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分类及源头减量考核制度
为深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达到实质源头减量效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特此拟定我司生活垃圾分类及源头减量考核制度。
一、检查考核对象
办公区工作人员、保洁工作人员
二、考核内容
1.
办公区工作人员的垃圾分类准确率,垃圾分类是否减量;
2.
保洁工作人员的垃圾分类知晓率,处理垃圾是否分类运输至集中点。
三、考核目标
办公区部门负责人及保洁班长,每月考核一位办公区部门负责人及班长一位,四、考核奖惩
对不达标的部门(办公区)、班组(保洁班组)进行绩效扣分(5分)处罚,对达标的部门(办公区)、班组(保洁班组)进行绩效加分(5分)奖励(绩效与薪资挂钩)。
五、考核评定
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90分(含80分)以上为良好,70-80分(含70分)以上为达标,70分以下为不达标。
受考人员:
所属部门:
考核日期:
序号
考核标准
现场询问常见生活垃圾分类如何投放
分数
得分
备注
122现场检查垃圾是否混投(垃圾集中点是否有混投垃圾袋)
3日常管理中是非否进行减量行为
24是否对所属部门/班组进行专题培训
5较之上月是否有减量效果
6是进行早/晚/周等例会常态化长效化管理
27所属管理区域垃圾桶是否整洁无异味
总分
考核人签字
89100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2.01?
【字
号】津城管废规〔2021〕12号
【施行日期】2021.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城市环境保护
正文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城市管理委: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激励机制,全面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按照相关要求,我们制定了《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1年12月1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奖项设置
第三章
奖励程序及组织实施
第四章
附则
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激励机制,全面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及监督管理等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奖励活动。
第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奖励工作按照公开公正、择优选定、鼓励创新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按照自下而上,综合考评和媒体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奖励工作,指导、监督各区、各单位、各部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奖励工作;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奖励工作,指导、监督辖区内各单位、各部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奖励工作。
第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奖励经费由市、区财政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资金列支。鼓励引入社会化资金,创新奖励方式,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做好对获得荣誉的单位或个人先进事迹、经验做法的宣传和交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到垃圾减量垃圾分类的实践活动中,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奖项设置
第七条
奖励对象是指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及分类等管理工作中,成效显著、示范引领作用较强、表现突出、作出一定贡献的市(区)政府部门、街道(乡镇)、社区(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
人。奖项分为集体奖和个人奖。
第八条
集体奖项及需具备的条件:
(一)设立生活垃圾减量化管理优秀奖,奖励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评估结果优秀的区级政府。
(二)设立生活垃圾资源化管理优秀奖,奖励在生活垃圾资源化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生活垃圾资源化评估结果优秀的区级政府。
(三)设立生活垃圾无害化管理优秀奖,奖励在生活垃圾无害化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生活垃圾无害化评估结果优秀的区级政府。
(四)设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示范奖,奖励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中综合评估结果优秀的区级政府,以及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中,知晓率、参与率、准确率大幅提升,垃圾站(点)设施设备完备、覆盖率高、效果明显、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市(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五)设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示范奖,奖励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中综合评估结果优秀的区级政府,以及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中,收集设备完备、组织得力,分类收集规范、成绩显著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市(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六)设立生活垃圾分类运输示范奖,奖励在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工作中综合评估结果优秀的区级政府,以及在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工作中,运输设备完备、组织得力,分类运输规范、成绩显著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市(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七)设立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示范奖,奖励在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中综合评估结果优秀的区级政府,以及在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市(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九条
个人奖项及需具备的条件:
(一)设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优秀奖,奖励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工作中,组织得力、技术创新、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优秀个人。
(二)设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优秀奖,奖励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从事宣传、教育、培训等相关工作,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具有较强示范引领和推动作用的优秀个人。
(三)设立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优秀奖,奖励在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工作中兢兢业业、严格执法、奉公守法,成绩显著的优秀个人。
第三章
奖励程序及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奖励对象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发布生活垃圾分类奖励工作通知,并根据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要求,确定每年市级各类奖项名额总数及分配比例。
(二)申报工作。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区政府,以及第八条第四项至第七项的市级部门,需主动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对象进行初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至第七项的社区(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及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优秀个人,需主动向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初审合格后上报区城市管理部门。区级部门、街道、乡镇主动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对照评定标准,评选出辖区内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并上报市城市管理部门。
(三)评定工作。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第三方组成考核评比组,按照《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及相关考核标准,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考察与测评,提出评定意见。
(四)奖励公布。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将评定结果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奖励对象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公布并实施奖励。
第十一条
市级奖励活动每年进行一次,各区可结合本辖区实际进行奖励活动。
第十二条
奖励对象申报材料不实,且有证据证明不具备获奖条件的,由奖励颁发部门提出撤销授奖意见并追回相应奖励,向社会予以公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调整奖励对象和奖项。各区可以本办法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奖励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二年。
学校生活垃圾分类考评制度
一、各班的生活垃圾必须分类投放在本班教室垃圾桶内,不得随处乱扔。
二、各班值日生每天晚自习后将本班垃圾分类投放到学校垃圾桶中,不得隔天投放,保证教室清洁无异味。
三、实行垃圾二级分类制度,先由各班对垃圾进行一级分类,然后由保洁员对垃圾再次进行分拣、清运并分类处理。
四、每周五各班轮流对校园垃圾桶的垃圾进行再次分拣,并将分拣的垃圾交由清洁工分类处理。
五、建立每日督查、学期总评的管理机制。
六、每天由文明监督岗学生对各班垃圾分类投放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大队部每周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学期末进行综合考评,同时将检查和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七、每周的检查考核结果将作“劳动之星”的评选依据,学期末的检查考核结果将作“优秀班级”的评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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