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20〕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督导评估对象
全省各县、自治县(含县级市)、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县)。
二、督导评估内容
督导评估内容包括普及普惠水平、政府保障情况、幼儿园保教质量保障情况三个方面,详见《海南省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以下简称《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三、督导评估程序
督导评估工作在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领导下,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统筹组织实施。督导评估按照县级自评、市级初核、省级评估、国家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县级自评。各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要求,对照《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对本县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情况进行自评。自评达到省级评估标准的,将自评结果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县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请省级评估;市辖
区人民政府向市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市级初核。申请评估的申报材料如下:
1.各县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情况的自评报告。报告需对照《督导评估指标体系》的督导评估要点逐项说明达标情况。
2.每个申报县提供的支撑督导评估要点的佐证材料(电子版)。
3.国家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申报表。
4.在媒体上向社会发布的自评结果公示。
申报材料需加盖县人民政府公章,报送截止时间为评估当年的5月31日。市辖区人民政府报送截止时间为评估当年的4月30日。
(二)市级初核。市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区人民政府的申请评估后,综合已有数据、日常工作掌握情况和区级人民政府自评情况,联合学前教育管理机构进行初核,初核通过后,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请省级评估,申请截止时间为评估当年的5月31日。
(三)省级评估。省级评估采取材料复核、实地评估和社会认可度调查的方式进行。
1.材料复核。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受理评估县人民政府的申请后,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2.实地评估。对通过材料复核的县,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评估。评估前向社会公告。实地评估采取听取县人民政府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档案资料、网络调查、随机抽查幼儿园、听取当地群众意见等方式进行。
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采用电脑摇号方式随机抽查辖区内幼儿园。查看幼儿园采取教学活动观察、现场检査、随机访谈、核査有关档案资料等方式进行。
3.社会认可度调查。通过统一的调查平台,对接受评估的县开展社会认可度调查,调查对象包括家长、教职工、园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群众,社会认可度须高于85%。
实地评估结束后,对达到省级评估要求的县,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督导评估结果在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省教育厅审议。省教育厅审议通过后,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国家认定。提请认定截止时间为评估当年的9月30日。
四、评估认定条件
(一)符合前置条件
1.督导评估认定前2年内没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责任事故;没有发生严重的师德师风事件。
2.社会认可度高于85%。
3.评估数据无弄虚作假。
(二)评估内容达标
各县依据《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指标全部合格即可按程序申请认定“国家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
五、督导评估时间安排
根据教督〔2020〕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从2022年到2029年,分8批次对全省各县实施评估,2030年,进一步巩固、提高我省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具体安排如下:
(一)2022年,对三沙市、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评估。
(二)2023年,对五指山市、昌江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实施评估。
(三)2024年,对海口市秀英区、海口市龙华区、三亚市海棠区、三亚市吉阳区、文昌市、琼海市实施评估。
(四)2025年,对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乐东黎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实施评估。
(五)2026年,对海口市美兰区、三亚市崖州区实施评估。
(六)2027年,对万宁市、东方市实施评估。
(七)2028年,对海口市琼山区、三亚市天涯区实施评估。
(八)2029年,对儋州市、临高县实施评估。
六、督导评估措施
(一)建立监测制度。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建立监测制度,设立监测平台,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利用教育督导信息化手段,从2021年起,按照《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从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和各县按要求在网上填报的相关材料,每年对各县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各项评估指标达成情况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向各县通报反馈。
(二)建立诊断督导制度。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年度监测情况和各县工作推进情况,组织专家组,每年有针对性
抽取相关县开展诊断督导。通过诊断督导,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督导意见,督促任务落实。
七、督导评估结果应用
(一)监测和诊断督导的结果应用。各县按照监测和诊断督导指出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整改。对监测和诊断督导发现的问题比较集中、进展比较缓慢的县予以通报;对整改不力、问题比较严重的县,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提请省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予以约谈、问责。
(二)督导评估结果的应用。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委组织部备案,作为县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年度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提请省人民政府对如期通过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国家认定的县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推进工作不力、不能如期达成目标的县,将严肃追究县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三)建立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复查制度。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对已通过国家认定的县进行复查。对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下降、体制机制保障程度降低、幼儿园保教质量下滑的县,进行约谈并提出整改意见;对连续两年存在上述情况的县,将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撤销其“国家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称号。
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统筹下,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各县人民政府要根据督导评估时间安排,建立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工作机制,加强顶层设计,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任务计划,明确创建工作的时间表和路线图,落实相关保障措施,推进全省如期实现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目标。
附件:1.海南省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2.《海南省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涉及的概念定义
附件1海南省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A级指标
B级指标
C级指标
评估要点
材料提供和实地核查
县域内在册各类幼儿园实际在园1.市县教育事业统计报表;
B1学前三年
毛入园率
3-6岁幼儿数达到当地户籍3-6岁2.县域内在册各类幼儿园统计表及在园1.学前三年毛入园率幼儿数的85%。
达到85%
幼儿数统计表;
达到要求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3.县域内当地户籍3-6岁幼儿统计表。
