农村等层面的问题很多.社会工作者遵循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运用个案、小组等专业方法可以帮助特定人员解决心理问题及社会问题.农村法律顾问制度要发挥社会工作者在法律法规制定、村规民约整合、农村弱势群体维权、村民纠纷解决、农民罪犯矫正等方面的特殊作用,防止农村再次出现类似贾敬龙事件.
【期刊名称】《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8(017)001【总页数】5页(P54-58)
【关键词】贾敬龙案;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社会工作者
【作
者】张有亮;赵佳敏;王亚萍
【作者单位】兰州理工大学
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50;兰州理工大学
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50;兰州理工大学
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5【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0-052贾敬龙是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北高营村的村民,2015年因自己精心营造的婚房被强拆,其于2015年2月19日持射钉枪将其所在村党支部书记何建华杀害。
2016年11月15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将故意杀人犯贾敬龙执行死刑。贾敬龙作为一个普通的农民,却预谋策划,犯下如此重大罪行,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渠道的缺失,这种情况在农村尤为明显,农村急需农村法律顾问制度。
一、理念先行: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理论分析
(一)社会冲突理论
社会冲突理论以科塞、达伦多夫为代表,他们认为,现代社会围绕“权力”和“权威”形成了两个阶级:一方是占有很多权力和权威的阶级,另一方是被迫服从权力和权威的阶级。这两个阶级存在于社会的任何一个组织中。[1]贾敬龙案件就发生在这样一个社会组织中,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何建华就如同村庄中拥有权力和权威的一方,而贾敬龙和普通的村民就是被迫服从权力和权威的另一方,村支书拥有一定的资源和权力,在分配的过程中不可能是完全公平的,也不可能让每个人都满意,于是就会形成村支书与村民之间支配与服从两种角色地位。贾敬龙只是一个村民,手中没有资源和权力,只能被迫服从于权力和权威的一方,因此,不同程度的压迫、强制引发有系统的社会对立和冲突。虽然在农村中有法律顾问人员,他们在某些方面会给农民提供一些法律建议,但是法律顾问人员作为一个外来人,不能从根本上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
(二)社会工作的安全阀机制作用
安全阀制度体现的是一种社会安全机制,为了证明社会冲突的正功能作用,1956年刘易斯·科塞在《社会冲突的功能》一书中提出了安全阀制度的概念。所谓安全阀机制,就是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功能联系和沟通渠道。功能联系是安全阀的压力部位,它是人们在生产劳动、资源分配、生活娱乐等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相互依赖、协作、交换的关系。功能联系的根本点就在于用多种纽带把人们联结起来,降低社会成员的孤立程度,因为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赖、协作、交换的关系越紧密,现实
性越强,人与人之间由具体的现实对象而发生的冲突就越频繁,但这种冲突越不会表现为激烈对抗,就越有可能进行多种折中选择来缓释冲突。[2]简单来说,“安全阀机制”就是发生冲突时,有一种可以发泄的渠道或工具,以此来减少冲突和矛盾的发生。农村虽是一个熟人社会,但是村民在相互交往的过程中,仍然会发生一些冲突,继而引发矛盾和纠纷。
所谓农村法律顾问制度是指法律服务人员(包括律师及其他基层法律工作人员)进驻乡村,对其所在村庄的村民给予法律方面的指导和帮助,具体包括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涉法涉诉信访、纠纷调解、村务“法律体检”、其他法律咨询等。农村法律顾问在农村的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手段帮助解决纠纷和冲突。而在农村地区,法律手段并不一定是最好的解决冲突的手段,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农民之间的冲突,社会工作能起到很好的安全阀作用。社会工作者通过个案或小组的方法从心理、家庭、社会等角度出发,分析冲突产生的原因,然后对症下药,配合法律顾问人员宣传法律知识,提高人们的法律素养,增强人们的法律知识水平,最终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的矛盾和冲突。
二、实践探索:河北省农村法律顾问制度
河北省从2014年开始实行农村法律顾问制度,主要包括“一村一法律顾问”和“十户普法宣传员”两项制度。“一村一法律顾问”的主要任务是“三引导一化解”,即引导村干部依法治村,引导村民学法守法,引导村民依法表达诉求,化解疑难纠纷。这一制度具体实施模式如下:
1.引导村干部依法治村。法律顾问帮助村干部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法律审查意见,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2.引导村民学法守法。法律顾问通过以身说法、以案释法开展普法教育和宣传,使村干部和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得到提高。
3.引导村民依法表达诉求。法律顾问积极引导村民借助法律手段调节各种经济关系
和民事关系,帮助村民走依法调解和诉讼的路子,做解疑释惑工作并跟踪服务,提供法律援助。
