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建议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甄君玮
【摘
要】在司法实践中,检察建议为强化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检察建议在司法适用中普遍存在质量不高、针对性不强、回复与采纳率偏低等问题。为使检察建议真正有效地实现法律监督的目的,应提高检察人员素质,细化检察建议的实践操作,完善检察建议的异议处理机制,保障检察建议工作落到实处。%Injudicialpractice,procuratorialrecommendationsplayanimportantroleinstrengtheningprocuratorialorgans'fulfillingthelegalsupervisionfunction.However,therearesomeproblemssuchaslowquality,poorpertinence,lowresponserateandadoptionrate,andsooninjudicialapplicationofprocuratorialrecommendations.Weshouldimprovethequalityoftheprocuratorialpersonnel,refinethepracticeofprocuratorialrecommendations,perfectobjectionhandlingmechanismofprocuratorialrecommendations,andguaranteetheimplementationofprocuratorialrecommendationsinorderthatprocuratorialrecommendationscanreallyandeffectivelyrealizethepurposeoflegalsupervision.
【期刊名称】《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2(025)003【总页数】3页(P88-90)
【关键词】检察建议;司法适用;法律监督
【作
者】甄君玮
【作者单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010【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26.3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在管理与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与疏漏时,为有关单位及时制定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堵塞漏洞以及认为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党纪、政纪责任,向有关单位正式提出的建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再审民事、行政裁判所提出的建议。[1]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随着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检察建议在督促有关单位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加强自我监督,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积极的作用。
1.检察建议的性质。我国宪法确定了检察机关的性质——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了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的五项检察职权。我国三大诉讼法也对检察机关的职权性质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所有的违法乱纪行为都依法享有监督权。但对诉讼形式无法解决的违法领域,却不能通过监督职能进行直接监督,客观上存在运用其他方式进行法律监督的必要。而以堵塞漏洞、完善机制、奖惩有关人员、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等为目的的检察建议,正是为填补该领域法律监督空白而创设。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包括强制性的法律监督权和建议性的法律监督权。强制性的法律监督权是具体的法律监督权,具有法定性、权威性和专门性。它的实施有赖于法律对监督的形式和引起某种效果的强制性效力作出明文规定,如抗诉权、批准逮捕权。建议性的法律监督权是为了弥补强制性的法律监督权的不足,针对其无法监督的空白地带而提出。建议性的法律监督权作为一种概括性的法律监督权,其涵盖
领域十分广泛,而检察建议正是具有这种法律监督权的性质,是检察机关预防犯罪,参与综合治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
2.检察建议的制发依据。制发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能的重要内容,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活动密切相关。作为一种公权力行使的方式,其必须有法律上的明确授权。然而,纵观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检察建议的规定,与检察权的行使息息相关的法律中,仅有《检察官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对提出检察建议成绩明显给予奖励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部门法均无明确体现。对检察建议较为详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其他的办案规则、检察办法等司法解释和部分规范性文件当中,相对而言效力较低。
