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服务队管理制度
志愿者服务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志愿者服务队的组织管理,提高志愿者服务队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对志愿者的保障和教育培训,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志愿者服务队的组建和管理
第一条
志愿者服务队的组建
为了能够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本组织会依据需求组建相应的志愿者服务队。志愿者服务队成员有热心公益、有团队意识、有肯定的沟通交流本领和相应的职业技能。
第二条
志愿者服务队的管理
志愿者服务队的管理由组织负责人实在负责实际工作。实在工作包括招募、筛选、培训、日常管理、评价与奖惩等。
第三章
志愿者服务队的任务和责任
第一条
志愿者任务
志愿者服务队的成员依据不同需求和任务,开展常见的志愿服务,如走访老人、义务献血、义务教育、义诊等。同时,针对不同需求和任务,每一位志愿者成员有着实在的职责和分工。
第二条
志愿者的责任
志愿者服务队的成员应当依据其志愿服务的性质、要求和任务承当相应的社会责任,严格遵守服务条例,保证志愿服务的安全和有效性。同时,遵守志愿服务队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其自身行为规范。
第四章
志愿者服务队的培训和激励
第一条
志愿者服务队的培训
志愿者服务队的成员应当参加志愿者服务队的共同培训,提高个人的素养和服务本领。同时,对于花费时间较长和具有特别要求的志愿服务,应当针对性地进行培训和标准设定。
第二条
志愿者服务队的激励
志愿者服务队的团队管理成员应当依据志愿者服务的情况及其表现,实行不同方式进行激励和嘉奖。同时,为了保持队伍稳定,有效应对志愿服务队员的自然流动,措施必需得当,体现公正、公正、公开。
第五章
志愿者服务队的保障
第一条
志愿者服务队的保险
志愿者参加的志愿服务中发生事故或意外,本组织会通过多种途径为其供给救援和支持。因此,需要为志愿者进行相应的人身意外保险,对志愿者供给适当的保障。
第二条
志愿者服务队的物质支持
为了保障志愿者服务队的正常开展,本组织会为志愿者供给必要的装备、材料等物质支持。同时,为了保证志愿者良好的服务环境,并激励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本组织会对服务队员的担负管理岗位进行肯定的体谅。
第六章
志愿者服务队的退出与纪律
第一条
志愿者的退出
志愿者服务队的成员可以自己愿意退出,但需要在退出前向组织提出申请,并依照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条
志愿者服务队的纪律
志愿者服务队的成员应严格遵守组织订立的各项规章制度与实施,确保活动安全顺当和志愿者服务质量。对于违反组织纪律、失职渎职的志愿者,必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处理。
第七章
附则
本管理制度订立后,将于正式实施,由志愿者服务队的成员与管理负责人
落实执行。对于未规定事项,由本组织负责人进行处理并向服务队员进行说明。
志愿者服务队的管理制度不仅仅是针对成员的纪律管理,也包括了成员培训、任务责任与保障等方面,以达到规范管理、优质服务的目的。
志愿者管理规章制度
志愿者管理规章制度篇1一、总
则
通安全。
四、仪容仪表规范
则,提供热情、细致、规范的服务。
“前、后、左、右”的词语明确告知。
的秩序,努力避免扩大事态,并有意识地保留、保护证据。
十、接受媒体采访规范
十一、公共设施及物资使用规范
服务队将表彰和奖励在志愿服务中表现突出的队员,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队员予以警告权利和义务
活动,努力完成服务队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3、宣传服务队宗旨,维护服务队声誉,扩大服务队影响;4、关心服务队工作,主动向服务队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5、发扬“奉献、友爱、互动、进步”的精神,关心社会、关心他人。
组织
委青年志愿者团队期间所做的工作及工作中的表现,以考核的方式加以全面反映与鉴定而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有能力考核和行为表现两部分组成,各占总考核的50℅。
三、干部例会考勤,无故缺席一次扣3分,迟到1分,学年累计三次及三次以上的取消本年度评奖评优资格。(请假不扣分,但是必须提前三个小时提出;副团长向团长请假,青年志愿者向相关副团长请假)
四、活动考核
凡农学院团委学生大型活动需要志愿者协作完成的,由团长统一安排,再由团长向青副团长下达任务。
1、活动中,志愿者积极协助活动相应负责人圆满完成活动任务,参与志愿者可以加2分。
2、活动中由于志愿者原因导致该支团无法协调展开工作以至活动出现失误,主要责任人扣5-7分,其余志愿者扣1-2分;造成极坏影响者,取消相关责任人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甚至取消其农学院团委志愿者身份的资格。
3、对于临时活动,由青年志愿者团团长安排调度。对于临时任务,积极服从安排且圆满完成者加1-3分。不服从调度且没有正当理由的,扣3-5分,特别严重的,可以取消本年度评奖评优资格,甚至取消其农学院团委志愿者身份的资格。
志愿者管理规章制度篇4在__志愿服务平台发布的志愿服务活动都能获得相应的积分。
长保留。同一志愿者,每季度只能兑换一次。
3、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及志愿者的服务意向,建立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的联系网络,使每一项活动做到服务对象明确,服务人员稳定,服务项目具体,任务量化,责任到人。
4、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对志愿者开展服务的具体情况进行记录。
志愿者服务队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志愿者服务队的管理,完善志愿者服务队组织的建设,规范志愿者活动,增强志愿者服务队的纪律,提高各部门的工作质量效率,使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使志愿者服务队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该管理制度。
一、队员申请及注册
(一)、队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奉献精神,有志于参与志愿者服务活动;
(2)、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具备素质;
(3)、遵纪守法,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4)、愿意接受所在志愿者组织和相关部门的管理和协调。
(二)、注册:
(1)、本着自愿的原则,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
(2)、组织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
(3)、调查合格后,填写统一的注册登记表;
(4)、审核合格,申请人参加单位组织开展的意愿服务活动项目,进行宣誓,领取“意愿者意愿服务证”。
二、队员权利与义务
(一)、队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意愿者队组织的各种意愿活动,接受有关教育,培训;
(2)、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志愿者中心提出建议和意见,并进行监督;
(3)、提出请求,并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4)、向本队推荐优秀会员;
(5)、退出青年意愿者组织;
