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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春秋战国时期齐国平民女子的婚姻5篇

时间:2023-08-01 12:18:02  阅读:

篇一:浅议春秋战国时期齐国平民女子的婚姻

  

  齐国君王后:为春秋战国时代画上句号的奇女子

  相信前段时间《芈月传》的热播,让很多人都对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太后即宣太后芈八子的传奇经历有了一定的了解。宣太后才识过人,真乃是战国时期的奇女子。但是,你知道吗?战国时期还有一个奇女子太后——齐国君王后,她虽然没有宣太后的惊天破石之举,但她的人生也经历着传奇,并且她为春秋战国时代画上了句号。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为什么说齐国君王后是为春秋战国时代画上句号的奇女子呢?

  君王后的早期经历

  君王后(?D公元前249年)是太史敫(jiǎo)之女。公元前284年,燕、秦等六国攻打齐国,齐国国君齐⊥醣簧薄F⊥踔子田法章改名换姓在太史敫家中做佣人。太史敫的女儿(君王后)对田法章一见倾心,于是两人相爱并私通了。不久,莒地百姓共同拥立田法章为国君即齐襄王。齐襄王继位后,立太史敫的女儿(君王后)为王后,史称“君王后”。

  君王后从此有了一个国王丈夫,有了一个显赫的地位,可是她却失去了父亲。因为太史敫觉得,君王后没有经过媒人介绍,甚至都没经过老爹,就把自己给了田法章,她玷污了祖宗的名声,不配做自己的女儿,所以他终生都不再见这个女儿。

  公元前280年(齐襄王四年),君王后生下儿子田建。公元前265年(齐襄王十九年),齐襄王去世,田建继位,尊母亲君王后为太后。

  君王后的执政生涯

  君王后的丈夫齐襄王是一个很有谋略的君王,但苦于家庭教育没有做好,自己的儿子田建非但没有什么谋略,连简单的执政管理都做不好。公元前265年(齐襄王十九年),齐襄王去世,田建继位,即齐废王。说他是齐废王也是实至名归,因为自他继位那天起,齐国就是君王后执政了。

  君王后本是普通人家出身,从小就没有学过那些斗争和权谋手段,齐襄王在世的时候,她也没有学到多少治国的本事,要不是儿子实在无能,她也不会站在齐国的最前台了。所以君王后是被逼着“骑到了老虎背上”。因为她是一介女流,没有什么本事,也没有宣太后那样

  的雄才伟略。没办法,君王后只能运用平民邻里之间交往方法,也就是用女人的善良本性执政。她对齐国子民尽量的宽容理解,不给他们制造太多的负担,对于其他六国,她尽量的和和气气,不去欺负谁,也不会掺惹到是非中去。一则是君王后的这种外交态度,二则是秦国采取了远交近攻的策略,没有对最远处的齐国动手,所以齐国过了四十年的舒坦日子。

  君王后的执政方针

  君王后执政后所采取的方针可以用几个字来概括“事秦谨,与诸侯信”。别看这君太后没什么能力,但她的情商是非常高的,要是生活在现代,说不定还是一个心理学家。她觉得秦国是老大哥,惹不起,所以轻易不跟秦国发生矛盾或纠葛,尽可能躲远远的,秦国要打其他国家齐国也不要管,只作壁上观就好了,若其他的国家之间发生纠葛,自己保持中立、不掺和就行了。君王后的这个政策,对秦国而言是巴不得,因为正合乎其“远交近攻”的谋略构想。

篇二:浅议春秋战国时期齐国平民女子的婚姻

  

  正妻制与陪嫁媵妾制

  正妻制与陪嫁媵妾制

  从整个婚姻制度的演变来看,原始社会大致经过原始群婚、血族婚、亚血族婚、对偶婚和一夫一妻制几个阶段。所谓原始群婚,即整个原始游群的男女互相发生性行为,它一直延续到旧石器后期。《吕氏春秋·持君览》中说:"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男女之别。"到了新石器初期,进入了血族婚。血族婚排斥氏族内部亲(父母)子(子女)通婚,只允许同辈男女(兄弟姐妹)互相占有。陆贾在《新书》中说:"民始开悟,知有父子之亲,夫妇之道,长幼之序。

  "随着这种意识的发展,血族婚又过渡到亚血族婚。亚血族婚又叫族外婚,即禁止同氏族内部兄弟姊妹之间的通婚,只允许同其它氏族通婚。随着人们居住的相对稳定,在亚血族婚的基础上产生了对偶婚。对偶婚是血族婚的配偶范围的缩小,不同氏族的同辈男女一对一对地配偶,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同居。对偶婚男女长期固定同居,便产生了一夫一妻制,它产生于父系氏族时代。

  在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春秋战国时期,统治阶级根据自身利益,将原始社会婚俗的某些部分保留下来,并改造成为适合自己需要的婚姻形式。正妻制和陪嫁媵妾制便是其中的主要形式之一。

  春秋战国时,贵族们可以不受一夫一妻制的约束而娶很多的妻妾,但是,因为嫡长子继承制的原因,必须在诸妻中,确定一位是正妻。正妻的重要条件之一是正妻的家族必须是贵族,而且基本上要门当户对。诸侯的正妻要到异姓诸侯的女儿中去选择,而身份微贱的妾一般是不能为正妻的。

  所以,《管子·大匡》中说:"诸侯无专立妾为妻",即诸侯们不准擅自立妾为妻。与正妻制并存,春秋战国时贵族内部还实行陪嫁媵妾制。诸侯娶一国之女为妻,女方以侄、娣随嫁,此外还有两个和女方同姓的国家送女儿陪嫁,亦多以侄娣相从,称为"媵"。战国时代就没

  有媵的制度了,代之以陪嫁丫头,即妾。妾是服劳役的奴婢,主要来源是掠夺来的女奴、罪犯的妻女和贫穷人家典卖的妻儿。后代的宫女、富家的姬妾都是先秦妾的余脉。妾的地位与媵不同,被认为是"贱妾"、"嬖人",而媵的身份还是比较尊贵的。

  齐国贵族婚姻中的正妻制与陪嫁媵妾制,见之于多部文献,《史记》、《左传》都有记载。《史记·齐太公世家》说:"齐桓公之夫人三:日王姬、徐姬、蔡姬,皆无子。桓公好内,多内宠,如夫人者六人,长卫姬,生无诡;少卫姬,生惠公元;郑姬,生孝公昭;葛赢,生昭公潘;密姬,生懿公商人;宋华子,生公子雍。"这说明,齐桓公有三个"夫人",即一正二媵,六个"如夫人"。

  毛公《诗传》说"诸侯一娶九女,二国媵之",好像是齐桓公一娶九女,其实不然,一娶九女只容许有一个夫人,而他有三个夫人,则必然娶了三次。又说他"多内宠",可见他的妻妾人数众多,列举的只不过是六个有儿子,其待遇有些像夫人的媵妾。桓公之后的齐灵公也拥有众多妻妾。《烈女传·仁智》记载:"齐灵仲子,宋侯之女,齐灵公之夫人也。初;灵公娶于鲁,声姬生子光,以为太子。夫人仲子与其娣戎了皆嬖于公。仲子生子牙,戎子请以牙为太子代光,公许之。仲子曰:不可。夫废常,不祥;闻诸侯之难,失谋。夫光之立也,列于诸侯矣。今无故而废之,是专绌诸侯,而以难犯不祥也。君心悔之。"灵公的嫡夫人颜懿姬无子,她的陪嫁侄女声姬所生的光被立为太子,即后来的庄公。因齐灵公的夫人仲子和其陪嫁的妹妹戎子都受灵公的宠爱,戎子便请求灵公立仲子所生的牙代替光,而且得到了允许,但仲子认为这是废弃常法,是不好的征兆,坚决不同意。由此可以看出齐灵公有妻妾四人。据史料记载,齐景公有夫人(正妻)燕姬,有宠妾(媵)芮姬、婴子,此外。他可能还有众多的妻妾。在齐国,正妻制与陪嫁媵妾制除盛行于君王婚姻之外,在贵族婚姻中也颇盛行。

  《史记·田敬仲完世家》记载:一日常乃选齐国中女子长六尺以上为后宫,后宫以百数,而使宾客舍人出入后宫者不禁。及田常卒,有七十余男。"《索隐》引鲍昱说:"陈成子有数十妇,生男百余人。"像田常这样的贵族,在田氏尚未掌齐国大权时,就有"数十妇",及至"后

  宫以百数";有子女"七十余男",及至"男百余人",妻妾之多,在当时各诸侯国贵族中恐怕少见。《礼记·昏义》所载天子婚制说:"古者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以听天下之内治,以明章妇顺,故天下内和而家理。"田常拥有的妻妾大大超过了天子婚制规定的天子妻妾。

  齐国的正妻制与陪嫁媵妻制在普通百姓家庭中也已存在。《孟子·离娄下》载有这样一个故事:齐国有一个人,家里有一妻一妾。他每次外出,都吃饱了、喝醉了才回家,并骗他的妻子说同他吃喝的都是些有钱有势的人。其妻却从未见过高贵人物到家里来,很有怀疑,便同妾商量跟踪她们的丈夫,看他到底同什么人一起吃喝。跟踪了一天后,他的妻子并没见有什么高贵人物同丈夫说话,更谈不上吃喝,最后见丈夫来到郊外的墓地,向祭扫坟墓的人讨些残菜剩饭。他的妻子回家后便把见到的情况告诉了妾,两人感到丈夫欺骗了她们,就在院中咒骂、哭泣。从这个故事中可以看出,当时流行于各诸侯国君王和贵族阶层的正妻制与陪嫁媵妾制在齐国普通家庭中也存在。

