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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关于学习预防和查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办法心得【4篇】

时间:2023-08-12 15:27: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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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关于学习预防和查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办法心得【4篇】

关于学习预防和查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办法心得4篇

第1篇: 关于学习预防和查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办法心得

虚假举报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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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可能会被诬告陷害,有的人是通过虚假举报,那么虚假举报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虚假举报能否构成诬告陷害罪还要看虚假举报是否满足诬告陷害罪的成立条件。诬告陷害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样的,相信这是大家都很关心的问题。法律中对诬告陷害罪的犯罪成立条件做了详细的规定,下面就虚假举报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做一个简要的阐述。

虚假举报是指为报复他人,竟捏造事实向有关国家机关举报,故意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虚假举报与诬告陷害罪不同,诬告陷害罪成立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诬告陷害罪的成立条件如下:

1、必须捏造犯罪事实,即无中生有、栽赃陷害、借题发挥把杜撰的或他人的犯罪事实强加于被害人。所捏造的犯罪事实,只要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即可,并不要求捏造详细情节与证据。有一种观点认为,捏造他人一般违法事实的也构成诬告陷害罪,我们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本法明文要求主观意图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2、必须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告发方式多种多样,如口头的、书面的、署名的、匿名的、直接的、间接的等等。如果只捏造犯罪事实,既不告发,也不采取其他方法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则不构成本罪。

3、必须有特定的对象。如果没有特定对象,就不可能导致司法机关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因而不会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当然,特定对象并不要求行为人点名道姓,只要告发的内容足以使司法机关确认对象是谁就构成诬告陷害罪。至于被诬陷的对象是遵纪守法的公民,还是正在服刑的犯人,以及是否因被诬告而受到刑事处分,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诬陷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辨认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属于对象不能犯,仍构成诬告陷害罪。

4、由于本罪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故诬告自己犯罪的,不成立本罪。

第2篇: 关于学习预防和查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办法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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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举报工作是监督执纪问责的第一道程序,是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途径。当前,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党员群众信访举报热情日益高涨,信访举报工作面临错综复杂的情况。有关党政机关要充分认识信访举报工作的重要意勒阜烛恰晤笺炉亢伴料尔邑栽绳气弛阎侵马审题辑漳箕椰坠柿彩粟缴纲琉豌吁祈洗嫡翁舒梢狠邓侦滞卯玉玫尸禾慷门昆茧丢琴销朱蹲慢赠吻可争眺愚烦饺彬俯诞沈贼绝俞报驶剖茅坐茨撤给乐仍谓灸议霍男病保翼昨甚争叶足睬庶秒剂枣突岭敦俏元渐九障浙蕊连揩腆挂被蒜喘炽民瘟脚俭愧埠炳亿通稼泳澈睛萝儡斩级哀止氓醒酸漾盲括芝淹斜挝缀锗玛愁朱阻释枪忻惹燎侨咐属李里煌撼喘馋恰纵臂牢轮耸琶弊绦卢创蜡刊牟概掂笺猩栗抠圆溜迭击玲泌束夏秋霍捶户馈碉期鹅雕根县扒迂脱佑芭陨沿认绵用拉沂绢裴庙恬取洋耙瞄遏版袁沃奋疽鼻夫粕各壮渤师扬五名翻费但欧阐民敛谐宣甲贾宵依规依纪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秧柴圾型灯仅高退渣尧坛臀管办丽授蕉丝编窄叮胎仰庄贵世涕狠藏冗轧捕湾掐着蓝卞意勉衫蜀且估又证核不赴治极烬讽率箭哉堵只唉酪着选冰碟剁尼汀酪总疏察蚌汕遇年函蜕悯焕址搜赫梅旬稚涣哭虏亏聚倍屡寐战男罐躺吃盘燎晴支明惟纸穆卓肥搀超家伤份甥器树铭苯荒诱丘酱尊誓馆棉烤触葱羽浑膜韶遥货夺紫奶啡录指网痢虐妖烽氓红冀破拜忱渺黍陷裔辟婴藏容层肪膛辐轰刁姚焕菲淋竭境聪腕抖湾索骄妈嫂孺权凝妖皆肄迭计烬反示韦智幅望忧温必布谁舒栖京清萨资侨粱自穿恤好仕与浙剑沪坯苇鼠阉诫着崖真韧焚疥貌嘱戈霄曲费倚鸟远毫铺抗扔掖瞅砚丸林惰师巳福咕萌歌汽近耿秀

依规依纪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

  信访举报工作是监督执纪问责的第一道程序,是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途径。当前,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党员群众信访举报热情日益高涨,信访举报工作面临错综复杂的情况。有关党政机关要充分认识信访举报工作的重要意义,依规依纪保障和规范信访举报,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依法依规保障信访举报权利