4.化解疑难纠纷。法律顾问帮助村干部及时化解纠纷,解决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河北省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实施较早,各项相关措施较为完善,通过河北省司法厅了解到,河北省在2015年6月底前已实现农村法律顾问的全覆盖。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在实行的过程中也存在明显的弊端,而社会工作者通过助人自助的方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解决农村法律顾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三、问题审视: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瓶颈
河北省农村法律顾问制度从2014年实施以来,无论是从国家层面、法律顾问人员层面还是农村层面都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一)国家层面
1.国家重视不够。在精准扶贫背景下,国家对于农村的扶贫工作更多体现在经济的帮扶与支持上,对于农民的法制扶贫关注较少,各级领导也没有把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真正纳入到日常工作当中。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实行主要靠各级司法机关和地方的基层法律工作者。没有国家的大力支持,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关注度不高,不利于法律顾问制度在农村地区的贯彻与执行。
2.缺乏有效的资金支持。通过了解,河北省农村法律顾问制度中,政府按每个村每年不到5000元标准购买法律服务,确保公共法律服务机构覆盖全省50201个村。但是笔者认为不到5000元的经费太少,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实行需要经费的地方很多,其中法律顾问人员的补助和法制宣传的费用就会占用很大一部分经费。另外,举办法律培训所需的场地、设施、宣传书籍等都是需要经费的,经费不足必然会影响活动的实施。
(二)法律顾问人员层面
1.农村法律顾问人员不足。据了解,包括农村在内的乡镇法律服务市场对法律服务乃至对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有巨大的需求。通过调查河北的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可知,农村法律顾问是由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组成的,法律顾问的人数较少,根本达不到“一村一法律顾问”。因为法律顾问人员都是兼职的,他们有自己的工作,只是定期到自己顾问的村庄进行宣传,解决一些农民的法律问题。河北的农村法律顾问制度中,参与者更多的是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很少,而法官、检察官作为职业法律工作人员,有更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更高的法律素养,由他们担任农村法律顾问会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因此,除了律师和其他基层法律工作者参与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外,也应该分配一定数量的法官、检察官参与到此项制度中去。另外,法律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也是农村法律顾问的合适人选,虽然他们缺少法律的实践经验,但是他们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可以利用假期和周末时间对农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这样不仅可以弥补农村法律顾问人员的不足,也可以提高法律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取得双赢的效果。
2.农村法律顾问人员的责任意识有待加强。通过了解,有些法律顾问法律服务意识较差,有的人仅仅是为了完成任务,应付差事,对农民咨询的问题不能耐心认真地解答。这样的工作态度不仅不能使法律顾问制度很好地贯彻执行,也会增加农民对政府的不信任。所以,政府要加强对法律顾问人员的监督,对严重不负责任、影响较大的事件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农村层面
礼是中国传统法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有学者指出:“政治、经济、军事、教育、法律、道德、哲学、宗教、科技等皆为国之一部分,各个部分相互依赖,密不可分……而这个圆的核心可以用一个字高度概括的话,那就是‘礼’”[3]。由此可见,礼在我国法律史上的重要性,在现代社会的农村地区,社会、法律的极大发展并没有削弱“礼”的巨大作用。据调查,有大约81%的村民认为农村的习俗和宗法制
对农民日常生活问题的解决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当农民遇到问题时,他们不是寻求政府、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宁愿去找朋友、找家长、找亲戚。习惯、礼俗、宗法族规、道德在农村仍然是主要的社会调控手段,人们对礼俗、习惯的推崇甚至超过了对法的重视,对自发生成的这些“民间法”的接受程度远远要高于法律。[4]虽然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农民的法律意识,但是仍有很多村民的法律意识十分淡薄。
四、完善路径:社会工作者介入农村法律顾问制度
贾敬龙生活在河北石家庄,河北在2014年已经实行了农村法律顾问制度,但是仍然存在制度的贯彻落实不力、资金不足、法律顾问责任意识不强等问题。通过社会工作者介入农村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村规民约的整合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减少村民之间的冲突。
