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枣庄市中区司法局齐村司法所
米恒)
摘要:中国的法治建设应当城乡协调发展,城市和农村的法治建设是一个整体,具体来说,我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的管理混乱;二是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素质较低;三是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萎缩问题;四是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内容单一。为解决我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中的上述问题,应当坚持整体性原则、统筹兼顾原则,应当首先理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关系,优化管理体制;在现有的基础上,建立起规范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农村基层法律服务队伍
关键词:法律服务
农村基层
功能
一、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的概念及其功能
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概念的界定,主要在于三个词:“农村”、“基层”和“法律服务”。本文研究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是指处于基层概念下的新农村范围内的由农村基层的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机构、人民调解组织等提供的代理诉讼、办理非讼法律事务、调解纠纷、协助办理公证和见证、解答法律咨询,以及帮助书写法律文书等等服务活动。
农业工业化的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现代化的转折,必然需要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同时,农村法治建设必须与经济现代化相适应,加快现代化进程。为此,需要提高法律制度的调整效率,科学地系统地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现代法律调整机制。而这里,人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至关重要。只有通过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思想启蒙,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水准,才能实现人的现代化,进而推动法制现代化。正是基于此,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在农村法制现代化中有着重要的功能。
一是及时预防与解决各种涉农纠纷的功能。预防功能中以公证机构最为重要,其作为国家证明机构,可以保证证明的质量,大力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还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一些不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合同、文书等,预防以后可能的各种纠纷发生。
二是宣传法制和普及法律的功能。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把对广大农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配合有关部门,走村串寨,深入农村、牧场、寺庙,长年累月活跃在普法工作的第一线,成为农村普法工作的主力军。通过代办公证、代理诉讼、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把法制宣传寓于法律服务活动之中。通过咨询和办理案件,宣传了有关的法律知识和政策规定,对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
三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功能。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扩大,经济纠纷
日趋突出,特别是在发展“订单农业”、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等方面,农民因自身利益被损害而发生的诉讼日益增多。基层法律服务所通过担任法津顾问、办理诉讼和非诉讼业务、协办公证、办理见证等手段为农村基层政府、乡镇企业、村民提供了法律帮助,依法调解了大量的经济纠纷,维护了农民的切身利益,调动了广大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四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功能。长期以来,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在乡镇司法所的指导下,主动配合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成为农村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
五是推动基层政府依法行政、自治组织依法管理的功能。在服务基层党委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上给予空间。各镇街人民政府聘请当地司法所人员担任政府的法律顾问,在经济交往、重大决策、政策出台等方面征求司法所意见,让司法所把好法律关。必要时,准许司法所人员列席有关党委会、镇长办公会,提出决策参考意见。
二、我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当前问题之所在
(一)农村基层法律服务者的素质有待于提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各类法律服务队伍都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但与农村和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相照映,农村地区法律服务队伍的发展远远落后与城市地区,这既体现在人员数量上,也体现在人员的素质上。
由于我国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农村群众受教育程遍较低,农村培养的大学生愿意回农村工作的很少,即使回农村的也都在乡业工作或为农村政府工作人员、教师等。一般群众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也极为。农村调解工作中涉及包括合同、协议、土地、承包等各种类型的民事纠纷,不可避免的制约了基层法律服务的质量。
无论从年龄结构上,还是从知识结构上既影响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自律管理工作,也很难适应社会对基层法律服务的需求。即使这样,近几年,由于暂停法律服务人员执业资格考试,法律服务所没有进人,同时,部分法律服务工作者受大中城市基层法律服务逐步退出诉讼领域的影响纷纷转岗,该区法律服务工作者由
(二)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萎缩
我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20年来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成就,特别是在满足基层群众法律服务需求方面、在协助基层政府和村(居)民自治组织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已经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国家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性质和功能定位长期以来没有统一的认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很多:一是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数量急剧下降。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从最初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从