1.市县教育事业统计报表;
县域内公办园在园幼儿数与普惠性2.县域内在册各类幼儿园统计表及在园A1B2普惠性
民办园在园幼儿数总和达到县域内幼儿统计表;
普及普幼儿园覆2.普惠性幼儿园覆盖在册各类幼儿园在园幼儿数的80%。
3.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名单公示网址。惠水平
盖率
率达到80%
达到要求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当地确认的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名单
已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县域内公办园在园幼儿数达到县域B3公办园内在册各类幼儿园在园幼儿数的1.市县教育事业统计报表;
2.县域内在册各类幼儿园统计表及在园在园幼儿3.公办园在园幼儿园50%。
园占比
占比达到50%
达到要求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幼儿统计表。
县级党委政府每年召开不少于1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学前教育热点、1.县级党委政府有关会议纪要;
4.县委县政府加强对难点问题。
学前教育事业的领导
2.县委县政府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达到要求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相关文件。
1.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幼儿园A2B4党的领(含民办),单独建立党组织;
1.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党建工作统政府保导
障情况
坚强有力
5幼儿园党的组织和党2.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建立联合计表、幼儿园建立党组织名册等资料;
的工作实现全覆盖
党组织或挂靠乡镇(街道)、村(社2.实地查看幼儿园党组织和党建工作。
区)党组织;
3.没有党员的,配备党员教师或党建指导员。
达到上述要求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落实《海南省学前教育发展布局规划(2020-2035年)》(琼府办〔2020〕6.制定幼儿园布局规16号),制定本市县《学前教育发划,把普惠性幼儿园建展布局规划(2020-2035)》,并报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省教育厅备案。
否则为不合格。
市县学前教育发展布局规划。
B5发展规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达到要求的为合格,划
科学合理
规划,列入本地区控制1.学前教育发展布局规划与本市县1.市县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包含普惠性详细规划
“多规合一”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性幼儿园建设的相关内容;
机结合,确保项目建设用地;
2.市县教育、资规部门提供的相关文件及2.制定学前教育建设项目年度实施项目建设用地材料等;
计划,并按计划时间完成建设任务。
3.实地查看幼儿园,核实市县学前教育建达到上述要求的为合格,否则为不设项目年度计划落实情况和建设项目进合格。
7.农村地区每个乡镇每个乡镇至少建有1所公办中心幼原则上至少有一所公儿园。
办中心幼儿园
根据市县教育事业统计报表,核对乡镇公展情况。
达到要求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办中心幼儿园数,实地查看幼儿园。
B6学前教8.大村独立建园或设1.常住人口超过2000人的村庄,应1.查阅市县教育、公安等部门统计数据,育
分园,小村联合办园,规划建设幼儿园;
核对全县人口数、适龄儿童数、城区街道公共服务人口分散地区根据实2.常住适龄幼儿达到80-90人及以数、农村乡镇数与城区街道辖区公办园网络基本际情况举办流动幼儿上的大村必须独立建园、设分园或数、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数、村数与村办完善
园、季节班等
在村小学设附属幼儿园。
幼儿园(班)数;
达到上述要求的为合格,否则为不2.根据提供的数据材料实地查看幼儿园。
合格。
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9.落实省定小区配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小区配套幼儿园与首设管理的意见》(琼府〔2017〕961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号)和《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1.市县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方案和小区B7小区配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务设施建设管理操作规程》(琼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清单目录;
套
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房〔2019〕70号)。
2.小区配套幼儿园办学情况统计表(含办幼儿园管同步交付使用
理
规范
达到要求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学性质等内容)。
10.现有小区配套幼儿1.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实地查看小区配套幼儿园,并通过网络调园由当地政府统筹安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查、随机访谈、走访相关幼儿园园长和教
排办成公办园或委托知》(国办发〔2019〕3号)和《海职工,了解幼儿园收费、运转和评价情况。
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且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运转良好
工作实施方案》(琼府办函〔2019〕107号)要求,完成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治理;
2.现有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且正常运转。
达到上述要求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B8财政投11.落实省定公办园生1.落实我省《关于建立全省公办普1.市县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相入
到位
均公用经费标准;落实通高中和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关文件;
企事业单位、部队、高拨款制度的实施意见》(琼财教2.市县当年学前教育经费投入账目和财
校、街道、村集体办幼〔2016〕725号),按照省定公办政预算及拨款凭证等文件资料;
儿园财政补助政策;落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列入年度预3.市县普惠性民办园认定管理、经费补助实省定普惠性民办园算,并拨付到位;
等相关文件,以及上级和县本级综合奖补认定标准、补助标准及2.落实省定普惠性民办园认定标政策性文件和落实情况佐证资料。
扶持政策
准、补助标准,确保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的本级分担资金不得低于规定的分担标准。
达到上述要求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1.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及时将公用1.市县当年学前教育经费拨款凭证等文经费下达到公办幼儿园;
件资料及普惠性民办园认定管理、经费补2.市县财政及时拨付已认定的普惠助等相关文件,以及上级和县本级综合奖性民办园补助经费。
补政策性文件和落实情况佐证资料;
达到上述要求的为合格,否则为不2.实地查阅幼儿园收支台账。
合格。
1.市县出台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等的相关文件,并及时调1.市县幼儿园(包含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12.落实公办幼儿园收整;
园)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相关文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2.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件;
园收费办法;幼儿园收准,并向社会公开。
2.实地查看民办幼儿园的收费公示、收费费标准根据社会经济达到上述要求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凭证和备案文件,并访谈家长,了解收费发展水平动态调整
合格。
情况。
1.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1.市县当年检查、通报和查处幼儿园收费按规定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文件资料;
B9收费合13.各类幼儿园无不合外,没有其他违规收费;
理
理收费
2.没有跨学期预收费;
2.实地查看民办幼儿园的收费公示、收费凭证和备案文件,并访谈家长,了解收费
3.没有关于幼儿园不合理收费的有情况。
效投诉。
3.实地督导过程中没有发现明显违反相达到上述要求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关规定的现象。
合格。
1.公办园在编教师工资按照事业单1.市县落实公办园和民办园教师工资待位人员工资标准及时兑现、足额发遇保障相关文件资料;
14.落实公办园教师工放;
2.实地查看公办园在编教师《工资变动资待遇保障政策,确保2.公办园编内编外教师同工同酬;
(确定)审核表》和《工资发放明细表》,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3.民办园教师工资参照公办园教师公办园临聘教师和同类在编教师《工资发放、同工同酬;参照公工资收入水平,按时足额发放;
放明细表》,民办园教师《工资发放明细B10教师工办园教师工资收入水4.没有拖欠幼儿园教师工资现象;
表》等相关文件资料;
资待遇有平,合理确定民办园相5.没有幼儿园教师群体关于工资待3.实地查看幼儿园教师劳动合同与工资保障
应教师工资收入
遇问题的有效投诉。
发放凭证,相关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并
达到上述要求为合格,否则为不合现场访谈教师予以核实;
格。
4.实地督导过程中没有发现明显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现象。