篇三:浅议春秋战国时期齐国平民女子的婚姻

  

  第五讲

  先秦时期人们的婚姻

  婚姻是人们之间的重要的社会关系,它一方面作为家庭的组织形式关系到人们之间的亲属关系、血缘关系,因为一切社会关系多是由此衍生而来的;另一方面,它又是人类自身生产,即恩格斯所说的"种的繁衍"的需要。所以,婚姻状态如何,是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大问题。

  原始社会,先人们先后经历了杂婚(即杂乱的婚姻关系)、班辈婚(为族内婚,婚姻关系是按辈分来划分的,即所有的同辈的兄弟姐妹之间多可以互为夫妻,但排除了长辈与幼辈之间的婚姻关系)、族外群婚(恩格斯称为"普那路亚家庭",意为"亲密的伙伴",即严格禁止本族内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关系,氏族成员必须到氏族外去寻找自己通婚的对象)、对偶婚(又称对偶家庭,即一对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比较固定的偶居,是一种以妇女为主体,随时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个体婚。初时为"望门居",如云南纳西族的"阿注婚姻";后为"居妇家制";最后为"居夫家制")、一夫一妻制几种婚姻状态。进入文明社会后,虽然一夫一妻制占据了主导地位,但原始婚俗的残余在许多方面仍然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婚姻。

  第一节

  先秦时期的男女关系和婚姻观

  一、青年男女的关系

  先秦时期,特别是在战国以前,青年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是比较自由的,相互之间的交往基本上没有什么限制。这在《诗经》中是有所反映的。《诗经·国风》中的许多诗篇都是记述青年男女爱情的诗歌,描写了男女青年自由恋爱、调情、幽会、相思等情节。如《国风》的第一篇《周南·关雎》:"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参差荇菜,左右流之。窈窕淑女,寤寐求之。求之不得,寤寐思服。悠哉悠哉,辗转反侧。参差荇菜,左右采之。窈窕淑女,琴瑟友之。参差荇菜,左右芎之。窈窕淑女,钟鼓乐之。"就是描写一个男青年想追求自己的爱情的诗歌。《邶风·静女》:"静女其姝,俟我于城隅。爱而不见,搔首踟蹰。静女其娈,贻我彤管。彤管有炜,说怿女美。自牧归荑,洵美且异。匪女之为美,美人之贻",描述的是男女青年约会,女青年向男青年赠送定情物的情景。《召南·草虫》:"嘤嗄草虫,趣趣阜螽。未见君子,忧心忡忡。亦既见止,亦既觏止,我心则降。陟彼南山,言采其蕨。未见君子。忧心慑慑。亦既见止,亦既觏止,我心则说。陟彼南山,言采其薇。未见君子,我心伤悲。亦既见止,亦既觏止,我心则夷。"是描写一个女青年思念自己的情人,并急切地要与之会面的诗歌。《召南.野有死赓》:"野有死肩,白茅包之。有女怀春,吉士诱之。林有朴檄,野有死鹿。白茅纯束,有女如玉。舒而脱脱兮,无感我蜕兮,无使龙也吠。"是描写一对青年男女在林中幽会的诗歌。《郑风·女曰鸡鸣》:"女曰鸡鸣,士曰昧旦。子兴视夜,明星有烂。将翱将翔,弋凫与雁。弋言加之,与子宜之。宜言饮酒,与子偕老。琴瑟在御,莫不静好。知子之来之,杂佩以赠之。知子之顺之,杂佩以问之。知子之好之,杂佩以报之。"是描写一个男青年到女家,俩人欢愉并互赠定情物的诗歌。《诗经·郑风·将仲子》:"将仲子兮,无逾我里,无折我树杞。岂敢爱之?畏我父母。仲可怀也,父母

  之言亦可畏也。将仲子兮,无逾我墙,无折我树桑。岂敢爱之?畏我诸兄。仲可怀也,诸兄之言亦可畏也。将仲子兮,无逾我园,无折我树檀。岂敢爱之?畏人之多言。仲可怀也,人之多言亦可畏也。"是一个女子对心上人的表白,表面上是阻止他在夜里来自己的房间幽会,实际上却是在鼓励他。《秦风·蒹葭》:"蒹葭苍苍,白露为霜。所谓伊人,在水一方,溯洄从之,道阻且长。溯游从之,宛在水中央。蒹葭萋萋,白露未唏。所谓伊人,在水之湄。溯洄从之,道阻且跻。溯游从之,宛在水中坻。蒹葭采采,白露未已。所谓伊人,在水之涣。溯洄从之,道阻且右。溯游从之,宛在水中浊。"是描写一个男青年思念自己心爱姑娘的心情。类似的诗歌还有很多,我们就不一一列举了。

  除此之外,当时男女青年私订婚约和私奔的事件也屡见不鲜。《周礼·地官·媒氏》云:"仲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可见当时政府对此不仅不加干涉,反而却有些放纵。西周中期,"恭王游于泾上,密康公从,有三女奔之。"这三位女子在没有媒人说合的情况下就投奔自己的意中人,是社会允许的。至春秋时期,这种现象也是存在的。《左传·庄公三十二年》记载鲁庄公看上了漂亮的孟任,就情不自禁地跟随她回家,但孟任闭门不纳。直到鲁庄公答应立之为夫人并与之盟誓,孟任才答应了他的求婚。《左传·昭公十一年》记载鲁国的泉丘有一个女子梦见自己的帷幕覆盖了孟孙氏的祖庙,就和自己的伙伴一起私奔,在清丘的庙中二人发誓后,就进入了孟僖子家,孟僖子收留她们做了自己的妾。

  此外,在春秋时期,各诸侯国男女青年之间的两性关系不仅自由,甚至在有的国家还很混乱,其中以郑、卫、燕、齐等国最为突出。《汉书"地理志》在谈到郑国的风俗时说:"男女亟聚会,故其俗淫。《郑诗》曰:"出其东门,有女如云。"(《郑风·出其东门》)又曰:"溱与洧方灌灌兮,士与女方秉菅兮",q陶盱且乐,惟士与女,伊其相谑"(《郑风·溱洧》),此其风也。"谈N-n_国的风俗时说:"卫地有桑间濮上之阻,男女亦亟聚会,声色生焉,故俗称郑、卫之音。"这说明郑卫两国的男女青年经常自由聚会,纵情取乐,相互戏谑,已成风俗。在谈到燕国时说其地"宾客相过,以妇侍宿,嫁取之夕,男女无别,反以为荣。后稍颇止,然终未改"。说明燕国的男女关系较为开放,也比较混乱。谈到齐国时说:"始桓公兄襄公淫乱,姑姊妹不嫁,于是令国中民家长女不得嫁,名曰"巫儿",为家主祠,嫁者不利其家,民至今以为俗。"而《左传·桓公十八年》:鲁桓"公会齐侯(齐襄公)于泺,遂及文姜(鲁桓公夫人,齐襄公同父异母妹)如齐。齐侯通焉。公谪之,以告。夏四月丙子,享公。使公子彭生乘公,公薨于车。"齐襄公竟然与同父异母的妹妹私通。《新语·无为》:"齐桓公好妇人之色,妻姑姊妹,而国中多淫于骨肉。"齐桓公也有"妻姑姊妹"的行为。这表明齐国的风俗男女性关系较为混乱,同姓兄弟姐妹之间可发生性关系,甚至为此而不出嫁。

  直到战国时期,齐国的两性之间的关系仍很开放,特别是经常专门举办一些男女共同参加的活动。《史记·滑稽列传》因淳于髡退楚兵,"(齐)威王大说,置酒后宫,召髡赐之酒。问曰:"先生能饮几何而醉?"对曰:"臣饮一斗亦醉,一石亦醉。"威王曰:"先生饮一斗而醉,恶能饮一石哉!其说可得闻乎?"髡曰:"赐酒大王之前,执法在傍,御史在后,髡恐惧俯伏而饮,不过一斗径醉矣。若亲有严客,髡带耩鞠跽,侍酒于前,时赐余沥,奉觞上寿,数起,饮不过二斗径醉矣。若朋友交游,久不相见,卒然相睹,欢然道故,私情相语,饮可五六斗径醉矣。若乃州闾之会,男女杂坐,行酒稽留,六博投壶,相引为曹,握手无罚,目眙不禁,前有堕珥,后有遗簪,髡窃乐此,饮可八斗而醉二叁。林暮酒阑,合尊促坐,男女同席,履舄交错,杯盘狼藉,堂上烛灭,主人留髡而送客,罗襦襟解,微闻芗泽,当此之时,髡心最欢,能饮一石。"就证明了这一点。《战国策·齐三》:"孟尝君舍人有与君之夫人相爱者。或以问孟尝君曰:"为君舍人而内与夫人相爱,亦甚不义矣,君其杀之。"君曰:"睹貌而相悦者,人之情也,其错之勿言也。"居期年,君召爱夫人者而谓之曰:"子与文游久矣,大官未可得,小官公又弗欲。卫君与文布衣交,请具车马皮币,愿君以此从卫君游。"于卫甚重。"作为战国时著名的四公子之一的孟尝君对自己的舍人与自己的夫人之间的私情,并无一点认为不妥之意,大概也是因为齐国有这种传统的缘故。

  二、人们的婚姻观

  婚姻,先秦时写为"昏姻",班固《白虎通·嫁娶》:"婚姻者何谓也?昏时行礼,故谓之婚也。妇人因夫而成,故曰姻。"一说姻,同"因"。《广雅·释诂》:"因,亲也。"据此,则婚姻即"昏因",意思是男女在黄昏结合,成为亲密的伴侣。