最初的“事业法人体制”,实行与乡镇政府司法所“政事合一”;到“国办发(2000)51号”和“清办函(2000)9号”文件精神艰难地完成脱钩改制,“不再属于行政挂靠机构或事业单位,实行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成为符合法律中介服务行业规则的合伙制执业组织形式”;再到司法部领导在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上,要求从基层法律服务立足社区、亲民近民、服务便利、收费低廉等特点,以及在满足城市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的法律需求等特殊作用出发,将大中城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职能定位在“以街道社区为依托,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群众,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法律服务”上,使得基层法律定位在短时间内出现政策的反复性和不连续性,进而使得法律服务所的数量急剧下降。三是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布局不合理。就总体而言,城市基层偏多,农村基层偏少,特别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设在省会城市街道的直属法律服务所偏多,而设在县,尤其是乡镇、村落的法律服务所偏少。四是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的审批权限不统一。有省市司法厅局批准设立的,有地区县司法局批准设立的,还有非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如省编委、省政府、省法制办等。
(三)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内容单一
就其基层法律服务而言,其服务内容在实践中并没有完全实现。一些地方乡镇法律服务的内容主要停留在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代理参与民事诉讼,担任乡镇企业法律顾问方面,其他一些内容如参与非诉讼调解、指导管理本地区人民调解工作等,由于收费低,或不能收费,而未得到充分贯彻。因此,我国法律服务体系的工作内容从总体上、形式上看是较为完备的,但在农村基层地区的残缺不全,呈现简单化形态,已不能适应农村基层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我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面临问题的对策分析
(一)农村基层法律援助队伍建设
农业、农村、农民应当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重中之重,那么,农村基层的法律援助工作者队伍建设也应当成为今后农村基层法律工作的重点之一。目前,主要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集中在城市,对于寻求法律援助的农民很不方便,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也不方便,而且法律援助的成本较高。笔者认为,应当由当地政府财政拨款定编,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同时每年财政立项中专门拨出一定的经费作为援助机构运作经费,如南京市江宁区法律援助处及分布各镇、街道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具体措施有:一是改善和提高专职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工资、福利待遇,将其编制纳人事业编制,以吸引更多的人加人专职法律援助队伍。二是切实监督社会律师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保证每一名律师都能完成规定的年法律援助
任务,并将完成法律援助任务的情况作为年终考核和注册的必要条件。三是大力发展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的公民、教育工作者、科研工作者、政法机关离退休人员、法律专业的学生成为法律援助志愿人员,充分发挥他们拥有的专业资源优势为受援者提供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补充法律援助队伍的不足。另外,可以考虑将法律援助工作作为法律专业学生社会实践的一项必要内容,这样既可以丰富他们的法律实践活动,积累办案经验,同时也可以培养他们从业后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意识。四是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建立健全和完善办案监督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二)我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改革
对于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改革,笔者支持将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定位为“公益性社区法律服务组织”的观点。主张逐步打掉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这种组织形式,通过政策调整,将有条件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合并到律师事务所,其余部分过渡为公益性社区法律援助组织。这是目前国内对于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改革形成的主流观点,并且由司法行政部门正在实施。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第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建设,提高队伍素质,为向新型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组织转化奠定基础、准备条件(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不能冲击和影响以律师为主体的法律服务体系框架)。第二步:将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定位为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所谓“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举办,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根据有关解释,“公益性”是指公众利益服务,不以营利目的,可以收取一定的成本费用,以弥补成本和维持机构的正常运转。第三步:调整和规范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依据基层多层次、多样化的法律服务需求,对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的业务范围给予科学的界定和必要的“限制”,“扭转目
前业务过于宽泛、与其职能和能力不相适应、与律师服务相冲突的状况”。根据江宁区的考察了解,笔者认为,现在急需规范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让其服务于其对应的市场,辅之以农村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的建立,在发展的过程中,法律服务所逐步被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机构所取代。
(三)我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内容的改革