为进一步规范检察建议的适用,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在预防违法犯罪、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方面的作用,更好地履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1月17日正式下发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对各级检察机关适用检察建议时的提出原则、适用对象及范围、制作内容、制发主体、提出及审核程序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和要求,使检察建议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这是当前关于检察建议制度,规定的最为系统、最为明确、最具可操作性的检察机关内部规范性文件,是检察建议制发的重要依据。虽然该文件存在效力较低,许多内容偏向于原则性规定的问题,但它却较之以前,使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履行宪法和相关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权更具操作性和确定性。
1.检察建议质量参差不齐,许多建议流于形式。目前,检察建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质量偏低、参差不齐、流于形式的问题,妨碍了检察建议功能的发挥。有些检察机关提出的建议缺乏系统充分的分析论证,或者所提出的堵塞漏洞、建章立制的建议对策过于原则、空洞,不利于建议的落实。同时,由于当前检察机关业务考核机制不完善,有些基层检察院为了在年终考核中获得更好名次,甚至出现集中制发检
察建议的现象,对检察建议的严肃性产生了不良影响。此外,受部分检察人员素质的影响,对检察建议的重视程度不足,许多检察建议在内容上也是照搬照抄,甚至雷同。低质量的检察建议,让接受单位无所适从,更使检察建议的实施流于形式,陷入恶性循环。
2.检察建议回复效果不理想,采纳率偏低。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检察建议的采纳率偏低已成为普遍问题。检察机关结合执法办案,对有关单位发出建议之后,对检察院提出的整改措施,部分相关单位不采纳或者置之不理。有的单位认为违法犯罪的人数毕竟是少数,整改措施费时费力;有的单位领导认为检察建议没有法律效力,因此答复或者整改,也只是书面上应付、敷衍了事,并没有采取实质的整改行动。检察建议即使得以认真采纳或回复的,也往往不是出于制度上的规定,更多的可能是依靠单位之间互相尊重或约定俗成的惯例。这已成为检察建议实施中的重大难题,从根本上影响了检察建议功能的实现。目前大部分检察院采取的做法是通过回访相关单位的方式来督促整改,或者在发出检察建议时,将该检察建议抄送相关单位的主管部门、上级部门以及纪检监察部门等方式来督促相关单位整改。
3.检察建议的相关规定细化不足,导致运行不畅。检察建议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检察机关的建议权应当成为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基本权力,应当具有国家权力的一般特征。[2]然而,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针对执法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事项有提出检察建议的权力,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导致了目前检察建议制度的相关配套机制不完善、不健全。如检察机关在发出检察建议之后如何回访、进行督促落实、相关单位不采纳检察建议时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对检察建议提出异议时如何处理、检察建议的提出、答复时限等实体和程序上的问题均无具体规定,导致检察建议司法适用中运行不畅,出现检察机关可发可不发,接收单位可理可不理的尴尬状况。
1.检察建议效力方面的原因。检察建议是一种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具有一定的国家强制力。但同时,作为建议性的法律监督权的行使方式,检察建议应当是强制力较弱的一种权力,也可看作是柔性拘束力。这种拘束力表现在:对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予以合理的书面答复,但如果不予答复或落实整改的,检察机关只能通过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反映有关情况或向新闻舆论公开有关事实等方式予以督促,使其采纳落实,而并非像对于罪犯判决的拘束力那样,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3]正是由于检察建议在效力方面的刚性不足,导致实施过程中整改落实难的问题。
2.思想认识及人员素质的原因。当前检察机关部分人员的素质偏低,缺乏服务经济社会大局、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的认识,对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视程度不够。往往因办案而办案,为预防而预防,对被建议单位很少进行回访,不善于总结发案单位和调研的行业存在的问题。许多检察建议只针对具体个案,就事论事,对于在办案中发现的某一行业或几个部门具有的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缺乏敏感性,缺少在个案的基础上总结分析某一行业部门存在的潜在性问题,进而向主管部门提出针对性、系统性强的检察建议,这些都影响了检察建议作用的发挥。
3.制度设计及工作机制的原因。当前,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并未对检察建议的关键问题做出明确直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的出台,虽然对检察建议的适用情形、制发主体、建议内容等问题做出了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仍显简单粗略。加之其内部规范性文件的地位,使得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问题并未根本解决。同时,现行的相关量化考核机制往往以检察建议的发出及回复数量作为考核的标准,使得有些检察机关以追求数量为目的,而不注重检察建议的实际效果,违背了检察建议制度设计的初衷。