  先秦时期的人们对于婚姻的认识是很深刻的。《孟子·告子上》:"食色,性也。"《礼记·礼运》云:"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认为作为男女结合而产生的婚姻,是人与生俱来的本性所决定的。它是家庭、社会的最基本的构成因素,因而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礼记"郊特牲》云:"夫昏礼,万世之始也。"而《易·序卦》:"有天地。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都可证明这一点。

  当时的人们认为,男女结合,其主要的目的是生儿育女,传宗接代。《礼记·昏义》:"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所以,《礼记·哀公问》云:"大昏,万世之嗣也。"第二节

  先秦时期的婚制和婚礼

  一、婚制

  先秦时期,一夫一妻制已基本确立。但由于夫权或父权的曰益增强,妇女逐渐沦为男子的附属,丧失了在家庭、家族及社会上的地位和权利。到周代,男子在婚姻中的主导地位已经确立,这在《仪礼·士昏礼》中可以清楚的看出。同时,在人们的用语中也有反映。如女子出嫁称为"归"。《说文》:"归,女嫁;""婚,妇家也;""姻,婿家也,女之所因,故曰姻。"都认为女子出嫁才是其真正的家。我们今天仍以"归宿"来表示女子出嫁。《诗经·周南·鹊巢》云:"维鹊有巢,维鸠居之。之子于归,百两御之。维鹊有巢,维鸠方之。之子于归,百两将之。维鹊有巢,维鸠盈之。之子于归,百两成之。"谈的就是女子出嫁的情景。《白

  虎通义·嫁娶》:"嫁者,家也。"即嫁字的本义就意味着家。《诗经·周南·桃夭》:"之子于归,宜其室家。"即出嫁的女子以男家为家。因此在当时的贵族社会中,贵族们更多地保留了原始群婚中有利于男子的内容,所以实行的婚制表面上是一夫一妻制,而实际上实行的却是一夫多妻制。根据文献,当时贵族的婚制主要有两种形式:

  1.媵妾制:

  媵妾制,是周代宗法制度下实行的一夫多妻制的变相形式。它是与王位继承制度相适应的一种为区分嫡、庶而设立的制度。因为嫡长子继承制要求必须区分诸子的嫡庶和长幼,而要区分诸子的嫡庶,必须先分清诸多配偶的尊卑。这就是媵妾制的由来。商代的帝王实行的就是一夫多妻制,但在商代的前期王位继承制度实行的是带有母系氏族制残余的"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所以王之诸子不必分嫡庶。这样,在商代前期诸王没有嫡妻与庶妾之分。如商王武丁有64个配偶,虽然她们在权势、地位和财产方面存在着差异,但在称呼上没有区别,都称为"妇"。在甲骨文中,虽然"妻"、"妾"、"母"三字的字型不同,但意思是相同的。到商代的后期,王位继承制度演变为"父死子继"的嫡长子继承制,嫡妻与庶妾之间的界限也明确起来。《史记·殷本纪》:"帝乙长子曰微子启;启母贱,不得嗣。少子辛;辛母正后,辛为嗣。帝乙崩,子辛立,是谓帝辛,天下谓之纣。"即为证明。

  周代,这种嫡庶制度El益完备,成为宗法制度的基础之一。《公羊传·庄公十九年》云:"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侄娣从。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诸侯一聘九女,诸侯不再娶。"何休注:"言"往媵之"者,礼,君不求媵,二国自往媵夫人,所以一(提高)夫人之尊。必以侄、娣从之者,欲使一人有子,二人喜也;所以防嫉妒,令重继嗣也。因以备尊尊、亲亲也。"九"者,极阳数也。"不再娶"者,所以节人情,开媵路。"对此,顾颉刚先生经过考证和研究后指出:"这里所列举的媵妾制度只是汉代儒家学者对先秦时期存在底媵妾制的一种整齐划一的整理后的结果。当时的制度肯定不会如此。"对此我是赞同的。即媵妾制是存在过的,只是不像《公羊传》和汉儒说的那样整齐划一。

  文献中有关媵妾制的记载较多,如《诗经·大雅·韩奕》就描写了韩侯举行婚礼,迎娶媵妾的场面,"韩侯取妻,汾王之甥,蹶父之子。韩侯迎止,于蹶之里。百两彭彭,八鸾锵锵,不(丕)显其光。诸娣从之,祁祁如云。韩侯顾之,烂其盈门。"韩侯的祖先是周武王的儿子分封于韩(此韩,非战国时之韩)者。韩侯娶了姑姓之女"韩姑"为妻。韩姑是汾王的外甥女,她的父亲叫蹶父,是周宣王的重臣,享有采邑。韩侯亲自带领一百辆车子,在轰轰的车轮声中夹着鸾铃的铿锵声,浩浩荡荡地去蹶父的采邑迎亲,十分风光。新娘上车,在她的后面跟着一大群诸娣,众多的像云彩一样。韩侯举首回望,门前因女子们的美艳动人而呈现出灿烂的光彩。诗中所说的"诸娣",即是媵妾。但我们可以看出并不像汉儒所说的"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这是汾王自己陪嫁女儿的媵妾。因为如果是其他诸侯送的媵妾,肯定是要提到她们的国名或姓氏的。

  《左传·隐公元年》:"(鲁)惠公元妃孟子。孟子卒,继室以声子,生隐公。宋武公生仲子,仲子生而有文在其手,曰为鲁夫人,故仲子归于我。生桓公。"鲁惠公第一次娶于宋(子姓),夫人名"孟子"。孟子早亡,其侄或娣"声子"生鲁隐公。第二次又娶于宋,名仲子,仲子也是正娶的夫人,生鲁桓公,为嫡子。可见诸侯即使有媵妾在,也还是可以再娶的。

  《左传·隐公三年》:"卫庄公娶于齐东宫得臣之妹,曰庄姜,美而无子,卫人所为赋《硕人》也。又娶于陈,曰厉妫,生孝伯,早死。其娣戴妫生桓公,庄姜以为己子。公子州吁,嬖人之子也。"卫庄公先后两次迎娶夫人:庄姜和厉妫。庄姜有无侄娣随媵不得而知,厉妫则有娣戴妫。此外,还有州吁的母亲是嬖人。可见卫庄公的妻妾的数目不少。

  《左传·僖公十七年》:"齐侯之夫人三:王姬,徐赢,蔡姬,皆无子。齐侯好内,多内宠,内嬖如夫人者六人:长卫姬,生武孟;少卫姬,生惠公;郑姬,生孝公;葛赢,生昭公;密姬,生懿公;宋华子,生公子雍。"齐桓公有三个"夫人",六个"如夫人"(后世尊称男人的小妾为"如夫人",概由此起),似乎是"一娶九女"。但我们只要认真分析就可以发现事实并非如此。因为"一娶九女"只允许有一个夫人,而齐桓公有三个夫人,则必定是正娶了三次。"多内宠",则说明他的后宫人数众多,文中仅举出了六个有儿子,所享受的待遇相当于夫人的媵妾,至于其他没有子嗣者,肯定会更多的。

  至于说"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①媵者,史实有之,但决非如此。《左传·成公八年》:"卫人来媵共姬,礼也。凡诸侯嫁女,同姓媵之,异姓则否。"文中的"共姬"即鲁成公的妹妹伯姬,嫁与宋共公,故称共姬。她在出嫁时,卫国作为同姓以女媵之。《左传"成公九年》:"二月,伯姬归于宋......晋人来媵,礼也。,,晋国人作为同姓,在共姬出嫁时,也以女媵之。《春秋.成公十年》:"齐人来媵。"杜预注:"媵伯姬也。"而齐国人也以女媵共姬。由此可见。一国诸侯娶妻或嫁女,来媵的不仅是二国。但是汉儒提出的"一娶九女"却成为后世"三宫六院七十二妃"的蓝本。这种媵妾制是在一夫一妻制之下的古代群婚制的遗留。在中国这种陪嫁制度一直存在到民国时期。

  2.燕报婚

  蒸报婚,也称"转房制"或"收继制"。"蒸""即是一个人死后,他的儿子可以娶除了自己的生母以外的其他庶母为妻。文献中关于"熏"的记载主要有:

  ①《左传·桓公十六年》:"初,卫宣公蒸于夷姜,生急子,属诸右公子。为之娶于齐,而美,公取之,生寿及朔,属寿于左公子。夷姜缢。"②《左传·闵公二年》:"初,惠公之即位也少,齐人使昭伯蒸于宣姜。不可,强之,生齐子、戴公、文公、宋桓夫人、许穆夫人。,,③《左传。庄公二十八年》:"晋献公娶于贾,无子。燕于齐姜,生秦穆夫人及大子申生。"

  ④《左传。僖公十五年》:"晋侯(惠公,晋献公三子,夷吾)之入也,秦穆姬属贾君焉,且曰:"尽纳群公子。"晋侯煮于贾君,又不纳①《公羊传.庄公十九年》.