市县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教育、公安、生态环境、交通、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等15.落实教育、公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幼儿园生态环境、交通、住房安全风险,推动解决幼儿园安全突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出问题。
否则为不合格。
市县相关会议纪要等文件资料。
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达到要求的为合格,B11安全风对幼儿园园所、食品、1.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加强对幼儿园1.市县联防联控管理文件及过程监管等险防控机卫生、校车、消防等各园所、食品、卫生、校车、消防等文件资料;
制健全
方面的安全监管责任
各方面的安全监管;
2.市县风险防控台账、督查通知、督查通
2.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安全报和已解决问题台账等资料。
专项督查,且督促突出问题整改落实。
达到上述要求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幼儿园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订安全管理台账,每学期组织开展安全实地查看幼儿园相关管理制度和台账,通专题教育,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
过网络调查,随机访谈家长,幼儿园园长、达到要求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教职工。
16.对民办幼儿园审批规范民办幼儿园审批,落实“先证B12监管制严格执行“先证后照”后照”制度。
否则为不合格。
市县民办园审批等相关文件资料。
度比较完制度,完善年检制度;达到要求的为合格,善
落实幼儿园基本信息1.每年组织开展民办幼儿园年检工1.市县民办园年检等相关文件资料;
备案及公示制度;民办作,年检结果向社会公示,并报省2.市县幼儿园信息统计资料和幼儿园基园没有上市、过度逐利教育厅备案;
等行为
本信息的公示情况;
2.民办园没有上市、过度逐利等行3.实地材料民办园证照等相关资质资料。
为。
达到上述要求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2.实地随机抽查。
17.全面完成无证园治县域内全面消除无证园为合格;否1.市县无证园排查、分类和治理工作等相理工作
则为不合格。
关文件资料;
建立3年至5年一轮覆盖所有幼儿1.市县上一年度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18.建立3—5年一轮园的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制度,幼儿估报告;
覆盖所有幼儿园的办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已开展12.市县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相关文园行为督导评估制度
年以上,至少有1年的县级督导评件资料。
估报告。
达到要求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1.根据教育部《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教督〔2019〕3号),建立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
2.县域内所有经审批注册的幼儿园1.市县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和均实现责任督学挂牌督导。
责任督学安排等相关文件资料;
19.幼儿园责任督学挂达到上述要求的为合格,否则为不2.实地查看幼儿园责任督学工作记录等牌督导制度落实到位
A3合格。
情况。
20.幼儿园园舍条件、1.2016年12月31日前建成、在建1.市县教育事业统计报表;
幼儿园
B13办园条玩教具和幼儿图书配或已立项尚未建设的幼儿园园舍、2.幼儿园立项批复书;
保教质件合格
备普遍达到规定要求;户外活动场地达到《海南省幼儿园
3.实地查看幼儿园园舍条件和园舍
量保障情况
2017年后规划设计的办园基本标准(试行)》(琼教基面积情况;4.实地督导过程中没有发现明幼儿园符合《幼儿园建〔2014〕91号)的要求;
设标准》
2.2017年1月1日后立项建设的幼儿园幼儿园园舍、户外活动场地符合教育部《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2016〕246号)。
达到上述要求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幼儿园玩教具和图书按照《海南省幼儿园装备规范(试行)》(琼教备〔2011〕5号)配备。
达到要求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实地查看幼儿园图书、玩教具配备情况。
B14班额普21.县域内85%以上的达到要求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1.市县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和查看学前教显不达标的现象。
遍达标
班额符合《幼儿园工作县域内85%的幼儿园平均班额不超育管理信息系统。
规程》(教育部令第过30人。
39号)有关规定
全日制幼儿园教职工数与在园幼儿数比不低于1:7,半日制幼儿园教职1.市县教育事业年报、教师信息管理系统工数与在园幼儿数比不低于1:10。
数据及相关资料;
否则为不合格。
2.市县公办教师名册和工资发放名册。
22.按《幼儿园教职工达到要求的为合格,配备标准(暂行)》(教已核定下达的编制数全部下达教育师〔2013〕1号)配足部门,没有挪用、挤占幼儿园教师配齐各类幼儿园教职编制,做到专编专用。
1.市县幼儿园编制核定和下达等相关文2.实地查看幼儿园。
工;公办园没有“有编不存在挪用或挤占的为合格,否则件资料;
B15教师配不补”的情况
足配齐
为不合格。
2.市县公办教师名册和工资发放名册。
23.县域内幼儿园专任县域内公办幼儿园专任教师总数与1.市县教育事业年报、教师信息管理系统
教师总数与在园幼儿在园幼儿总数比不低于1:15。
数据及相关资料;
总数之比不低于1:15达到要求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2.市县公办教师名册和工资发放名册;
3.实地查看幼儿园。
1.市县幼儿园园长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证达到要求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发放统计等相关文件资料;
县域内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全员2.实地抽查若干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验24.建立健全幼儿园教持证上岗。
师资格准入制度和定落实公办幼儿园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期注册制度,全面落实制度,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幼儿园教师持教师资不得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B16教师管格证上岗制度
市县幼儿园教师资格准入、定期注册等相证。
达到要求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关文件资料。
理制度严25.落实幼儿园(含民园长参加任职资格等培训并取得任1.市县幼儿园园长培训登记情况,重点核格
办)园长、教师定期培职资格证书。
实园长任职资格证书情况;
训和全员轮训制度
达到要求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2.实地查看幼儿园,抽查若干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证书。
1.专任教师每年取得培训学分不少于10学分,学时不少于72学时;
2.在五年一轮的培训周期取得的培训总学分不少于50学分,总学时不少于360学时。
1.市县幼儿园教师培训等相关文件资料;
达到上述要求的为合格,否则为不2.市县专任教师的培训登记情况,重点核合格。
实专任教师的学分手册、学分合格证书。
26.加强师德师风建1.县域内幼儿园普遍建立师德教1.市县幼儿园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和《师德设,幼儿园普遍建立师育、考评、奖惩机制,每学年有师师风承诺书》签订等相关文件资料;
德教育、考评、奖惩机德师风专题教育,坚持多主体多元2.实地查看幼儿园师德教育、考评、奖惩制
考核评价,并强化师德考核结果的机制及执行记录,随机访谈教师、家长和
运用;
2.幼儿园教职工签订《师德师风承诺书》并存入个人档案,在校园显著位置公示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举报电话、邮箱等信息,依法依规接受监督举报。
达到上述要求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幼儿。
27.县域内幼儿园落实1.幼儿园一日活动安排科学合理,1.市县幼儿园课程改革、贯彻落实指南、《幼儿园工作规程》符合幼儿身心发展;
去“小学化”等文件和活动开展情况等资B17落实科(教育部令第39号)、2.幼儿户外活动时间每日不少于2料;
学保教要《幼儿园教育指导纲小时;
求
2.市县保教质量评估体系或保教质量监要》(教基〔2001〕203.幼儿自主自发游戏时间每日不少测体系等有关文件资料;
号)、《3—6岁儿童于1小时,有丰富多样的游戏材料,3.实地查看幼儿园的环境、场地、活动、学习与发展指南》(教适合不同年龄、不同发展水平幼儿一日计划和作息情况,随机访谈家长和教基二[2012]4号)和《海需要。
南省规范学前教育机达到上述要求的为合格,否则为不构办学行为的意见》合格。
(琼府办〔2012〕791.定期对幼儿进行全面体检;
号)的规定,以游戏为2.建立幼儿健康档案;
基本活动
3.落实每日晨检制度。
1.市县幼儿园体检、健康和晨检等资料;
2.实地查看幼儿园,随机访谈家长和教师。
达到要求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师。
1.制定了本市县幼儿园“小学化”1.市县幼儿园“小学化”治理工作方案;
治理工作方案,并按照方案开展治2.实地查看幼儿园,随机访谈家长和教理;
师;
28.无“小学化”现象
2.没有对幼儿园“小学化”问题的3.实地督导过程中没有发现明显违反相
有效投诉。
达到上述要求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关政策规定的现象。
其他参考文件: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2〕56号);
2.《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编制的通知》(琼府办〔2012〕45号)。
附件2《海南省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涉及的概念定义
