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制度汇编6篇

时间:2023-08-05 08:27:01  阅读:

篇一: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规定设立,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营业执照号为4201001203580。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英文全称:WuhanState-ownedAssetsManagementCompany

  第四条

  公司住所:江汉区发展大道271号,邮政编码430015。

  〇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拾贰亿參仟捌佰叁拾肆万元整。

  第六条

  公司经营期限:永久存续的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武汉市人民政府授权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公司出资人的职责。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市国资委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

  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

  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規定,通过多种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市国资委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本章程对公司、市国资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三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围绕武汉市经济发展战略和国有资本发展规划,以市场为主导,以资本运作为主要手段,不断优化国有资产结构,发挥国

  有资本的导向作用和放大功能,提高国有资产收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増值,服务于地方国有经济的发展繁荣。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国有资产产(股)权交易、证券交易与经纪服务,融资与投资,资产租赁、企业(资产)并购与重组、信息、咨询、代理等中介服务。

  第三章市国资委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享有下列出资人权利:

  (一)

  获得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获得公司剩余财产;

  (三)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转让、划转或质押所持有的股权;

  (四)

  依法定程序査阅、复制公司的账簿和其它资料。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市国资委依法行使股东会的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根据规定的程序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向董事会提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建议;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国有资本预决算、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依法定程序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制定或批准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制定投资、担保及内部审计等重要事项管理的基本原则;

  (十三)制定公司工资收入分配管理基本原则,决定公司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十四)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十五)决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年度及市国资委专项审计业务、绩效评价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批准资产损失的核销,(十七)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

  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三)

  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四)

  不得滥用公司出资人的权利损害公司的利益,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

  位和出资人的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

  指导和促进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六)

  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七)

  尊重、维护公司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依法经营管理,增强公司的竞争力,(八)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和协调公司改革和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九)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市国资委可以书面要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市国资委可以书面要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要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市国资委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市国资委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市国资委利益的,市国资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略、侵占財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分为外部董事、内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外部董事、内部董事由市国资委委派和更换,职工代表董事,经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董事长由市国资委依照规定的程序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十三条

  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它职务,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内部董事可以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连续任职职工代表董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从市国资委委派、更换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计算。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市国资委和职工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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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任期届满,在市国资委委派的董事或职工大会选举的董事到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市国资委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市国资委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財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未经市国资委同意,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市国资委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或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经济组织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

  未经市国资委同意,不得在本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外的其他有限责

  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九)

  未经市国资委同意,董事及其他可能影响董事正确履行职责的关系人不得和公司、公司控股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组成合资企业*(十)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十一)不得檀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二)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扫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損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同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耍求,商业活动不得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三)

  接受市国资委的管理和监督,按市国资委的规定报告履职情况;

  (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五)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二十七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市国资委或职工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立即报告市国资委或职工大会。经市国资委或职工大会批准生效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离职手续。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市国资委委派的董事或职工大会选举的董事到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市国资委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6个月内仍然有效。

  第三十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三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职工董事在对董事会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发表意见前,应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职工董亊应全面准确反映职工的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职工董事应定期到职工中开展调査研究,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向职工大会报告履行职工董事职责的情况,但涉及公司秘密的事项除外。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承担税賦。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市国资委负责。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外部董事1名,内部董事3名,职工董事1名。设董事长1名,由市国资委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二)

  执行市国资委的决定;

  (三)

  制订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四)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年度国有资本预算、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八)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

  按本章程第七章、第八章的规定,决定公司担保及投资事项的内部审批权限及程序;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一)根据规定的程序,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根据市国资委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財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二)决定委派或推荐所属独资、控股、参股企业董事人选;

  (十三)根据监事会的提名,决定委派或推荐所属独资、控股、参股企业

  监事人选;

  (十四)决定超过500万元的资产购置和处置;

  (十五)按国家和市国资委的规定,审核资产损失的核销;

  (十六)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七)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八)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九)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査经理的工作;

  (二十)根据市国资委的规定制定公司收入分配制度;

  (二十一)对公司监事的考核提出建议;

  (二十二)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市国资委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法律风险委员会及董事会秘书

  终助董事会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经市国

  资委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主持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

  代表公司和市国资委签订经营责任书,并组织实施;

  (五)

  根据规定的程序提名公司经理;

  (六)

  根据董事会的决定,签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免文件;

  (七)

  提出董事会经费预算,审批董事会经费开支;

  (八)市国资委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市国资委指定的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十三条

  其他董事的职责由董事会确定,并在章程实施细则或相关规定中予以明确。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四十五条

  市国资委、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董事及监事。

  第四十六条

  需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向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欠缺董事会会议所讨论议题的资料时,可以向董事长提议延期召开董事会议。

  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需要时,可以建议董事长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应对中介机构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报告向市国资委做出说明。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对本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四)、(七)、(八)、(九)、(十七)项规定的事项作出决议,需经公司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它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列席董事会的监事,可以对董事会的决议事项发表意见、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五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市国资委决定。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亊項、权

  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項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亊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涉及公司改制、重大资产交易、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事项的记录

  久保存,其它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低于十年。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监事姓名,(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毎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五十四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的赔偿责任可以免除。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享有与内部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外部董事、职工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行使职权。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提供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费用及工作条件。

  第五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按市国资委规定的程序提名或由市国资委提出任免建议,董事会决定聘用和解聘。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第二十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九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十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通过公司领导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经理和

  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六)

  决定500万元以下资产的购置和处置;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十一条

  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制订领导办公会议事规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三条

  经理应当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賠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离职手续。

  第六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第二十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亊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关于董亊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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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

  公司监事由出资人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第六十八条

  出资人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市国资委委派,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经公司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I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市国资委和职工代表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出资人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连续任职,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可连选连任。

  第六十九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市国资委或职工大会予以撤换。

  第七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出书面报告,公司报告市国资委或职工大会后,经批准辞职生效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离职手续。

  第七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市国资委委派的监事或职工大会选举的监事到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七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出资人代表2名,职工代表3名。

  第七十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市国资委依规定的程序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七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査公司財务;

  (二)

  对公司投资、担保、产(股)权转让等经济行为进行监督;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市国资委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

  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提出建议;

  (六)

  向董事会提出公司独资、控股、参股企业监事的人选;

  (七)

  向公司派出的监事了解公司出资企业财务活动、经费管理活动及资产运营情况;

  (八)

  市国资委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六条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査;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设置日常办事机构,公司应当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七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列入公司预算,公司应当予以

  保障。

  第七十九条

  监事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的財务会计资料及与经营管理活4有关的其

  他资料。有权请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负责人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八十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

  检査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

  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它重要文件;

  (五)

  代表监事会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六)

  提出监事会经费的预算,并审批监事会经费开支;

  (七)

  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和市国资委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一条

  其他监事的职责由监事会确定,并在章程实施细则或相关规定中予以明确。

  第八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市国资委指定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八十三条

