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议事规则及程序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和健全集体领导制度,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充分发挥党组的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第二条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第四条
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属党支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第八条
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
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议事制度
第十三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研究决定人事调配事项。
第十五条
党组会议须有过半数党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成员出席。
第十六条
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组成员或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议题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需要回避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局办公室指定专人承办党组会议的日常事
务,具体负责议题汇报、通知、材料发送和会议记录等工作。
第十八条
党组会议除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的以外,应提前书面通知每位党组成员。
第十九条
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局党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二十条
提出预案。拟提交党组会议审议的议题,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详细论证,形成明确具体的方案建议。
第二十一条
确定议题。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二条
会前准备。会议议题确定后,由议题承办科室准备汇报材料并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会前由分管的党组成员进行审核把关,涉及党组其他成员分管工作的应当主动协商。需要提请会议讨论的重要工作文件、重要活动方案、重要项目安排等有关材料,应提前分送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充分酝酿。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党组书记可以在会前听取党组成员意见,进行个别酝酿,广泛征求班子成员的意见。重要人事安排应当提前沟通酝酿。
第二十四条
民主讨论。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承办科室负责人向会议作全面汇报,分管的党组成员可对有关情况进行补充说明,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应对审议的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会议决定。在议题经过党组会议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中讨论意见,会议表决后做出决议。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于重大问题有分歧意见,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需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协调后,再另行召开会议讨论。
第二十六条
提交党组会讨论的局管干部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等事项,局政治处事先征求局纪检组、监察室意见,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由党组书记或指定专人向未能到会的党组成员通报。
第二十八条
党组重大决策应向区委、区政府办党委作出专题报告。
第五章
决策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成员认真组织实施,党组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党组会决定的事项,由政治处负责督查,并及时向党组书记或党组会报告,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三十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党组书记同意后,可在党组会上复议。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组会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第三十一条
局党组会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应及时传达。应当公布的,应及时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党组会议的讨论情况及相关内容,党组成员及有关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严守党的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组议事规则及程序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和健全集体领导制度,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充分发挥党组的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第二条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第四条
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属党支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第八条
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
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议事制度
第十三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研究决定人事调配事项。
第十五条
党组会议须有过半数党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成员出席。
第十六条
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组成员或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议题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需要回避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局办公室指定专人承办党组会议的日常事
务,具体负责议题汇报、通知、材料发送和会议记录等工作。
第十八条
党组会议除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的以外,应提前书面通知每位党组成员。
第十九条
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局党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二十条
提出预案。拟提交党组会议审议的议题,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详细论证,形成明确具体的方案建议。
第二十一条
确定议题。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二条
会前准备。会议议题确定后,由议题承办科室准备汇报材料并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会前由分管的党组成员进行审核把关,涉及党组其他成员分管工作的应当主动协商。需要提请会议讨论的重要工作文件、重要活动方案、重要项目安排等有关材料,应提前分送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充分酝酿。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党组书记可以在会前听取党组成员意见,进行个别酝酿,广泛征求班子成员的意见。重要人事安排应当提前沟通酝酿。
第二十四条
民主讨论。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承办科室负责人向会议作全面汇报,分管的党组成员可对有关情况进行补充说明,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应对审议的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会议决定。在议题经过党组会议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中讨论意见,会议表决后做出决议。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于重大问题有分歧意见,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需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协调后,再另行召开会议讨论。
第二十六条
提交党组会讨论的局管干部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等事项,局政治处事先征求局纪检组、监察室意见,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由党组书记或指定专人向未能到会的党组成员通报。
第二十八条
党组重大决策应向区委、区政府办党委作出专题报告。
第五章
决策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成员认真组织实施,党组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党组会决定的事项,由政治处负责督查,并及时向党组书记或党组会报告,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三十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党组书记同意后,可在党组会上复议。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组会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第三十一条
局党组会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应及时传达。应当公布的,应及时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党组会议的讨论情况及相关内容,党组成员及有关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严守党的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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