1.公办园:指由国家机构举办,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街道、村集体利用财政性经费或者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
2.普惠性民办园:指通过教育部门认定、面向大众、质量合格、接受财政经费补助或政府其他方式的扶持、收费执行政府限价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3.学前三年毛入园率=县域内当地在册幼儿园实际在园3-6岁幼儿数÷当地户籍3-6岁幼儿数x100%。
4.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县域内公办园在园幼儿数+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数)÷县域内在册各类幼儿园在园幼儿数x100%。
5.公办园在园幼儿园占比=县域内公办园在园幼儿数÷县域内在册各类幼儿园在园幼儿数x100%。
6.幼儿园班额:《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按“小班
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配备的幼儿园计入“平均班额不超过30人”园所数;凡有幼儿园小班班额超过35人,中大班班额超过40人的,为不合格;计算幼儿园班额时,按照独立园区计算。
7.无“小学化”现象:是指幼儿园按规定创设多种活动区域(区角);提供充足的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玩教具、游戏材料、图画书;没有提前教授汉语拼音、识字、计算、英语等小学课程内容;没有以课堂集中授课方式为主组织安排一日活动;没有以机械背诵、记忆、抄写、计算等方式进行知识技能性强化训练的行为。
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县级人民政府履行发展学前教育职责,不断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更好实现幼有所育,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普及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导评估的对象为县级人民政府(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功能区等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人民政府)。
第三条
督导评估工作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领导、审核认定,省级教育督导机构为主组织实施。
第四条
督导评估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划。各地按照国家学前教育发展的总体目标,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推进督导评估认定工作。
(二)坚持标准。国家制定统一的督导评估指标、认定标准和工作程序,严格执行,确保督导评估内容真实、程序规范、结果可靠。
(三)公开透明。加强督导评估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督导评估工作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四)注重实效。通过客观评估各地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工作的实际成效,督促引导地方政府积极发展学前教育。优化督导评估指标、简化工作流程,减轻基层负担。防止形式主义,杜绝虚假普及。
第二章
督导评估内容
第五条
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普及普惠水平、政府保障情况、幼儿园保教质量保障情况三个方面。
第六条
普及普惠水平主要包括以下指标和标准:
(一)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
(二)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即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0%。(公办园是指由国家机构举办,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街道、村集体利用财政性经费或者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园是指通过教育部门认定、面向大众、质量合格、接受财政经费补助或政府其他方式的扶持、收费执行政府限价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当地确认的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名单已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三)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0%。
第七条
政府保障情况主要包括以下指标和标准:
(一)党的领导坚强有力。县委县政府加强对学前教育事业的领导,幼儿园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实现全覆盖。
(二)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制定幼儿园布局规划;把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列入本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网络基本完善。农村地区每个乡镇原则上至少有一所公办中心园,大村独立建园或设分园,小村联合办园,人口分散地区根据实际情况举办流动幼儿园、季节班等。
(四)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规范。落实省定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小区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现有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且运转良好。
(五)财政投入到位。落实省定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落实企事业单位、部队、高校、街道、村集体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政策;落实省定普惠性民办园认定标准、补助标准及扶持政策。
(六)收费合理。落实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园收费办法;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动态调整;各类幼儿园无不合理收费。
(七)教师工资待遇有保障。落实公办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政策,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同工同酬;参照公办园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民办园相应教师工资收入。
(八)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健全。落实教育、公安、生态环境、交通、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对幼儿园园所、食品、卫生、校车、消防等各方面的安全监管责任;督导评估认定前2年内无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责任事故。
(九)监管制度比较完善。对民办幼儿园审批严格执行“先证后照”制度,完善年检制度;落实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建立3—5年一轮覆盖所有幼儿园的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制度;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落实到位;全面完成无证园治理工作。民办园没有上市、过度逐利等行为。
第八条
幼儿园保教质量保障情况主要包括以下指标和标准:
(一)办园条件合格。幼儿园园舍条件、玩教具和幼儿图书配备普遍达到规定要求;2017年后规划设计的幼儿园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
(二)班额普遍达标。县域内85%以上的班额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有关规定。
(三)教师配足配齐。按《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足配齐各类幼儿园教职工;公办园没有“有编不补”的情况;县域内幼儿园专任教师总数与在园幼儿总数之比不低于1:15。
(四)教师管理制度严格。建立健全幼儿园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和定期注册制度,全面落实幼儿园教师持教师资格证上岗制度;落实幼儿园(含民办)园长、教师定期培训和全员轮训制度;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幼儿园普遍建立师德教育、考评、奖惩机制;督导评估认定前2年内没有发生严重的师德师风事件。
(五)落实科学保教要求。县域内幼儿园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规定,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无“小学化”现象。
第三章
督导评估程序
第九条
县级自评。在规划开展督导评估的年份,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县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情况进行自评。自评达到要求的,当年4月底前报市级初核。
第十条
市级初核。市级教育督导机构和学前教育管理机构综合已有数据、日常工作掌握情况和县级自评情况进行初核。初核达到要求的,当年5月底前提请省级督导评估。
第十一条
省级评估。省级教育督导机构对指标审核全部合格的申报县进行实地督导评估。实地督导评估前,向社会发布公告;实地督导评估后,督导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公告、公示中均需包括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级教育督导机构监督举报电话。
对通过省级督导评估的申报县,各省(区、市)于当年9月底前将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国家认定。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各省(区、市)督导评估工作进行审核认定。程序如下:
(一)指标审核。组织专家组对省级督导评估工作进行审核,审核申报县是否达标,审核省级督导评估工作标准是否明确、方式是否科学、程序是否规范、结果是否客观等。