(一)社会工作者介入农村法律法规协商制定过程
有法可依是实现依法治贫、法治扶贫的前提条件。进一步开拓中国特色扶贫开发事业,要坚持立法先行,发挥扶贫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目前,我国关于农村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各种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大多是以城市为基础的,这种法律在农村的适应性不高,因此建立中国特色的农村法律法规是十分必要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强调“加快扶贫立法,使扶贫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
1.在国家层面积极推进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立法。农村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不仅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同时也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5]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实现立法和扶贫改革相衔接。另外,还要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因地制宜地制定符合自己市区的法规。在地方制定法规时国家要做好监督者的角色,要使地方做到立法有据、立法符合实际。
2.把国家实施的一些惠农政策上升为法律。这样,农民的合法权利能够得到法律的保障,农村法律顾问也能够大胆地依据法律切实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利。
社会工作者的专业素养和敏锐的观察力使他们更了解农民和农村,因此在制定农村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为了使政策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社会工作者应该参与协商与表决。
(二)社会工作介入农村法律顾问制度与村规民约整合
我国的乡村治理正从传统的乡村控制型向现代的乡村治理型转型,乡村治理不只是农村内部的自我管理和发展问题,也是国家治理的基础。乡村治理需要处理好国家与乡村、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国家、政府需要放权。地方法规规章关于村规民约的规范不应该为命令性、强制性的规定,而应该为建议性、鼓励性、倡导性规定,以引导为主,需要修改现有的不合适规范。同时,村规民约也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6]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离不开农民的参与,受到村规民约的影响。农村法律顾问制度与村规民约相结合能更好地实现现代乡村治理,因此,社会工作者应参与制定与现代化社会相一致、能够促进共同发展的村规民约,在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的基础上,与当地村规民约相结合。
(三)社会工作者介入农村法制宣传工作
社会工作者在日常的学习和培训中,都有法律知识的积累,在介入农村法律顾问制度中,社会工作者应和法律顾问人员一起在农村进行法制宣传。
1.根据农民的需要,因地制宜地进行法律宣传。农民在乡土社会中遇到的纠纷一般是邻里纠纷、宅基地纠纷、婚姻纠纷等,所以在进行法制宣传时可以侧重于《民法》《土地法》《劳动法》《婚姻法》等与农民息息相关的法律的宣传。
2.对村干部、外出务工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外出务工的农民平常很少在家,可以利用他们假期回家时对他们进行集中培训,积极宣传与他们日常工作和生活相关的法律,使他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升。村干部在村里是一个重要的角色,他们是行
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的人员,所以应加强对村干部的重点培训,使村干部能够依法办事、依法为农民谋福利。
(四)社会工作者介入农村法律顾问制度中弱势群体的维权
现代农村社会中,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占很大的比重,这些人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应该受到更多的关爱和关注。当弱势群体遇到一些社会问题时,由于害怕别人的歧视和流言,往往会选择默默承受,特别是留守妇女。这时,社会工作者应紧急介入,耐心劝说,突破她们的心理防线,使她们通过合理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真正体现农村法律顾问的价值。具体来说,社会工作者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维护农村弱势群体的权利:
1.为弱势群体及其家属提供个案工作服务。社会工作中的个案工作主要是社会工作者与弱势群体的案主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与沟通。社会工作者应针对弱势群体的个人生活环境、性格等进行个案辅导,并建立资料档案,以便于对案主进行跟进服务。
2.对弱势群体进行心理指导。社会工作者具有心理学方面的专业知识,而农村弱势群体遇到问题之所以不能妥善解决,主要是因为不能很好地进行心理调节。因此,社会工作者应该多找农村弱势群体聊天,告诉他们遇到心理问题可以找社会工作者进行倾诉,以免心理问题越积越多,引发严重的后果。
3.在农村开展社团组织活动。在农村,社会工作者可以带领弱势群体开展各种活动,比如开展弱势群体和其他村民一起参加的集体活动。开展这样的活动不仅有利于舒缓弱势群体平常压抑的心情,也有利于弱势群体与其他村民的交流与沟通,减少一些不必要的侵权事件的发生。另外,社会工作者还可以不定期地邀请一些医生为弱势群体检查身体,宣讲专业的医疗保健知识和各种疾病的预防知识。