  监事会议事,应召开监事会会议。

  第八十四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送达全体监事。

  第八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題;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十年。

  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表决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的赔偿责任可以免除。

  第八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经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担保事项

  第八十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由董事会进行表决并通过,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九十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非法人主体及自然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第九十一条

  公司融资,原则上应当以公司的资产作为担保,确需和其他法人互保的,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互保人应是和本公司生产经营规模、资产状况、盈利水平、偿债能力、银行信誉级别大体相当的法人;

  (二)互保人应是和本公司有业务往来,或有其他密切经济利益的具有代位清偿能力的法人;

  (三)互保应以保证方式提供,不得以其他方式提供担保。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可以决定为公司拥有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以保证、质押、抵押等方式提供担保。担保标的额超过在子企业享有的权益时应当按本章程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三条

  公司应充分收集被担保人的财务和其他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并对被担保人的资产质置、偿债能力、财务信用和担保事项的合法性进行评估。

  第九十四条

  除为拥有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外,公司其它担保事项应当在担保合同正式签订前向市国资委办理备案,并按市国资委的要求提供资料。

  第九十五条

  市国资委如对担保事项有异议,应当自收到备案书面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必要时可以召开论证会议,论证会议所形成的意见为最终决定。市国资委十个工作日不提出异议又不召开论证会议的,公司可与被担保人依法签订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关事宜。

  第九十六条

  担保事项事后管理:

  (一)

  公司应指定专人保管担保合同档案,建立相应台胀,加强日常监控;

  (二)

  公司应定期向被担保人索取财务资料,掌握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对被担保人財务风险进行监测,(三)

  公司应定期与担保权人联系,加强担保合同履行情况的监测,(四)

  被担保人逾期十五日未履行到期债务的,董事会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并通报监事会。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制订本公司担保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担保事项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八章投资事项

  第九十八条

  公司投资事项应当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办理立项、审批等手续。

  第九十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及与主营业务相关的非股权性投资程序由董事会决定。

  第一百条

  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股权性投资由董事会决定,实施之前报市国资委备案。市国资委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备案书面文件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必要时市国资委可召开论会议,论证会议所形成的意见为最终决定。市国资委二十个工作日不提出异议又不召开论证会议的,公司可以组织实施。

  第一百零一条

  非主营业务投资、证券期货等风险投资项目必须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项目调査和评审,由董事会审议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应制订本公司投资事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投资事项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財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財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时对外提供財务会计报告。

  公司应当按市国资委的规定报送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于公司资产,不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市国资委同意,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百分之十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由市国资委决定分配的比例和方式。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张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一十条

  序决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合并方案被批准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曰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財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分立方案被批准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偾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减少注册的方案被批准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偾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市国资委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項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由市国资委依法定程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bcanneaDy(Jambcanner

  (一)市国资委依法定程序决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市国资委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第一百二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剰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二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淸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进行清偿。

  第一百二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財产、编制资产负偾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市国资委或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財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市国资委收回。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淸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清算组在淸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偾表和财产淸单后,发现公司財产不足清偿偾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淸算组应当将淸算亊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淸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淸算报告,报市国资委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二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监事会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实施细则。章程实施细则经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三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市国资委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篇二: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制度汇编

  

  精品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汇编

  目

  录

  综合类

  1.企业国有资产法

  2.物权法

  3.公司法

  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5.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6.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7.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5号)

  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设立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4号)

  9.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关问题的复函(法工委复字[2004]1号)

  规划发展类

  1.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0号)

  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修订稿)》的通知(国资厅发规划[2006]26号)

  投融资管理类

  1.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6号)

  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6]133号)

  3.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70号)

  可编辑修改

  精品

  5.证监会、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

  企业改革改制改组类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7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

  4.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外汇管理局令第42号)

  5.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科工法[2007]546号)

  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

  8.证监会、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证监发[2002]1号)

  9.证监会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38号)

  10.证监会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02号)

  11.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

  12.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

  13.关于推动中央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的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04]232号)

  1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64号)

  15.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

  16.国资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可编辑修改

  精品

  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

  17.国资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

  1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

  兼并破产类

  1.企业破产法

  2.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1994]59号)

  3.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号)

  业绩考核类

  1.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7号)

  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国资发考核[2008]36号)

  收入分配与就业保障类

  1.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

  2.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6]69号)

  3.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4.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8号)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可编辑修改

  精品

  发[2002]48号)

  6.国资委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关于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4]23号)

  7.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

  8.合同法

  9.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10.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产权管理类

  1.关于印发《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法规[1993]68号)

  2.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局令第2号)

  3.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规则》、《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法律文书参考格式》的通知(财法[2002]1号)

  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

  5.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

  6.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

  7.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

  8.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令第19号)

  9.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2004]176号)

  10.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95号)

  11.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

  12.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

  13.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

  可编辑修改

  精品

  14.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15.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工商总局、证监会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94号)

  16.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

  17.关于印发《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

  18.商务部、国资委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转让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04]1号)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28号)

  20.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651号)

  21.财政部关于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395号)

  22.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商务部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5]80号)

  23.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32号)

  24.证监会、国资委关于作好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2005-5-30)

  25.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审核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05]39号)

  26.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46号)

  27.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111号)

  28.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

  29.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

  可编辑修改

  精品

  30.财政部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

  31.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管字[1999]311号)

  32.国资委、证监会关于印发《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

  资产评估类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2.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办发[1992]36号)

  3.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

  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

  5.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令第15号)

  6.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

  7.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

  8.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

  财务会计类

  1.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7]38号)

  2.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发评价[2007]60号)

  3.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3号)

  4.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8号)

  清产核资类

  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

  2.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

  3.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3号)

  可编辑修改

  精品

  4.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

  5.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8号)

  6.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13号)

  统计评价类

  1.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号)

  2.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4号)

  3.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6]157号)

  4.财政部关于印发《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企业效绩评价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统[2002]16号)

  5.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9号)

  经营预算和收益收缴类

  1.国务院关于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

  2.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309号)

  监事会类

  1.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

  2.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

  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3个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监办发[2006]4号)

  其

  他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1号)

  可编辑修改

篇三: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制度汇编

  

  国资企业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经营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明确工作职责,适应现代企业制度需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国有资产经营企业管理模式,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第二章:企业经营理念

  优化国有资产配置,盘活国有资产存量。

  第三章:企业决策制度

  (一)董事会议事制度

  1、企业决定重大事项,由董事会采用会议审议方式进行。有特殊状况不能到会董事,可提交书面意见或提议。

  2、董事会原则上每季召开一次例会。经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以及监事会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3、召开董事会议,应在会议召开3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书面告知全体董事。

  4、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5、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企业监事会主席、非经理班子组员和所议议题有关人员可按告知规定列席会议。企业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有关议题刊登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策,必须经全体董事超过半数通过。当董事对基本领项表决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状况下,董事长拥有多一票表决权。