(二)社会认可度调查。通过统一调查平台,抽取一定比例的申报县开展学前教育社会认可度调查,调查对象包括家长、教职工、园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群众等。抽查县社会认可度须高于85%。
(三)实地核查。组织督导组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申报县开展实地核查,明察与暗访相结合,通过听取汇报、座谈、查阅资料、随机抽查幼儿园、听取当地群众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了解当地学前教育发展情
况。督导组对申报县“是否通过实地核查”形成意见,并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
(四)结果认定。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掌握的数据、资料、举报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对申报县形成最终评估认定结论,提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审核后,确定国家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名单。
在国家认定过程中,各抽查县达到所有指标和标准要求且通过所有环节认定,则该省(区、市)当年所有申报县均通过认定;凡存在任一抽查县明显不达标、群众对学前教育投诉举报多、负面反映强烈、数据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的,则终止对该省(区、市)当年的评估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和省、市教育督导机构建立普及学前教育监测和复查机制,对全国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情况进行监测。对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下降、体制机制保障程度降低、幼儿园保教质量下滑的县取消国家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称号。
第四章
督导评估结果运用
第十四
条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向社会公布当年度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名单和各省(区、市)所有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名单及占比。
第十五条
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结果是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教育发展水平综合评估的重要依据。国家将省(区、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情况纳入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对如期完成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目标的地区,遴选典型经验宣传推广;对履行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工作职责不力、未如期完成督导评估目标的地区,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督导评估工作方案和所辖各县接受督导评估的年度计划,并开展督导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前教育普及和普惠性督导评估工作方案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2020年第1号)、《省xx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年第1号)、《市xx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精神,从2020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县域普及学前教育的督导评估和认定工作。根据城市规划安排,我县将全面实现普及学前教育目标,2025年接受并通过xx学前教育。为全面认真做好xx学前教育创建和普惠推广工作。在我县惠特尼县,特制定本编制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xx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X精神和X教育方针,认真落实《中共xx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以“促进公平、提升质量”为核心,通过督导评估,着力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不足、普惠性资源不足、政策保障机制不完善、教育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进一步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推动我县学前教育整体普及、普惠、安全、高质量发展。
第二,创造目标
在《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的基础上,积极创建xx县普及学前教育,深入贯彻立德庶人根本任务,遵循学前教育规律,牢牢把握学前教育正确发展方向,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落实学前教育发展方针,推动学前教育普及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儿童教育的美好期待。到2025年,xx县学前教育普及水平、xx保障工作和幼儿园教育质量全面达到普惠性学前教育普及标准要求;惠特尼县。
三.工作任务
(一)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水平。
1.学校前三年毛入学率超过90%。
2.关注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儿童覆盖率均达到80%。
3.公园里的儿童比例超过50%。
(二)提高xx安全水平
1.进一步加强xx县学前教育的发展。认真落实《中共xx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省委、省xx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发布《县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工作实施方案》、《县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制定保障县域学前教育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促进县域学前教育普及和普惠发展。加强幼儿园X组织建设,逐级提升幼儿园X组织书记和幼儿园X组织负责人,落实幼儿园X组织主体责任,建立“双培”机制,培养优秀教师成为X成员,X成员成为骨干教师,认真落实“”等X组织制度,推动幼儿园X组织与教育深度融合,打造幼儿园X组织特色品牌,充分发挥幼儿园X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2.科学合理规划县域学前教育发展。对全县幼儿园布局进行专项规划,将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采取xx建设、扩建、改建措施,扩大公办幼儿园教育资源。
3.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网络基本完善。农村每个乡镇至少有一所公办幼儿园,基本形成县乡学前教育三级公共服务网络。
4.社区配套幼儿园管理规范。实施《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社区配套幼儿园与一期待建小区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交付;
5.xx到位。实施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省级标准;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健全;通过综合奖励、师资培训、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建设发展。
6.收费合理。执行公立幼儿园的收费标准
7.教师的工作福利是有保障的。落实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保障政策,确保教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民办园根据收费标准,参照公办园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民办园教师工资收入。
8.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健全。落实教育、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建、卫生保健、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对幼儿园、食品、环卫、消防等方面的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安全预警机制,建立全覆盖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把幼儿园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第一位,落实校长安全责任,营造幼儿园、家庭、社会都关心保护儿童健康成长的环境,保障幼儿园
安全运行,保障儿童健康成长。
9.完善幼儿园监管体系。严格落实民办幼儿园审批“先许可后许可”制度,完善年检制度;落实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公示制度;实施覆盖所有幼儿园的“三年一轮”督导评估制度;将幼儿园办园纳入责任督学挂牌督导xx的内容,切实做好幼儿园定期督导工作。做好无证园清理整顿工作,确保区域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三)提高幼儿园教育质量。
1.办园条件合格。县内幼儿园条件、玩教具和儿童读物符合规定要求;2017年以后规划设计的幼儿园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
2.班级一般都达标。全县80%以上的班级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
3.教师设备齐全。根据《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各类幼儿园工作人员要配备齐全;公园里没有“汇编”。
不补”的情况;区域内幼儿园专任教师总数与在园幼儿总数之比不低于1:15.