1.提升检察人员的素质,建立必要的专家咨询制度,确保检察建议的质量和实效性。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需要客观、准确地反映
问题。泛泛而谈、内容空洞、流于形式的检察建议,不但不能帮助发案单位真正解决实际问题,反而会使其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素质产生看法。因此,需要提升检察人员的素质和重视程度,使其在制作检察建议时,深入发案单位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掌握情况,以案件反映出来的共性和个性问题为依据,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和预防对策。同时,考虑到检察机关办案的涉及领域广泛,如金融、财务、招投标等方面专业性较强的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咨询制度尤为必要。一方面可切实解决相关发案单位存在的隐患问题,另一方面检察人员可以专家的建议为参考,抓住发案单位的问题要害,提出更具操作性的检察建议,更好的发挥检察建议的实际效能。
2.完善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细化检察建议的实践操作。鉴于当前检察建议的立法现状,笔者认为应由立法机关对与检察机关业务活动密切相关的刑事诉讼法、检察官法等法律进行修订,将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力的方式之一加以明确。同时,对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进行明确规定,对于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被建议的机关或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对检察建议的内容进行研究落实并予以书面回复,增强检察建议的权威性和强制力。此外,在《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应进一步制定检察建议的实施细则,对提出程序、回访的适用情形、督促落实措施等进行详细规定,以减少检察建议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阻力,增强检察建议的规范性和社会认知度。
3.强化检察建议的跟踪监督,完善检察建议的异议处理机制,保障检察建议工作落到实处。一方面,在检察建议发出之前,检察机关应主动与被建议单位交换意见和看法,研究整改措施,加强与主管部门的协调和配合,防止一些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置之不理,不予采纳的现象。另一方面,在检察建议发出后,应主动加强回访,了解被建议单位的整改情况,积极督促其落实并将落实情况予以书面回复。此外,应建立检察建议的复议复核制度。即被建议的单位认为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不
当时,有在一定期限内向发出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书面说明不采纳理由并申请撤销该建议的权利或者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的权利。对经复议复核认为确有错误的检察建议,检察长或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如此,则有利于及时纠正确有错误的检察建议,提高检察建议的采纳与回复率,增强检察建议的社会效果。
【相关文献】
[1]杨书文.检察建议基本问题研究[J].人民检察,2005(9).
[2]张智辉.论检察机关的建议权[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2).
[3]高维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之检察视角——理念、实证与实践[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检察建议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检察机关在发挥检察职能,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中,积极利用检察建议,帮助、督促涉案部门总结经验教训、完善防范机制,对预防、减少经济纠纷和犯罪隐患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一定贡献。
1检察建议存在问题
1.1对检察建议重要性认识不足
有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对检察建议认为是可有可无,只埋头办案,不注重发现案件背后反映出的问题,满足于不办错案,案结事毕,没有把办案的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结合。
1.2检察建议质量有待提高
有些检察建议没有经过深入调研,没有找出问题的根本原因,针对性不强,满足于检察建议固有程式和内容,深度和广度不够,个案问题建议多,类案问题建议少,原则性建议多,个性化建议少。
1.3检察建议开展范围有待拓展
从以上分析数字看,检察建议工作开展的部门较少,检察建议在内容上比较单一,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开展检察建议的六项内容存在差距,有些项目还存在空白。
1.4检察建议预期效果不理想
有的检察人员检察建议发出后,不注重反馈,不关注效果,流于形式,对于被建议单位是否真正整改,整改效果如何,缺乏应有的跟踪
反馈和监督。
2改进建议和对策
2.1科学设置检察建议的考核标准
