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乡党委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保证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乡党委班子决策重大问题。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三条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党的民主
集中制原则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确保中央、湖南省党委、衡阳县委的各项方针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严格
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城连墟乡党委会议
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党委领导班子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
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委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二)对重大问题进行表决时,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
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
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
见,下次再做表决。
(三)党委书记要敢于负责,有民主作风,善于发挥每个党委成员的作用。
每位党委成员既要从党委工作的全局出发思考问题,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又要根
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创造性地抓好分管工作。党委班子成员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合作,做到分工不分家,互相理解、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爱护,加强团结协作。
(四)城连墟乡党委班子决定重大事情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同群众商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布置工作任务要向群众讲清道理;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第五条
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
议大事,讲质量,重效率;坚持实事求是,讲真话、讲政治、讲纪律、讲团结,同党中央和上级组织保护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大局。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城连墟乡党委领导班子决策重大问题的议事范围:
(一)学习传达上文件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上级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等,并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二)分析研究机关作风存在的问题以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
社会治安工作和关系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解决、处理好当地群众、干群关系的问题;
(三)研究讨论向县委、政府报送的重要工作、重要问题、重要事项的请示、报告等,研究制定本地区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四)研究讨论本地区经济发展
思想、奋斗目标和中长期国民经济发展指导
性计划;
(五)审定城连墟乡年度预算方案,研究决定重大财政支出项目和重大工业、农牧业、社会事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城乡基本建设项目等;
(六)研究决定城连墟乡领导班子成员及部门的分工与调整等问题,按干部人
事管理权限决定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聘用、福利待遇等
问题,表彰先进工作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及重大事件的宣传等问题;
(七)研究本地区改革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
(八)研究制定本地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廉政建设的政策措施;
(九)听取城连墟乡各单位、职能部门和各村党支部的专项工作和重要情况汇
报,研究部署专项工作;
(十)其它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凡研究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党委成员必须到会。不是党委成员的城连墟乡行政副职列席会议,讨论研究工作时涉及到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指定专人做会议记录,做到专本专用。
第八条
党委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时,须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会前酝酿。研究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相关
党委成员之间进行会前酝酿,然后由党委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二)材料准备。由分管党委成员组织有关部门准备需要提交会议研究的材
料。
提交的材料包括两部分,即议案本身
和科学论证材料。议案是指计划、制度、政策、规章、决定、批复、提议、建议、申请、请示、合同草案等提请会议研究
的目标文件;科学论证材料是指专门机构或人员通过调研、考察、考核、测评、分析等过程所形成的说明书、论证报告、考察结论、调查报告等材料。凡只有议
案,没有科学论证材料的,视为上会材料不全,不得进入议事程序,待补齐材料
后方可集体议事。
(三)会前通知。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一般须提前3—5天通知应到会人员。
除人事问题外,一般应将议题的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提前送交与会人员,让与
会人员有充分的时间了解情况并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人事问题的议题,其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上会时发给所有与会的正式成员,供其会上阅读,会后收回。会上须按通知所列议题议事,不许临时动议其他重大问题。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党委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先由分管党委成员或者
有关部门通报上会议题并提供相关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应首先听取其他党委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
因故未到会党委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不同意见(含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占
三分之一以上时,需暂缓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
口头和书面形式),每位党委成员的表决意见须记录在案,以示负责。研究决定
人事等敏感问题,可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
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作
出决策。决策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定形式。领导班子按表决意
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意见或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七)形成会议纪要。会议须形成“重大问题会议纪要”。按时间顺序进行年度编号。除有特殊保密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重大问题会议纪要”视情况发给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和下属有关部门,还须报县委、县政府及县委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否定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纪要中说明理由,表决意见须明确无误地记入会议记
录。属于记名投票表决的,须记录每名成员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属于无记名表决的,须注明是无记名投票表决,并记录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与会人员会后有权查阅会议记录。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九条
重大问题不按本规则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重新议事。