4.教师管理制度严格。建立健全幼儿园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和定期注册制度,全面落实幼儿园教师持教师资格证上岗制度;落实幼儿园(含民办)园长、教师定期培训和全员轮训制度;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幼儿园普遍建立师德教育、考评、奖惩机制,不断提高幼儿教师师德水平和业务素质。
5.落实科学保教要求。县域内幼儿园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规定,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无“小学化”现象。
(四)提高社会认可度
社会认可度达到85%以上。社会认可度调查的内容包括区xx及有关职能部门落实学前教师政策、推动学前教育发展、提高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质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效。调查对象包括家长、教职工、园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群众等。
四、创建实施阶段
(一)启动安排阶段(2021年3月—2021年12月)。召开创建工作相关会议,开展创建工作自查,明确创建工作任务,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印发创建工作
实施方案,全面启动和安排创建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2年1月—2024年12月)。依据《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要求,对标组织开展实施和创建工作,整改存在问题。
(三)评估验收阶段(2025年1月—12月)。4月底前完成县级自评,5月底前接受市级初核,9月底前接受省级复查验收,根据省市级评估结果,逐项对标整改存在问题,12月底前接受xx实地考察认定。
五、创建保障措施
(一)加强创建工作xx,努力实现创建目标。县xx成立县长为组长,主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工作xx小组,xx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科体局,县教科体局xx兼任办公室主任。xx小组负责xx组织和统筹协调创建工作,按照全县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创建标准,研究部署创建工作,组织开展对标实施和整改,进行创建工作检查督查,加快推进创建进程,努力实现全面达标,确保2025年顺利通过xx评估认定。
(二)夯实部门工作职责,完善学前教育发展机制。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制定幼儿园布点规划和用地规划,确保全县幼儿园布局规划科学合理;县发改局、住建局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保障幼儿园建设与城市建设和农村建设同步发展;县xx局负责落实学前教育经费,指导监督经费的管理使用;县人社局、县委编办负责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幼儿园核编定岗工作;县公安局负责保障师生安全和幼儿园周边治安环境;县卫健局负责加强幼儿园饮食卫生的检查监督和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维护幼儿园及师生的合法权益;县教科体局做好全县幼儿园的管理和保教质量提高工作,按照全县创建工作安排,具体负责依照标准做好创建工作安排和跟踪检查指导,推进创建工作进度,确保全面达标。
(三)加大县域学前教育xx投入。县xx局要积极筹措资金,设立创建专项资金,支持和保障创建工作,加强学前教育xx项目投入,按规划完成幼儿园建设项目,完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长效机制,落实省定学前教育公用经费投入政策,努力提高幼儿园办园水平。
(四)严格规范办园行为,提高学前教育保教水平。严格依标配备教职
工,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地位和待遇,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定期培训和全员轮训制度,xx加强幼儿园保教人员师德师风和保教能力培训、非学前教育专业教师全员培训和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培训等。注重保教结合,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尊重个体差异,促进幼儿快乐健康成长。开展幼儿园“小学化”专项治理行动,坚决克服和纠正“小学化”倾向,小学起始年级必须按xx课程标准坚持零起点教学。
(五)加强学前教育专项督导,提高学前教育办园水平。开展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专项督导,将学前教育发展情况纳入对相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考核内容,把配合支持创建工作列入镇(街道)和相关部门教育履职指标。开展三年一轮的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每年督导评估结果报告,推动全县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学习《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实施方案》总结
学习《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实施方案》总结
为推进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推动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2021年12月17日下午,定远县教育体育局幼儿园督学林园长莅临我园进行2021年12月开展《安徽省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实施方案》学习情况的督导,我园白园长全程陪同,详细汇报了我园的办园方向和工作细节。
1、实地考察
经过扫码测温,督导林园长走进我园。在白园长的陪同下实地查看园所环境、幼儿活动室、各功能室等,通过走进课堂听课、与幼儿交流、老师沟通、观察班级现状等方式,了解我园的师资概况、设施设备以及课程建设的情况。
2、查阅资料
参观结束后,督导林园长同我园接待小组成员进行了座谈会。督导林园长带领大家学习了《安徽省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实施方案》,对照督导评估内容及评价标准,详细翻阅了我园的普及普惠水平、政府保障情况及幼儿园保教质量情况,从办园行为规范、依法办学、教师队伍建设、教师待遇、师德师风、园所卫生安全、科学保教达标等等方面给予了高度肯定,同时也从专业角度出发,对各项检查工作提出了指导意见。
3、总结梳理
督导结束后,白园长带领大家进行了总结,针对督学林园长提出的问题梳理整理,为下一步工作的开展做好准备。
此次督导对我园各项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也是对幼儿园工作的一次检验。我园将以此为契机,有条不紊地开展幼儿园的各项工作,在不断创新中进一步发挥园所优势,不断细化管理、提升内涵、突出特色、创优品质,为幼儿营造快乐、安全的教育环境,不断提升办园品质,为推动幼教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
《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
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是中国教育指导委员会在十九大新时期制订的学前教育规范性文件,旨在全面评估县域学前教育教育服务水平,发掘学前教育差距、推动学前教育发展变革。
一、指标体系
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包括在政策、条件、管理、资源、服务以及质量等6个方面制定的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这六个指标分别是:县域学前教育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县域学前教育发展条件指标体系,县域学前教育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县域学前教育资源指标体系,县域学前教育服务质量指标体系,以及县域学前教育教育监督指标体系。
二、评估方式
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提出的评估方式包括自评、联合评估以及县域政府督导评估等三种。自评形式以指标体系为基础,对学前教育发展水平进行自我评估;联合评估是在县域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内、外部,共同对学前教育评估;县域政府督导评估则由县域政府督导小组根据政策制定、实施情况进行深入考察,对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指标体系评估检查。
三、评估表彰
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规定了评估表彰程序,指出督导评估结果分为A、B、C、D四个结果,其中评级为“A”的县域学前教育达到了国家标准化要求,应宣传推广;评级为C和D的县域学前教育有待改进,应当及时做好调整;对于未达到评估标准的县域,应严格落实督导追踪落实,确保存款资源量的有效使用。
四、工作建议
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就县域学前教育普及工作提出了一些建议,建议县区政府认真落实、科学施行学前教育普及普惠21个行动,完善学前教育窗口服务系统,加大对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的管理力度,动员更多家庭参与到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工作中,通过政策不断提高县域学前教育服务能力,持续提高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0.07.06?