(6)相关法律、法规及组织、中国青年志愿者组织所制订的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二)、队员基本义务:
(1)、遵守意愿服务组织的管理划定;
(2)、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或独立开展的志愿服务工作;
(3)、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教育与培训;
(4)、尊重意愿服务对象的权利,保守意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贸易秘密;
(5)、不得以志愿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6)、自觉维护团组织、意愿者组织和意愿者的形象,妥善使用和保管意愿服务证和意愿者标志;
(7)、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组织纪律及工作要求
(一)、坚持分工合作准绳,个人不离集体,集体不离个人,立足本职,明确目标,效力管理,听从安排,认真完成各项工作;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准绳,以少数效力多数,个人效力多数,个人效力集体,局部效力整体,环绕“公益事业弱势群体”开展工作;
(三)、每次参加意愿者服务后,由意愿者活动组织者(负责人)立即收集活动用品,并交单位保管;
(四)、认真听取广大师生的意见和要求,对工作(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人员反映;
(五)、注重培养自己的兴趣爱好,积极投身参与本服务队、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中去,多参加实践、公益活动;
(六)、要有强烈的时间观念,在开会的(例会)时,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者必须提前30分钟,以书面形式向负责人请假。给假后方可离开;
(七)、如确因时间冲突或情况特殊,一定要分清轻重缓急,学会自我调整和自我缓解,决不能影响本服务队的工作开展,若时间紧急,须迟到或须请假者也须向负责人说明情况;
(八)、明确工作目标,不能盲目地开展工作,必须拟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九)、禁止在工作中“讨价还价,拈轻怕重”,禁止因工作不满而闹情绪,更不允许意愿者之间发生口角和争执,有意见或不满,应向负责人提出;
(十)、凡迟到者或请假者,应及时向负责人说明情况,并了解工做安排及其内容;
(十一)、志愿者之间要相互帮助,团结合作与其他各部门之间保持友好关系,相互研究、相互监督、共同促进、共同提高;
(十二)、本制度未尽事宜,将在工作中不断总结,不断完善。
四、活动策划及实施制度
活动策划:
(一)、主题活动要提前一月进行策划,策划方案要顾及实际可行性、内容充实、主题突出、操作明确、形成文字;
(二)、主题活动的策划要紧扣热点、切合需求、富有创意、互不雷同,体现特色。
活动实施:
(一)、活动前,协调安排好人员,调配好活动用品,做好各项准备活动细则落实到人;
(二)、活动时,按照方案认真、细致的组织实施,活动负责人控制好活动局面,按程序规范进行,确保效果;
(三)、活动中严格签到,做好参与志愿者的服务数量与质量确认,做好活动相关记录,积累完整原始资料;
-志愿者管理制度
.志愿者(义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促进和规范服务中心志愿者(义工)(以下简称志愿者)的各项工作,全面推进社区义工事业的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中心志愿者服务的宗旨是通过志愿者服务的形式,发挥志愿者的爱心、才能与社会责任感,为中心辖区乃至整个社会创造一种“守望相助”的氛围。
三、国际社会关于志愿者的定义:“志愿者(VOLUNTEERS)”一般是指基于某种道义、信念、良知、同情心和责任感而从事公益事业的人及人群。本制度所指志愿者指身心健康,不受私人利益或强制外力驱使,在职业之外自愿为社会、社区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同时获得自我提升、自我实现的人。
四、中心为志愿者活动的组织和管理机构,对志愿者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加强志愿者工作的机制建设,不断完善中心志愿者服务体系。
第二章招募与注册
五、招募志愿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在10周岁以上;
2、自愿从事志愿者服务,遵纪违法;
3、符合志愿者活动要求的身体条件;
4、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5、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六、招募工作应坚持公开招募、志愿报名、实名注册的基本原则。
七、招募方式:
.
.1、网上下载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注册。
2、前往中心现场注册。
8、注册:
1、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填写书面或电子档注册登记表。
2、志愿者服务队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后,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
第三章志愿者培训
对志愿者进行培训是志愿者组织的一项主要工作,培训是强化志愿者队伍素质的关键,强化素质也是志愿者队伍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志愿者组织建立新志愿者培训(初级培训)、专项培训制度,使志愿者能在培训研究的过程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更好地投入到志愿服务中去。九、新志愿者培训
1、新志愿者在完成登记后,必须接受培训。
2、培训时间按新志愿者注销累计数肯定,就近放置时间进行培训。
十、培训内容:
1、志愿者组织性质、任务、组织架构。
2、进行有关规章制度、规律等方面的教育。
3、重点介绍志愿者组织目前开展的项目举动,帮助新志愿者找到适合自己的项目举动。4、介绍优秀志愿者的先进事迹。
5、慈善理念。
十一、专项培训
1、志愿者开展项目活动前,原则上都要经过项目培训,即使是没有专业技能要求的,也要通过培训把项目意义、活动内容、时间、地点、要求、注意事项等讲解明白,保证让每名参与该项目的志愿者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
.2、对专业性较强的项目,须聘请有关方面的专业人员或有培训资格的志愿者,使项目开展过程中能够保证按要求做细做好。
3、在项目进行中,如有需要强化培训的,须及时组织好。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参加培训的人员进一步得到提高,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培训进一步深化,使之跟得上项目的深入发展。4、结合志愿者团队的发展,开展志愿者专项团建活动,促进志愿者成长。
第四章志愿者举动条件和范围
十2、开展志愿者举动应具备的条件:
1、开展场所主要在中心辖区内,若有必要可扩大到市、区范围之内。活动场所应适合志愿者开展活动并能保证志愿者的安全;
2、志愿者服务对象须具有接受志愿者的客观需求,并能提供必要支持。十三、志愿者活动内容包括:
1、参与中心组织的活动、调研、宣传等活动;
2、向中心的相关合作单位提供服务;
3、为环境保护、建设和谐社会等提供服务;
4、为扶弱助残、扶贫济困或是抢险救灾而组织的募捐举动;
5、其他相关活动。
十四、不得以志愿者名义开展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举动,也不得开展任何其他超出志愿者服务范围的举动。
十五、志愿者服务举动应当遵守自愿、合法、诚信、节俭和非营利性的准绳。
第五章志愿者工作流程
十六、中心将志愿活动信息对外发布,志愿者依据个人情况自愿报名参加。十七、志愿活动中,参与者依据社工做出的活动分工,明确自身职责,协调配合活动顺利开展。
.