  群公子,是以穆姬怨之。"⑤《左传·成公二年》:"楚之讨陈夏氏也,庄王欲纳夏姬,申公:

  巫臣曰:"不可。......。"王以予连尹襄老。襄老死于郄,不获其尸,其子黑要蒸焉。""报"即是一个人死后,他的弟弟或侄子可以娶寡嫂或婶婶为妻。文献中关于"报"的记载主要有:

  ①《左传·宣公三年》:"(郑)文公报郑子(杜预注:"文公叔父子仪也。")之妃,曰陈妫,生子华、子臧。"②《楚辞·天问》:"惟浇在户,何求于嫂?......女歧缝裳,而馆同爰止?"意为:浇来到他嫂子的门前,对其嫂有什么要求?......浇的嫂子给他缝衣裳,他俩晚上要同房休息。浇是寒浞之子,殪之弟,殪早死,妻为寡妇,被浇收继为妻。

  将这些材料综合起来,我们可以看出:

  第一,蒸、报婚是儿子与庶母、侄子与婶婶、弟弟与寡嫂之间的婚配关系;

  第二,蒸、报婚所生的子女是享有合法地位的、是可以继承父亲的地位成为诸侯的,或可以嫁给他国诸侯为嫡夫人的;

  第三,蒸、报婚是当时的社会和人们都认可的合法的婚姻关系。

  "蒸"、"报"婚随着汉代儒家学说成为正统学说之后,被斥为"淫乱",在中原地区渐渐消失了。但是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仍长期存在。如《后汉书·南匈奴传》记载,汉元帝为"和亲",将王昭君嫁给南匈奴的呼韩邪单于,生了两个孩子。呼韩邪死后,其前阏氏(王后)之子复株累若单于欲收继王昭君,"昭君上书求归,成帝敕令从胡俗。"王昭君被收继后,又生了两个女儿。郑樵《通志·四夷传》:"党项羌......妻其庶母及伯叔母、兄嫂、弟妇,淫秽蒸报,诸夷,中为甚。"都是例证。

  秦汉以后,随着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专制皇权的不断加强,媵妾制演变为封建皇帝的后妃制。《后汉书.皇后纪》云:"秦并天下,多自娇大,宫备七国,爵列八品。"此后,"世增淫费,至乃掖庭三千,增级十四。"这已不属于本书所讲的内容了。

  二、婚礼

  先秦时期的人们因为重视婚姻,把缔结双方的婚姻关系看的十分严肃。因此,逐渐形成了一整套有着固定的仪节和庄重的形式的婚姻礼仪。婚礼的礼仪,其具体的程序,据《仪礼.士昏礼》有所谓的"六礼",主要有:①纳采;②问名;③纳吉;④纳征;⑤请期;⑥亲迎;⑦共牢合卺;⑧妇见舅姑或庙见。

  (一)纳采:

  男家请媒人去女家说合提亲,然后派使者以活雁(即鹅)作为礼物向女家提亲。提亲用雁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古人认为雁是候鸟,顺乎阴阳,往来有信,表明媒人是讲信用的;二是说明被提亲的男子剽勇,可以信赖。

  女家在祖庙中举行仪式来与使者应酬。男家的使者,服玄端礼服,至女家大门外,摈者(女家的接待人员)出门请事,使者说明来意。摈者入内,告知主人。主人玄端礼服,出大门迎接,向使者行再拜礼,使者不答拜。主人揖请使者入门。至于庙门,揖入。三揖,至阶,三让,使者从西阶升,主人从东阶升。使者致辞:"吾子有惠贶室某也,某有先人之礼,使某也纳采。"主人对曰:"某之子蠢愚,叉弗能教。吾子命之,某不敢辞。"使者曰:""敢纳采。,,主人再拜。使者面向南,授主人雁;主人亦面向南接受雁。使者下堂,出庙门。主人将雁授于管家,管家出还雁于使者。

  (二)问名:

  使者出庙门之后,停留在那里。摈者出门请事,使者执雁,曰:"请问名。"主人许,使者入,升阶。使者El:"某即受名,将加诸卜,敢请女为谁氏?"主人对El:"吾子有命,且以备数而择之,某不敢辞。"遂告女之名。授雁、受雁、还雁等如前仪。

  主人为答谢使者的劳苦,行醴宾之礼,即以醴酒来感谢之。主人致辞:"子为事,故至于某之室,某有先人之礼,请醴从者。"使者对曰:"某既将事矣,敢辞。"主人曰:"先人之礼,敢固以请。"使者曰:"某辞不得命,敢不从也。"乃设筵几,赞者酌醴,荐脯醢。主人授醴,使者拜受醴。使者祭醴,祭脯醢,啐醴,拜,主人答拜。使者取脯。使者降,主人送于门外。

  如果女家不满意这桩婚姻,就拒绝男家使者的问名请求,两家的亲事,就此终结。在这个过程中,女子也可以表达自己的意愿。《左传·昭公元年》:"郑徐吾犯之妹美,公孙楚聘之矣,公孙黑又使强委禽焉。犯惧,告子产。子产曰:"是国无政,非子之患也。唯所欲与。"犯请于二子,请使女择焉。皆许之。子皙(公孙黑)盛饰入,布币而出。子南(公孙楚)戎服入,左右射,超乘而出。女自房观之,曰:"子皙信美矣,抑子南,夫也。夫夫妇妇,所谓顺也。"适子南氏。"徐吾犯之妹就这样以自己的意愿挑选了未来的夫婿。

  (三)纳吉:

  男家在祖庙卜问婚事的吉凶,卜得吉兆后,派使者向女家报喜。使者致辞说:"吾子有贶命,某加诸I-,占曰吉,使某也敢告。"主人对El:"某之子不教,惟恐弗堪。子有吉,我与在,某不敢辞。"仪式如前。

  (四)纳征:

  男家向女家致送聘礼,相当于后世的订婚仪式。征,即成的意思。聘礼为币帛,一般为黑色或浅绛色的绸五匹(十端),鹿皮两张。其仪式如前。使者致辞说:"吾子有嘉命贶室某也。某有先人之礼,俪皮束帛,使某也请纳征。致命曰:某敢纳征。"主人对曰:"吾子顺先典,贶某重礼,某不敢辞,敢不承命。"(五)请期:

  男家派使者向女家告知选择好的结婚曰期。其仪式如前。使者致辞曰:"吾子有赐命,某既申受命矣。惟三族之不虞,使某也请吉曰。"主人对曰:"某既前受命矣,惟命是听。"使者又说:"某使某听命于吾子。"主人对曰:"某固惟命是听。"使者曰:"某使某受命,吾子不许,某敢不告期。某曰。"主人曰:"某敢不敬须。"(六)亲迎:

  新郎亲自赴女家迎娶新娘。成亲之曰的黄昏,男家在寝(作为新房的卧室)陈设鼎、尊等饮食之馔具。新郎服爵弁、缁衣、缫裳、缁带。出发之前,父命子曰:"往迎尔相,承我宗事。勖帅以敬,先妣之嗣,若则有常。"子曰:"诺。惟恐弗堪,不敢忘命。"新郎乘黑色漆车,副车二乘;妇车一乘,有车帏。随行者服玄端礼服。有人执火炬前导。

  女家在祖庙中设神筵于堂上户西,新娘戴首饰,缁衣缥边,立于房中。保姆站在她的右侧,随从的女伴穿黑色的衣服,站在她的身后。新郎到女家的大门,摈者出请事,入告。新娘的父亲服玄端礼服,迎于大门外,西面再拜,新郎东面答拜。新娘的父亲揖入。至庙门,揖入,升堂,新郎奠雁,再拜稽首。新娘从房中出,其父戒之曰:"戒之敬之,夙夜毋违命。"母戒之曰:"勉之敬之,夙夜无违宫事。"庶母戒之曰:"敬恭听宗尔父母之言,夙夜无愆,视诸衿擎。"新郎乃出,新娘从。新娘的父亲不下堂送。

  新郎驾新娘所乘坐的马车,授新娘绥。保姆推辞不接受,说:"未教,不足与为礼也。"新娘登车用几。女伴为她披上景衣(类似今天的披风)。车轮转三圈,御者代新郎驾车。新郎从新娘的车上下来,乘坐自己的车为前导。到达新郎家,在门外等待。

  《战国策。卫策》记载了婚礼迎亲时的一则笑话:"卫人迎新妇,妇上车,问:"骖马,谁马也?"御曰:"借之。"新妇谓仆曰:"拊骖,无笞服。"车至门,扶,教送母曰:"灭灶,将失火。"入室见臼,曰:"徙之牖下,妨往来者。"主人笑之。此三言者,皆要言也,然而不免为笑者,早晚之时失也。"

  (七)共牢合卺:

  新娘下车。新郎向新娘作揖,人寝门,二人从西阶升堂。媵(随嫁之女)设筵席于室中西南。御为新娘盥洗手,媵为新郎盥洗手。赞者(辅助行礼者)设俎、敦、笾豆。新郎揖请新娘入席,二人入席对坐,新郎在西,面东;新娘在东,面西,共牢而食,皆先祭后食。赞者洗爵,先酌新郎,后酌新娘。前二次用爵,第三次用卺。卺,即剖瓠(葫芦)为二,表示二人分则为二,合则为一,夫妻共体。后世称之为"合欢酒"、"交杯酒"。卒食,撤馔。御为新娘设卧席于西,媵为新郎设卧席于东。新郎为新娘亲自解衣带。下人执火烛出,新郎、新娘休息。

  与此同时,男家要"为酒食以召乡党僚友"。①而乡党僚友则要以礼祝贺,《礼记·曲礼上》云:"贺取妻者曰:"某子使某,闻子有客,使某羞。"贫者不以货财为礼,老者不以筋力为礼。"(八)妇见舅姑或庙见:

  第二天清晨,新娘沐浴,梳妆,到舅姑(即公婆)寝房门外。赞者人告,堂上东序设舅席,房户之西设姑席。舅姑入席。新娘手执算(盛果蔬的竹器),内盛枣、栗,自西阶升堂,先向舅拜,将算置于席上,舅手抚枣、栗,起身答拜。新娘答拜。新娘下堂,执算升堂,拜姑,将算置于席上,姑端起算,起身答拜。赞者代舅姑醴新娘。新娘受醴,取脯出。