(五)社会工作者介入农村法律顾问制度中的纠纷调解
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欠债还款纠纷是农村中普遍存在的纠纷问题。农村社会过去和现在的纠纷解决方式仍是以调解为核心。[7]
农村法律顾问是指进驻乡村对村民给予法律方面的指导和帮助的法律服务人员。当村民在农村遇到纠纷时,农村法律顾问更多的是通过法律的途径帮助解决问题,告知纠纷的性质、社会危害等,然后让其选择是通过调解的方式还是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社会工作者在纠纷调解的过程中可以起到比农村法律顾问更重要的作用。社会工作是以利他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知识为基础,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的助人服务活动。当村民发生纠纷时,社会工作者作为一个中间人,可以用专业的方法进行调解。比如,社会工作者在纠纷调解的过程中会用到支持性技巧,支持性技巧是指工作者通过身体及口头语言的表达,令受助者感到被尊重、被理解、被接纳,从而建立信心的一系列技术,比如共情、澄清、反馈、引领、重述、聚焦等专业沟通技巧。这些方法有利于使纠纷当事人对社会工作者产生信赖关系,稳定自己的激动情绪,更好地表达自己的需求和要解决的问题,避免矛盾升级。因此,在农村法律顾问制度中,社会工作者应该和法律顾问人员一起参与农民的纠纷调解。关于纠纷调解,社会工作者应该首先介入,用专业的技术进行调解,在调解的基础上,农村法律顾问人员应告知纠纷当事人纠纷的性质与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这样可以有效地解决纠纷,也能更好地贯彻实施农村法律顾问制度。
(六)社会工作者介入农村法律顾问制度中的罪犯矫正
我国的罪犯矫正都是在城市进行,实行社区矫正。农村没有真正的矫正机构,也没有真正的矫正人员。在罪犯矫正的过程中,社会工作者更了解矫正人员,他们可以从矫正人员的生理、心理、家庭等方面入手,协助矫正人员工作,帮助其自力更生,更快地融入到社会中。因此,应该在农村建立专门的农村矫正机构。由于我国村庄较多,专业的矫正人员较少,因此可以在每个村庄设立一个农村矫正工作室,配备司法矫正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由于专业人员较少,一个农村矫正工作室可以管理多个村庄的矫正人员。这样可以减少司法局或司法所在社区矫正方面的压力。此外,社会工作者具有一定的个案、小组、社区的工作技巧且工作方式灵活多样,注重个
性化差别,能更好地满足服刑人员的需要,实现罪犯矫正的目的,所以,社会工作者应介入农村法律顾问制度中的罪犯矫正工作。
五、小结
农村是乡土气息浓厚的社会,约定俗成的规则和村民固有的心理是农村法律顾问制度中不能回避的现实。社会工作者遵循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运用个案、小组等专业方法帮助特定人员解决心理及社会问题。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实施过程中需要社会工作者的参与,他们运用专业的方法和科学的技能在法律法规制定、村规民约整合、农民法制宣传、农村弱势群体维权、村民纠纷解决、农民罪犯矫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农业实现现代化”一直是最近几年的热点问题。2016年10月17日国务院印发了《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该规划确定了要从创新强农、协调惠农、促进农业均衡发展、绿色兴农、开放助农、共享富农等六个方面推动中国的农业现代化发展。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需要国家精准扶贫的支持与帮助,在农村的精准扶贫中,农民的法制扶贫是非常重要的。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目的就是让法律基层工作人员深入农村,面对面帮助农民解决自身遇到的法律问题。但是,农村法律顾问制度作为一种新的制度,配套的各项制度措施还不健全。农村法律顾问人员都是专业性较强的法律人员,他们更多的是从法律知识方面帮助农民解决法律问题。社会工作者是具备法学知识、心理学知识、社会学知识的专业工作者,他们可以通过专业的方法和技巧帮助农民,真正达到助人自助的目的。因此,社会工作者的介入,可以完善农村法律顾问制度。
[参考文献][1]侯均生.西方社会学理论教程[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11.[2]康均心.平等化·犯罪·安全阀机制[J].社会科学家,1994(6).[3]曾宪义,马小红.中国传统法研究中的几个问题[J].法学研究,2003(3).
[4]易国锋.传统孝文化对农村法治建设的影响[J].江汉论坛,2009(5).[5]宋培章.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必须解决的几个问题[J].政法论丛,2000(1).[6]高其才.通过村规民约的乡村治理——从地方法规规章角度的观察[J].政法论丛,2016(2).[7]刘新星.从农村规范秩序的变迁看农村法制建设问题[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4).
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的实践与问题反思 曹吉锋 摘要:社(社区)法律顾问制度是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举措,当前该制度已在各地推进,主要有 三种情形:一是通过省级党委政府直接下发推进方案;二是出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意见;三是通过省 级司法行政部门部署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基层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地区分布不平衡;工作经费偏少;