村法律援助的内容主要有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性指导意见等法律援助,为经济贫困的农民工进行刑事辩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代理。不过,农村中有许多非诉讼事务需要法律援助,充分发挥农村法律援助机构的作用。
此外,从农村基层公证法律服务的现实情况来看,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社会结构的改变,已不仅仅涉及大量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公证,如收养、继承、遗嘱、亲属、产权、死亡、宅基地使用权、夫妻财产协议、计划生育等,也广泛涉及到经济法律关系领域,如土地承包租赁、扶贫贷款、支农周转金、农业技术转让、粮棉购销合同、劳动用工合同、“四荒”地拍卖、政府采购、建筑工程招投标、抵押贷款、二手房买卖、房屋拆迁以及农村社会经济行为等公证事项。而且,农村经济、文化教育和法制建设的发展,也为农村公证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物质条件、人文条件、人力资源条件、法律政策条件等。尤其在人力资源条件方面,乡镇法律服务所长期大量协办公证、进行见证,为农村公
证制度的建立储备了一定的法律人才。因此,在规范法律服务所的同时,应当开阔思路,加强农村基层公证为农民的服务。
作者简介
姓名:米恒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83.0工作单位:枣庄市中区司法局
职务:科员
主要业绩:
联系地址:枣庄市市中区司法局
邮政编码:27710联系电话或传真号:************
我国当前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现状与对策
我国当前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现状与对策
王楠翔
随着我国逐渐走向经济化、社会化,在中国社会占据绝大部分的农村基层社会则是发展我国的基础环节。我国在不断进行着法制社会的建设,必须城乡结合,协调发展,从而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本文在农村基层社会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的概况、现状以及面临的诸多问题和应对措施等一系列事物,进行探讨与研究。
一、我国当前农村基层法律与服务的概念与作用
(一)农村基层法律与服务的概念
农村基层法律与服务可以理解为属于基层社会的新农村领域,通过相关法律服务机构与制度办理非讼法律事物,调解相关纠纷,回答法律有关咨询等诸多服务活动。由于我国只存在一种法律服务体系,因此,农村法律与服务体系不是单独存在的,而是针对农村地区以及相关农村法律与服务领域的延伸。
(二)农村基层法律与服务的作用
不仅在预防解决纠纷的同时扩大对法治法律的宣传,而且能够使农村基层稳定发展、基层政府逐渐提升管理能力。一个国家只有拥有充分的预防能力,才能在问题变复杂之前找到解决方法,在法律的约束下,减少不必要的纷争,纠正不合理的行为。在此基础上,更多人民群众了解基层法律与服务的重要性,根据法律协调,利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此减少暴力冲突,提高群众法律素质。另外,农村基层法律与服务拥有对应的机构,在解决纠纷排除困难过程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在此过程中也提高了自我的管理水平。并且,通过对其法律服务科学合理地认知与利用,不断提高“农业,农村和农民”的“三农”问题。为中国社会建设提供力量。
二、我国当前农村基层法律与服务的现状
我国在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过程中,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只有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依法治国,才能建设最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迅速发展,一步一步从沿海深入内陆,但在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的建立与发展方面,1由于其占据比重较大,发展至今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当前,中国各个地区的城市都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因此,应把重心由城市转移到农村基层,结合农村当前发展趋势与问题,建设相关法律知识与服务,并逐步完善,使其更好的服务于广大基层人民群众。
首先,在建设新农村的过程中,暴露出许多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不完善带来的问题,农村医疗保险,农村土地确权、承包等相关内容都要经过相关法律程序来解决。由于城市发展迅速,从农村走出来的大学生,大多数都来到了城市发展,农村年轻人口减少,优秀人才缺乏,这些都严重滞后了农村法律服务的完善与发展。因此,应鼓励大学生参与基层工作和志愿劳动,为农村发展提供新的思想与技术支持,为农村建设开辟新道路,增添新力量。
其次,我国国土面积广阔,人口众多,东西部之间,南北部之间存在这巨大文化、经济、地域的差异。在这种巨大差异的环境中,想要运用完全统一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体制是不现实的,这也是为什么农村基层法律与服务多年来都处于建设完善的过程。所以,应该根据不同地域,不同民俗习惯制定符合当地农村居民的法律服务体系,通过科学调整,在保留一元化法律服务体系核心的基础上应用于多元化的农村基层社会中。
最后,农村基层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因世代以农为生,便会长久的定居在某地,这样的群体生活在一起,便构成了熟人社会,在祖辈的相传下,形成了许多不规范,甚至错误的惯例,但在当地人心目中,这些远比法律可靠。随着社会建设发展,依法治国是必然的,如何更好的建设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使当地村民摒弃旧的、错误的观念,真正了解法律服务的意义,以及如何合理运用法律解决生活中的问题,促进农村基层持续发展,这便成为中国现阶段一项重要的任务。
三、我国当前农村基层法律与服務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与经费发展不均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社会水平不断提高,各种法律知识得到建设与完善,法律队伍也逐渐增加,由于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农村基层的法律普及以及法律服务都远落后于城市。同时,农村居民受教育程度薄弱,而农村优秀人才都涌人大城市,导致农村人才短缺,法律管理机构缺乏优秀领导团队,从而使农村法律服务宣传与普及受到限制。除此之外,大多2数偏远地区由国家拨款,拨款金额却只是大都市律师月收入,差距悬殊,无法提供充足的经费在农村全面发展法律服务。在这样的情况下,依据法律,对相关资料审核的过程中,部门之间出现左挡右推的现象,甚至出现了假公济私收取费用等不良行为。这种不良的行为导致农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错误认知,以及对政府部门的误解,并且使很多法律从业人员对农村法律服务的建设失去动力与信心。
(二)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管理模式混乱
基层法律服务者在基层社会起着为人民群众提供帮助解决困难的作用,与其他政府人员的工作内容与性质是不同的,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农村缺少相关的工作人员,导致一人多职,二者往往没有明确的分开,反而在某种意义上,司法部门与法律服务部门等同于合并管理。但这样将两种不同职能的部门合并管理将产生许多弊端。
在职位分工管理内容方面,由于司法部分主要负责行政管理,对法律服务具体内容以及如何实施才能有效帮助人民群众了解不全面,因此,让司法部门去领导法律服务团队,办事效果不佳。法律服务部门则是利用法律帮助群众解决生活有关事情,如果不能拥有独立的领导权,长此以往,将无法发挥法律服务部门的服务职能。
在竞争与合作方面,司法部门属于国家行政部门,其执政策略依照国家号召,在根据当地情况做出适当调整,同其他地区司法部门互相学习,提升相应管理能力。与法律服务部门合并管理会导致本职工作疏忽,管理策略侧重点错误。法律服务部门也因为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自主管理能力,在与其他法律团队竞争中失去优势。