  舅姑人室,新娘馈舅姑,献特豚,食毕,新娘撤席。新娘食舅姑之余。撤回房中,媵食新娘之余。

  舅姑飨新娘,以一献之礼。礼毕,舅姑自西阶下,新娘自东阶下,表示新娘将代替自己主持家事。新娘将食余之肉交给送亲之人,带回娘家复命。

  至此,新娘正式成为新郎家的成员。

  如果舅姑都已去世,则行庙见之礼。婚后三月,新娘至祖庙。设几席,新娘执菜算,由祝导入。祝祷告曰:"某氏来妇,敢奠嘉菜于皇舅某子。"新娘拜,坐,奠菜于几,又拜。新娘降,又执菜算人,祝祷告曰:"某氏来妇,敢告于皇姑某氏。"新娘奠菜于席,行礼如前。老(相当于管家)醴新娘于房中。

  这一婚礼的仪式,在直到清代的两千多年的时间里基本沿用,没有太大的改变。

  在举行婚礼之时,女家则必须表示出失去亲人的悲哀状,而男家也不能表现出高兴的样子,《礼记·曾子问》:"孑L子曰:"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烛,思相离也;取妇之家,三曰不举乐,思嗣亲也。"为什么婚礼"不举乐"呢?《礼记·郊特牲》:"昏礼不用乐,幽阴之义也。乐,阳气也。"

  ①《札记.曲礼匕》。

  这一婚礼的仪式,在直到清代的两千多年的时间里基本沿用,没有太大的改变。

  在举行婚礼之时,女家则必须表示出失去亲人的悲哀状,而男家也不能表现出高兴的样子,《礼记·曾子问》:"孑L子曰:"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烛,思相离也;取妇之家,三曰不举乐,思嗣亲也。"为什么婚礼"不举乐"呢?《礼记·郊特牲》:"昏礼不用乐,幽阴之义也。乐,阳气也。"三、婚俗

  先秦时期的婚俗很多,这里我们只就最基本的进行介绍。1.结婚的年龄:

  先秦时期男女的结婚年龄,有两种说法:

  第一种说法认为男子三十,女子二十。《礼记·内则》:"(男子)三十而有室,始理男事。......(女子)十五年而笄,二十而嫁,有故(遭父母之丧)二十三而嫁。"《周礼·地官·媒氏》:"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班固在《白虎通义·嫁娶》中以生理和阴阳奇偶等理论来解释之:"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何?阳数奇,阴数偶也。男长女幼何?阳道舒,阴道促。男三十,筋骨坚强,任为人父;女二十,肌肤充盈,任为人母。合为五十,应大衍之数,生万物也。"第二种说法见于《墨子·节用上》:"丈夫年二十,毋敢不处家;

  女子年十五,毋敢不事人。此圣王之法也。"这两种说法历来有争论。东汉时,王肃调和二说,认为:"《周官》云:"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谓男女之限,嫁娶不得过此也。三十之男,二十之女,不得礼而行之,奔者不禁。娶何三十之限?前贤有言:"丈夫二十,不敢不有室;女子十五,不敢不有其家。"《家语》:"鲁哀公问于孔子:男子十六精通,女子十四而化,是可以生民矣。闻礼:男子三十而有室,女二十而有夫,岂不晚哉?孔子曰:夫礼言其极,亦不是过。男子二十而冠,有为人父之端;女子十五而嫁,有适人之道。于此以往,则自昏矣。"然则三十之男,二十之女,仲春之月,所谓言其极法耳。"即男子二十、女子十五就可以成婚,如果男子过了三十,女子过了二十,则可以不经任何礼仪,自由成婚(包括私奔)。

  结合先秦的史实,可以看出: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宗法统治,希望早曰有合法继承人,因而以早婚、早育来达到目的。同时。为国家富强考虑,统治者也要求人民早婚多生,以增加人口,增加劳动力,增加剥削收入,增加兵员。如《韩非子.夕p储说下》有"齐桓公......下令于民曰:"丈夫二十而室,妇人十五而嫁...的记载;《国语。越语》越王勾践为复国灭吴以报国仇家恨,下令曰:"今寡人不能,将帅二三子夫妇以蕃。令壮者无取老妇,令老者无取壮妻。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将免者以告,公医守之;生丈夫,二壶酒一犬;生女子,二壶酒一豚;生三人。公与之母;生二人,公与之饩。

  "综合起来看,当时对结婚年龄的规定大概是墨子所说的男子二十、女子十五。而《周礼》所说的男子三十、女子二十。则是其匕限.

  2.同姓不婚:

  先秦时期人们奉行同姓不婚的原则。

  《国语·晋语四》云:"同姓不婚,恶其不殖也。"《左传·僖公二十三年》云:"男女同姓,其生不蕃。"这两条史料都是从优生优育的观点来说明"同姓不婚"的原因的。这在当时是一种很进步的观念。因此,《礼记·曲礼上》说:"取妻不取同姓,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先秦时期,贵族男子称氏、女子称姓。其目的,称氏是为了"明贵贱"称姓是为了"别婚姻"。同姓不婚的原因是为了维护宗法制度的大、小宗,所以同姓即使出了"五服",也不得通婚。《礼记·大传》云:"虽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也。"但是,也有一些君主和贵族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并不遵守这一习惯。如《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记载齐国的崔杼是姜姓,但却娶了同是姜姓的守寡的棠公之妻棠姜;《左传·哀公十二年》鲁昭公作为姬姓的子孙,娶同姓的吴国之女。《论语·述而》陈司败对此评论说:"君取于吴,为同姓,谓之吴孟子。君而知礼,孰不知礼!"3.非媒不娶:

  媒,即媒人。媒人的出现是在一夫一妻制形成以后。初时,媒人大概是本氏族中享有较高威信的长者担任。他们受男家的嘱托,在两家之间为男女青年的婚事奔走,成人之美。当两家出现纠纷和矛盾时,居间调停,因而深受人们的尊重,甚至在人们祭祀的神灵中也有媒人的位置,即:"神媒",又称"高媒"。国家产生之后,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也为了增加媒人的权威,媒人被列为政府官员。《周礼·地官·大司徒》的属下有"媒氏"一职,其职责是"掌万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曰、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凡娶判妻人子者,皆书之。仲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凡嫁子娶妻,人币纯帛无过五两。禁迁葬者与嫁殇者。男女之阴讼,听之于胜国之社。其附于刑者,归之于士。"其职责是负责婚姻的介绍、登记及调处纠纷,即一切与婚姻有关的事务。《诗经"齐风"南山》:"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诗经·豳风.伐柯》:"取妻如何?匪媒不得。"《礼记·曲礼上》:"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币,不交不亲。"《仪礼·士昏礼注》:"将欲与彼合婚姻,必先媒氏下通其言。"都强调媒人在婚姻中的作用。即使是男女青年自由恋爱,在成亲之时也要由媒人周旋于其间。《诗经.卫风.氓》:"氓之蚩蚩,抱布贸丝。匪来贸丝,来即我谋。送子涉淇,至于顿丘。匪我愆期,子无良媒。将子无怒,秋以为期。"即为其证。而《孟子"滕文公下》则把媒人的作用和地位抬到了更高的地位,"丈夫生而愿为之有室,女子生而愿为之有家;父母之心,人

  皆有之。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认为如果没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私自结合,就会受到父母与国人的鄙视和谴责。

  到战国时期,在官媒之外出现了收取佣金的"私媒"。他们依靠自己的三寸不烂之舌,在男女两家之间巧舌如簧,说合婚姻。为了取得佣金,不免欺来骗去。《战国策·燕策一》中苏代对燕昭王说:"周地贱媒,为其两誉也。之男家曰女美,之女家曰男富。然而周之俗,不自为取妻。且夫处女无媒,老且不嫁。"是其证明。

  4.赘婿:

  赘婿是先秦时期的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它采取的是男嫁女娶居妇家的方式。赘婿出现的原因,从男子方面看,主要是"家贫无聘财,以身为质"。即男子家庭生活困难,无力娶亲,为了解决婚姻问题,放弃自己作为男子的权利和地位,入赘于女家。《汉书·贾谊传》所云:"家贫子壮则出赘。"从女子方面看,则是因风俗使然,《汉书"地理志》云:"初,(齐)桓公兄襄公淫乱,姑姊妹不嫁,于是令国中民家长女不得嫁,名曰"巫儿",为家主祠,嫁者不利其家,民至今以为俗。"清人俞正燮认为:"巫儿以令不得嫁,则必赘婿。齐人贱赘婿,以其为巫儿婿,无夫道。"①《战国策·齐策四》:"齐人见田骈,......对曰:"臣邻人之女,设为不嫁,行年三十而有七子。不嫁则不嫁,然则嫁过毕矣。""可证巫儿虽云不嫁,但可通过赘婿解决婚姻问题。

  《史记·滑稽列传》:"淳于髡者,齐之赘婿也。"司马贞索隐云:"女之夫也,比于子,如入疣赘,是剩余之物也。"此可证明赘婿在女家是没有什么地位可言的,而社会上对赘婿也是歧视的。《睡虎地云梦秦简》中的《魏·户律》规定,赘婿不准独立立户,不授予田地、房屋,三代以后才准许做官,但仍要在簿籍上写明是"某虑(闾)赘婿某叟之乃(曾)孙"。秦汉时,也在法律上规定赘婿为"七科谪"之一。但是,从前引《史记·滑稽列传》淳于髡所述参加"州闾之会"的情形看,似乎人们对赘婿的歧视并不像后人认为的那样严重。

  5.离婚与再嫁:

  先秦时期,离婚实际上是男子对女子的一种离弃行为。当时有"七出"之说,即有七种情况是要出妻而离婚的。《大戴礼记·本命》云:"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去,为逆德也;无子去,为其绝世也;淫去,为其乱族也;妒去,为其乱家也;有恶疾去,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去,为其反义也。"其中,以"不顺父母去"和"无子去",为最主要的两项。

  "不顺父母",即是不孝。在先秦时期,孝顺公婆是女子的"妇德"之一,《礼记·昏义》云:"成妇礼,明妇顺,又申之以著代,所以重责妇顺焉也。妇顺者,顺于舅姑,和于室人,而后当于夫,以成丝麻布帛之事,以审守委积盖藏。是故妇顺备而后内和理;内和理而后家可长久也;故圣王重之。"因此,"不顺父母"就是不孝,将扰乱家庭的和睦,所以要出妻。

  "无子",即无后。在先秦时期人们十分重视子嗣的有无,无子.被看成是断绝祖宗烟火的大事情,所以《孟子·离娄上》云:"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因此,妇女因无子被离弃,也就无足为怪了。

  由此可见,在先秦时期,离婚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男子的手中,对于女子来说,一旦出嫁,除非丈夫犯了大罪,否则无论其如何,都是不得离婚的。《白虎通义·嫁娶》:"夫有恶行,妻不得去者。地无去天之义也。夫虽有恶,不得去也,故《礼·郊特牲》曰:"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悖逆人伦,杀妻父母,废绝纲纪,乱之大者也,义绝,乃得去也。"在文献中,先秦时期,上至诸侯,下至卿大夫、士都有出妻者,社会对此是持赞同的态度的。如《左传·宣公十六年》:"秋,郯伯姬来归,出也。"即是郯国的国君离弃了鲁国嫁给他的伯姬,所以说"出也"。《诗经·王风·中谷有蕹》:"中谷有蕹,噗其干矣。有女仳离,慨其叹矣。慨其叹矣,遇人之艰难矣。中谷有蕹,膜其修矣。有女仳离,条其献矣。条其献矣,遇人之不淑矣。中谷有蕹,①俞正燮:《癸巳存稿·卷七·巫儿事证》。

  噗其湿矣。有女仳离,啜其泣矣。啜其泣矣,何嗟及矣。"说的则是一个普通的女子被遗弃的经过。《韩非子.夕》、储说右上》:"吴起,卫左氏中人也,使其妻织组,而幅狭于度。吴子使更之。其妻曰:"诺。"及成,复度之,果不中度,吴子大怒。其妻对曰:"吾始经之而不可更也。"吴子出之。"吴起只因其妻没有听从他的话,所织的组不合于度就出之。《韩诗外传·卷九》:"孟子妻独居,踞。孟子入户视之,白其母曰:"妇无礼,请去之。"母曰:"何也?"曰:"踞。"孟子仅仅因为妻子"踞",就要出妻,就更说明问题了。类似的记载很多,就不一一介绍了。

  但是,先秦时期的离婚也有一些限制性的规定,如《大戴礼记·本命》:"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即嫁娶时娘家有人,但后来娘家无人者,不得出妻;和丈夫一起为公婆守孝三年者,不得出妻;成亲时家境贫寒,后来财产和地位发生变化而富贵者,不得出妻。

  需要指出的是,在先秦时期女子在丈夫死后或被离弃之后是可以再嫁的,而且社会对此是允许的。如《诗经·邶风·凯风》:"凯风自南,吹彼棘心。棘心天天,母氏劬劳。凯风自南,吹彼棘薪。母氏圣善,我无令人。爰有寒泉,在浚之下。有子七人,母氏劳苦。既皖黄鸟,载好其音。有子七人,莫慰母心。"则述说了一个有着七个孩子的母亲想再嫁的情况。《礼记·檀弓上》郑玄注:"伯鱼(孔子之子)卒,其妻嫁于卫。"则谈到了孔子的儿子伯鱼死,其妻再嫁于卫国之人。《左传·桓公十五年》:"祭仲专,郑伯患之,使其婿雍纠杀之。将享诸郊。雍姬知之,谓其母曰:"父与夫孰亲?"其母曰:"人尽夫也,父一而已,胡可比也?"遂告祭仲曰:"雍氏舍其室而将享子于郊,吾惑之,以告。"祭仲杀雍纠,尸诸周氏之汪。公载以出。曰:"谋及妇人,宜其死也。"夏,厉公出奔蔡。"祭仲之婿雍纠参与谋杀祭仲,当

  其女不知所措之时,其妻一句"人尽夫也",尽释其惑。同时也表明了当时人们的观念。《左传·僖公三年》:"齐侯(齐桓公)与蔡姬乘舟于囿,荡公。公惧,变色。禁之,不可。公怒,归之,未绝之也。蔡人嫁之。"蔡穆侯把被齐桓公送回母家的蔡姬又嫁了出去。而陈夏姬在其夫死后,与陈国的国君及大臣私通,楚庄王及令尹欲娶之,均被申公巫臣阻止。后楚庄王把她嫁给了连尹襄老,连尹襄老战死后,其子黑要燕焉。最后,申公巫臣携带她逃遁到晋国与之成亲。《战国策·秦策》:"薛公入魏而出齐女。韩春谓秦王曰:"何不取娶妻,以齐、秦劫魏,则上党,秦之有也。""可见当时的社会习俗和舆论对寡妇或被出妻者的再嫁是赞同的。

  无论是诸侯国君还是普通的男人,在出妻时,都要履行一定的礼仪。如《礼记·杂记下》云:"诸侯出夫人,夫人比至于其国,以夫人之礼行。至,以夫人人,使者将命曰:"寡君不敏,不能从而事社稷宗庙,使使臣某,敢告于执事。"主人对曰:"寡君固前辞不教矣,寡君敢不敬须以俟命。"有司官陈器皿,主人有司亦官受之。妻出,夫使人致之曰:"某不敏,不能从而共粢盛,使某也敢告于侍者。"主人对曰:"某之子不肖,不敢辟诛,敢不敬须以俟命。"使者退,主人拜送之。如舅在,则称舅;舅没,则称兄;无兄,则称夫。主人之辞曰:"之子某不肖。""6.禁迁葬与嫁殇:

  迁葬和嫁殇都是为死去的青年男女成亲,然后葬在一起,俗称"冥婚"。《周礼·地官·媒氏》云:"禁迁葬者与嫁殇者。"郑玄注:"迁葬,谓生时非夫妇,死即葬,迁之使相从也。殇,十九以下未嫁而死者。生不以礼相接,死而合之,是亦乱人伦者也。"具体说来,迁葬是生前并无婚约,死后双方家庭商议后合葬之;嫁殇,是生前双方有婚约,女方不满十九岁而未婚先死,在丈夫死后,将之与其未婚丈夫合葬在一起。这种行为早在先秦时期就认为是有碍人伦的,是不允许的。但是,这一陋习却在民间流传,直到今天,在一些比较落后的农村仍然存在,前一段时间报上还登载过一个县的干部因为给自己的儿子搞迁葬而受到处分的消息。

篇四:浅议春秋战国时期齐国平民女子的婚姻

  

  浅析以齐姜女子代指佳偶的原因

  芦翠

  【摘

  要】Inthelonghistoryofmarriageexchange,Qijiangwomenweregraduallyregardedasgoodspousesbecauseofmanyadvantagesmeetingpeople'smarriageexpectations.Butthesewomen'smarriagesarecharacteristicofpolitics,andtheirwillsandfeelingswereignoredandtheycouldnotescapethefortunesofbeingusedasmen'stools.%在长期的婚姻交流中,齐姜女子因具备诸多的外在优势条件,能够满足时人对婚姻种种的内在期望,而逐渐成为各国公认的佳偶。然而齐姜女子的婚姻政治色彩浓厚,她们的个人意志与情感被忽视,无法摆脱成为国家利益牺牲品与男性获利工具的命运。

  【期刊名称】《大连教育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1(027)003【总页数】4页(P75-78)

  【关键词】齐姜;佳偶;原因

  【作

  者】芦翠

  【作者单位】大连市第三十九中学,辽宁大连116011【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K203齐国作为异姓诸侯国,从立国之初就比较注重通过婚姻方式与周王室或其它诸侯国结成政治联盟,如西周时期周王室基本每隔一代就有人娶齐姜女子为妻(武王-邑

  姜,康王-王姜,穆王-王俎姜,懿王-王白姜,宣王-齐姜);东周时期,齐不仅与周王室结亲,还与鲁、晋、宋、郑、卫、吴、楚等国通婚。在长期的婚姻交流中,齐姜女子以其内外兼修倍受时人称赞,如《鄘凤·桑中》即道:“谁云思之,美孟姜矣。”《郑风·有女同车》亦云:“彼美孟姜,洵美且都……彼美孟姜,德音不忘。”故当时社会上流传着这样的诗句:“岂其取妻,必齐之姜?”(《陈风·衡门》)可见,齐姜女子已逐渐成为各国民众公认的佳偶。

  东周时期,诸侯国之间的婚姻大多是政治联姻,婚姻与政治间存在着紧密而微妙的联系。因此诸侯国君在缔结婚姻时,最为注重所娶贵族女子母国的强弱,以及通过联姻所获得的政治利益与资源。而从齐国的国际地位与综合国力来看,娶齐姜女子为妻,无疑是明智之举。