考核标准在执法办案工作中具有巨大的导向作用。为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在社会管理中的职能作用,检察系统应增加检察建议在内设各职能部门的考核内容,使该项工作真正成为检察机关的全局性工作,使得各职能部门和干警真正把检察建议的重要性认识到位,切实在工作中发挥能动作用,把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社会管理创新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
2.2严格检察建议内容
检察建议的内容要具备针对性、可行性和广泛性三个方面。针对性即检察建议应有的放矢,所提问题必须准确;可行性即检察建议要做到有分析、有建议、有对策,切实可行;广泛性是指检察建议的内容不仅仅是找漏洞、提问题,对一些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好人好事,好的经验做法,也可列入建议范围,如建议表彰、记功、推广等。
2.3明确检察建议的送达层次
检察建议的送达层次,包括向存在问题的部门或单位提出、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向党政部门提出、向全社会提出检察建议四个层次。因此,要根据检察建议的内容,明确制发建议的送达层次,避免发生应发而未发的现象。
2.4建立检察建议反馈制度
检察建议送达后,效果如何,作用怎样,需要通过反馈来了解,要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集合3篇
检察官,发音为Jiǎnch办案中,要在收集证据的同时,收集发案单位的管理材料和信息,联系案情进行思考;办案后,要进行深入调研,发现犯罪发生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可行性的建议。
(二)抓制度建设
1.规范制发程序。首先应明确对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性质的检察建议,为加强其权威性和严肃性,必须使用书面检察建议提出。检察建议要以检察院的名义统一制作和发布,不能以院公诉部门的名义制作和发布。因为检察院是独立的国家司法权力主体,有对外行文的资格,公诉部门只是检察院的一个组成部分,没有对外行文的资格。
2.规范制作格式与要求。一份好的建议应该内容丰富,指明问题,分析透彻,建议具体可行。因此,检察机关应将检察建议书具备的内容要素作为格式要求明确下来,包括:(1)事实部分。客观、真实、准确地陈述被建议单位在制度、机制、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其后可附有证明材料及相关信息来源的说明。(2)说理部分。说理是连接"事实"与"建议"的桥梁,关系到被建议单位是否会理解和接受"建议",因此要求公诉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律功底、充分的调查研究能力、论证能力以及丰富的办案经验。(3)建议部分。该部分是一份检察建议的最终落脚点,要立足所发现的问题和对该问题所作的分析提出具体、明确、操作性强的整改措施。(4)结尾部分。应提供检察机关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方便被建议单位沟通,并明确如果被建议对象不采纳检察建议,应予说明理由。
3.完善审批制度。明确规定发送检察建议的三级程序:即由公诉部门办案人员制作检察建议书,由公诉部门负责人或主诉检察官审核后,报主管检察长审批签发。必要时可经检委会讨论决定。主诉检察官不具有检察建议的审批签发权。
4.完善备案制度。检察建议书应一式四份,一份附卷,一份送达被建议单位,一份送达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一份报院预防处备案。回函在向上级检察院备案时要在本院预防处备案,由预防处对检察建议统一管理。
5.建立回复制度。在送达检察建议时应规定一定期限内进行回复,超过该期限仍对检察建议置之不理或拒不接受检察建议的,可以发出落实检察建议催办函,对催办仍置之不理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反映。
6.建立督促落实制度。检察建议发出以后不仅要督促回复,还要跟踪监督落实,在检察建议发出后,承办人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检察建议的落实、采纳情况,发现虽有书面回复却无实际整改行动的,可进一步启动提请被建议对象的上级机关追究相关人员领导责任和行政责任的程序。如果发现接受单位提出异议,应对该异议认真核实,如发现检察建议不当时,应及时撤销,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7.完善奖励激励机制。检察机关应将发放检察建议纳入到工作目
标量化考核管理办法中,把检察建议的提交和采纳情况,作为个人及所在部门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发送高质量的检察建议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从而将《检察官法》的规定切实落到实处。
8.完善检察建议发送程序。检察机关应委派专人送达检察建议,送达人员应听取发案单位意见,阐明检察建议的严肃性,交由案发单位签收,以确保检察建议的时效性。
9.形成公诉部门与预防部门的合力。应发挥预防部门开展犯罪预防工作专业性强、对被预防单位情况了解更深入的优势,使公诉部门与预防部门形成合力,从而达到更好的预防效果。
(三)抓质量保证
1.深入调研。"没有调研就没有发言权"。在提出建议前,必须审慎地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把情况搞清,把问题找准,力求做到有的放矢,切中要害。要做到这一点,仅仅依靠办案人员的努力是不够的,要求公诉部门应以处为单位,由处室领导亲自负责调研的沟通和联络,检察人员也要像日常办案一样,实事求是,深入调研,找准问题且对问题进行细致地分析,像办案一样写出综合报告和说理充分的检察建议书,并附上相关材料。这样做,既是对被建议单位负责,也是对检察机关自身职权行为负责。同时,可在处领导的沟通协调下,采用多种途径,包括办案组讨论、处室讨论、与发案单位座谈、与专家座谈研讨等形式,集思广益,确保检察建议的针对性。
2.注重用规范、精练的语言。一份好的建议要做到内容充实,重点突出,原因分析透彻深入,解决措施具体、可行,这些都需要检察人员要
在文字上下大工夫,做到字斟句酌,行文流畅,逻辑严密,且紧密结合法律规定,说服力强。
(四)抓沟通协调