.十八、每次志愿者活动结束后,参加活动的志愿者在中心如实填写《社区服务中心义工活动登记表》,作为参加志愿者活动的凭证。
十九、活动结束后,社工应组织志愿者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针对活动开展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反思和改进。
第六章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二十、志愿者享有的权利:
1、自愿加入或者退出义工服务组织;
2、参加义工服务组织开展的服务活动;
3、要求获得义工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4、请求义工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在义工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
5、对义工服务组织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
6、有困难时优先得到义工服务。
7、本义工站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8、对所参加组织和义工活动有知情权:
9、有获得工作指导和参加义工培训机会的权利;
10、有选择与个人技能和兴趣相符的服务项目的权利;
二十一、志愿者的义务:
1、遵守义工服务组织的章程;
2、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或者借钱、借物、谋取其他利益;
3、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
4、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
5、不得以义工或义工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
.
.6、义工应当在义工服务组织的安排下开展义工服务,完成服务工作。未经义工服务组织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义工服务组织名义开展活动。
第七章志愿者退出机制
二十二、义工退出自由,可分两种情况:自愿退出和劝退。
1、自愿退出
(1)因工作或居住地的改变等原因需要退出义工组织的,应向中心提交书面申请。(2)因特殊事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或服务能力的可向中心提交书面申请。(3)因其他个人原因自愿退出的。
2、劝退。义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心可对其进行劝退说明,并向上级义工管理部门反映汇报: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本站工作安排的;
(2)不遵守规律造成对象丧失或影响服务举动成效,造成不良影响的:(3)用义工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或非法举动的;
(4)违反义工其他管理有关规定的.第八章奖惩制度
二十三、奖励制度
1、根据《社区服务中心义工举动注销表》的记录,适时评选志愿者之星,授予一定的表彰与奖励。
2、根据《社区服务中心义工活动登记表》的记录,为有需求的志愿者开具材料证明,以作为对志愿者个人表现的认可。
二十四、惩罚制度
志愿者管理制度_志愿者管理制度办法
志愿者管理制度篇11.志愿者加入本团队条件:
(1)本人自愿要求加入;
(2)不图任何物质报酬;
(3)能积极参加服务于社会的公益事业;
(4)积极的奉献自己的力所能及。
2.志愿服务策划制度:
(1)按照志愿服务项目,有计划地开展服务活动。由团队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召集相关人员进行活动策划,制定出详细的活动方案,再组织实施。
(2)策划活动应全面考虑到活动的各个方面,如:活动性质,活动时间、活动地点、活动内容、参加人数、交通方式、队员可能发生的费用等。
3.志愿服务活动召集制度:
(1)团队决定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后,应遵循尽快的原则通知到要求参加人员。通知时应讲清楚参加活动的时间、地点、活动内容及要求等事项,确认被通知人明白无误,通知时做好通知记录。
(2)每次活动都必须明确一名活动召集人,活动召集人由团队承担。因特殊情况队长无法到位或锻炼队员等原因,由队长指定活动召集人。
(3)能够参加活动的队员在接到QQ群呼叫或电话通知后,必须尽快确定能否参加活动,并予回复。
(4)对于人数有限制的活动,由召集人根据要求选择参加活动的队员,选择的原因如下:
①机会均衡:尽量选择本年度内参加活动次数较少的队员;
②让资深队员带新队员,共同努力,提高活动质量。
4.志愿服务活动签到考核制度:
(1)参加活动的志愿者,必须按时到达活动地点,精神饱满积极地参加活动。
(2)到达活动地点后,本人亲自签到,并统一听从队长号令。如对活动安排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时,可以及时向活动现场负责人提出来,但在活动现场负责人未做出新的安排之前不得擅作主张。
5.志愿服务活动制度:
(1)本团队志愿服务活动按照分工有序开展,做到各司其责,确保安全。
(2)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必须服从指挥,文明用语,热情大方,树立志愿者良好形象。
(3)每次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要做到清理现场抛弃物,保持环境卫生。
6.志愿服务活动总结制度:
(1)活动结束后,活动负责人在活动现场召开活动总结会,讨论分析活动中的经验不足,充分听取并记录每个与会队员提出改进的意见,以不断提高活动质量。
(2)活动总结可由撰稿人直接在志愿服务团队的QQ群上发布。
(3)活动总结必须包含一下几个要素: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现场负责人、活动内容、活动结果(会议通过的决议)、其它事项。
7.队员劝退标准:
(1)因个人行为对志愿者组织造成不良影响的;
(2)在志愿者组织内部搞不团结、制造不和谐的;
(3)有其它对志愿者组织造成不良影响的。
志愿者管理制度篇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规范和促进社区志愿服务活动,为推动社区精神文明和和谐社区建设,健全和完善社区保障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区志愿服务是指在昌平区城北街道办事处的倡导和扶持下,从社区成员多种需求出发,组建以社区居民为主体的组织网络,开展各种无偿公益服务,协助解决社区问题,倡导社区居民互助,共同推动社区建设的公益服务活动。
社区志愿服务的主体是社区志愿者组织。
第三条
社区志愿者是在本社区志愿者组织登记并获得其同意,自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无偿服务的人员。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机构由社区志愿者服务领导小组和社区志愿者服务队组成。
第五条
志愿者组织机构的职责:在上级党组织和共青团的领导下,招募、培训、管理志愿者,确立服务项目,落实服务活动,为社会公益工作和社会保障工作等提供服务。
第三章
志愿者的注册与管理、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志愿者的管理推行注册志愿者制度。志愿者组织长期接纳志愿者的报名申请。
第七条
注册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凡18周岁以上的个人,志愿从事志愿服务工作并具有相应的服务技能,履行入会登记手续,均可到本社区申请。
第八条
注册志愿者的申请程序:凭本人有效证件到本社区填写注册登记表,社区按照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志愿者建立志愿者档案。
第九条
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享有以下权利:
(一)志愿者参加社区开展的各种志愿者培训活动。培训分为:志愿者基本知识培训、服务技能培训;
(二)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以请求社区给予帮助、解决;
(三)志愿者享有监督、建议、批评、出入组织自由的权利。
第十条
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
(二)完成志愿者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等;
(三)维护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保证服务质量。
第四章
服务范围和重点对象
第十一条
社区志愿服务范围包括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社区帮困、社区治安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的服务工作等公益事业。这些服务以志愿者及其组织的行为能力为限。
第十二条
社区志愿服务的重点对象是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其他具有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社会成员。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第五章
保障与奖励
第十三条
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团支部书记分管志愿者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党、团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参与社区志愿服务工作,在社区志愿服务中发挥主体作用。
第十五条