此外,群众对法律服务原本就不太了解,如果把二者合并一起管理,很容易使群众将法律服务部门与国家政府司法部门混淆,误认为二者性质相同。在法律服务部门收取费用,当成司法部门是收费,不但影响法律服务工作的进行,更影响国家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形象。
(三)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素质低
虽然,近些年随着我国法律体系逐步完善,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也越来越多,但是城市经济条件良好,工作稳定,薪资高,致使几乎全部的精英人才都留在大都市工作,只有少数人选择下乡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农村人口年轻人的比例逐渐3下降,这样的现状导致农村缺乏优秀的领导团队去带领法律服务完善和普及。原本落后的服务想要更好的发展便更加的困难。目前,农民群众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从农村考人城市的大学生很少有想回去工作的想法,一般大学生回乡从事的基本是政府人员或教师等工作。原本就少的法律从业人员,便更加稀少。在这样的情况下,农民群众对法律有关认知的准确性将大幅度降低,甚至原本便有些排斥法律的群众,现在接受起来便更加困难,尤其是年纪大的村民群众,在处理问题时的办法已经受旧思想传统的影响变得固定化,很难让其做出改变。更多时候,当地居民更加愿意用自己世代传下来的方法去解决村民群众的一些协议,因此,在农村普遍涉及的土地承包,租赁等相关民事由于法律程序错误或者没有走法律程序,造成各种各样的纠纷。由此,无论从年龄比例分配,还是对法律知识方面的了解,从事法律服务的工作都无法避免,这些将制约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体系的发展。
(四)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缺乏机构和丰富的内容
在不断克服困难的前提下,我国的农村法律服务部门在建设上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也解决了不少农民群众的生活问题,但农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定位一直以来都没有确的统一,导致在实践过程中,当地政府司法人员和法律服务人员只能按照不同情况做出抉择,从而有了二者合并,使其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迅速下降。此外,缺乏年轻的新鲜的血液注人,法律服务在内容方面呈现固定单一的状态,一些法律服务在实际过程中没有完全的实现。法律服务大多数仅仅局限于家庭邻里纠纷,在其他农村法律服务项目方面,还不能充分的介入。虽然我国的法律服务体系总体较为完善,但农村法律服务依然存在许多问题,仅仅利用单一的法律服务已经无法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
四、我国当前农村基层法律与服务主要问题的对策研究
(一)建设优秀的农村基层法律与服务队伍
在农村基层想要建立完整的法律服务机构,势必离不开优秀团队的领导,因此,法律服务团队的确立应当成为农村法律服务工作的重点之一。当前,面对农村优秀人才短缺,应该适当增加法律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等,解决因为酬劳问题而缺乏工作者。同时,政府应该大力发展具有相關法律知识的各行各业人员,利用他们的法律知识及资源优势为农村基层提供法律服务,缓解农村法律服务人员4不足的状况。除此之外,可以积极鼓励有关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参加农村法律服务的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志愿活动,在帮助宣传普及法律知识的同时丰富实践生活和积累社会工作经验,并且培养大学生从事工作以后的法律意识。最后,对于那些被挑选出来为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根据当地居民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情况,侧重点不同的服务内容,进行相关法律服务的培训,以此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工作能力,不断建立完善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
(二)农村基层法律与服务体制内容改革
现阶段,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处于人员短缺,一人多用的混乱模式。当前主要任务便是做好明确分工,农村基层各个部门做好自己领域内的工作后,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从而使政府策划与人员实际操作更好的切合,对农民群众提供最全面的法律帮助。让农村的需求不但有人管,而且有人付诸行动。另外,随着我国社会决速发展,农村涉及法律的事物,已从基础的继承、遗嘱、产权扩展到扶贫贷款、房屋拆迁,征用土地等领域。原有的法律服务内容已经不能满足当代村民的生活,因此,应该广招贤能,并且,农村在经济、教育与法治建设也得到迅速发展,这些也间接为法律服务建设提供了物质、人力、知识等优良条件。
在规范法律服务机构的同时,对法律服务内容做出改革,在理论与实践联系中,不断开阔新思路,为完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做贡献。
(三)农村基层法律与服务知识的普及
农村基层社会在传统旧思想的影响下,对于法律服务这样新型名词的了解不全面,甚至产生误解等现象。所以,想要法律服务能够真正深入民心,被群众利用,必须在农村基层社会宣传和普及法律服务的知识,以此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农民群众了解到法律知识在生活中的重要性。在农村法律基层应提供法律知识学习平台,以此更好的展开其法律服务工作。由于大多数群众受教育程度不高,对于法律概念不能充分的理解,在宣传方面应该尽可能的利用实践案例讲解法律知识,不仅可以增强农民群众学习积极性,而且能够正确理解法律服务具体实行方法,在今后遇到问题不会盲目无措,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好公民。此外,在通信网络发达的现代社会,可以通过手机网络等方式推广法律知识,使更多群众了解如何维权,如何防止被骗,以及不法分子如何在法律边缘徘徊来骗取人民财产。在法律知识宣传与普及的过程中,5不断推进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建设。
随着社会发展,法制化是建设新农村的必经之路。在法律的支持下,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农村邻里的不同纠纷也被逐渐解决,不仅维护了大家的友好关系,更加维护了农村和谐的秩序,推动农村基层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其长治久安。此外,农村基层法律服务贴近人民群众、实际等方便迅速解决问题的优势,它的位置无法被取代。因此,在发展过程中,应结合我国法律制度和当地村民生活情况,解决当前存在的各种问题,建设适合农村发展、农民群众需要的特色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为国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新农村法制建设,提供巨大的力量。
我国基层法律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初探
罗翔
【期刊名称】《杂文月刊:学术版》
【年(卷),期】2015(000)005【摘
要】由于国家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性质和功能定位长期以来没有统一的认识,脱离了行政机制而市场化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发展进程中受到制度、政策、法律、市场和自身发展条件等因素的制约而陷入困境,拳文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目前存在的种种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尝试提出解决对策.
【总页数】1页(P74-74)
【作