【字
号】内教督函〔2020〕3号
【施行日期】2020.07.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20〕1号)文件精神,为推动我区县级人民政府履行发展学前教育职责,不断提高全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教育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盟市于2020年7月15日前将本地制定的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工作方案、所辖各旗县(市、区)2030年前接受督导评估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20年7月6日
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县级人民政府履行发展学前教育职责,不断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更好实现幼有所育,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普及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导评估的对象为县级人民政府(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功能区等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人民政府)。
第三条
督导评估工作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领导、审核认定,省级教育督导机构为主组织实施。
第四条
督导评估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划。各地按照国家学前教育发展的总体目标,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推进督导评估认定工作。
(二)坚持标准。国家制定统一的督导评估指标、认定标准和工作程序,严格执行,确保督导评估内容真实、程序规范、结果可靠。
(三)公开透明。加强督导评估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督导评估工作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四)注重实效。通过客观评估各地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工作的实际成效,督促引导地方政府积极发展学前教育。优化督导评估指标、简化工作流程,减轻基层负担。防止形式主义,杜绝虚假普及。
第二章
督导评估内容
第五条
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普及普惠水平、政府保障情况、幼儿园保教质量保障情况三个方面。
第六条
普及普惠水平主要包括以下指标和标准:
(一)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
(二)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即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0%。(公办园是指由国家机构举办,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街道、村集体利用财政性经费或者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园是指通过教育部门认定、面向大众、质量合格、接受财政经费补助或政府其他方式的扶持、收费执行政府限价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当地确认的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名单已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三)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0%。
第七条
政府保障情况主要包括以下指标和标准:
(一)党的领导坚强有力。县委县政府加强对学前教育事业的领导,幼儿园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实现全覆盖。
(二)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制定幼儿园布局规划;把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列入本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网络基本完善。农村地区每个乡镇原则上至少有一所公办中心园,大村独立建园或设分园,小村联合办园,人口分散地区根据实际情况举办流动幼儿园、季节班等。
(四)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规范。落实省定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小区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现有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且运转良好。
(五)财政投入到位。落实省定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落实企事业单位、部队、高校、街道、村集体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政策;落实省定普惠性民办园认定标准、补助标准及扶持政策。
(六)收费合理。落实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园收费办法;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动态调整;各类幼儿园无不合理收费。
(七)教师工资待遇有保障。落实公办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政策,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同工同酬;参照公办园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民办园相应教师工资收入。
(八)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健全。落实教育、公安、生态环境、交通、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对幼儿园园所、食品、卫生、校车、消防等各方面的安全监管责任;督导评估认定前2年内无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责任事故。
(九)监管制度比较完善。对民办幼儿园审批严格执行“先证后照”制度,完善年检制度;落实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建立3—5年一轮覆盖所有幼儿园的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制度;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落实到位;全面完成无证园治理工作。民办园没有上市、过度逐利等行为。
第八条
幼儿园保教质量保障情况主要包括以下指标和标准:
(一)办园条件合格。幼儿园园舍条件、玩教具和幼儿图书配备普遍达到规定要求;2017年后规划设计的幼儿园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
(二)班额普遍达标。县域内85%以上的班额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有关规定。
(三)教师配足配齐。按《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足配齐各类幼儿园教职工;公办园没有“有编不补”的情况;县域内幼儿园专任教师总数与在园幼儿总数之比不低于1:15。
(四)教师管理制度严格。建立健全幼儿园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和定期注册制度,全面落实幼儿园教师持教师资格证上岗制度;落实幼儿园(含民办)园长、教师定期培训和全员轮训制度;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幼儿园普遍建立师德教育、考评、奖惩机制;督导评估认定前2年内没有发生严重的师德师风事件。
(五)落实科学保教要求。县域内幼儿园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规定,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无“小学化”现象。
第三章
督导评估程序
第九条
县级自评。在规划开展督导评估的年份,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县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情况进行自评。自评达到要求的,当年4月底前报市级初核。
第十条
市级初核。市级教育督导机构和学前教育管理机构综合已有数据、日常工作掌握情况和县级自评情况进行初核。初核达到要求的,当年5月底前提请省级督导评估。
第十一条
省级评估。省级教育督导机构对指标审核全部合格的申报县进行实地督导评估。实地督导评估前,向社会发布公告;实地督导评估后,督导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公告、公示中均需包括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级教育督导机构监督举报电话。
对通过省级督导评估的申报县,各省(区、市)于当年9月底前将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国家认定。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各省(区、市)督导评估工作进行审核认定。程序如下:
(一)指标审核。组织专家组对省级督导评估工作进行审核,审核申报县是否达标,审核省级督导评估工作标准是否明确、方式是否科学、程序是否规范、结果是否客观等。
(二)社会认可度调查。通过统一调查平台,抽取一定比例的申报县开展学前教育社会认可度调查,调查对象包括家长、教职工、园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群众等。抽查县社会认可度须高于85%。
(三)实地核查。组织督导组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申报县开展实地核查,明察与暗访相结合,通过听取汇报、座谈、查阅资料、随机抽查幼儿园、听取当地群众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了解当地学前教育发展情
况。督导组对申报县“是否通过实地核查”形成意见,并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
(四)结果认定。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掌握的数据、资料、举报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对申报县形成最终评估认定结论,提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审核后,确定国家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名单。
在国家认定过程中,各抽查县达到所有指标和标准要求且通过所有环节认定,则该省(区、市)当年所有申报县均通过认定;凡存在任一抽查县明显不达标、群众对学前教育投诉举报多、负面反映强烈、数据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的,则终止对该省(区、市)当年的评估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和省、市教育督导机构建立普及学前教育监测和复查机制,对全国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情况进行监测。对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下降、体制机制保障程度降低、幼儿园保教质量下滑的县取消国家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称号。
第四章
督导评估结果运用
第十四
条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向社会公布当年度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名单和各省(区、市)所有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名单及占比。
第十五条
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结果是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教育发展水平综合评估的重要依据。国家将省(区、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情况纳入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对如期完成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目标的地区,遴选典型经验宣传推广;对履行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工作职责不力、未如期完成督导评估目标的地区,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督导评估工作方案和所辖各县接受督导评估的年度计划,并开展督导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21.01.122021.01.12教育综合规定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内蒙古自治区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县级人民政府履行发展学前教育职责,不断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更好实现幼有所育,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20〕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督导评估的对象为县级人民政府(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功能区等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人民政府)。
第三条