社区党员志愿者组织、妇女志愿者组织、社区老年人协会、关心下一代协会、老年科协等统一纳入社区志愿者服务管理体系,接受社区统一的协调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数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考核、表彰志愿者的重要依据。
志愿者管理规章制度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下面是由作者给大家带来的志愿者管理规章制度7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志愿者管理规章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基金会各项志愿服务活动的顺利开展,并保障基金会志愿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登记,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参与基金会组织的公益活动并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志愿者由基金会办公室进行管理。为志愿者登记、培训、管理、考核、表彰等方面提供服务。
第二章登记
第四条申请成为基金会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1.认同基金会的宗旨与理念;
2.热爱北京化工大学,热心教育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3.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能力和身体素质;
4.积极乐观,认真负责,团队合作意识强;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凡符合基金会志愿者申请条件者,通过以下三个步骤登记确认。
1.申请
申请者可直接到基金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志愿者报名表》。
2.认定
基金会根据部门和活动的需求,结合申请者的资料综合确定面试名单经基金会相关负责人通知并进行商谈,确定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为基金会志愿者。
3.根据活动需要和自身愿望,基金会志愿者须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六条基金会志愿者享有以下各项权利:
1.参加基金会为志愿者组织的相关培训;
2.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3.获得志愿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4.请求基金会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5.对基金会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基金会志愿者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2.自觉维护基金会和基金会志愿者的形象;
3.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提前告知的义务;
4.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
其他受保护的信息;
5.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6.杜绝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和学校以及基金会规章的活动或行为;
7.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志愿服务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基金会志愿者的服务对象
志愿者服务于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
第九条基金会志愿者的服务范围
1.基金会开展的以促进北京化工大学的人才培养、教学科研、校园建设、社会公益为目的的活动;
2.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开展的其他特定活动。
第四章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志愿服务日常管理
1.志愿者面试通过后,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志愿者进行工作安排及指导;
2.基金会相关人员负责组织对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理念、志愿服务相关技等方面的培训,并向志愿者骨干提供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3.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期间,志愿者应按有关规定要求着装;
4.志愿者服务时间及服务内容由服务对象或相关负责人提供和认定;
5.基金会定期对志愿者的工作进行评估与调查,收集志愿者对基金会或项目组织工作的意见与建议,以利于志愿者更好地改进工作;
6.如在接受服务过程中服务对象对基金会志愿者造成损害,基金会应支持受损害的志愿者向有关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7.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基金会应责成其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8.对拒不履行义务或因其个人行为对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或终止志愿服务约定并取消其基金会志愿者身份的措施。
第五章激励和表彰
第十一条基金会将根据志愿者的表现和业绩,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并为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第十二条结合志愿者的需要,基金会将根据志愿者的实际表现为其提供志愿服务鉴定表等鉴定材料。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其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
志愿者管理规章制度篇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第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
第五条
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七条
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十条
在志愿服务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招募时,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三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法律、行政法规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可以使用志愿服务标志。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
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和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志愿者接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志愿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志愿者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提供专业志愿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共服务机构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
第二十四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时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组织有违法行为,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无权处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行业组织投诉、举报。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二条
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国家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统计和发布制度。
第三十五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第三十九条
对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由民政、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活动,需要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可以与志愿服务组织合作,由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也可以自行招募志愿者。自行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