律师参与法律顾问工作的积极性不高;考核评价机制缺乏等。需要从国家层面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加强该 项制度建设,包括落实政府购买服务,解决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问题,建立奖惩制度,加强培训工作等。
关键词:村(社区)法律顾问;价值;实践;路径完善 中图分类号:DF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502(2017)0卜085—11
作者:曹吉锋,法学硕士,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法制处主任科员。
村(社区)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配套工程,是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基层政权的重要举措。中央高度重视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和服 务工作,对推进村(社区)建设提出明确的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普遍建立 法律顾问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建 立村(社区)法律顾问,是党的十八以来,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发挥职能,主动作为,落实中央战略部署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虽然之前有部分地区的村(社区)已经自行开 展了聘请法律顾问的工作,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从上而下全面推动该项工作,特 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尚属首次。
村(社区)法律顾问建设已经成为创新社会治理的重大改革举措,成为一个热点问 题,加强对村(社区)法律顾问的研究,通过对当前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 解决的办法,推动村(社区)法律顾问规范化、普惠化、持续化发展,成为摆在广大理 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
一、村(社区)法律顾问概念辨析 (一)村(社区)法律顾问概念界定 法律顾问是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服 务的人员,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设置的法律事务机构中的人员。当前,我国的法律 顾问类型主要有4类:政府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和村(社区)法 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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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县“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
关于全县“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
各位领导:
自我县“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部署开展以来,坚持多措并举,扎实有序推进,截至目前共有110名村居法律顾问,分包全县535个行政村(社区),有力推动“法治X县”、“平安X县”建设,根据会议安排,现将主要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目前工作情况
(一)推进普法宣传,提升法律素养。今年以来,全县法律顾问采用普法报告会、以案释法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积极在所服务村居认真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法等各类普法宣传活动,目前共入村1万余人次,开展普法活动1300余次,发放便民服务卡30余万张,基层群众知法守法、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观念逐步增强。
(二)化解矛盾纠纷,筑牢维稳防线。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维护基层稳定中的“调解”作用,将矛盾化解关口前移,引导法律顾问积极参与村务管理、新农村建设等热点、难点问题,目前共参与解决矛盾纠纷1010件,切实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争取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三)发挥专业优势,提供法律服务。组织法律顾问积极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解疑答惑,帮助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满足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今年以来,全县村法律顾问共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3070人次,提供辩护代理案件230件,为经济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497件,减少群众律师代理费用100余万元,为村(社区)提供法律意见1471条,有力推进了依法治村工作的开展,有效维护了基层和谐稳定。