1.加强与被建议单位的沟通。要在调研中重视与案发单位的沟通,采取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就检察建议相关问题进行探讨,进而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在检察建议发出后也要重视与案发单位的沟通,得到案发单位的支持,提高检察建议被采纳的几率,在督促落实后,应定期回访,及时、主动地了解、掌握建议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检验检察建议的实际效果。
2.加强与发案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发挥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监督与协调作用,有效地促进检察建议的落实。
3.加强与综治部门的沟通。促使综治部门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纳入工作考核内容之中,这样形成工作合力,使检察建议发挥更大的效能。
最后,为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笔者建议应尽快立法,确立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在当前立法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各地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人大常委会制定"加强检察建议实施工作的具体办法",为更好地开展检察建议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实践指向。如根据《检察日报》20xx年1月3日《泗县人大赋予检察建议约束力,规定被建议单位在一个半月内必须整改否则视情节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严肃处理》一文报道,20xx年4月,安徽泗县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实施办法》,经过近三年的实践,检察建议在当地焕发了蓬勃的生命
力,48条检察建议均被采纳,从而真正发挥了检察建议预防犯罪的作用。基层检察机关的探索必将推动检察建议"入法"的实现。
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方式之一。但是,检察建议不可避免的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结合镇巴县检察院工作实际,检察建议工作存在以下问题,亟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镇巴县人民检察院开展检察建议工作的基本情况
2014年,镇巴县人民检察院侦监科共发出检察建议6份,书面回复6份;2015年发出3份,书面回复3份;2016年发出5份,书面回复5份。
从这些检察建议可以看出,向镇巴县公安局、镇巴县教育体育局、镇巴县卫生局、镇巴县兴隆中学、镇巴县林业局等多类单位发送了检察建议。综合来看,检察建议的回复情况总体较好,具有一定的社会认可度,尤其是职能部门以办理实际业务为依托,有的放矢地发出的检察建议,大多收到了良好效果。如2015年10月8日,镇巴县院侦监部门在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过程中,发现有流动商贩向犯罪嫌疑人销售罂粟壳及籽,遂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对此种行为人立案侦查,同时加强对涉毒案件的查处力度。镇巴县公安局接到建议书后高度重视,立即开展侦查贩卖及种植罂粟的犯罪嫌疑人,并展开秘密摸排,从源头上斩断毒源。
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
结合近年来镇巴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工作开展情况来看,总体还是趋向良好,但在实践中,此项工作仍然存在实际问题,亟待解决和完善。
(一)形式比较单一。实践中,大多数检察建议是针对单位管理提出的,问题涉及安全防范、财物资金管理、专项监督教育等方面,但提出的整改措施如出一辙,缺乏强效性,不能引起涉案单位的足够重视,没有切实发挥检察建议应有的作用。一些建议在形式上基本雷同,行文的结构、方式缺少创新。不同程度的体现出调查不够完整、论据不够充分、说理不够透彻、范范而谈等问题。
(二)内容难以贯彻。检察机关非案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也不可能配备方方面面的专业人才,由于对案发单位业务不熟悉,缺乏深入了解,导致个别建议在分析问题和提出对策的环节,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将自己的主观看法强加于被建议单位之上,提出的改进措施缺少针对性、系统性,使案发单位在整改时无所适从。近年来,镇巴县人民检察院发出的检察建议,较大多数单位都是书面回复整改,没有提出异议和咨询,有敷衍解决的迹象,未能发挥实际整改的意义。
(三)建议实效性低。检察建议作为一种柔性监督,仅仅是作为某项具体工作的参考性意见,不具备司法或行政强制力,有些单位对检察建议的重要性和针对性认识不足。有的为完成业务考核任务勉力为之,导致在实践中检察建议的采信率偏低,建议中相关措施和规范的落实情况也得不到保障,影响了检察建议的真实效力。
(四)跟踪落实不到位。因没有制度规定,一些办案人员对检察建议的后续工作不重视,在检察建议发出后,对其执行情况未做跟踪访问,监督执行,未主动向被建议单位征询意见,了解其执行情况和整改中存在的困难。客观上不仅造成了有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使检察建议失去了实际意义。同时,还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重视不够,认识不到位。部分干警主观上重视不够,在工作中将主要精力放在对案件的剖析和研究上,认为提检察建议只是对案件进行事后预防的一个方面,没有认识到查办案件打击犯罪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因而表现出对事后预防的轻视。
