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垃圾分类考评奖励制度4篇

时间:2023-08-10 09:18:02  阅读:

篇一:垃圾分类考评奖励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及源头减量考核制度

  为深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达到实质源头减量效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特此拟定我司生活垃圾分类及源头减量考核制度。

  一、检查考核对象

  办公区工作人员、保洁工作人员

  二、考核内容

  1.

  办公区工作人员的垃圾分类准确率,垃圾分类是否减量;

  2.

  保洁工作人员的垃圾分类知晓率,处理垃圾是否分类运输至集中点。

  三、考核目标

  办公区部门负责人及保洁班长,每月考核一位办公区部门负责人及班长一位,四、考核奖惩

  对不达标的部门(办公区)、班组(保洁班组)进行绩效扣分(5分)处罚,对达标的部门(办公区)、班组(保洁班组)进行绩效加分(5分)奖励(绩效与薪资挂钩)。

  五、考核评定

  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90分(含80分)以上为良好,70-80分(含70分)以上为达标,70分以下为不达标。

  受考人员:

  所属部门:

  考核日期:

  序号

  考核标准

  现场询问常见生活垃圾分类如何投放

  分数

  得分

  备注

  122现场检查垃圾是否混投(垃圾集中点是否有混投垃圾袋)

  3日常管理中是非否进行减量行为

  24是否对所属部门/班组进行专题培训

  5较之上月是否有减量效果

  6是进行早/晚/周等例会常态化长效化管理

  27所属管理区域垃圾桶是否整洁无异味

  总分

  考核人签字

  89100

篇二:垃圾分类考评奖励制度篇三:垃圾分类考评奖励制度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2.01?

  【字

  号】津城管废规〔2021〕12号

  【施行日期】2021.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城市环境保护

  正文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城市管理委: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激励机制,全面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按照相关要求,我们制定了《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1年12月1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奖项设置

  第三章

  奖励程序及组织实施

  第四章

  附则

  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激励机制,全面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及监督管理等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奖励活动。

  第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奖励工作按照公开公正、择优选定、鼓励创新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按照自下而上,综合考评和媒体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奖励工作,指导、监督各区、各单位、各部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奖励工作;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奖励工作,指导、监督辖区内各单位、各部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奖励工作。

  第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奖励经费由市、区财政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资金列支。鼓励引入社会化资金,创新奖励方式,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做好对获得荣誉的单位或个人先进事迹、经验做法的宣传和交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到垃圾减量垃圾分类的实践活动中,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奖项设置

  第七条

  奖励对象是指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及分类等管理工作中,成效显著、示范引领作用较强、表现突出、作出一定贡献的市(区)政府部门、街道(乡镇)、社区(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

  人。奖项分为集体奖和个人奖。

  第八条

  集体奖项及需具备的条件:

  (一)设立生活垃圾减量化管理优秀奖,奖励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评估结果优秀的区级政府。

  (二)设立生活垃圾资源化管理优秀奖,奖励在生活垃圾资源化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生活垃圾资源化评估结果优秀的区级政府。

  (三)设立生活垃圾无害化管理优秀奖,奖励在生活垃圾无害化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生活垃圾无害化评估结果优秀的区级政府。

  (四)设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示范奖,奖励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中综合评估结果优秀的区级政府,以及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中,知晓率、参与率、准确率大幅提升,垃圾站(点)设施设备完备、覆盖率高、效果明显、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市(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五)设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示范奖,奖励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中综合评估结果优秀的区级政府,以及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中,收集设备完备、组织得力,分类收集规范、成绩显著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市(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六)设立生活垃圾分类运输示范奖,奖励在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工作中综合评估结果优秀的区级政府,以及在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工作中,运输设备完备、组织得力,分类运输规范、成绩显著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市(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七)设立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示范奖,奖励在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中综合评估结果优秀的区级政府,以及在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市(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九条

  个人奖项及需具备的条件:

  (一)设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优秀奖,奖励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工作中,组织得力、技术创新、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优秀个人。

  (二)设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优秀奖,奖励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从事宣传、教育、培训等相关工作,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具有较强示范引领和推动作用的优秀个人。

  (三)设立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优秀奖,奖励在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工作中兢兢业业、严格执法、奉公守法,成绩显著的优秀个人。

  第三章

  奖励程序及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奖励对象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发布生活垃圾分类奖励工作通知,并根据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要求,确定每年市级各类奖项名额总数及分配比例。

  (二)申报工作。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区政府,以及第八条第四项至第七项的市级部门,需主动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对象进行初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至第七项的社区(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及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优秀个人,需主动向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初审合格后上报区城市管理部门。区级部门、街道、乡镇主动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对照评定标准,评选出辖区内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并上报市城市管理部门。

  (三)评定工作。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第三方组成考核评比组,按照《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及相关考核标准,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考察与测评,提出评定意见。

  (四)奖励公布。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将评定结果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奖励对象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公布并实施奖励。

  第十一条

  市级奖励活动每年进行一次,各区可结合本辖区实际进行奖励活动。

  第十二条

  奖励对象申报材料不实,且有证据证明不具备获奖条件的,由奖励颁发部门提出撤销授奖意见并追回相应奖励,向社会予以公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调整奖励对象和奖项。各区可以本办法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奖励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二年。

篇四:垃圾分类考评奖励制度

  

  学校生活垃圾分类考评制度

  一、各班的生活垃圾必须分类投放在本班教室垃圾桶内,不得随处乱扔。

  二、各班值日生每天晚自习后将本班垃圾分类投放到学校垃圾桶中,不得隔天投放,保证教室清洁无异味。

  三、实行垃圾二级分类制度,先由各班对垃圾进行一级分类,然后由保洁员对垃圾再次进行分拣、清运并分类处理。

  四、每周五各班轮流对校园垃圾桶的垃圾进行再次分拣,并将分拣的垃圾交由清洁工分类处理。

  五、建立每日督查、学期总评的管理机制。

  六、每天由文明监督岗学生对各班垃圾分类投放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大队部每周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学期末进行综合考评,同时将检查和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七、每周的检查考核结果将作“劳动之星”的评选依据,学期末的检查考核结果将作“优秀班级”的评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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