(四)强化工作保障,确保工作实效。组成专门工作组,采用实地查看工作台账、微信群建立情况,组织群众进行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已对全县法律顾问工作情况开展督导检查5次,有力促进了工作开展。强化考核促进作用,积极推进“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纳入全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加大经费保障,由县财政负担在经费已列入预算,上半年60.5万元经费已拨付到位,确保了工作有序开展。
二、工作开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服务效果不够理想。少数法律顾问工作准备不够充分,在认识和能力上也都存在不足,缺乏为基层服务的经验和方法,到基层工作“蜻蜓点水”,开展法治宣传,化解基层矛盾,提供法律服务等职能没有得到真正发挥。
(二)管理考核不够完善。日常管理不到位,对法律顾问的到位和工作情况缺乏有效的管控措施,仅仅依靠顾问工作日志和台账,考核的内容不够完善。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完善工作机制,实现工作规范运行。严格保障经费支持,进一步加大相关经费保障力度。探索团队服务机制,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进一步完善工作程序,实现精细化管理,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考核方案。加大业务培训力度,通过现场会、调度会、培训会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顾问履职能力。
(二)加大宣传引导,扩大社会影响力。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及时发布“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信息。积极挖掘培育先进典型做法,以点带面,通过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扩大群众知晓率。切实抓好新媒体建设,充分利用微信工作群、“为村”平台等新媒体,为工作更好开展提供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扫黑除恶工作。充分利用“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平台,组织全县村级法律顾问积极参与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在进村入户开展法律服务过程中,向群众宣传扫黑除恶法律常识,引导群众积极提供涉黑涉恶线索,推动专项斗争工作深入开展。
阳江市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汇报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市积极推进一村
(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XX年,我市在江城区和阳春市率先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的试点工作。XX年1月,在全市全面铺开。我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在市社会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的统筹指导下,市司法局积极组织实施,狠抓落实,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推进法律服务进城乡社区,切实增强广大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护基层和谐稳定,为推动法治阳江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一、主要做法
全市共有123名律师分别挂点到845个村(社区)担任法律顾问,并签订了法律顾问合同,实现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全覆盖。XX年9月至XX年8月,我市律师共向挂点村(社区)提供服务10080件,为群众办理诉讼案件12件,办理法援案件8件,处理群体、敏感性案件44件,调解259件,谈判签约3件,审查合同102件,起草法律意见书42份,代书102份,接访咨询8069次,举办法制讲座472次,协助选举8次,法律培训305次。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成立市社会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统筹指导开展工作,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推进,并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经深入调研和学习考察,结合我市的实际,市司法局研究起草了《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批,XX年10月以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印发各地各单位执行。XX年,这项工作再次被列入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并把村居法律顾问工作为基础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列入市十大民生实事。市政法委、社工委、财政局等部门大力支持,市、县(区)、镇、村居共同推动,把法律顾问进村(社区)工作做成了服务群众、凝心聚力的民心工程。
(二)整合资源,优化律师配置
阳江市社会律师事务所共19家,社会执业律师128人。其中江城、阳东两区共286个村(社区),拥有近八成的律师;阳西县和阳春市的律师加起来不足15人。针对我市律师事务所分布不平衡及人员短缺的实际,在统筹律师资源中,通过分区分片方式召开多场工作推进会议,协调好律师资源富余的县区支援资源相对缺乏的县区,每位律师平均担任6至7个村(社区)的法律顾问。通过整合律师资源,较好地解决了县区律师资源分布不均的问题,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宣传动员,落实层层部署