调研不深入,查找问题不准。部分干警往往没有深入案发单位进行调查研究,找出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及存在的问题,而是就事论事,以检察建议的形式代替了事。当然也就提不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拿不出有效的措施。
专业知识性强、专业知识不足。案件涉及的行业系统较多,专业性强,知识面广,而检察干警干警知识面的深度和广度都是有限的,面对专业性强的问题,干警也很难依靠自身的知识,找出问题所在,提出相应对策、措施。
管理不规范,检察建议质量不高。一方面对制作的检察建议从格式、内容等方面缺乏严格的要求,有效的管理;另一方面部分干警工作责任心不强,未能发现问题,认真分析案发的原因,因而制作的检察建议质量不高。
增强检察建议工作实效性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分工协作,搞好内部协调衔接。根据检察工作实际情况,可探索建立部门之间分工、协调和衔接的工作机制,根据各部门业务性质和特点,设定检察建议工作的侧重点。如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侧重就单位在制度、机制、管理上存在易发职务犯罪漏洞和潜在危险的情况,及办案中获得的职务犯罪发案原因、易发、多发环节和作案手段等,向相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二)规范制作审批程序,提高检察建议质量。将检察建议书具备的内容要素作为格式要求明确下来,在检察建议统一规定的制作格式下,具体细化制作内容,完善审批制度。如通过办理什么案件查证了被建议单位存在管理上的什么问题,先由办案人员结合实际作出哪几项既有针对性又有可操作性的检察建议等,由部门负责人或主诉、主办检察官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审批签发。必要时可经检委会讨论决定,依照格式要求制作检察建议书,并提请受建议单位及时反馈落实检察建议的信息。
(三)完善跟踪落实制度,力求建议取得实效。进一步加强检察建议前后延伸工作,注重抓好对建议的督促落实,跟踪了解建议的成效,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综合效果。一是事前沟通。可采取电话、座谈等方式交换看法、征求意见,取得对方的理解与支持,充分调动积极性,保证行动上的统一落实;二是事后回访。对建议是否符合实际,措施是否适当等进行考查,及时掌握检察建议的落实、采纳情况及落实中遇到的困难,帮助被建议单位协调、解决相关问题。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中的事实、整改意见提出异议时,应对有关问题重新核实,力求对整改意见达成共识,以使检察建议真正落到实处,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四)建立抄报通报制度,发挥建议最大效果。为提高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实际效果,建议可由检察机关主导建立检察建议书抄报、通报制度。检察机关在向涉案单位制发检察建议书的同时,向其上级主管机关进行抄报;对涉及同级政府部门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犯罪需制发检察建议书的,由办案机关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书;对办案反映涉及地区、行业管理制度上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在向涉案单位制发检察建议书的同时,可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赵梦娜
孟宏俊)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和刚性化路径
作者:陈坚
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02期
关键词
检察机关
检察建议
法律监督
刚性化
作者简介:陈坚,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1.164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但作为一种柔性监督方式,检察建议监督效果仍有待进一步提升。在推进检察监督各项职能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形势要求之下,如何强化检察建议监督刚性,充分发挥作为法律监督手段的职能作用,是全面加强法律监督的应有之义。笔者以本地区检察建议工作实践情况为依据,分析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特点和难点,并提出完善路径,为强化检察建议效果提供有益参考。
从近几年情况看,本地区检察机关年均发出各类检察建议在300件左右。检察建议工作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一是针对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发的检察建议书居多。从统计数据来看,90%以上的检察建议书发送对象是行政监管执法部门和公安等司法机关,发送给企事业单位很少,对企事业单位的关注较少,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还较为薄弱。
二是发出检察建议种类以公益诉讼为主。这类检察建议约占了总数的70%。
三是发送形式主要以书面送达为主。检察建议的发送形式主要有书面送达和公开宣告两种,据统计数据来看,本地区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发送形式以书面送达为主,公开宣告非常少,数量以个位数计。
四是纠正违法以个案监督为主。纠正违法案件大部分为个案监督案件,对办理案件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多数采用口头沟通及召开座谈会的形式进行反馈,没有制发正式的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载体和柔性监督手段被越来越广泛的应用,然而由于檢察建议制度存在先天不足和后天弱势,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严重制约着检察建议的发展和应然价值的实现。