者】罗翔
【作者单位】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姚家庄镇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26【相关文献】
1.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办法》《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年度考核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J],;2.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J],无[1]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办法》《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J],
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J],5.《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解读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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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分析报告
第一篇:基层法律服务分析报告
荣昌县基层法律服务分析报告
市基协:
现就我县法律服务行业近几年的工作作一个简要分析。
一、机构性质问题
我县法律服务所2000年以前全由县司法局组建的自收自支性质的机构,无机构和人员编制。2006年按市局的要求改制后,现基本脱离了与司法所合署办公,公务员不再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我县有基层法律服务所已经从2006年的13家减至到6家。
二、办公模式问题
2006年脱勾改制之前,基层法律服务所全都是与司法所合署办公,承担了司法所的法制宣传、人民调解、两劳帮教等工作职责,改制后,基本脱离了与司法所合署办公模式。
三、法律服务所主任产生问题
我县法律服务所主任一直以来都是由县司法局任命或者聘任,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都没有对法律服务所性质定位可以合伙进行,所以我县在改制过程中对此进行了保留,但现在我县正在调研把我县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全部的合伙制改建,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
四、队伍建设情况
我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最多人的时候达到138名,但在2006年改制后,尤其是市级管理调整后,我县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执业人员只退不进,队伍人数一直在减少,现仅有30人,其中大专以下学历都占23人,大专以上的人员又都在参加司考,留下的基本是岁数较大人员,对年轻的高学历的人员基本留不着,仅是一个过渡。另外,就是偏远乡镇的法律服务工作者都想转到城里的所执业。现在基层偏远乡镇的所基层上仅一人在守到办公室执业。
五、业务发展情况
近几年来,通过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基层法律服务业务量在减少,但业务收费每年基层保持到60%的增涨速度,但依然是诉讼业务为主。
六、建议:
1、及时修改基层法律服务条例,或者明确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可以合伙组建,并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及时与市物价局协调修改我市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现用标准是有十三年前的标准,当时的物价和工资水平不及现在的1/5,我县已经出现的物价管理部门查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事件。
基协荣昌县分会2011年8月20日
第二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制度
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
一、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三、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负责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五、在本地区公证处的指导下,协助办理公证事项;
六、办理见证即应当事人申请,对一些内容单
一、权责明确、标的额小、履行期短的协议和合同给予审查和证明,并监督协议或合同的履行;
七、主持调解纠纷;
八、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九、协助基层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法律服务所主任职责
一、组织全体人员及时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下达的文件决定等;
二、负责本所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提高全体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三、主持本所日常工作,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
四、组织本所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学习、经验交流及重大疑难案件
的讨论;
五、聘任业务部门负责人,聘任与辞退辅助工作人员;
六、负责本所的财务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所各种会议决议的履行,并与全体法律工作者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法律服务工作者职责
一、严格遵守《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做合格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二、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努力钻研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杜绝办错案、办假案、办人情案,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努力开拓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情服务,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坚持依法办案;
六、认真做好法律宣传、咨询工作,不断提高全民知法、守法意识;
七、努力完成主任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内勤人员职责
一、负责本所文件、信件的收发、登记、管理工作,协助主任做好上级下达工作;
二、负责函件、委托书、介绍信的统一管理;
三、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对各类案件应统一装订,登记归档;
四、做好统计工作,按月按季做好各类报表报送工作;
五、负责日常接待工作,解答当事人咨询,做好各种会议记录,电话记录;
六、负责办公用品的统一购置,集中管理,负责报刊、杂志的发放工作,负责有关材料的打印、发放工作;
七、建立健全本所人员档案。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一、法律服务所各类业务案卷材料的收集、管理和归档,由具体承办该项业务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负责;
二、办理法律事项后,应检查和整理全部材料,及时补齐和补办