第十条
未经集体议事或会议表决形成决定,又未自行纠正的,由乡党委主要负责人负责,并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严重违反本规则规定,不按民主议事原则议事,独断专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的,对主要责任人做诫勉谈话,并要求在党委班子会议上做出检查,并制订整改措施,限欺整改。
第十一条
组织办负责监督检查城连墟乡党委班子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受理有关投诉并按本规则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的,党委成员作出处置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需要补议的问题应在下一次党委会上进行补议和修正。
企业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挥党委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有关文件,以及上级党委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党委会研究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三条
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充分发挥党委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坚持把提高公司效益、增强公司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党委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问题。
—1—
第五条
坚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同一问题的赞成人数达到党委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议,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六条
坚持依法合规原则。理顺与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依法依规决策的衔接程序,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营层的经营管理作用,发挥在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中的把关定向作用。
第三章
议事内容
第七条
由公司党委会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1.围绕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议、决定和有关指示精神等重大问题,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和措施,并督促其在公司的全面落实。
2.研究决定党组织自身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和决定公司党委工作意见、党组织的重大活动安排;研究和决定其它临时性重要工作。
—2—
3.研究决定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纪律检查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思想工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4.加强对群团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汇报,并提出指导性意见;讨论决定拟提交职代会审议的决议、报告;研究决定统战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5.讨论决定向上级党组织和领导提出的重大问题的请示、报告。研究决定对所属基层党组织下发的重要工作部署和意见。
6.讨论公司纪委提交的有关重大问题,并作出决定或决议。
7.研究决定公司所出资企业和直属单位党的组织设置、调整和变更。审议公司所出资企业和直属单位党代会或党员大会的召开,党委、纪委的组成人选。
8.研究企业领导人员的推荐、任免及管理工作:
(1)讨论推荐公司副总经理及相当职务的人选;
(2)向市政路桥党委提出增补公司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意见;
(3)按管理权限决定、同意、审批所属企业领导人员任免事—3—
项,并履行相关程序;
(4)讨论决定公司所出资企业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等相关事宜。
(5)研究后备干部的管理工作;
9.需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八条
研究经营层、董事会拟决策的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
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2.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3.企业生产经营方针;
4.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大额资金或资产的捐赠;
5.企业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修改;
6.企业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所属企业(专项设立的经营性项目公司除外)的设立和—4—
撤销;
7.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工作;
8.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9.企业在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10.其他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确定议题。对需要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由汇报部门(或有关单位)拟定上会议题,提前准备上会材料,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负责将有关部门提出的议题进行汇总后交党委书记审定。
第十条
沟通酝酿?
建立完善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之间重大问题决策沟通机制,对拟研究的重大问题,加强事前酝酿。公司召开党委会,对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要在议
—5—
题正式提交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或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的其他成员进行沟通,在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会议决定?党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党委委员对党委会形成的决定、决议,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为。党委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参会党委委员对研究事项要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方可进行表决。研究重大问题出现较大意见分歧时,除因情况紧急必须进行表决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在充分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章
会议的组织和召开
第十二条
公司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党委书记应组织召开临时党委会。
1.遇有重要或紧急情况必须召开的。
2.有三分之一以上党委委员提议的。
3.上级党委认为有必要的。
—6—
第十三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主持的,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党委会由公司全体党委委员组成。相关人员根据议题需要可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题如需进行表决,可根据有关规定,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表决方式,对同一问题以赞成票超过党委人数三分之二为通过。
第十六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参加党委会,负责如实记录会议的议题、与会人员发言内容、表决结果和做出的决议,并存档备查。党委会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十七条
凡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提交人应做好充分准备,提供汇报材料、政策依据、供选择的方案或建议。讨论人事任免事宜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组织人事部门要向会议提交基层党组织请示、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意见等材料。如讨论领导人员人选涉及本人亲属时,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会议讨论多个事项需表决时,应当逐项表决,重要—7—