城乡社区、单位内部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本单位同意成立的团体,可以在本社区、本单位内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十三条
境外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在境内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组织境内志愿者到境外开展志愿服务,在境内的有关事宜,适用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外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__年12月1日起施行。
志愿者管理规章制度篇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规范和促进社区志愿服务活动,为推动社区精神文明和和谐社区建设,健全和完善社区保障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志愿服务是指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倡导和扶持下,从社区成员多种需求出发,组建以社区居民为主体的组织网络,开展各种无偿公益服务,协助解决社区问题,倡导社区居民互助,共同推动社区建设的公益服务活动。社区志愿服务的主体是社区志愿者各社区志愿者组织。
第三条社区志愿者是在本办事处各社区志愿者组织登记并获得其同意,自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无偿服务的人员。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四志愿服务组织机构由社区总支自愿者服务队和各社区志愿者服务队组成。
第五条志愿者组织机构的职责: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招募、培训、管理志愿者,确立服务项目,落实服务活动,为社会公益工作和社会保障工作等提供服务。
第六条一个规范化的社区志愿服务队必须具备“八个有”:有统一的标识〈统一悬挂“亚星社区志愿服务队”标牌〉;有必要办公场地和办公设备;有一支相对稳定的志愿者队伍;有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的档案;有相对固定的服务项目;有一个相当稳定的服务基地;有完整的活动计划;有规范的规章管理制度。
第三章志愿者的注册与管理、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志愿者的管理推行注册志愿者制度。志愿者组织长期接纳志愿者的报名申请。
第八条注册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凡18周岁以上的个人,志愿从事志愿服务工作,并具有相应的服务技能,承认志愿者协会章程,履行入会登记手续,接受入会辅导,均可到社区志愿者组织申请。
第九条注册志愿者的申请程序:凭本人有效证件到所在社区志愿者组织填写注册登记表,所在社区志愿者组织按照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志愿者建立志愿者档案。
第十条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享有以下权利:
(一)志愿者接受志愿者组织的培训。培训分为:志愿者基本知识培训、服务技能培训;
(二)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以请求志愿者组织的帮助解决;
(三)志愿者组织根据志愿者所从事志愿活动的需要,可要求相关部门为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
(四)志愿者享有监督、建议、批评、出入组织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
(二)遵守志愿者协会的章程;
(三)完成志愿者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等;
(四)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保证服务质量;
(五)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标志。
第四章服务范围和重点对象
第十二条社区志愿服务范围包括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社区帮困、社区治安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的服务工作等公益事业。这些服务以志愿者及其组织的行为能力为限。
第十三条社区志愿服务的重点对象是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其他具有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社会成员。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第五章保障与奖励
第十四条社区要确保有专门的志愿服务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
第十五条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可接受社会捐赠和资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社区党组织、居委会要落实专人分管志愿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党、团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参与社区志愿服务工作,在社区志愿服务中发挥主体作用。
第十八条社区党员志愿者组织、妇女志愿者组织等统一纳入社区志愿者服务管理体系,接受社区志愿者组织的协调管理。
第十九条建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数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考核、表彰志愿者的重要依据。注册志愿者每年至少要参加5小时的志愿服务。
志愿者管理规章制度篇4为促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建设,加快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建立健全社区志愿者嘉许回馈机制,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社区志愿者嘉许
(一)根据社区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根据民政部星级志愿者认定标准授予其为一至五星级社区志愿者。
(二)志愿服务记录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300小时、600小时、1000小时和1500小时的志愿者,可以依次申请评定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志愿者。
(三)对于能够积极参加社区志愿服活动,且表现突出的社区志愿者,志愿者服务站将予以表彰并上报至街道文明办。
二、社区志愿者回馈奖励
(一)社区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一小时记1分,满100分即可享受回馈政策。
(二)社区志愿者可使用积分在社区兑换相应的礼品。
(三)社区成立爱心超市,可以用积分兑换相应的物品,也可以积累积分兑换大礼包(大礼包物品根据积分多少来兑换)。
(四)社区将在年终召开志愿者会议,由志愿者代表和社区全体干部共同投票选出本年度的最佳志愿者,授予“优秀志愿者”称号并上报至中市街道办事处文明办。
志愿者管理规章制度篇5奖励目的:
为表扬志愿者对社会各界无偿奉献的服务精神,鼓励更多优秀的志愿者投入到志愿者服务行列,特此红楼社区创建志愿者奖励机制。
奖励形式:
(1)授予星级志愿者称号(小册子)
(2)颁发证书
(3)工作表现优秀者根据能力给予一定工作职务
(4)每月举行志愿者活动,每年不定期举办培训讲座
奖励细则:
星级志愿者评比标准。
(1)参加一次志愿者活动满1小时以上为一分,一个年度积满50分为一星,以此类推,最高为五星。
(2)一个年度志愿者服务工作满120小时为一星,以此类推,最高为五星。每个年度评一次,两种评比方式根据每个志愿者的情况以数量多的方式作评比。根据对部门的贡献可适当加分,评选不单以活动能力评论,还将以其表现是否符合志愿者行为作为参考。根据志愿者工作完成情况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优”折加2分,“良”者加1分。
1.志愿者须在每年12月1日前交回小册子给红楼社区统计时数或分数,进行年审,以便参加志愿者评选,逾期将不予受理。
2.证书颁发标准以星级志愿者为标准,积极参加活动、努力完成交办的任务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和团体,经讨论决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关心、支持和参加志愿者活动并为志愿者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可授予荣誉证书。每年审核评选一次。
志愿者管理规章制度篇6一、大学生志愿者工作现状
我国志愿者服务发展势头迅猛,在学习和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许多国内学者展开了广泛研究。从20世纪40年代志愿者初具形态,到90年代高等院校学生志愿社团的蓬勃发展,更多的大学生参与到志愿工作中来,成为青年志愿者队伍的坚实力量。进入21世纪,大学生志愿工作取得了迅猛的发展,他们的身影和所赋予的时代精神给全中国甚至是全世界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象。在非典救急、地震频发、北京奥运、上海世博这一系列大事件中,中国大学生真真实实展现了他们的价值。
二、大学生志愿者奖励机制分析