  6、董事会审议或决策重大事项,是按照《企业章程》规定董事会职责所界定内容。

  7、在企业投资决策方面,由董事会委托经理班子组织有关人员确定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形成决定,由经理班子组织实行。

  8、在企业人事任免方面,由企业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作出决策。

  9、对于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由董事会委托经理班子确定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派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确定后由经理组织实行。

  10、对于重大事项决策,董事长在审核签订由董事会决定文献前,应对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判断其可行性;必要时可召开专业委员会进行审议,经董事会通过并形成决策后再签订意见,以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11、董事会会议应对所作决策作详细记录并形成纪要,由出席会议董事会签名,可安排专人对决策实行状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贯彻。

  (二)监事会议事制度

  1、监事会要对企业重大生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对董事、经理执行企业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规定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不予纠正,有权向出资者汇报。

  2、监事有权检查企业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注册文献,并有权祈求董事会或经理提供有关状况汇报。对董事会每个年度所出具会计报表进行检查审核,将

  其意见制成汇报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出资者汇报。

  3、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经监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或者应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规定,监事会可以举行临时会议。

  4、监事会会议召开前,应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及表决事项书面形式告知所有监事会组员。因故不能到会监事,可事先提出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

  5、监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代其主持会议。

  6、监事会会议决策,由监事会记名表决。监事在监事会表决时各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策须经到会监事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或经理列席会议。

  7、监事会要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监事在讨论时意见和表决状况。会议记录和形成决策,出席会议监事应签名,并有权规定在记录上作出某些记载。

  8、监事会决策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

  9、监事会决策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

  10、监事履行职责时,企业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11、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策违反法律法规、企业章程或者损害企业和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策,提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策。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策,监事会有义务向出资者汇报。

  12、监事会不干预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

  (三)经理班子议事制度

  1、企业实行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发展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集团(企业)提交会议审议事项。

  2、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副总经理及各部门负责人参与。根据需要可由总经理确定有关人员参与会议。

  3、总经理办公会议可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重要研究经营管理工作中重大事项。

  4、经理班子议事规定

  (1)维护企业企业法人财产权,保证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对处理所有者、企业和员工利益关系。

  (2)严格遵守企业章程和董事会决策,不得越权行使职责。

  (3)加强内部管理,组织企业各部门实行董事会确定工作目和任务,贯彻经济责任,保证各项工作目和任务完毕。

  (4)依法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两个文明一起抓。

  (5)在充足听取意见、认真讨论基础上,由总经理作出决策,并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贯彻。

  5、总经理办公会议由综合部负责组织与纪录,会议决定重要议题或事项,必须形成纪要,经总经理签订后报董事会立案,并分发企业各部门及有关下属单位。

  第四章:企业平常办公制度

  平常办公状况与工作体现考核相结合,可做为绩效考核打分参照部分。

  (一)考勤制度

  1、上下班考勤制度:每位企业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准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必须本人亲自签到。

  2、请销假制度:

  (1)因故不能上班必须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凡请假1天以上(含1天)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请假1天以内,由副总经理同意,请假1天以上,由总经理同意。

  (2)公休假严格按照崇办字[]177号文献精神执行,同步必须履行正常审批程序,未得到同意不得私自离开。

  (3)聘任人员在企业工作一年以上,每年可享有5个休假日,在编人员则按国家有关规定享有公休假。企业职工当年请事假合计不得超过12天;病假合计不得超过30天。超过者当年不再享有休假日或公休假。请假人须在假期结束后次日上午准时上班,并同步向企业领导销假。

  (二)企业工作程序

  1、请示汇报程序:工作中要坚持请示、汇报制度。请示汇报工作,实行逐层负责制,即企业一般工作人员对部门经理(主任)负责,部门经理(主任)向企业总经理负责,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

  2、文献审批程序:

  (1)各部门经理(主任)在本部门所草拟文稿签名,送企业办公室文秘人员校对后经企业副总经理审核,报总经理签发。

  (2)属综合性公文,重大问题上报下发文献由总经理签发。

  (3)属企业业务类重要问题,由企业召开经理办公会后决定后由企业总经理签发。

  (4)如属企业重大决策,重大方针类问题,则由经理办公会拟出意见或提议再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发文。

  (4)紧急公文若遇领导不在家,可先电话请示,后补签手续。

  3、公文处理工作程序:

  (1)收文

  A、签收。凡来文均由企业办公室文秘人员统一收受。收到文献与企业业务亲密有关一律复印二份,原件和其中一份复印件存档,此外一份复印件交企业业务部门使用。

  B、登记。企业办公室文秘人员将所获公文进和分类、登记、编号,并填贴“收文处理专用纸”。

  C、拟办。部门经理(主任)根据文献内容提出拟办意见,送副总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指示。

  D、承接。企业办公室文秘人员根据总经理指示送业务部门详细办理。同步对领导指示实行登记制度。文献办理完毕后,由办公室和业务部门分类暂存。

  县委办、县政府办批转有关请示、汇报等公文办理。办公室文秘人员根据内容进行登记后,向对口业务部门传递,由对口业务部门签收办理,由企业总经理审核后办结,复印存档后退回县委办、县政府办,同步注销登记。

  参与会议带回会议文献、材料,统一交办公室收文登记,并复印一份给有关业务部门使用。

  E:督办。对办理过程中公文,企业办公室文秘人员要负责检查督办,对逾期未办公文,要及时理解查明状况,防止漏办和延误,办结完毕状况要登记在案,做为绩效考核根据之一。

  F:立卷归档和销毁。年度结束后,由企业办公室文秘人员对整年公文按规

  定进行立卷归档,要进行登记,专人负责,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2)发文

  A、拟稿。综合性文稿由办公室文秘人员起草,业务性文稿由有关业务部门经理(主任)起草,一律使用企业统一制作拟文稿纸,并按栏目规定逐栏填写。

  B、打印。凡需打印公文,经领导签发后,交企业办公室编写文号,统一安排打印。

  C、校对。公文打出草稿后,有关业务部门应及时进行校结并签名。

  D、用印。打印发公文送办公室盖章,盖章前业务部门应再作一次查对。

  E、分发。发文由办公室文秘人员统一发送

  F、归档。凡我司发文均须装订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企业办公室存档,一份由有关业务部门保留。

  (3)印章管理

  1、公章由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将印章或寄存印章钥匙交给他人,请假外出时应由企业总经理指定人员临时代管。

  2、任何人不得随身携带公章外出办事。文秘人员在盖章前应仔细审核盖章资料与否经对应权限领导签字并做好记录留以备查。协议等文档类资料还须复印一份,连原件一起存档。

  3、对外协议等重大业务类资料,须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方可盖章。

  4、严格控制在空白单据上盖章,确需盖章,由企业总经理签字同意,并做好对应记录。

  5、企业财务活动需盖财务章时,须经企业总经理同意。

  6、因印章管理不妥导致损失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第五章:学习和工作作风制度

  (一)企业工作人员必须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更新并努力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二)鼓励企业员工运用业务时间参与自学、函授等形式学习,但要对处理好学习与工作关系。