问题应当逐个表决。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增减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九条
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党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请假,不得无故缺席。
第二十条
党委会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问题,违规作出的重大决定无效,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形成的意见,应根据组织原则通知传达。未经批准传达的,党委委员及参加会议的成员应遵守纪律,不得向任何人透露会议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形成决议,党委委员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委委员个人意见未被党委会议采纳的,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并且可以向党委会提出复议或向上级党委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做出与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及行为,不得在工作中抵触党委
—8—
会决定。
第七章
决议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议决定或议定的事项,由会议责成负责办理的领导或部门贯彻落实并组织实施,并在工作进程中及完成后及时向党委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决议贯彻执行过程中遇有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改变党委会议决定的,应及时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在党委会议没有重新做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与党委会决议相违背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对会议决议落实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
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市国资委党委有关精神,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责任,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完善集团公司党委决策机制,切实提高集团公司党委会议事质量和效率,确保集团公司在深化改革发展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有效发挥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核心、政治核心作用,推动集团改革发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
第三条
党委会的议事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严格执行党委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增强党委班子的整体合力;坚持依法合规原则,理顺党内决策与企业依照法律和规章决策的衔接程序;坚持党委研究讨论重大问题前置原则,党委会闭会期间,授权由党委常委会主持工作,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策涉及集团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战略规划、领导体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及重要改革方案、投资计划等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首先经过党委集体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作出决定,党委研究讨论的重大问题由党委会议事规则予以明确;
坚持调查研究原则,对企业的重大问题决策事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保证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正确性。
第四条
集团公司党委委员除遵守《党章》及上级党组织制定的制度、规定外,亦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党委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至2次。党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提前、延期或临时召开。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党委书记应组织召开临时党委会:
(一)遇有重要或紧急情况,必须召开的;
(二)有三分之一以上党委委员提议的;
(三)上级党委认为有必要的。
第七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应委托一名党委副书记主持。
第八条
根据会议内容,可以召开党委扩大会。
第九条
会议议题由党委委员或有关部门于会前5天提出建议(先由党委委员或有关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重要事项和综合性工作,还要征求有关单位和分管领导的意见),办公室汇总后交党委书记审定。
第十条
对准备提交党委会议决的重大事项,党委主要领导一般应与党委委员充分沟通,必要时要征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
的意见。党委委员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不得提交党委会讨论。
第十一条
定期会议一般在会前3天通知与会人员,临时会议也应及早通知参会人员。党委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参加人、会议议题和相关资料。办公室负责会议的会务工作。
第三章
讨论决定事项
第十二条
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组织重要文件、决议、决定和指示等重大举措。
(二)讨论决定集团公司党组织自身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问题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及工会、共青团、老干部、统战工作、维护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集团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战略规划、领导体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及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对董事会拟决策的重大事项特别是涉及职工群众的利益分配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其它需要党委会集体讨论的事项。
第四章
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党委会在决定或审议通过事项时,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参加。与会同志要认真负责地、充分地发表意见。党委会议题如需
进行表决,可根据有关规定,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表决方式,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未到会党委委员可以向会议提交书面意见,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四条
研究重大问题出现较大意见分歧时,除因情况紧急必须进行表决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在充分交换意见酝酿成熟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会议形成的纪要、决议、请示、报告、决定等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十六条
对已议决事项,要认真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对议决事项有不同意见或在实施中发现新情况,应及时向党委主要领导反映或提出召开党委会复议;在未做出新决定之前,不得发表与集体决策相悖的言论或做出不符合集体决策的行动。
第十七条
与会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泄露会议内容。上级党组织可以调阅集团公司党委会会议记录,集团公司党委委员以外的人员查阅党委会会议记录须经党委书记批准。
第十八条
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和有关文件的归档工作。会议决定上报事项由办公室或有关部门负责上报;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检查、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汇报。
第十九条
党委会闭会期间,党委常委会履行党委会职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遵照《党章》和《公司法》、《暂行条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党委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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