(一)理论层面
检察建议工作情况汇报
检察建议工作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其主要任务是对社会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促进社会进步。下面我将就我所在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工作情况进行汇报。
一、检察建议工作的重要性
检察建议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之一,它不仅可以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还可以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促进社会进步。因此,检察建议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二、检察建议工作的主要内容
检察建议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研究、提出建议、跟踪督办等。在调查研究阶段,检察机关需要深入社会生活,了解社会热点问题,掌握相关数据和信息。在提出建议阶段,检察机关需要根据调查研究结果,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在跟踪督办阶段,检察机关需要对建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确保建议得到有效落实。
三、检察建议工作的成效
近年来,我所在检察机关在检察建议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们针对社会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合理化建议,得到
了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响应。例如,我们曾就某地区环境污染问题提出建议,政府随即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了环境保护工作。我们还曾就某地区食品安全问题提出建议,政府也随即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四、检察建议工作的不足之处
虽然我们在检察建议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我们在调查研究阶段的数据和信息收集不够全面,有时候建议的实施情况也不够理想。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提高建议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效果。
五、检察建议工作的未来发展方向
未来,我们将继续加强检察建议工作,提高建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我们将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提高建议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效果。我们还将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和协作,促进建议的落实。同时,我们也将积极探索新的检察建议工作模式,为社会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浅析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检察建议在完善相关单位管理制度、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等反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随着检察建议工作的不断深入,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入手,探讨完善检察建议工作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问题;对策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为有利打击、减少和预防犯罪,针对有关单位在执行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法制教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的纠正违法、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患未然的整改建议。检察建议在促进相关单位完善制度、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其在检察工作中被广泛应用。然而,检察建议不断受到理论界的质疑,在检察系统内部也存在不同的认识,这大大影响检察建议效果的充分发挥。笔者总结了检察建议工作情况,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就如何完善检察建议工作进行探讨。一、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
检察建议在检察工作中的各个环节被广泛应用,它在促进社会和谐、强化法律监督职能、预防职务犯罪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检察建议使用频率的不断增大,其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立法缺失,缺乏相应权威