  (三)企业员工应积级参与企业组织各项集体活动。

  (四)企业员工应努力培养奋发向上,爱岗敬业良好风尚,形成良好企业文化和企业精神。

  第六章:安全保密制度

  (一)保密制度

  1、保密范围:企业经营方略、机要资料、市场调查材料、协议、发展规划、发展目、财务资料、客户资料、电子文档等以及企业已明示保密其他商业秘密。

  2、保密规定:

  (1)全体员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此外有关规定认真管好企业各类资料、办公自动化设备、印章等,及时消除多种不利安全保密不良原因。

  (2)各部门使用办公自动化设备对外传播有密级文献时,应向总经理汇报,并采用加密措施,电脑桌面上资料,应进行设密。

  (3)严禁自行复印绝密及密码电报和文献制发单位规定不能翻印文献。因工作需要,复印机密文献须经企业总经理同意;对复印文献应和原件同样进行管理。

  (4)妥善保管好多种文献、协议以及其他须保密资料,不该给其他人看不能给;对外提供数据、文献、资料,必须经总经理同意。

  (5)废弃资料应及时销毁,防止泄密事故发生。

  (6)发生泄密事故要及时上报,并迅速查明原因,对处理,对于违反规定导致泄密而给企业导致损失,将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负责人予以处分,直至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对避重就轻、弄虚作假、不及时汇报及隐瞒不报者,要追究责任。

  (二)安全制度

  1、下班后或节假日,企业员工要关好门窗、水阀、电源开关,不得在办公室内打牌、娱乐和留宿等。

  2、企业办公场所严禁寄存易燃易爆物品,未经领导同意不得随意动用电器和乱拉电源线路。办公室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水壶、电热水器等。

  第七章:财务制度

  (一)为加强企业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企业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二)企业财务部门职能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多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应、分析财务计划执行状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3、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增进企业获得很好经济效益。

  4、厉行节省,合理使用资金。

  5、合理分派企业收入,及时完毕需要上交税收及管理费用。

  6、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理解,检查财务工作,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应状况。

  7、完毕企业交给其他工作。

  (三)

  企业财务部由总会计师、会计、出纳构成。在没有专职总会计师之前,总会计师职责由会计兼任承担。

  (四)企业各部门和职工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五)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

  1、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我司下列工作:

  (1)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2)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我司有关部门减少消耗、节省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3)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运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4)承接企业领导交办其他工作。

  2、会计重要工作职责是:

  (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精确,帐目清晰,按期报帐。

  (2)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企业财务、成本和利润执行状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提议,当好企业参谋。

  (3)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4)完毕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其他工作。

  3、出纳重要工作职责是:

  (1)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2)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3)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多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4)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

  (5)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6)配合会计做好多种帐务处理。

  (7)完毕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其他工作。

  (六)财务工作管理

  1、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精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规定。

  3、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获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

  4、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5、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

  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6、财务工作人员对我司实行会计监督。

  (1)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精确、不完整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规定改正、补充。

  (2)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书面汇报,并祈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3)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7、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登记工作。

  8、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9、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监交。

  (七)支票管理

  1、支票由出纳员或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

  2、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查对、总经理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毕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帐号。

  3、对于报销时短缺金额,财务人员要及时催办。

  4、凡1000元以上款项进、出银行帐户两日内,会计或出纳人员应及时汇报总经理。

  5、企业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管金额大小均须总经理签字。总经理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告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八)现金管理

  1、企业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奖金;

  (2)个人劳务酬劳;

  (3)出差人员必须携带差旅费;

  (4)结算起点如下零星支出;

  (5)总经理同意其他开支。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元,结算规定调整,由总经理确定。

  2、除本规定第12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经会计审核,总经理同意后支付现金。

  3、企业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应当采用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经会计审核,总经理同意后支付现金

  4、平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5、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企业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状况确需坐支,应事先报经总经理同意。

  6、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和金额,由总经理同意后提取。

  7、企业职工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总经理同意签字后方可借用。

  8、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企业承认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总经理同意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9、发票及报销单经总经理同意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帐凭证。

  10、差旅费及多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并报主管副总经理复核后,送总经理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11、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认真审核,由总经理签字后办理。会计审核有关凭证。

  12、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九)会计档案管理

  1、但凡我司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献和其他有保留价值资料,均应归档。

  2、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次序装订成册,标明年起止、月份、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总经理指定专人归档保留,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3、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准时归档,由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4、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总经理同意。

  (十)惩罚措施

  1、出现下列状况之一,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惩罚金1000元:

  (1)超过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或超过核定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

  (2)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3)未经同意,私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

  (4)运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5)未经同意坐支或未按同意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

  (6)保留帐外款项或将企业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7)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惩罚。

  2、出现下列状况之一,财务人员应予调离岗位并惩罚金;导致严重后果,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1)违反财务制度,导致财务工作严重混乱;

  (2)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会计凭证、帐表、文献资料;

  (3)伪造、变造、谎报、消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

  (4)运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企业财物;

  (5)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企业款项;

  (6)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企业利益遭受损失;

  (7)有其他失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解雇。

  (十一)附

  则

  1、本规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篇四: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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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固定资产日常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明确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的权责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与归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做到谁使用、谁维护、谁保管。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各类固定资产的质量和使用情况,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为企业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2个月的有形资产。具体包括:

  (一)房屋建筑物类:包括生产用、非生产用的厂房、办公楼、宿舍、道路、围墙等固定资产。

  (二)生产设备、设施类:包括生产用的光伏电池板、逆变器等机械设备、运输车辆、动力设备(及其管道)、通讯设备等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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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资产。

  (三)计算机网络、电脑类:包括系统网络及设备、计算机及外围设备、数码产品、通信设备等固定资产。

  (四)办公设备、用具用品类:包括视频音像设备、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移动电话等固定资产,及单位价值高于200元、低于30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低值易耗品单,单位购置和受赠的具有一定价值的各类艺术品等资产。

  (五)生活设施类:包括公务用车、辅助车辆、电视机、空调器、办公家具、福利设施、医疗器械等固定资产。

  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

  资产管理部是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订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统一的固定资产目录,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名称、规格型号、使用部门、存放地点对公司全部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编号。

  (二)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实地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清点一次,保证卡、账、物相符。

  (三)对固定资产的报废、出售等工作,会同财务部门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四)督促固定资产直接责任部门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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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监督和检查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各子公司综合部是公司固定资产的直接负责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设置专职设备管理员,每台设备要明确使用、保管、维护的责任者。

  (二)按照统一要求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明细帐,固定资产出现变化时及时调整明细账。

  (三)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的完好、清洁、润滑和安全使用。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组织编制设备修维计划,按期编报设备更新计划。