遗漏的材料和手续,修补或复制破损的材料,去掉无关和重复的材料,并在一月之内进行装卷和归档工作,并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案卷,不得私自保管;
三、承办人在立卷归档过程中,严格按照《乡镇法律服务归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各类业务案卷的收集、管理、排列顺序和立卷编目及装订工作;
四、档案管理人员在接受案卷时,认真检查案卷质量,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接受,对不符合立档规定的一律退回,承办人员应重新整理装订;
五、档案管理人员对接受归档的案卷,应当根据业务范围和承办的法律事项,不同类别,分别立卷归档,担任法律顾问的业务材料要每单位一卷。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办理非行政诉讼法律事务,调解纠纷的业务材料要一案一卷,按保管期限的原则归档;
六、对本法律服务所档案的查阅,需说明情况并履行有关登记手续,而对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阅的,应出具正式介绍信,经过主任审批后,方可办理查阅手续;
七、凡涉及到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法律事务档案以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法律事务档案,不得借给他人借阅和复制,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或扩大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法律服务所执业工作制度法律服务所实行统一收费,统一收案,统一委派和个人联系案件的工作制度,严格收费标准。
一、收案时首先要做委托人的谈话笔录,签定委托合同;
二、审核当事人、委托人的身份,是法人的要有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是自然人的要有身份证或身份证明文件;
三、所里指派办案,要填写指派单,报主任批示;
四、严格按照自治区司法厅、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收费,代写法律文书,代理案件等费用应给当事人出具正式发票;
五、审核上列证件、费用、委托合同齐全后出具本所办案函件;
六、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后由主任确定承办人员,当事人指名要求委托的人员,法律服务所应根据有关规定尽力满足;
七、承办法律援助案件,需减免代理费的案件应由主任决定委托人员办理。服务承诺六要六不准
一、要坚持原则,联系群众,遵纪守法,不准徇私舞弊,以权谋私;
二、要依法办案,文明执业,热情服务,不准冷横硬推,吃拿卡要;
三、要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耐心细致,不准偏听偏信,倚权压人;
四、要沟通上下,协调左右,办事公开,不准急事缓办,激化矛盾;
五、要有询必答有案必接,有求必应,不准搪塞扯皮,上交矛盾;
六、要严格程序,严谨作风,坚守岗位,不准混淆是非,擅离职守法律服务工作者守则
一、遵纪守法、热忱服务
二、立足基层、服务社会
三、依法办事、维护权益
四、爱岗敬业、诚实守信
五、廉洁自律、维护声誉
六、认真学习、加强修养
七、勤奋工作、与时俱进财务管理制度
一、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财务制度;
二、法律服务所财务实行主任审批制度;
三、法律服务所应当单独设立帐户,由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账目;
四、严格开支和审批程序,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五、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报酬应当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与其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挂钩,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多劳多得。按规定向业务主管部门交纳管理费、注册费等。
法律服务所会议制度
一、由主任定期召开所务会议,专人记录,学习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民主讨论决定本所重大事务;
二、制定本所的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议本所的预、决算报表和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四、研究决定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五、其他需要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总结
以“规范有序、适度发展”为原则,着力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市场。一是规范执业行为。4月份对全市120个法律服务所、384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和执业行为进行年检注册。2016年上半年,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3016家,代理诉讼、非诉讼事务4965件,为企业和当事人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认真落实市局关于投诉查处方面的相关要求,一年来共接待群众来访20余次,日常工作做到有记录有答复,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是拓展工作队伍。认真落实《淮安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吸纳一批退休法官、检察官以及退休司法所长加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市协会对符合执业条件申请人颁发实习证,并组织县区协会做好新申请人员的实习工作。上半年共颁发执业证23本、实习证15本。部分县(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得到一定程度拓展,为下一步探索发展大型基层法律服务所打下基础。三是优化组织架构。5月份召开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对协会领导机构进行部分调整,进一步优化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组织架构。
第四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制度
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
一、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三、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负责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五、在本地区公证处的指导下,协助办理公证事项;
六、办理见证即应当事人申请,对一些内容单
一、权责明确、标的额小、履行期短的协议和合同给予审查和证明,并监督协议或合同的履行;
七、主持调解纠纷;
八、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九、协助基层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法律服务所主任职责
一、组织全体人员及时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下达的文件决定等;
二、负责本所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提高全体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三、主持本所日常工作,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