  整个周代,齐国始终是异姓诸侯国中较为强盛的国家。西周时期,太公建齐,“因俗简礼”“通商工之业,便鱼盐之利”(《史记·齐太公世家》),为齐国的崛起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渐使“齐为大国”;春秋时期,桓公即位,管仲相之,四十年间,勤政爱民,通货集财,使齐“一匡天下”,一跃成为诸侯盟首;战国时期,齐威王与贤相晏婴励精图治、大胆改革,使齐“威行三十六年”,成为七雄中较为显赫的一国。齐国的综合国力亦较为强大,太公时期即奠定了以工商业立国、富国的方针,后世的统治者一以贯之,使齐国由地广人稀的穷国,变为百业兴旺、人才济济的富国、强国。齐国“家殷人足”“甚富而实”(《战国策·齐策一》),难怪连见多识广的张仪在谈到齐国的富强时也不禁感叹到:“天下强国无过齐者,大臣父兄殷众富乐,无过齐者”(《战国策·齐策一》)。齐姜女子以强大、富庶的齐国为依托,自然成为诸侯国君缔结婚姻的首选。如《春秋·庄公二十二年》载:“冬,公如齐纳币。”杜注曰:“公不使卿而亲纳币,非礼也。”庄公二十四年,“夏,公如齐逆女。”按礼,公不应亲迎,应由卿或大夫代迎,然而此时正是齐桓始霸、齐国强盛之际,以致鲁庄公不惜违礼纳币与亲迎齐女,这正是期望通过婚姻

  以援结强齐的显著表现。

  齐人嫁女,颇具大国风范,场面隆重气派、盛大壮观;齐俗尚奢,往往重金陪嫁,非他国所能比肩。齐姜女子出嫁的盛况与嫁妆的丰厚可从古籍文献中略知一二。

  首先,盛装美饰。《卫风·硕人》记载齐庄公之女庄姜出嫁到卫国时,“衣锦褧衣,”毛传:“夫人盛德而尊,嫁则锦衣加褧襜”。庄姜不仅衣饰雍容华贵,而且“四牡有骄,朱幩镳镳,翟茀以朝。”为庄姜驾车的四匹马高大健壮,马嚼两旁用红绸缠绕做装饰,并用色彩艳丽的雉毛装饰车茀,足见其车饰华美。

  其次,重金陪嫁。齐俗尚奢,平民女子出嫁陪嫁之物已甚为丰厚,贵族女子则更胜一筹。晋公子重耳流亡到齐国后,“齐桓公妻之,有马二十乘”(《左传》僖公二十三年)。以马二十乘陪嫁,可谓是相当丰厚。

  第三,媵从之盛。《卫风·硕人》记载庄姜出嫁时,“庶姜孽孽”“庶士有竭”。朱熹《诗集传》谓:“孽孽,盛饰貌。竭,武貌

  。”通过描写庄姜陪嫁的姊姪盛装列席,送嫁的齐大夫高大威武,来衬托齐国陪嫁队伍的气派与婚礼场面的豪华。正因齐国盛装陪嫁有大国风范,故此才会“夫人之来,士女佼好”[1]。

  从诗人对庄姜出嫁场面与陪嫁队伍细致入微的描述,可以看出时人对齐姜女子政治地位与家庭财产的关注,在其看来,与齐姜女子联姻,不仅可以援结强齐,更可获得一笔丰厚的嫁妆。

  先秦时期,女性容貌之美已逐渐引起人们关注,如《诗经》一书就有“窈窕淑女”“静女其姝”等许多赞美女性娇美容颜的美好词句。[2]而出身贵胄的姬、姜二姓女子,更是以出众的的容貌为时人所称道。如《左传·成公九年》即道:“虽有姬、姜,无弃蕉萃。”《史记·货殖列传》亦云:“山东多鱼、盐、漆、丝、声色。”抛开鲁国女性不谈,齐姜女子的外貌、体态之美可以从先秦古籍文献中略窥一二。

  首先,容颜娇美。《卫风·硕人》即有对庄姜容貌集中而直接的描写:“手如柔荑,肤如凝脂,领如蝤蛴,齿如瓠犀。螓首峨眉,巧笑倩兮,美目盼兮。”通过对庄姜手、肤、颈、齿、额、眉、眼与笑容的描绘,衬托出了一个容貌出众、淡雅素洁的美人形象。

  其次,身材高挑。两周时期,女性体态也是以“硕大无朋”(《唐风·椒聊》)为美,时人崇尚女子身材高挑修长,而齐国女性则具备此种体态之美。如《卫风·硕人》即道:“硕人其颀”“硕人敖敖”。朱熹《诗集传》云:“颀,长貌。敖,长貌。”以上两句诗点明了齐姜女子身材高挑修长。

  第三,衣着华美。《汉书·地理志》云:“齐俗弥侈,织作纨绮绣纯丽之物,号为衣履冠带天下。”一方面说明齐俗尚侈,织物多精巧细致,极尽奢华;另一方也说明,齐国纺织水平较高,织物畅销于国内外。受此影响,齐国贵族衣着尤为讲究,不仅穿着华美的丝绸锦衣,而且其上绣有各种精致的花样纹饰。虽然文献中对齐姜女子的穿着没有直接描述,但从齐后妃“皆衣缟纻”(《战国策·齐策四》)“糅罗纨,曳绮榖”(《战国策·齐策四》)看来,齐姜女子的穿着应该是极为雍容华贵的。

  由此可见,美颜、美体、美衣集于一身,必然使得齐姜女子更加美貌出众、光彩夺目。

  尽管两周时期女性受教育的权力仍受到限制,可能无缘于学堂教育,但女性(尤其是贵族女性)受到家教的熏陶博览经籍诗书还是极有可能的。而且齐文化底蕴深厚、开放兼容,齐人“足智,好议论”(《史记·货殖列传》),受此影响使齐姜女子具有了优秀的人文素养。

  晋文公之妻姜氏就是这样一位通晓诗书的女性。她曾引用《周诗》以及《郑诗》劝谏重耳道:

  《周诗》曰:“莘莘征夫,每怀靡及。”夙夜征行,不遑启处,犹惧无及。况其顺身纵欲怀安,将何及矣!人不求及,其能及乎?西方之书有之曰:“怀与安,实疚

  大事。”《郑诗》云:“仲可怀也,人之多言。亦可畏也。”(《国语·晋语上》)

  姜氏对诗书运用自如,足见对其甚为精通,应是受过良好教育。

  齐姜女子不仅通晓诗书,而且能够作诗以明志。朱熹认为《邶风》中开篇五首诗《柏舟》《绿衣》《燕燕》《日月》和《终风》是庄姜所做。从记载中可以得知,庄姜出身于齐国贵族,而且非常美丽,嫁给了昏庸的卫庄公,心中非常痛苦。我们再看《邶风》,其前五首诗写女人婚姻不幸,夫妻不和,其事与春秋所记载庄姜遭遇类似,时空和格调也相符。朱熹说庄姜是这几首诗的作者,叙说有理,基本可信。

  齐人好义,使齐地涌现出了一大批深明大义、远见卓识的女性,她们有着清醒的头脑、敏锐的政治眼光以及果断的行动力,她们以其言行树立了齐国女性好义知礼、阔达足智的群体形象。卫定公之妻定姜即为这样一位杰出的女性。据《左传·成公十四年》记载:

  十四年春,卫侯如晋,晋侯强见孙林父焉。定公不可。夏,卫侯既归,晋侯使郤犨送孙林父而见之。卫侯欲辞,定姜曰:“不可。是先君宗卿之嗣也。大国又以为请,不许,将亡,虽恶之,不犹愈亡乎?君其忍之!安民而宥宗卿,不亦可乎?”

  定姜从“安民而宥宗卿”的角度劝谏定公顾全大局恢复孙林父的卿位,其政治眼光之高远令人钦佩。

  又据《左传·襄公十年》载,郑侵卫,卫师大胜郑师:

  孙文子卜追之,献兆于定姜。定姜问繇。曰:“兆如山陵,有夫出征,而丧其雄。”姜氏曰:“征者丧雄,御寇之利也。大夫图之!”卫人追之,孙蒯获郑皇耳于犬丘。

  定姜能够当机立断,指示孙林父乘胜追敌,其眼光之敏锐,行动之果断,着实令人惊叹。

  《周南·桃夭》道:

  桃之夭夭,灼灼其华。之子于归,宜其室家。

  桃之夭夭,有蕡其实。之子于归,宜其家室。

  桃之夭夭,其叶蓁蓁。之子于归,宜其家人。

  诗歌反复咏颂“宜其室家”“宜其家室”“宜其家人”,表现出女性身上承载着来自男子、男方家族和社会对婚姻的期望,不仅期望所娶女子能够使夫家人丁兴旺,更期望其能带来外在的物质实利以有利于夫家。

  政治利益。东周时期,婚姻的政治功能被表现得淋漓尽致。此时,国际形式千变万化、错综复杂,各国为了自身的利益,将联姻作为结同盟、取外援的一种重要手段,亦将其作为获得政治利益的捷径,正如鲁卿臧文仲所云:“夫为四邻之援,结诸侯之信,重之以婚姻,申之以盟誓,固国之艰急是为。”(《国语·鲁语上》)婚姻在时人看来不仅仅是联络各国的桥梁与纽带,更是巩固、扩大自身势力的绝佳途径。因此,权贵往往慎重选择联姻对象,希望所聘娶的贵族女子能够带来政治利益。齐姜女子以强齐为依托,与其缔结婚姻可援结强齐,不至于在国家陷入危机或发生动乱时,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郑昭公(太子忽)曾两次拒绝与齐国联姻,权臣祭仲对其劝谏道:“必取之。君多内宠,子无大援,将不立。三公子皆君也。”(《左传·桓公十一年》)祭仲看到娶齐姜女子可以援结强齐,加以劝谏,然而昭公仍固辞齐女。果然不久之后,国内动乱,昭公在君位争夺战中孤立无援,被迫离郑奔卫。可见,与齐姜女子联姻满足权贵们通过婚姻获得政治利益的期望,因此齐姜女子自然成为各国争相聘娶的对象。