  (四)根据资产管理部的要求定期组织固定资产的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八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及各子公司财务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固定资产会计账簿,统管固定资产总账核算与明细核算,对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的每一项固定资产定制固定资产卡片。

  (二)办理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手续,及时、准确的进行会计核算。

  (三)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管理,每月按时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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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参与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报废全过程的监督,会同资产管理部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按规定办理盘盈、盘亏、报废审批手续,审核编制固定资产修理、报废计划。

  第三章

  购

  置

  第九条

  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提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部、财务部会签后报经总经理、董事长批准,由相关部门签订合同负责购置。

  第十条

  购设备进厂后,由购买单位开箱检查、验收,设备安装完毕后将购置申请、合同、发票、入库单据及时报财务入账,并报直接负责部门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

  第十一条

  子公司可根据集团公司统一安排建造固定资产。公司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在工程完工后,财务部门根据竣工决算书转增固定资产。

  第四章

  使用及保管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负责保管,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子公司综合部,按照每一固定资产登记对象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明细账至少一式三份,其中财务部门保存正本一份,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各保存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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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一份,每月度需核对一致。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明细账记录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制造单位、数量,预计使用年限、使用部门、存置处所、资产入账价值及其变动情况等(详见附表一)。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支出应当按照财务制度纳入公司预算。后续支出范围包括固定资产维护、修理或更新改造发生的支出。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价值发生变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通知直接负责部门及资产管理部,对固定资产明细账做相应变动记载;固定资产实物形态发生变动时,直接负责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部及资产管理部,对固定资产明细账做相应变动记载。

  第十七条

  使用部门应制订固定资产操作(使用)规程,并按规程操作(使用)固定资产,定期维护和保养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维修:

  (一)固定资产的维修分为中小修理和大修理。大修理是指房屋建筑物的翻修、改建、改造,机器设备全面拆卸更换主要部件。此外均为中小修理。

  (二)固定资产的中小修理由使用部门提出维修计划,由资产管理部和财务部会审后,报总经理批准实施。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应由使用部门编制大修计划及预算,纳入公司财务预算管理。大修计划由财务部门列入公司年度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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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算草案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审批后执行。计划外的大修需审批至董事长。

  第五章

  清

  查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资产管理部与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或局部的清查盘点,每年年末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发现重大资产损益,或有其他重要问题的,按程序报送决策机构审批。

  第二十条

  遇有下列情况,应当对有关固定资产进行全部或部分的临时清查:

  (一)专职经管固定资产的人员调动工作;

  (二)因机构、业务变动,办理财产交接;

  (三)固定资产发生非常损失事故;

  (四)单位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进行的临时抽查。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和任务,成立由资产管理部、财务部门、直接负责部门、使用部门、技术人员和实物保管人员参加的清查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指派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

  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以前,财务部门必须检查有关财产增减变动的凭证是否齐全,如有尚未入账的会计事项,应当及时入账,做到清查前的账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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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经管固定资产的人员,在清查以前,应当将所经管的固定资产进行整理,对尚未点验入库和应当调拨出库的固定资产,尽可能做好入库和出库手续,避免发生重点、漏点等差错。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清查应当逐一点清实物,包括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报废和转让等情况是否正常等等。发现没有入账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入账。在清查中发现毁损情况,应当查明毁损的程度、原因和责任以后,形成书面文件,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根据清查结果与固定资产会计账进行核对。如发现盘存数与账存数不一致的时候,应该及时查明原因,必要时进行复查或由经管财产的人员做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清查出的固定资产短缺和溢余,经查明核实以后,经资产清查小组审核,报公司总经理审批。财务部门根据审查核实后的清查结果和审批意见,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做账务的调整,使账簿记录与实际盘存的资料一致。

  第六章

  处

  置

  第一节

  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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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凡列入公司的固定资产,未经公司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拔、转移、借出和出售。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部设备的调拨与转移,必须通过主管部门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同时由调出、调入单位的双方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同意后由财务部门办理转帐手续,并通知相关的会计进行账、卡交接。

  第二十九条

  公司闲置固定资产可以对外转让。转让固定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选择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转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选用拍卖、协议等转让方式。

  通过协议方式转让固定资产的,转让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

  通过拍卖方式转让固定资产的,应广泛征集受让方,以有利价格拍卖转让。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转让后,所属单位应及时取得有关凭证,收回资金。

  第二节

  报

  废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在下列情况下,企业可申请报废处理:

  (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耗能高,且不能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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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利用的。

  (二)达到规定折旧年限并提足折旧。

  (三)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继续使用要发生危险的。

  (四)老化失效,性能低劣无修复价值的。

  (五)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故等情况造成主体设备毁损,无法修复。

  (六)国家规定强制更新淘汰。

  (七)由于技术进步失去使用价值。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报废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财务部门、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向公司股东及省国资委提出报废申请。

  第三十四条

  因事故报废的固定资产,办理报废手续时应出具事故处理报告。参加保险的固定资产报废应在完成保险赔偿手续后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报废后,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直接负责部门应及时建立报废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三节

  其他处置

  第三十六条

  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按照公司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外捐赠固定资产,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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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公司捐赠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资产管理部按照职责对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审计部门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和处置进行审计。

  第三十九条

  对违规保管、使用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以及未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等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在固定资产管理和处置中弄虚作假、串通舞弊、假公济私和严重失职的,按照公司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满后另行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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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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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切实提高资产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资产管理的基本内容

  第二条

  资产的定义和分类、资产的管理机构及职责、资产的预算管理、资产的采购、验收、日常管理以及资产的保养、维修和报废、处置,检查报告和奖惩制度。

  第三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统一牵引、分层分级管理原则

  公司对各部门的资产按照权责划分原则进行管理。公司资产管理部门为人资行政部,各部门为行政人员。

  第四条

  资产保全原则

  资产管理部门对本部门使用的资产实施保全措施,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对单位价值较高、易损坏、易丢失的资产应办理财产保险。

  第五条

  资产管理责任到人原则

  责任到人原则是指每项资产均应有保管人(一般指使用人)负责管理。

  第四章

  资产定义及分类

  第六条

  公司对资产的管理按两大类设置,一类是固定资产,另一类为低值耐用品。

  第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出资购买、建造、自制或接收捐赠,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的物质形态、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含)元以上的各类资产;单位价值在500元(含)以上,2000元(不含)以下,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能确定为固定资产的为低值耐用品。

  1、固定资产包括

  (1)房屋:指公司出资购买的用于办公及经营活动的各种房屋等。

  (2)建筑物及辅助设施:是指围墙、上下管道、下水道、煤气管道、天然气管道、暖气管道、专业气体管道等。

  (3)机电设备:是指机械设备、供电设备、供暖/冷(汽)设备、炊事设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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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设备、电力及通讯设施、通用机械设备、电机、变压器、高、低压成套设备,监控设备、大型消防设备、保安设备等。