四、组织本所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学习、经验交流及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
五、聘任业务部门负责人,聘任与辞退辅助工作人员;
六、负责本所的财务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所各种会议决议的履行,并与全体法律工作者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
法律服务工作者职责
一、严格遵守《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做合格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二、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努力钻研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杜绝办错案、办假案、办人情案,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努力开拓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情服务,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坚持依法办案;
六、认真做好法律宣传、咨询工作,不断提高全民知法、守法意
识;
七、努力完成主任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
内勤人员职责
一、负责本所文件、信件的收发、登记、管理工作,协助主任做好上级下达工作;
二、负责函件、委托书、介绍信的统一管理;
三、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对各类案件应统一装订,登记归档;
四、做好统计工作,按月按季做好各类报表报送工作;
五、负责日常接待工作,解答当事人咨询,做好各种会议记录,电话记录;
六、负责办公用品的统一购置,集中管理,负责报刊、杂志的发放工作,负责有关材料的打印、发放工作;
七、建立健全本所人员档案。
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一、法律服务所各类业务案卷材料的收集、管理和归档,由具体承办该项业务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负责;
二、办理法律事项后,应检查和整理全部材料,及时补齐和补办遗漏的材料和手续,修补或复制破损的材料,去掉无关和重复的材料,并在一月之内进行装卷和归档工作,并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案卷,不得私自保管;
三、承办人在立卷归档过程中,严格按照《乡镇法律服务归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各类业务案卷的收集、管理、排列顺序和立卷编目及装订工作;
四、档案管理人员在接受案卷时,认真检查案卷质量,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接受,对不符合立档规定的一律退回,承办人员应重新整理装订;
五、档案管理人员对接受归档的案卷,应当根据业务范围和承办的法律事项,不同类别,分别立卷归档,担任法律顾问的业务材料要每单位一卷。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办理非行政诉讼法律事务,调解纠纷的业务材料要一案一卷,按保管期限的原则归档;
六、对本法律服务所档案的查阅,需说明情况并履行有关登记手续,而对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阅的,应出具正式介绍信,经过主任审批后,方可办理查阅手续;
七、凡涉及到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法律事务档案以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法律事务档案,不得借给他人借阅和复制,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或扩大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
法律服务所执业工作制度
法律服务所实行统一收费,统一收案,统一委派和个人联系案件的工作制度,严格收费标准。
一、收案时首先要做委托人的谈话笔录,签定委托合同;
二、审核当事人、委托人的身份,是法人的要有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是自然人的要有身份证或身份证明文件;
三、所里指派办案,要填写指派单,报主任批示;
四、严格按照自治区司法厅、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收费,代写法律文书,代理案件等费用应给当事人出具正式发票;
五、审核上列证件、费用、委托合同齐全后出具本所办案函件;
六、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后由主任确定承办人员,当事人指名要求委托的人员,法律服务所应根据有关规定尽力满足;
七、承办法律援助案件,需减免代理费的案件应由主任决定委托人员办理。
服务承诺六要六不准
一、要坚持原则,联系群众,遵纪守法,不准徇私舞弊,以权谋私;
二、要依法办案,文明执业,热情服务,不准冷横硬推,吃拿卡要;
三、要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耐心细致,不准偏听偏信,倚权压人;
四、要沟通上下,协调左右,办事公开,不准急事缓办,激化矛盾;
五、要有询必答有案必接,有求必应,不准搪塞扯皮,上交矛盾;
六、要严格程序,严谨作风,坚守岗位,不准混淆是非,擅离职守
法律服务工作者守则
一、遵纪守法、热忱服务
二、立足基层、服务社会
三、依法办事、维护权益
四、爱岗敬业、诚实守信
五、廉洁自律、维护声誉
六、认真学习、加强修养
七、勤奋工作、与时俱进
财务管理制度
一、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财务制度;
二、法律服务所财务实行主任审批制度;
三、法律服务所应当单独设立帐户,由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账目;
四、严格开支和审批程序,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五、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报酬应当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与其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挂钩,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多劳多得。按规定向业务主管部门交纳管理费、注册费等。
法律服务所会议制度
一、由主任定期召开所务会议,专人记录,学习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民主讨论决定本所重大事务;
二、制定本所的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议本所的预、决算报表和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四、研究决定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五、其他需要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制度
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
一、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三、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负责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五、在本地区公证处的指导下,协助办理公证事项;
六、办理见证即应当事人申请,对一些内容单
一、权责明确、标的额小、履行期短的协议和合同给予审查和证明,并监督协议或合同的履行;
七、主持调解纠纷;
八、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九、协助基层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制度。