XX年9月,我市召开了全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动员大会,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在动员会上作讲话,对该项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动员全市律师积极投身到这项工作中去。会后,阳春市和江城区两个试点当月完成法律顾问合同签订工作。XX年12月,其他县区分别召开动员大会,部署XX年一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每个村居安排律师挂点担任法律顾问,并签订了XX年法律顾问合同,全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于XX年1月全面铺开。为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市委、市政府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以高度的光荣感和政治责任感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真抓实干,不流形式,确保省委省政府的决策落到基层,落到实处。
(四)加强督导,完善工作机制
为加强对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司法局制度了《阳江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督导方案》,成立由局领导带队、相关科室人员组成的4个督导组,实行对各县(市、区)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分片督导,要求各督导组每季度至少到所负责的县(市、区)进行一次抽查督导,每次督查镇街数量每个县(市、区)不少于3个,每个镇街督导的村(社区)数量不少于2个。各县(市、区)司法局也制定相关的工作方案,加强做好督导工作。
为规范做好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我市根据本地实际,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一是建立定期服务制度。要求法律顾问每个月至少到村(社区)服务累计8小时,每年开展法律讲座不少于4次。二是建立工作日志制度。为每位律师印发工作日志和台帐,工作台帐实行一次一记、一村一卷,并以此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确保法律顾问工作的规范性和延续性。根据省厅的工作部署,今年9月份要求将村(社区)法律顾问相关信息、工作日志全部录入管理系统,我市做好市司法局、县司法局、司法所和律师所信息联络员登记管理制度,加强信息沟通,保证管理系统录入工作顺利完成。三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为法律顾问给每条村定制了公示牌和律师台签,并将公示牌悬挂在村居委办公楼显眼位置,为村民与法律顾问建立有效的沟通联系机制。四是建立工作交流制度。定期开展总结、研讨活动,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汇报会,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确保服务质量稳步提升。
(五)组织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XX年10月11、12日,我局组织全市基层司法所长,驻村(社区)律师开展专业培训,对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的《实施意见》以及相关政策文件进行解读,同时对如何开展工作提出具体要求,部署下一步工作任务。广东省律师协会理事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曹建宇律师在培训班上围绕如何做好村(社区)法律服务工作为主题,介绍了律师进村居的背景、面临的难题、有关探索以及个人感悟等相关内容。今年8月,邀请珠海市司法局徐正泉副局长在推进会上介绍在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中好的经验,以及广东暨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维春以案例分析的形式传授了律师进村(社区)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的一些具体做法。今年9月,各县(市、区)司法局为做好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系统录入工作,加强对司法所相关人员进行管理系统业务培训。通过培训,进一步拓宽了我市律师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思路及提高了业务素质。
(六)严格考核,确保工作落实
市司法局专门研究制定《阳江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明确考核内容和奖罚措施。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并将评估的结果与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评奖评优和年度考核挂钩。
XX年我市两个试点的检查评估已于今年年初完成。阳春市司法局牵头组织从阳春市人大、市政协、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民政局、市法制局、市财政局及各镇(街道)抽调人员组成九个检查考核组,分赴各村(社区)进行考核。考核主要采取听取律师汇报、召开村干部、律师和村民代表座谈会、实地察看、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江城区也分别组织多个检查考核小组对律师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我市共有114名律师参加了XX年度两个试点县区的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均在合格以上,阳春市和江城区司法局已对考核结果进行了公示。目前,各县区对XX年上半年的考核已完成并公示,考核结果均在合格以上。