理论界和实务界没有就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达成一致认识,导致检察建议缺乏相应的公信力和权威。《刑事诉讼法》第二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仅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做了原则性规定。《检察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应当给予奖励。”由于众多与检察业务相关的法律没有对检察建议进行明确规定,导致检察建议只是软性的建议,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由于检察建议在制发过程中缺乏法定性、职权性、程序性、约束性等,法律地位不明确,导致检察建议权威性不足。(二)质量不高,针对性不强
检察建议的质量是检察建议的生命,优质的检察建议是被建议单位认同并进行整改的重要条件。实践中,检察建议质量不高主要体现在:一是偏好使用公式化的语句,空话套话偏多,针对性不强。如不少见检察建议指出的问题多有雷同,改进措施大同小异,没有深入了解被建议单位的管理流程、规章制度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二是针对个案的检察建议较多,针对普遍性、综合性问题的建议较少。对个案反应的倾向性问题以及同类案件反应的普遍性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并提出具体整改措施;三是说理性不足。很多检察建议并没有就被建议单位的管理漏洞和发生案件之间的因果关系、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造成的后果进行说理、论证,导致检察建议的说服力不强。(三)执行效果不理想,跟踪落实不到位
检察建议发出后,只有落到实处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然而,检察机关往往在发出检察建议后,没有及时、主动与被建议单位进行沟通,对后续工作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对被建议单位是否认同检察建议并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如何很少跟踪监督。对于检察建议本身存在不妥的情况,检察机关没有及时纠正修改。对于建议本身没有问题,而被建议单位拒不接受的,检察机关一般没有了解被建议单位在执行中的困难或者通过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观部门督促被建议单位整改
落实。这样不仅不能体现出检察机关工作的严肃性,也导致检察建议流于形式。以行政机关为例,由于行政机关有着天然的优越感和较为强势的地位,所以一些行政机关认为检察建议是对其自身权威的挑战,表现出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的态度,或者不理智、不明智的抵触态度。①二、完善检察建议工作的对策
为推进检察建议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方向迈进,切实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发展,提出如下完善检察建议工作的对策措施。(一)完善立法,为检察建议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检察建议应当与其它检察职能一样得到法律的确认,这样可以使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建议工作时有法条依据,社会各界也能信守。立法上应当把检察建议纳入到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内,阐明检察建议的地位、作用、性质。同时,高检院应当出台司法解释,就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实施方法、程序保障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检察建议只有在立法上得以明确,才能具有权威性,对相关单位具有约束力。(二)严把质量关,强化检察建议的权威性
一份内容空洞、论证无力、针对性不强、说理性不充分的检察建议,必然不会得到被建议单位的重视,进而取得发案单位的认同并进行整改。首先,充分了解被建议单位在管理流程、规章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找准问题根源,保证检察建议有的放矢。积极做好检察建议前的调研工作,主动与被建议单位进行沟通交流,深入发案单位挖掘问题的本质;其次,检察建议的行文应当摒弃空话套话、千篇一律的形式,做到简明扼要,针对被建议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再次,加强对个案、类案中反应的倾向性、普遍性问题进行研究,并对一个时期内某单位的多发案件向发案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最后,注重检察建议的说理性。就被建议单位的管理漏洞和发生案件之间的因果关系、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造成的后果进行说理、论证,可在相关内容后列出法律条文,增强检察建议的权威性,促进理解,达成共识。
(三)注重检察建议的落实和反馈,确保整改取得实效
检察机关应当主动与被建议单位取得联系,跟踪建议的落实情况,决不能“一发了之”,要加强对检察建议的跟踪回访。一是对被建议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统计。对于被建议单位认同建议并进行整改的,协助被建议单位完善整改措施;二是对建议本身没有问题但被建议单位没有进行整改的要区别情况对待。对于被建议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确实存在困难的,帮助被建议单位排忧解难,研究解决方案;对于在经过沟通后被建议单位仍无理由拒不执行建议的,及时与其上级主管部门联系,指出被建议单位存在的具体问题,争取其主管部门的支持,督促其下属单位认真整改。同时还可以向党委、人大报告,督促检察建议取得实效;三是检察建议本身有不妥之处的,要及时纠正修改,增强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使检察建议的效果落到实处。
注
释:
①张雪妲,李强.检察建议立法化问题研究.中国司法,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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