督导评估工作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领导、审核认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督导评估原则
(一)科学规划。各地按照自治区学前教育发展的总体目标,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县域学
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推进督导评估认定工作。
(二)坚持标准。严格坚持国家制定的督导评估指标、认定标准和工作程序,确保督导评估内容真实、程序规范、结果可靠。
(三)公开透明。加强督导评估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督导评估工作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四)注重实效。通过客观评估各地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工作的实际成效,督促引导各地政府积极发展学前教育。
第五条
督导评估时间:2020—2030年期间完成全区所属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的督导评估,并通过国家认定。
第二章
督导评估内容
第六条
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普及普惠水平、政府保障情况、幼儿园保教质量保障情况三个方面。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开展督导评估。
第七条
普及普惠水平主要包括以下指标和标准:
(一)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
(二)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即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0%。
(三)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0%。
第八条
政府保障情况主要包括以下指标和标准:
(一)党的领导坚强有力。旗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加强对学前教育事业的领导,幼儿园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实现全覆盖。
(二)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制定县域学前教育专项布局规划;把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列入本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网络基本完善。根据人口规模和适龄儿童数量,农村、牧区每个乡镇(苏木)原则上至少有一所公办中心园,大村独立建园或设分园,小村联合办园,人口分散地区根据实际情况举办流动幼儿园、季节班等。
(四)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规范。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小区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现有小
区配套幼儿园全部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且运转良好。
(五)财政投入到位。落实自治区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经费,足额安排应承担的资金;落实对企事业单位、部队、高校、街道、村集体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政策;按照规定使用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六)及时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进行认定,对达到条件的幼儿园,要及时认定,并做好动态管理。认定的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名单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
(七)收费合理。公办幼儿园收费严格按照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联合发文《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执行;普惠性民办园收费不得超过《内蒙古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规定的上限标准。全面落实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各类幼儿园无不合理收费。
(八)教师工资待遇有保障。落实公办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政策,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同工同酬;参照公办园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民办园相应教师工资收入。
(九)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健全。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教育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加快推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建设三年计划》;县域内幼儿园评估认定前2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十)监管制度比较完善。民办幼儿园审批严格执行“先证后照”制度;完善幼儿园年检制度;落实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建立3—5年一轮覆盖所有幼儿园的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制度;全面落实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全面完成无证园治理工作。民办园无上市、过度逐利等行为。
第九条
幼儿园保教质量保障情况主要包括以下指标和标准:
(一)办园条件合格。按照《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及评估工具》的标准执行,幼儿园园舍条件、户外活动场地设置、玩教具、活动器械数量、幼儿图书配备和设施设备普遍达到规定标准;2017年后规划设计的幼儿园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
(二)班额普遍达标。县域内85%以上的班额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有关规定。
(三)教师配足配齐。按照教育部印发的《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足配齐各类幼儿园教职工;公办园没有“有编不补”或长期使用代课教师的情况;县域内幼儿园专任教师总数与在园幼儿总数之比不低于1:15。
(四)教师管理制度严格。建立健全幼儿园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和定期注册制度,全面落实幼儿园教师持教师资格证上岗制度;落实幼儿园(含民办)园长、教师定期培训和全员轮训制度;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幼儿园普遍建立师德教育、考评、奖惩机制;县域内幼儿园评估认定前2年内无严重师德师风问题。
(五)落实科学保教要求。县域内幼儿园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规定,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无“小学化”现象。
第三章
督导评估程序
第十条
县级自评。旗县(市、区)教育督导机构对本地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情况进行自评。自评达到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于当年4月底前报盟市教育督导机构初核。
第十一条
盟市初核。盟市教育督导机构和学前教育管理机构综合已有数据、日常工作掌握情况和旗县(市、区)自评情况,进行初核。初核达到要求的,由盟市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于当年5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督导评估。
第十二条
自治区评估。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对各盟市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的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进行督导评估。程序如下:
(一)指标审核。组织专家评估组对盟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初核工作进行审核,审核申报的县是否达标,审核盟市督导评估工作标准是否明确、方式是否科学、程序是否规范、结果是否客观等。
(二)社会认可度调查。对申报的旗县(市、区)开展学前教育社会认可度调查,调查对象包括家长、教职工、园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群众等。评估的旗县(市、区)社会认可度必须高于85%。
(三)实地核查。实地督导评估前,向社会发布公告;
实地核查主要采取听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评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听取当地群众的意见、明察与暗访等方式,随机抽查一定比例的幼儿园进行实地评估,全面考察了解当地学前教育发展情况,并形成评估意见。
(四)向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反馈评估意见。
(五)实地督导评估后,督导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公告、公示中包括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的举报电话。
在自治区督导评估过程中,凡评估的旗县(市、区)有不合格的项目、群众对学前教育投诉举报多、负面反映强烈、数据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的,当年终止对该旗县(市、区)的督导评估。
专家评估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对盟市申报的旗县(市、区)进行督导评估,督导评估的项目全部合格的,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核后,于当年9月底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国务
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国家认定。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掌握的数据、资料、举报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对申报县形成最终评估认定结论,提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审核后,确定国家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名单。
第十四条
监测与复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和自治区、盟市教育督导机构建立普及学前教育监测和复查机制,对全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情况进行监测。对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下降、体制机制保障程度降低、幼儿园保教质量下滑的县,报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取消其国家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称号。
第四章
督导评估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向社会公布当年度通过国家认定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名单和各盟市所有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名单及占比。
第十六条
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结果是对旗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教育发展水平综合评估的重要依据。自治区将各盟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情况纳入对盟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对如期完成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督导评估目标的盟市,遴选典型经验宣传推广,并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宣传推广;对履行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工作职责不力、未如期完成督导评估目标的盟市、旗县(市、区),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盟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督导评估工作方案及所辖各旗县(市、区)2030年前接受督导评估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开展督导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公布后,如有新的政策规定出台,要根据新的政策规定进行调整修订。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01月12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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