法律服务所主任职责
一、组织全体人员及时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下达的文件决定等;
二、负责本所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提高全体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三、主持本所日常工作,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
四、组织本所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学习、经验交流及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
五、聘任业务部门负责人,聘任与辞退辅助工作人员;
六、负责本所的财务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所各种会议决议的履行,并与全体法律工作者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
法律服务工作者职责
一、严格遵守《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做合格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二、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努力钻研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杜绝办错案、办假案、办人情案,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努力开拓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情服务,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坚持依法办案;
六、认真做好法律宣传、咨询工作,不断提高全民知法、守法意识;
七、努力完成主任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
内勤人员职责
一、负责本所文件、信件的收发、登记、管理工作,协助主任做好上级下达工作;
二、负责函件、委托书、介绍信的统一管理;
三、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对各类案件应统一装订,登记归档;
四、做好统计工作,按月按季做好各类报表报送工作;
五、负责日常接待工作,解答当事人咨询,做好各种会议记录,电话记录;
六、负责办公用品的统一购置,集中管理,负责报刊、杂志的发放工作,负责有关材料的打印、发放工作;
七、建立健全本所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制度》。
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一、法律服务所各类业务案卷材料的收集、管理和归档,由具体承办该项业务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负责;
二、办理法律事项后,应检查和整理全部材料,及时补齐和补办遗漏的材料和手续,修补或复制破损的材料,去掉无关和重复的材料,并在一月之内进行装卷和归档工作,并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案卷,不得私自保管;
三、承办人在立卷归档过程中,严格按照《乡镇法律服务归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各类业务案卷的收集、管理、排列顺序和立卷编目及装订工作;
四、档案管理人员在接受案卷时,认真检查案卷质量,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接受,对不符合立档规定的一律退回,承办人员应重新整理装订;
五、档案管理人员对接受归档的案卷,应当根据业务范围和承办的法律事项,不同类别,分别立卷归档,担任法律顾问的业务材料要每单位一卷。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办理非行政诉讼法律事务,调解纠纷的业务材料要一案一卷,按保管期限的原则归档;
六、对本法律服务所档案的查阅,需说明情况并履行有关登记手续,而对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阅的,应出具正式介绍信,经过主任审批后,方可办理查阅手续;
七、凡涉及到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法律事务档案以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法律事务档案,不得借给他人借阅和复制,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或扩大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
法律服务所执业工作制度
法律服务所实行统一收费,统一收案,统一委派和个人联系案件的工作制度,严格收费标准。
一、收案时首先要做委托人的谈话笔录,签定委托合同;
二、审核当事人、委托人的身份,是法人的要有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是自然人的要有身份证或身份证明文件;
三、所里指派办案,要填写指派单,报主任批示;
四、严格按照自治区司法厅、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收费,代写法律文书,代理案件等费用应给当事人出具正式发票;
五、审核上列证件、费用、委托合同齐全后出具本所办案函件;
六、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后由主任确定承办人员,当事人指名要求委托的人员,法律服务所应根据有关规定尽力满足;
七、承办法律援助案件,需减免代理费的案件应由主任决定委托人员办理。
服务承诺六要六不准
一、要坚持原则,联系群众,遵纪守法,不准徇私舞弊,以权谋
私;
二、要依法办案,文明执业,热情服务,不准冷横硬推,吃拿卡要;
三、要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耐心细致,不准偏听偏信,倚权压人;
四、要沟通上下,协调左右,办事公开,不准急事缓办,激化矛盾;
五、要有询必答有案必接,有求必应,不准搪塞扯皮,上交矛盾;
六、要严格程序,严谨作风,坚守岗位,不准混淆是非,擅离职守
法律服务工作者守则
一、遵纪守法、热忱服务
二、立足基层、服务社会
三、依法办事、维护权益
四、爱岗敬业、诚实守信
五、廉洁自律、维护声誉
六、认真学习、加强修养
七、勤奋工作、与时俱进
财务管理制度
一、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财务制度;
二、法律服务所财务实行主任审批制度;
三、法律服务所应当单独设立帐户,由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账目;
四、严格开支和审批程序,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五、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报酬应当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与其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挂钩,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多劳多得。按规定向业务主管部门交纳管理费、注册费等。
法律服务所会议制度
一、由主任定期召开所务会议,专人记录,学习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民主讨论决定本所重大事务;
二、制定本所的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议本所的预、决算报表和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四、研究决定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五、其他需要决定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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