志愿者工作具备自愿性、无偿性、公益性、组织性等基本特征。寻求合适的奖励机制,可以使志愿者工作发挥出本身固有的优良特性。同时也根据大学生志愿者个人需要和社会环境的需求,有效的促进整个志愿者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在组织系统中,奖励机制本质上是奖励主客体之间通过奖励因素相互作用的方式。因此可以通过分析大学生志愿者这个群体中的奖励因素、其相互关系、如何生效来实现。
现阶段,内在因素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包括奉献需求、精神需求、发展性需求。外在因素对在校大学生的奖励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
第一、物质因素。在志愿工作过程中和结束后给予物质奖励。包括食宿、补贴、奖金、纪念品、集体活动等形式,吸引、奖励志愿者的加入并做出更多的贡献。物质性奖励因素较为客观、可量化,能通过实物奖励有效鼓舞志愿者,也能使其增加荣誉感。当然这需要志愿活动的组织方具备一定的物质条件,从而满足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二、组织因素。优秀的组织建设在大学生志愿工作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组织的类型和文化影响着大学生对志愿活动的选择。如校园内的兴趣小组,学生社团;校外的非盈利组织和社团;还有体制内的党、团和政府组织等,大学生对不同组织的参与都导致了他们选择不同的志愿工作。
第三、环境因素。良好的学校内环境,通过对志愿者工作的推广、对志愿精神的倡导是一个主要渠道增加志愿者的数量。丰富完善的社会环境中,现场的招募、媒体网络宣传、周围朋友的志愿活动也能增加大学生对志愿工作的兴趣和热情。
大学生志愿者多数通过高校、社会团体和非营利非企业组织这类载体进行活动的。因此相关机构的良好宣传以及导向,制定完备的奖励制度对高校大学生参与志愿者工作有着决定性作用。
三、大学生奖励机制存在的问题
志愿者事业在改革开放后取得了长足进步。大学生志愿者队伍的日趋壮大、工作涉及领域的展开、志愿者组织网络的.不完备和各地区发展的不平衡都在督促我们建立和改进大学生志愿者奖励制度。这个过程中,问题的探索和研究都将积极推动志愿者事业的良性发展和进步。
(一)奖励规划不明朗,缺乏长效管理
随着研究的`深入,奖励机制未来规划的重要性逐渐为社会重视和认可。但是纵观各相关机构组织对奖励的长期规划依旧十分不明朗,缺乏长效的管理手段。合理的奖励规划是推动大学生志愿者工作持续发展的有效措施。目前大多志愿者活动多度关注工作形式、流于表面内容,跟着感觉走,后续的关注和发展常常被忽视。
(二)奖励方式不全面,缺乏人文关怀
大学生较为重视精神层面的回报,也需要物质方面作为辅助。现有的物质奖励,通常给予奖章、奖金等简单形式的比较多,无法满足大学生志愿者成长和被认同心理需求。大学生在初期对志愿者保持了美好的想象和期待,但过度的物质奖励而缺乏人文关怀会使奖励的意义大于志愿工作本身的内在价值,甚至扭曲了个人动机。
(三)奖励体制不完备,缺乏法制保障
由于多种原因,奖励体系很难顾全所有志愿者的需求,导致奖励不足。同时,志愿者活动以自发自愿为前提,但缺少相关制度规范他们的行为、保障他们的权利。
四、完善大学生志愿者奖励机制对策研究
志愿者在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通过完善奖励机制对大学生志愿者来说十分必要。根据大学生志愿者的特点,并考虑其能力水平、认知程度、生活环境,恰当而有原则的去完善。主要原则包括:公平性原则、引导性原则、按需奖励原则、时效性原则。
(一)奖励规划系统化
志愿者事业是当今社会重要的公益事业,也是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的组成部分。系统的宣传奖励机制、明确未来规划要点、加强志愿精神的传承一系列的措施,旨在建设出一支经验丰富、长期服务的志愿者团队。
(二)奖励方式多元化
责任感奖励:大学生大部分具备自身肩负的公共责任感,从而积极自愿投身到志愿者事业中去。责任感的奖励能激发大学生志愿者的主人翁意识,将志愿工作当成一项事业去完成;组织文化奖励:使大学生融入一个良好的组织文化,能增加志愿工作对他们的感染力,同时也能吸引更多人投身志愿事业之中;考评绩效奖励:对志愿者工作制定严格的考评标准,可以提高大学生志愿工作效率,也能及时发现优缺点加以改正,从而形成完善的工作流程和美好的工作氛围。
(三)奖励过程人文化
情感关怀、人文关怀需要始终贯穿在奖励过程中。组织单位坦诚的关心是大学生真正需求的。通过协调组织工作氛围,增加对志愿者情绪心态的关注能够奖励志愿者的工作热情,并可以维持一个良好的工作状态。
(四)奖励政策法制化
合理的法制制度能有效保障志愿者基本权利的行使。把志愿者奖励政策法制化,真正的纳入政府和社会保障体系中去,才能为大学生志愿者创造出一个和谐美好的社会外部环境。政策的公平公开化也同样重要。
五、结论
志愿者事业的发展,需要对奖励机制进行长效的管理。根本在于立足奉献精神,结合科学有效的奖励机制,努力传承志愿者文化,从而引导大学生持续参与到志愿事业中去,为社会主义事业添砖加瓦。
志愿者管理规章制度篇7第一条社区志愿者积分奖励是志愿者激励制度的内容之一,是志愿者最直接的奖励内容,凡在海林市志愿服务指导中心备案并在海林志愿服务平台发布的志愿服务活动都能获得相应的积分。
第二条海林志愿服务平台是储存志愿者身份信息、志愿服务备案记录和积分查询的平台。
第三条志愿者积分等同于时间符号(小时等于积分),通过数据的方式储存在海林志愿服务平台。
第四条志愿者需登录海林志愿服务平台,注册个人志愿服务账号,加入某个志愿服务团队。账号可储存志愿者身份信息、志愿服务备案记录和积分查询等。
第五条志愿者积分可用于兑换相应奖励,每次须按照积分兑换规则进行兑换。
第六条志愿者积分来源主要有两种途径,志愿服务时长和推荐志愿者注册的积分。
第七条志愿服务时长以小时为单位计,每次志愿活动最长为小时,活动时长可累加。
第八条每次志愿服务活动都要由活动发布者进行评价,如某志愿者在当次志愿服务过程当中未按要求行动或导致投诉,此次活动时长为零。
第九条推荐他人注册志愿者也可获得积分,每成功推荐一位志愿者注册积分为分。
第十条积分每季度兑换一次,兑换后积分相应扣减,服务时长保留。同一志愿者,每季度只能兑换一次。
第十一条志愿服务礼遇与积分兑换任选其一,不能同时享受。
第十二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志愿服务项目发布后,凡报名申请参加,但志愿服务现场累计三次无故缺席,积分清零;满五次无故缺席或累计三次恶意缺席的注销其注册志愿者身份。
志愿者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大全7篇
志愿服务起源于19世纪初西方国家宗教性的慈善服务,志愿活动在世界上已经存在和发展了100多年。要想管理好团队,需要一份好的规章制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志愿者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大全,欢迎大家来阅读。
志愿者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大全篇1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规范和促进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健全和完善社区保障体系,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社区志愿服务是指在社区党委的倡导和扶持下,从社区成员多种需求出发,组建以社区居民为主体的组织网络,开展各种无偿公益服务,协助解决社区问题,倡导社区居民互助,共同推动和谐社区建设的公益服务活动。社区志愿服务的主体是社区志愿者各社区志愿者组织。
二、社区志愿者经过社区志愿者服务中心登记并获得其同意,自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无偿服务的人员。
三、注册志愿者的基本条件:热心于公益事业,不怕困难,具有奉献精神;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思想品质优良,无不良嗜好,无违法乱纪行为,遵纪守法;能遵守《志愿服务条例》的相关规定,服从各级志愿者组织地管理;年龄16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可以跟随监护人或在有组织情况下参加志愿服务)均可到社区志愿者组织申请。
四、社区志愿者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完成志愿者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等;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保证服务质量;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统一着装或佩戴统一的标志。
志愿者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大全篇2志愿者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大全篇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志愿服务工作,加强学生志愿服务管理,进一步推进立德树人,提高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依据教育部《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别学生志愿服务工作。
第三条学生志愿服务,是指学生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在本校工作、学习的学生可申请成为学生志愿者。我校学生志愿者作为我校“幸运星”青年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接受协会的管理。
第四条学生志愿服务要遵循自愿、公益原则。志愿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普及文明风尚志愿服务、送温暖献爱心志愿服务、公共秩序和赛会保障志愿服务、应急救援志愿服务以及面向特殊群体的志愿服务等。学生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要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
第二章工作机构