  (4)电子设备:是指计算机系统设备、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辅助设备、办公用电子电器设备、通讯设备,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服务器、路由器、防火墙

  、交换机、集线器ADSL调制解调器、扫描仪、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碎纸机、稳压电源、投影仪、考勤机、空调、电冰箱、洗衣机、电视机、摄录像机、照相机、照拍设备、录音机、音响、功放、调音台、话筒、高音喇叭等。

  (5)研发设备:是指豆浆机、研磨机、微波炉、烤箱等。

  (6)运输设备:是指办公用车、后勤用车、其他运输工具,包括轿车、客车、货车、自行车、三轮车、摩托车等。

  (7)其他物品:是指办公家具、陈列品、图书及资料、文件柜、凳子、吧台、老板桌椅、办公隔断、办公桌椅、会议桌椅、各连锁店标准件、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办公室使用的工具书及名著书刊等。

  2、低值耐用品包括

  (1)办公专用:是指办公设施类、办公用品类、音响设备类及装饰类,包括办公桌、职员椅、会议椅、文件柜、五节柜、更衣柜、电话机、小灵通、ADSL调制解调器、电风扇、饮水机、保险柜、白板、电暖气、计算器、订书器、凭证装订机、验钞机、U盘、移动硬盘、音箱、耳机、耳麦、玻璃框、信条框、展架等。

  (2)中心厨房专用:是指仪器仪表类、实用工具类、小型机械及通讯用具类、劳动保护用具类、门窗,包括遮阳伞、小型灭火器等小型消防设备、卷帘门、防盗门等。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公司人资行政部

  1、组织制定资产管理制度及相关规章制度;

  2、监管各部门资产购置、更新、改造等大型计划与预算的执行情况;

  3、各部门原值在2000元(含)以上资产未到使用年限的报废审批;

  4、根据各部门的实际需求,组织协调资产的调整和购置;

  5、组织对各部门的资产管理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6、编制申报公司资产预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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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不定期检查资产使用情况,督促检查各部门资产的保养和维护工作;

  8、组织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定期对各部门的资产信息进行核对;做到帐实相符;根据资产清查盘点情况拟定资产盈亏报告,对技术陈旧、损坏、闲置的资产进行及时处理。

  第九条

  各部门资产管理人员

  1、负责资产管理工作,提出本部门年度资产需求计划及预算;

  2、汇总上报本单位每月新增、新减资产情况;

  3、组织落实资产购建、使用、更新、转移、出租、出售、报废等具体管理事项;

  4、组织落实资产验收工作;在资产供应商的选择过程中提供参考意见;

  5、定期清查盘点建立本部门的电子资产台帐,定期与财务部门进行核对,做到帐实相符;

  6、对本部门的资产进行日常的保养和维护工作,做好维修使用记录;

  7、及时反馈资产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维修、更新等申请,同时负责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章

  资产采购

  第十条

  需要添加资产的部门应提交书面申请报告,资产使用部门积极配合资产管理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拨或采购。

  第十一条

  采购资产时要根据货比三家、合理低价原则,按相关管理流程办理,填写书面资产采购询价记录。

  第十二条

  采购资产签订购货合同时,合同应注明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交货地点、售后服务、违约责任、技术条件等详细条款。

  第七章

  资产的验收和增加

  第十三条

  资产购建完成后,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会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专业标准和合同条款进行现场测试验收。

  第十四条

  资产验收合格后,由资产管理部以及使用部门办理验收、接收手续,填写书面资产验收说明书;资产需办理出入库管理的,应及时填写出入库单,办理出入库手续。

  第十五条

  资产验收合格后,资产管理部门依据资产规定编制资产编码,并交使用部门;使用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产标签的粘贴;资产标签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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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用蓝色扣取纸制作,标签内容应包括资产名称及资产编码;

  第十六条

  行政部门负责将资产信息录入资产管理软件,财务部门负责审核行政部门录入的资产信息。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部门或资产管理人凭《资产申购说明书》、《资产验收证明》、合同(订单)、发票,经公司相关领导签字后到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需要预付款的可以凭《资产申购说明书》、合同(订单)办理预付款手续。

  第十八条

  在接收捐赠、调拨、划转的资产时,应及时填写《资产调拨说明》并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进行资产的调拨与划转;遇有移交资产资料不详时,接收单位应及时与之联系,取得详细资料。

  第九章

  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部门或资产管理人应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人及财务部门不定期对资产状况进行清查核实,应做到账、实相符,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一条

  不论以何种形式取得资产,都要以准确的价值及时入账。

  对精密、贵重及易发生安全事故的资产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资产管理人应对本部门使用的资产进行经常性养护,严格按规定进行保养、维修。

  第二十三条

  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经资产管理人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备案,财务管理部核定费用,相关领导审批。收回出租、出借的资产时,原借出单位资产管理人应认真查验。出租、出借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各单位财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各集团应建立资产清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资产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按年度出具《资产盘点报告》上报公司。

  第十章

  资产的保养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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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重视资产维修工作。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所有资产定期检查、鉴定,并组织维修,确保资产使用安全。

  第二十六条

  设备操作人员应对设备进行日常和定期保养,使设备经常保持整齐、清洁和安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禁止违规操作,带病运行。

  第二十七条

  资产维修由资产管理人或资产使用部门填写《资产报修/报废申请单》进行审批,审批后由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维修,维修完毕填写《资产验收单》;凭《资产报修/报废申请单》、《资产验收单》、发票到财务部门进行结算。

  第十一章

  资产报废

  第二十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可以申请报废:

  1、使用期满。资产已达到或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经鉴定确认不能进行修复和继续使用的;

  2、灾祸毁损。因火灾、水灾、震灾等不可抗拒力量以及交通事故等造成资产毁损的;

  3、由于设计、施工、制造技术不过关,质量低劣,无法修复继续使用,未达到预定使用年限而中途报废的;

  4、不需要的闲置资产或者由于技术进步被先进设备替换下来的落后设备进行出售和有偿转让的;

  5、除上述情况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确需报废的资产。

  第二十九条

  资产报废由使用部门经资产管理人提出申请并附书面《资产报废申请说明书》,报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相关领导批准报废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报废手续。

  第三十条

  资产报废后处理

  报废资产清理原则:根据业务属性,办公类资产由行政及公共事务部确定,生产加工类由运营部或中心厨房确定,行政、财务部门参加鉴定。报废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对部分或全部仍有使用价值的,由资产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软件上备注说明。并将报废资产的相关手续提交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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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资产调拨

  第三十一条

  资产管理部门为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应定期对积压、闲置的资产及时调剂处置,合理配置使用。

  第三十二条

  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内部资产使用情况,对需调拨的资产提出调拨意见,附书面《资产调拨说明》。