  物质财富。女性在结婚时,可为夫家带来一笔以嫁妆为表现形式的物质财富。并且女性嫁入夫家后,嫁妆就一直为夫家所有,女性并不能从中得到实际的好处。“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礼记

  内则》)也就是说作为人妻,不能有自己的财产、积蓄和器具。“作为人妻的女性没有财产所有权,仅仅是作为传递财产的一个中间环节而已”,[3]即通过她们将以嫁妆为表现形式的财产从其父亲的监管之下转移给丈夫的监管,最终由她们的儿子获得。在财产转移的过程中,妇女并不是受益者,她只是实现这种转移的一个接口而已。即使是自

  己的嫁妆,除非离异,否则也属于丈夫。因此时人也较为希望能与带来丰厚嫁妆的女性联姻。而齐俗尚奢,女子出嫁往往重金陪嫁,展现大国风范。因此与齐姜女子联姻,能够满足时人对女性出嫁带来物质财富的期许。

  由此可见,在时人眼中,与齐姜女子联姻不仅能够实现其获得政治利益的愿望,更可满足获得物质财富的期望。齐姜女子自然成为各国联姻的首选对象。

  子夏问曰:“‘巧笑倩兮,美目盼兮,素以为绚兮。’何谓也?”子曰:“绘事后素。”曰:“礼后乎?”子曰:“起予者商也!始可与言《诗》已矣。”(《论语·八佾》)

  子夏读《诗》感悟到,人拥有美质,还需要礼仪道德来充实完善,这一观点也得到孔子的高度赞扬。可见,美在时人心中,不仅仅是简单的容貌、体态等外在美,更是内在道德修养的完善与提升。因此人们往往希望拥有外在美的女性能内外兼修、美善相和,达到“辰彼硕女,令德来教”(《小雅·车舝》)的境界。而以姜姓女子为代表的齐国女性,深受周文化与儒家文化的熏陶,性格中打下了守礼贞一、深明大义的烙印。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二者逐渐成为齐国女性的道德根基,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她们的价值判断与行为选择。

  守礼贞一。受周文化影响,齐姜女子重礼忠贞,道德修养较好,时人对此亦评价颇高,认为其“洵美且都”“德音不忘”,即言齐姜女子美貌贞雅、贤淑知礼。故后人称美貌与德行兼备女子为“孟姜女”。杞梁之妻即得此美誉,她因杞梁死后郊外受弔不合礼法,而与齐庄公据理力争(《左传·襄公二十三年》):又因丧夫后“内无所依”“外无所倚”而投淄水而死(《列女传·贞顺》)。后人感其守礼贞一与齐姜女子相合,故称其为孟姜女,此后孟姜女更是成为守礼忠贞女性的代称。

  以姜姓女子为代表的齐国女性能够重礼忠贞,亦是与统治者的教化与倡导密不可分的。统治者将守礼作为约束女性行为的外在规范,通过“修小礼”注重细节礼仪规范的实施;同时将贞一作为建构女性道德的内在保证,实行“禁微邪”,匡正哪怕

  最微小的不端之行。对于未婚女子“必用媒而后家事成”(《管子·形势解》),若不行媒聘与他人私通,则被斥责为“丑耻而人不信”(《管子·形势解》);为人妻者,应“劝勉以贞”(《管子·五辅》),若有不贞之行,则会被出妻。“由于受到周文化的熏陶与社会的倡导,使齐姜女子成为道德感极强的女性群体,”[4]其中虽有“淫娇失行”的女性,但仍以品行端正、贞洁贤淑的女性居多。

  深明大义。受儒家文化影响,齐姜女性极为重视整体利益,家国一体的观念深植于心田。她们具有很强的社会认同感与归属感,深明大义、顾全大局,极具牺牲与奉献精神,当国家与民族危难之际,她们会毅然挺身而出,表现出强烈的爱国热情与社稷情怀。

  齐姜女子作为妻子,能够顾全大局,成全大义。晋文公之妻姜氏,不拘于儿女私情,不消磨丈夫建功立业的志向与向外发展的雄心,而是积极劝谏其夫成就霸业。当家庭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当个人情感与整体大局产生矛盾时,齐姜女性往往能够顾全大局,选择后者而牺牲前者,帮助丈夫成就功名。

  齐姜女性作为母亲,能够深明大义,不徇私情。齐相田稷之母就是这样一位以义行教子的杰出女性。根据《列女传·母仪》记载:田稷曾将属官贿赂的百金交给其母,田稷母问明缘由后,严肃地说:

  吾闻士修身结行,不为苟得,竭情尽实,不行伪诈,非义之事,不计于心,非理之利,不如于家,言行若一,情貌相副、今君社官以待子,厚禄以奉子,言行则可以报君。夫为人臣而事其君,犹为人子而事其父也,尽力竭能,忠信不欺,务在效忠,必死奉命,廉洁公正,故遂而无患。今子反是,远忠矣。夫为人臣不忠,是为人子不孝也。不义之财,非吾有也;不孝之子,非吾子也。

  田稷母教育他为官要尽心竭力、公正严明,听了母亲的训示,田稷羞愧的走出家门,负草席向齐宣王请罪。宣王得知原委后,对田稷母的义举钦佩不已,赠以公金,并恢复了田稷的相位。

  由此可见,受到周文化的熏陶与儒家思想的感召,齐姜女子具有了好礼贞一的品格,事君尽礼的节操与浓郁的社稷情怀,她们以完善的道德修养,实现着时人所期望的女性人格理想。

  齐姜女子因具备诸多优势条件,并满足时人对婚姻的种种期望,而成为各国公认的佳偶,亦是国君权贵争相联姻的对象,由此也导致了齐姜女子的婚姻政治色彩浓厚,婚姻也不再是单纯的男女两性结合,而是家族与国家势力的联合。在这种为获得政治利益而结合的婚姻中,时人往往更为关注齐姜女子的外在条件与母国的强弱,而忽略了其个人意志与情感,她们无法选择婚姻对象,夫妻之间情感交流缺乏,无法摆脱沦为男性获利工具与国家利益牺牲品的命运。

  【相关文献】

  [1]朱熹.诗集传[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37.

  [2]赵东玉,李健胜.中国历代妇女生活掠影[M].沈阳:沈阳出版社,2003:81.

  [3]谢维扬.周代家庭形态[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23.

  [4]李新泰.齐文化大观[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213.

篇五:浅议春秋战国时期齐国平民女子的婚姻

  

  齐大非偶的典故及意思

  齐大非偶,是中国古代神话故事中的一个人物,也是一个成语。他的故事流传至今,不仅反映了古代社会的风貌和人们的生活,还传递了一些深刻的哲理和道德观念。本文将从历史背景、故事情节、寓意和现代意义等方面探讨齐大非偶的典故及意思。

  一、历史背景

  齐大非偶的故事发生在中国古代春秋时期。当时,中国正处于战国时期的前夜,各诸侯国之间经常发生战争和争夺。在这样的背景下,人们的生活十分艰难,社会秩序也十分混乱。为了生存和发展,人们必须依靠自己的智慧和勇气,不断探索和创新。

  二、故事情节

  据传,齐国有个名叫大非的人,他非常聪明,但是非常丑陋,没有妻子。一天,他听说齐国有个女子叫做“美女”,长得非常漂亮,但是没有丈夫。于是,大非决定去求婚。

  但是,美女的父亲并不同意他们的婚事,因为大非实在太丑了。于是,大非想了一个办法。他用一只狗头换来了一只美女的头,然后把自己的头和美女的头交换了一下,再去见美女的父亲。父亲看到大非变成了一个美女,就同意他们的婚事了。但是,当大非和美女结婚后,他又把头换回来了。于是,美女发现大非原来是一个丑陋的人,非常生气,最终离开了他。

  三、寓意

  齐大非偶的故事反映了古代社会的某些弊病和人们的某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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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它揭示了人们对外貌的过分追求和歧视。在古代社会,人们对美丑的评价非常严格,甚至会影响到一个人的婚姻和社会地位。由此可以看出,古代社会的人们对美的追求是非常强烈的,但是这种追求往往是虚无的,因为美丑并不能代表一个人的品德和才能。

  其次,齐大非偶的故事还反映了人们为了达到目的而采取的不正当手段。大非为了得到美女,不惜用狗头换来美女的头,这种行为在现代社会中是不可取的。因此,齐大非偶的故事告诫人们在追求目标的时候,要遵守道德和法律的原则,不能采取不道德的手段。

  最后,齐大非偶的故事还反映了人们对真实和欺骗的态度。大非为了得到美女,采取了欺骗的手段,这种行为在现代社会中也是不可取的。因此,齐大非偶的故事告诫人们要珍惜真实和诚信,不能用欺骗来换取自己的利益。

  四、现代意义

  齐大非偶的故事虽然发生在古代社会,但是它所反映的社会问题和人性弱点在现代社会中依然存在。比如,现代社会中人们对外貌的追求和歧视依然存在,有些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也会采取不正当的手段,甚至不惜欺骗他人。因此,齐大非偶的故事对现代社会仍然有一定的启示作用,它告诉人们要珍惜真实和诚信,遵守道德和法律的原则,不能用不道德的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总之,齐大非偶的故事虽然只是一个古老的神话,但是它所反映的人性弱点和社会问题在现代社会中依然存在,它的寓意和意义也依然具有现实意义。因此,我们应该认真学习和领会这个故事,从中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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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启示,提高自己的道德观念和人生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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