第五条我校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学生志愿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学校团委负责指导青年志愿者协会工作。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七条学生志愿服务组织方式包括学校组织开展、学生自行开展两类。我校志愿服务以学校组织开展为主,同时鼓励学生自行开展。
第八条我校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充分尊重学生的自主意愿,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择优录取、定岗服务的方式展开,并切实做好相关指导、培训和风险防控工作。学校结合实际,制订学生志愿服务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
第九条学校对积极参与志愿服务的学生予以全面支持,并将志愿服务纳入操行评定考核。
第十条学生志愿服务程序
(一)志愿服务负责人向学校青年志愿者协会提交志愿服务计划
等材料;
(二)协会进行登记备案,包括进行风险评估、提供物质保障、技能培训等;
(三)学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四)协会按照规定程序对学生志愿服务进行认定记录。
第十一条学校团委老师担任协会秘书长,指导协会开展工作,保障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的开展。
第十二条组织大型校外志愿服务,学校、学生志愿者、服务对象应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开展志愿服务前,切实做好风险防控,加强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必要时为学生购买或者要求服务对象购买相关保险。
第四章认定记录
第十四条做好学生志愿服务认定记录,建立学生志愿服务记录档案(志愿服务登记证)。
(一)学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由负责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由青年志愿者协会予以认定记录。
(二)学生自行开展的志愿服务,由学生本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学校青年志愿者协会经过审核予以认定记录。
(三)学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制订志愿服务档案记录办法,完善记录程序,严格过程监督,确保学生志愿服务档案记录清晰,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学生志愿服务记录档案,记载学生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培训信息、表彰奖励信息等内容。
(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服务技能、联系方式等。
(二)志愿服务信息包括学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日期、地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与次数、活动负责人等。
(三)培训信息包括学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内容、组织者、日期、地点、学时等。
(四)学生志愿者因志愿服务表现突出、获得表彰奖励的,予以
记录。
第十六条实行学生志愿者星级认证制度。学校根据学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认定其为一至五星志愿者。自入学以来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40、60、80、100、120小时的,分别认定为一至五星志愿者。学校每年举行志愿服务工作总结及晋星、表彰活动,具体活动内容和形式由青年志愿者协会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学生在志愿服务认定记录中弄虚作假的,予以批评教育,给予相应处理,并予通报。工作人员在学生志愿服务认定记录中弄虚作假的,由学校予以严肃处理,并予通报。
第五章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学校定期进行开展各学段志愿服务培训,系统开展志愿理念、志愿精神、志愿服务基本要求和知识技能、志愿者权利和义务、志愿服务安全知识等基础教育。
第十九条学校根据志愿服务活动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临时性培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志愿者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大全篇4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规范和促进志愿服务活动,推动精神文明建设,有效使用志愿者资源,保证志愿者队伍素质,进一步推动志愿者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促进社区教育的发展和深化,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志愿服务队必须具备“六个有”:
有一支相对稳定的志愿者队伍;有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的档案;有相对固定的服务项目;有一个相当稳定的服务基地;有完整的活动计划;有规范的规章管理制度。
二、志愿者的注册与管理、权利与义务
志愿者的管理推行注册志愿者制度。志愿者组织长期接纳志愿者的报名申请。
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享有以下权利:
(一)志愿者接受志愿者组织的培训。培训分为:志愿者基本知识培训、服务技能培训;
(二)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以请求志愿者组织的帮助解决;
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
(二)遵守志愿者协会的章程;
(三)完成志愿者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等;
(四)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保证服务质量;
(五)志愿者每个月应至少参加一次服务活动,吃苦耐劳,热情主动,服从分配的任务。
(六)志愿者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短期内无法参加服务的,应将原因告知组长,不得无故不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三、服务范围和重点对象
志愿服务范围包括社区教育服务、环境保护、文化服务、帮困服务、治安的服务工作等公益事业。这些服务以志愿者及其组织的行为能力有限。
志愿服务的重点对象是全体社区成员,重点是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其他具有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社会成员。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志愿者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大全篇5第一条:公开招募制度
1、招募。服务站本着自愿参加的原则招募志愿者,凡年龄在14周岁以上,有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士均可报名成为志愿者。
2、招募方式。
组织招募:通过党团组织动员,引导党团员和社会公众,以个人或集体名义报名应招。
社会招募:通过电视、广播、海报、报刊以及公布热线电话等方
式动员、发动青年和社会公众报名应招。
第二条:登记制度
服务站负责对求助的群众和报名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实行书面登记制度。
第三条:档案管理制度
1、建立志愿者档案,掌握志愿者的基本情况、服务特长及志愿服务意向。
2、建立服务对象档案,主要是五保户、烈军属、孤寡老人、残疾人、困难家庭及其子女等的基本情况,掌握服务要求。
3、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及志愿者的服务意向,建立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的联系网络,使每一项活动做到服务对象明确,服务人员稳定,服务项目具体,任务量化,责任到人。
4、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对志愿者开展服务的具体情况进行记录。
第四条:培训制度
1、服务站定期组织志愿者开展各项理论和技能培训,包括志愿者的基本概念、志愿者活动的发展情况、志愿服务的宗旨、信念、志愿服务的有关规定等,不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水平。
2、服务站定期邀请党政领导、志愿者、服务对象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监督检查制度
1、组织指导和协调各志愿者服务队及志愿者完成党团组织和上级志愿者协会统一部署的任务。
2、通过跟踪服务、信息反馈等形式,监督检查志愿者服务情况并记入服务档案。
第六条:评比奖励制度
1、服务站领导小组为评比奖惩活动的具体组织和决定者。
2、建立以“小时”为依据的普遍表彰与以“小时”加“突出事迹”为依据的重点表彰相结合的表彰激励机制。
3、采取走访服务对象、自评和领导小组总评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4、志愿者服务站把志愿者参加活动的时间和业绩记录情况作为评
价与表彰的依据。评比奖惩要有志愿者的书面小结。