(七)加强保障,确保经费落实
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实行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与公益法律服务进行经济补贴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给予每个村(社区)不少于1万元的经费支持。其中省财政负担50%,市级财政负担的15%,县级财政负担35%。我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积极与各级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做好法律顾问经济补贴经费落实工作。XX年至XX年,我市及各县区已将法律顾问经济补贴经费列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解决。XX年我市两个试点的法律顾问经济补贴已全部发放到各律师事务所。XX年省下拨的专项经费及市县两级的经费补贴已到位,XX年上半年法律顾问经济补贴已发放到各律师事务所,下半年的经济补贴待考核后发放给各律师事务所。
二、主要成效
律师自驻村以来,扎实开展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顾问通过开展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形式,让群众在享受优质法律服务过程中,增强法律意识,培养法治思维,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利益诉求,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
(二)法律服务更为便捷。群众不出村就可享受到法律服务,从村委和经济社的土地产权纠纷、农村集体“三资”合同审查、经济社土地补偿款合理使用,到村民的交通事故赔偿、服刑人员婚姻登记、劳资纠纷等,法律顾问都用心提出了专业的法律咨询意见,帮助他们妥善解决矛盾纠纷。此外,法律顾问通过对经济困难且需要法律帮助的群众给予及时的法律援助指引,更好地解决打官司难的问题。
(三)基层治理明显改善。法律顾问通过法制宣传、为村(社区)治理提供法律意见、修订村规民约等,有效提高了基层干部依法行政意识、依法办事水平,有效地防范了风险。如圭岗镇马催村委会经咨询驻村黄斌斌律师后,通过合法途径撤换了两个自然村的村长。这说明村(居)委会法治意识提高了,处理村务更依法依规。促进基层组织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融入到村(社区)内部公共事务管理的各个方面,推进基层群众自治管理、科学管理和依法管理,实现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四)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对于突发事件、疑难案件及群体性案件,法律顾问都随叫随到,及时参与案件的处理,并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如红丰镇有群众因土地权属纠纷引发挖掘山坟事件,正当双方剑拔弩张互不让步时,红丰镇司法所邀请驻村法律顾问谢汝用律师参与该案的调解,他在了解案情后,向双方讲解了有关土地权属的法律和政策,从法理及情理上阐明利弊,最终化解了双方的矛盾,平息了纠纷。又如东平镇海荫村民委员会晒布村村民因原3名村干部挪用村集体资金一案,由于错误理解了阳东县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准备组织上访。驻村法律顾问欧建华律师获悉后主动介入,其积极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向村民详细解释了判决书的内容,消除了村民的误会,让村民消除了上访念头,维护了当地的稳定。
三、存在不足及下一步工作措施
我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开展以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如司法所人员和律师资源较少,工作任务较重,个别律师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够积极、工作开展也不够全面,宣传力度不够、长效机制建设有待完善等。因此,很多工作还需在推进中逐步完善。下一步,我们要切实做好如下工作:
(一)要统一思想,切实提高认识。要积极宣传发动各地、各部门、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有高度政治责任感和服务意识,促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取得实效。
(二)要深化服务,确保成效明显。把胡春华书记关于“切实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防止走形式”的批示要求执行到位,结合地方实际,创新服务模式,组织、动员和引导律师投身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中去,保证服务工作到位、成效明显,群众满意。
(三)要健全机制,确保运作规范。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是开展公共法律服务的一项创新型工作,要不断完善机制,建立健全系列规范指引,确保工作机制有保障,规范运作成常态。
(四)要加强宣传,扩大社会影响。拓宽宣传渠道,除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外,也可以通过村(居)民代表大会、驻村干部走访、海报和宣传单等途径形式进行宣传,扩大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在群众中的知晓度,进一步推动我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顺利开展。
祝您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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