  第三十三条

  调出部门资产管理人凭《资产调拨说明》提供调拨设备以及相关资料并调整相关实物电子台账。

  第三十四条

  调入部门资产管理人凭《资产调拨说明》查验调拨设备以及相关资料,调整相关实物电子台账。

  第三十五条

  财务部门根据《资产调拨说明》、销售发票等相关调拨手续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

  部门调整时,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资产清查,办理资产信息的变更。

  第三十七条

  人员调岗或离职,必须由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部门出具调离人员所保管的资产清单,并对其进行数量、性能、外观等方面的检查,确认完好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后,资产管理部门才能在《员工离职(调动)资产交接单》上签字,否则,人力资源部门不予办理调岗或离职手续,不得发放相关薪资。

  第十三章

  资产管理软件的应用

  第三十八条

  公司使用XX资产管理软件。

  第三十九条

  资产的增加、更改、调拨、报废、处置,根据相关凭单,分别登入有关帐套,保证帐套里资产信息的完整和准确。软件中资产卡片信息的修订由行政部门负责,财务部门负责审核。

  第四十条

  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不定期检查资产管理软件使用情况,并进行资产核对。

  第十四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资产使用状况发生调整后及时变更,并定期盘点反映资产管理状况。

  1、资产增减情况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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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月25日前,各部门资产管理人负责统计本单位资产增减情况,填写《月度新增资产统计表》(附表6)、《月度减少资产统计表》,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并分析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每月28日前随月度行政工作报告一并上报。

  2、资产年度盘点

  每年11月份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公司的资产盘点工作。盘点工作要求:

  (1)盘点前准备事项:人员编组、资产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事先核对账目、资产盘点统计表等表单、待盘资产的整理等。

  (2)成立盘点小组,下发文件,明确盘点的组织、分工、方式、标准、过程要求、完成时间等。

  (3)盘点:资产盘点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具体实施。

  (4)形成盘点报告,内容包括账面资产、实盘资产、盘盈、盘亏及情况说明。

  对盘点中发现的盘盈、盘亏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出具意见,报相关领导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对不能维修或已无使用价值的资产,按报废资产审批流程进行报废处理。

  第十五章

  资产管理的责任与奖惩

  第四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相关责任,上级领导付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使用资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管好、用好资产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在资产管理工作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其责任人和上级领导的责任并处以1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1、未按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致使资产严重损坏、丢失的;

  2、在本部门资产管理工作中,未按本管理规定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及时进行帐套登记,不按规定填写各种单据,隐瞒真实情况的;

  4、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或用于经营投资的;

  5、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6、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四十五条

  对取得以下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100-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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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积极开展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第四十六条

  造成资产的人为损坏或因管理不善而丢失的,相关责任人在按丢失资产净值赔偿的基础上,按以下损失比例进行处罚:

  1、损坏及丢失资产净值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视具体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处以

  100-1000元罚款;

  2、损坏及丢失资产净值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的,视具体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处以

  500-2000元罚款,并对进行通报批评;

  3、损坏及丢失资产净值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视具体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处以

  1000-5000元罚款,并进行记过处分,调离原岗位;

  4、损坏及丢失资产净值在50万元以上的,视具体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处以

  2000-10000元罚款,并责令停职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办理审批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

  2、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情节恶劣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实施。

  第四十九条

  各部门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可依据本制度结合工作实施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报公司备案。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资产管理表格操作流程》

  2、《资产申购审批单》

  3、《资产采购询价单》

  4、《资产验收单》

  5、《资产调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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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度新增资产统计表》

  7、《月度减少资产统计表》

  8、《资产报修/报废申请单》

  9、《资产编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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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资行政处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篇六: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制度汇编

  

  国有企业各项规章制度

  【篇一:国有平台公司管理制度】

  印鉴管理制度

  一、办公室负责管理的公章,包括单位公章以及其它专用章,均纳入机要管理,严加保管。

  二、公章确定专人管理。专职人员另有他事,必须指定责任心强、办事秉公的同志代管或兼管。

  三、使用公章的范围:正式文件(包括各类通知、报告、请示、计划、纪要,函件、报表等)、介绍信、调查证明材料以及规定要盖章的其他证件。

  四、盖章必须按批准手续办理。经公司主要领导审阅签署、以公司名义发文,经与签发底稿核对相符后,方可盖用公章;调查证明材料、对外联系工作的介绍信和其它需盖公章的,须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方可盖用公章。干部职工个人私事的证明,原则上不得盖用公章。个别特殊情况者,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可盖用公章。财务专用章由财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掌握使用。

  六、保持公章清洁、干净;印泥的颜色保持鲜艳、有光泽;盖章一般在齐年盖月的部位,保持端正、庄重;印章的字迹要清晰,模糊、重影应剔除。

  七、启用新公章要发文周知。新公章正式启用后,旧印章即予作废。由局办公室封存或统一销毁。

  八、妥善保管印章。应将印章锁入保险柜内,严禁携带公章外出,确保印章保管和使用的安全。

  车辆管理制度

  一、公司车辆使用应合理安排,统一由办公室管理。

  二、驾驶员要严格执行车辆管理规定,认真学习《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严禁酒后驾车,工作期间严禁喝酒。

  三、驾驶员每天要擦洗车辆,保持车辆内外整洁卫生。

  四、严禁公车私用,私人用车单位不予报销过路费、差旅费及交通事故等费用。

  五、驾驶员应经常检查车辆的性能,确保车辆安全运行。发现车辆有问题后应立即报告办公室及领导,应先查明问题,核实原因,确定费用,由办公室统一指定维修单位并经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审批

  1、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履行节约,反对浪费。

  2、按有关要求规范会计基础工作。

  3、财务审批实行由财务审批人一支笔审批制度。

  5、差旅费报销按现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如遇特殊情况经领导同意后方可报销。

  二、现金管理

  1、严格遵守现金出纳纪律。

  2、不准白条顶库,严禁挪用现金,对库存现金要日结日清,发现长短款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

  3、现金收付后,必须在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戳记,并及时编制记帐凭证,逐日登记现金日记帐。

  三、财务安全

  1、财务室应安装铁门、铁窗、购置保险箱等设施。

  2、现金、发票、印鉴、有价证券和支票等要专人保管。

  3、收受支票时要认真查验;出纳人员在存取大额现金时,应有人护送,中途不得停留。

  4、私人钱物或贵重物品,不得放在财务室保险箱内,否则后果自负。

  5、保险箱内支票、印鉴应分别存放保管,责任人调离后,应及时更换密码。

  四、财产管理

  1、财产一般分为办公用具、设施、建筑物等三大类,财产的购置或购建,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可自行购置的,先由相关科室提出申请并编制预算,报公司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购置。

  2、各科室对所使用的各项财产必须登记台帐,实行定期查对,如发现短缺或损坏,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

  3、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

  公司例会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员工及各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学习,便于公司及时掌握各部门的工作动态,发现当前存在的问题,提高各项工作的周密性与计划性,保障全公司工作有序、高效的进行,特制定本例会制度:

  一、例会时间:

  公司例会:每月十号下午两点开始

  二、例会地点:

  公司例会:xxx会议室

  三、参加人员:

  公司例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四、例会内容

  1、汇总上月的工作进展情况。

  2、上月汇总问题的解决情况。

  3、公司制度及精神的执行落实情况。

  4、上月工作汇报和下月工作部署情况。

  5、对公司发展方面的提议。

  五、例会要求

  1、公司成员及各部门领导应严格执行,自觉遵守例会制度,确保每周(月)例会的正常进行。

  2、实行例会严格请假制度,上级不在时,会议由下一级主持召开。

  3、参加例会人员不得无故迟到,不得中途退场,开会期间,必须遵守会场纪律,关闭手机等通信工具或调至振动状态,并保持会场卫生。

  4、部门会议记录部门自行存档,公司会议记录由办公室统一存档、催办、备查。

  5、例会逢周日,推后一天进行。

  【篇二: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商贸投资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合同管理工作,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商贸投资有限公司本部,下属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带有广义内涵,包括凡是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与协议。

  第四条

  公司合同管理遵循“分门别类、归口管理“的原则,即各业务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分工不同,各自独立管理与本部门职能对口的所有合同。

  第五条

  公司风险控制部是公司合同管理的统筹部门,负责对各部门合同管理规范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合同归口与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别归口管理的合同如下:

  (一)办公室:办公物资采购合同、餐饮住宿协议、劳动合同、会务合同、培训合同等;

  (二)企业发展部:战略投资合同、项目投资合同、战

  略合作协议、股权协议、咨询合同、工程合同、委托服务合同等;

  (三)市场经营部:涉及商贸业务的所有购销合同,包括采购合同、供货合同、涉及贸易关系的战略框架协议等;

  (四)计划财务部:融资合同、授信合同、担保合同、资金拆借合同、财务软件采购合同、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其他金融合同等;

  (五)资产管理部:固定资产采购合同、无形资产采购合同、资产经营合同、资产处置合同、资产抵质押合同等;

  (六)质量安全部:安全生产责任书、产品质量责任书、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服务合同等。

  第七条

  各部门进行合同管理的职责包括:合同谈判、合同起草、合同报批、合同送签、合同履行、合同解除和变更、合同纠纷处理、合同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章

  合同的审批程序与权限

  第八条

  公司合同审批的流程如下:合同经办部门→风险控制部→计划财务部→公司分管领导→公司总经理→公司董事长。具体操作按照《****商贸投资有限公司合同审批单》(附件一)办理。

  第九条

  各合同审批节点的重点审核内容如下:

  合同经办部门负责人:重点审查合同的商务条款、合同可行性、合同经济分析、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可

  操作性等;

  风险控制部:重点审查合同主体、内容、形式、签订程序的合法性,合同条款的齐备性和完整性,以及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的可行性等;

  计划财务部:重点审查合同价款、资金收付方式及时间、资产购置转移与处置、合同税务筹划、合同违约金等财务内容;

  公司分管领导:重点从业务层面提出审核意见;

  公司总经理:对合同进行全面审核;

  公司董事长:最终审批合同。

  第十条

  公司所有合同,不论类别,不论金额大小,一律由董事长审批。董事长不在的,可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

  第四章

  合同签署

  第十一条

  公司合同原则上统一由董事长签署,董事长不在的,可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签署。

  第十二条

  合同签署的份数须保证合同经办部门留存一份,公司风险控制部留存一份;涉及到资金往来的合同,公司计划财务部须留存一份。

  第五章

  合同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合同履行:合同签署后,由合同经办部门负责履行,主要任务包括:跟踪合同事项的推进情况、合同相

  对方的履约情况、合同价款的收付、合同风险防范等。

  第十四条

  合同解除和变更:当发现合同有解除或变更必要时,由合同经办部门提起,经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合同审批程序后,实施合同解除和变更。

  第十五条

  合同纠纷处理:当合同出现纠纷时,首先由合同经办部门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公司风险控制部依据合同约定向合同相对方提起仲裁或诉讼,合同经办部门予以全程配合。

  第十六条

  合同档案管理:各合同经办部门应建立规范的合同台账备查。合同台账首先应对合同进行编号、分类、存档,以方便检索,其次合同台账应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控,并适时更新。公司风险控制部应不定期组织合同台账检查,对合同管理不规范的职能部门有权下达整改通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风险控制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商贸投资有限公司合同审批单

  【篇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规定设立,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营业执照号为4201001203580。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英文全称:wuhanstate-ownedassetsmanagementcompany

  第四条

  公司住所:江汉区发展大道271号,邮政编码430015。

  〇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拾贰亿參仟捌佰叁拾肆万元整。

  第六条

  公司经营期限:永久存续的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武汉市人民政府授权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公司出资人的职责。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市国资委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

  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

  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規定,通过多种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市国资委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本章程对公司、市国资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三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围绕武汉市经济发展战略和国有资本发展规划,以市场为主导,以资本运作为主要手段,不断优化国有资

  产结构,发挥国

  有资本的导向作用和放大功能,提高国有资产收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増值,服务于地方国有经济的发展繁荣。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国有资产产(股)权交易、证券交易与经纪服务,融资与投资,资产租赁、企业(资产)并购与重组、信息、咨询、代理等中介服务。

  第三章市国资委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享有下列出资人权利:

  (一)

  获得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获得公司剩余财产;

  (三)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转让、划转或质押所持有的股权;

  (四)

  依法定程序査阅、复制公司的账簿和其它资料。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市国资委依法行使股东会的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根据规定的程序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向董事会提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建议;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国有资本预决算、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依法定程序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制定或批准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制定投资、担保及内部审计等重要事项管理的基本原则;

  (十三)制定公司工资收入分配管理基本原则,决定公司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十四)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十五)决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年度及市国资委专项审计业务、绩效评价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批准资产损失的核销,(十七)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

  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三)

  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四)

  不得滥用公司出资人的权利损害公司的利益,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

  位和出资人的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

  指导和促进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六)

  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七)

  尊重、维护公司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依法经营管理,增强公司的竞争力,(八)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和协调公司改革和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九)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市国资委可以书面要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市国资委可以书面要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要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市国资委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市国资委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市国资委利益的,市国资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略、侵占財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分为外部董事、内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外部董事、内部董事由市国资委委派和更换,职工代表董事,经职工大会选举产

  生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董事长由市国资委依照规定的程序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十三条

  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它职务,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内部董事可以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连续任职职工代表董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从市国资委委派、更换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计算。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市国资委和职工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oociiiiuy11oociiiii^i

  董事任期届满,在市国资委委派的董事或职工大会选举的董事到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市国资委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市国资委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財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未经市国资委同意,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市国资委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或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经济组织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

  未经市国资委同意,不得在本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外的其他有限责

  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九)

  未经市国资委同意,董事及其他可能影响董事正确履行职责的关系人不得和公司、公司控股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组成合资企业*

  (十)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十一)不得檀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二)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扫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損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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