5、志愿者有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6、志愿者认为评比奖惩决定依据不足的,可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诉,领导小组对申诉要求进行复议,复议结果需记录在案。
7、评比奖惩活动每年举行1次。
第七条:注册证制度
1、志愿者上岗服务必须佩戴志愿者胸章,携带志愿者注册证;
2、在提供服务时,须如实填写服务记录,并由服务对象确认;
3、志愿者注册证记满后,交由服务站留存,重新领取新的注册证;
4、志愿者退出服务站,应缴回注册证,不得私自留存;
5、志愿者注册证系证明志愿者身份之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
6、志愿者注册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立即向服务站报告。
志愿者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大全篇6为完善对极光青年志愿者全体成员的管理,更进一步提高青协干部的整体素质,坚定工作原则,确保干部工作质量,真正做到“自制、自查、自省”、“树形与外、加强与内”,确保青协工作正常开展,保障青协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特制订此考勤管理制度。制度如下:
一、考核对象:
极光志愿者协会全体成员。
二、考核方法:
1、本考核制度实行积分量化,每人每学期的基础分为100分,对没有按要求完成做到的坚决按规定给予扣分处理。
2、具体考核办法:
秘书处负责执行、记录、考核、统计。每学期末,由会长对各部长及各部员打分,对考核优秀的青协部长、部员将给予奖励。
3、凡评分规定在85分以下的干部取消评优资格,评分在60分以下给予自动辞职处分。
三、考勤规定:
1、会议由秘书处通知各部部长,由各部部长通知其部员。如有变动,经秘书处及时通知其他各部部长,再由各部部长通知其部员,内
容包括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宜。
2、为保障例会按时召开,会前10分钟部长及副部长应到场签到,会前5分钟各部部员应到场签到,签到工作为日常考评重要依据,任何人不得代签,一经发现,代签与被代签人员一律按旷会处理。
3、开会时不得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部长应事先向部员说明,部长报与会长;如果部门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请假者,应该报于会长批准;请假人员一律在会前十分钟将请假条交与秘书处,由秘书处计入考勤,逾期即视为缺席一次,没有请假条者视为缺席,无故缺席者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因故迟到、早退者须经会长默许后由后门安静入出。迟到、早退两次视为缺席一次,迟到、早退达到十分钟者视为缺席,请假三次视为缺席一次。
4、开会时应确保会议的质量与效率,针对所讨论的问题,与会人员应积极提出自己的见解。
5、会议记录由秘书处统一记录,并由秘书处负责保管会议记录。
6、会中,与会人员有责任保持会场安静,无特殊情况应关闭一切通讯工具或调成震动状态;发言要举手,会长同意方可发言,不得擅自打断他人发言。
7、会议中不能保持会场安静,多次无故扰乱会场秩序,打乱会长发言,大声喧哗者,会长有权将其劝退,被劝退者按早退处理。
8、无故缺席会议一次者,在下次例会中作检讨说明,并提交1000字检讨;无故缺席会议两次的在青协大会中给予通报批评并警告一次;无故缺席会议三次的在青协大会中做第二次批评警示;警示两次者将直接免去其在青协的职务。
四、量化标准:
第一条、青协奖励实行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并加分;处罚实行口头警告,通报批评并扣分直至劝退等奖惩措施。
第二条、对工作认真负责,每次都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青协布置的任务的部门,经所在部部长向会长申报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在期末优秀部门评选中可优先考虑。
第三条、各部部长必须承担本部的工作责任,对工作开展顺利,取得较佳成绩的部长,会长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并在期末优秀部长评选中优先考虑。
第四条、青协成员可向会长提出对青协的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被采纳者将视情况给予不同的表彰,一般意见和建议给予口头表扬并加5分,重要的意见和建议,青协内部将给予通报表扬,存档并加5-10分。
第五条、多次在青协内部获得口头表扬的成员,期末将授予院青协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并加5分。
第六条、长期勤勤恳恳工作,任劳任怨的青协学生干部,可由所在各部部长向会长提名,并由会长讨论向书记上报,通过者学期末授予优秀青协学生干部称号并加5-10分。
第七条、青协学生干部一年内工作成绩突出者,可由会长讨论向书记上报,年末授予优秀青协学生干部称号,并加10分。
第八条、对不服从或消极对待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的青协学生干部,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并扣5分,第二次给予书面通报批评,扣10分。以此类推,直至劝退。
第九条、无故不按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者,第一次给与口头警告并扣3分,第二次给予书面批评,扣10分。以此类推,直至劝退。
第十条、无故不参加青协组织的活动者,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并扣3分,第二次给予书面通报,扣6分,以此类推,直至劝退。
第十一条、受两次警告处分者,书面通报一次并扣10分,若在受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开出青协。
第十二条、青协财产实行统一管理,任何人未经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外借青协财产,否则发现一次给予书面通报并扣20分。
第十三条、有任何个人或集体,虚报账目或贪污公款的行为,立即开除。
第十四条、日常行为严重损害青协形象者,由会长酌情处理并扣5分。
第十五条、部长以上干部又给予口头警告的权利,会长有口头通
报批评的权利,书面通报以上的处罚须由会长讨论并由书记签字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书面通报表扬奖励或书面通报处罚均需书面存档,并由秘书处保存。
第十七条、青协内部书面通报表扬奖励或书面通报处罚不对外公开。
第十八条、青协的奖惩制度由秘书处直接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青协各成员应严格自律,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维护青协的形象,为青协的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志愿者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大全篇7为树立“学习雷锋、奉献他人、提升自己”的志愿服务理念,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围绕“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简称“三关爱”)为主要内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健全和完善社区保障体系,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社区志愿服务是指在社区党委的倡导和扶持下,从社区成员多种需求出发,组建以社区居民为主体的组织网络,开展各种无偿公益服务,协助解决社区问题,倡导社区居民互助,共同推动和谐社区建设的公益服务活动。社区志愿服务的主体是社区志愿者各社区志愿者组织。
二、社区志愿者经过社区志愿服务站登记并获得其同意,自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无偿服务的人员。
三、注册志愿者的基本条件:热心公益事业,有奉献精神,愿意为社会提供义务服务;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无违法乱纪行为,遵纪守法,自愿选择至少一个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能遵守《西安市志愿服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并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年龄14周岁以上(如果未满14周岁,须由父母或监护人协助注册并陪同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四、社区志愿者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完成志愿者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等;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保证服务质量;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统一着装或佩戴统一的标志。
相关热词搜索: 志愿者队伍管理制度 志愿者 管理制度 队伍版权所有:巨匠文档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巨匠文档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巨匠文档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冀ICP备200167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