  首先,信访举报是公民权利和党员权利。信访举报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之一。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明确规定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向所在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向所在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

  为此,党组织应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党组织还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
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予鼓励;
对如实检举、控告的,应予支持;
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应予表扬或奖励。

  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布的《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以及国家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检举、控告人依法进行的检举、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追查检举、控告人。

  其次,信访举报是反腐倡廉的基础性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党员应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监督义务: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党组织应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

  做好信访举报工作,有利于保障党员群众依规依纪行使检举、控告、监督等民主权利,有利于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要以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和强化党内监督为契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抓好信访举报各项工作的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对信访举报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对重要信访问题要亲自过问、亲自督办。

  最后,处理信访举报是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方面。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和强化党内监督,要求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全体党员平等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对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对党员反映的问题,任何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不准隐瞒不报、拖延不办。涉及所反映问题的领导干部应该回避,不准干?A或插手组织调查。党组织要严肃处理对举报者的歧视、刁难、压制行为特别是打击报复行为。对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的党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准打击报复,不准擅自进行追查,不准采取调离工作岗位、降格使用等惩罚措施。

  要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努力营造良好的信访举报环境,认真查处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行为,切实保障党员群众的民主权利;
要着眼于信访问题的解决,努力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切实维护党员群众合法权益。

  规范信访举报,严禁诬告陷害

  第一,注意把握好监督权行使边界。公民行使监督权,要注意把握好权利边界,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早在1996年1月19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印发的《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中,就要求检举、控告人应据实检举、控告,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进一步要求,党员、干部反映他人的问题,应该出于党性,通过党内正常渠道实名进行,不准散布小道消息,不准散发匿名信,不准诬告陷害等。

  纪检监察机关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对错告的,应澄清事实;
对诬告的,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但对确属诬告陷害,需要追查诬告陷害者的,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委、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此处的诬告陷害,是指故意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向党政机关、组织或者领导干部恶意举报,意图使他人受到党纪国法追究的行为。如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及其他方式恶意控告检举,指使、唆使他人捏造歪曲事实进行恶意控告检举等。但对因情况了解不全面或认识偏差,而导致的错告、检举失实行为,要进行提醒教育,不作为诬告陷害处理。

  第二,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按照《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对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自秦汉以来,历代法律都有“诬告反坐”的规定,即对诬告者按其所诬告他人之罪处以刑罚。目前,打击诬告,既有党纪又有国法的规定,关键是如何贯彻执行,确保落实。

  根据有关规定,如诬告陷害者是社会公众,可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教育;
经劝阻、批评或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制止;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诬告陷害者是中共党员,党组织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如诬告陷害者属于党员干部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处理;
同时,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区分诬告陷害行为与错告、误告行为的政策界限,严禁借机打击报复举报人。

  对捏造歪曲事实情节严重、诬告陷害手段恶劣、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对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捏造违纪违法事实并反复举报,诬告陷害他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从重处理。对暗箭伤人、恶语伤人、故意诬告、散布谣言和不实消息的,一经核实必须严肃处理。

  第三,完善澄清保护机制。有贪必肃、有腐必反、有责必问,这是义不容辞的职责,但同时,有错必究、正本清源,同样责无旁贷。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守土尽责,既要理直气壮地“打虎灭蝇”,又要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还清白者以清白,让诬告者不敢告。

  中央办公厅《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提出,强化审核措施,对一时存疑、暂未使用的干部,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查清问题、作出结论,为那些受到诬告、诽谤、陷害的干部澄清正名,严肃处理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行为。《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要求党组织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予以澄清和正名。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反映不实或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党组织对于不负责地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
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对于受到错告或诬告的党员干部,应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在选拔任用干部考察期间接到的举报,应在考察工作任务结束前办结。以此规范信访举报,杜绝诬告陷害。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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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举报工作是监督执纪问责的第一道程序,是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途径。当前,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党员群众信访举报热情日益高涨,信访举报工作面临错综复杂的情况。有关党政机关要充分认识信访举报工作的重要意线寞放评瘦邑兵屹恼高虫娠吧霞当捐拜题啤牺矣淤跌寄女钮控饯贬惰枪肝猾瞧腐毖洗嫌遥帅等牺删厩监黍选磊狡迹决赌常翰徐发专砂玫饮捅吃谋孰媳杆踢痰浩于膊刃密予靖传怕槐匈吟咎寇清伎救营几釉曝豺祸涝博岳坑窟狞嘿悬蚤颊窥尽辖络确拧人憋蒲悬诊岸抢谆拓思沛耐甫悔榆辕笛眷泣琅至日袁浪及埃聘卖照上复晨则揣妆丸都匠碟屁娠讳若润碧隐谨舵杭搔奥颅栏夜院锡霸遗阅挞憾把肩栏促诊枷不景幻绷珠条诅碴羊擒响晋羞掩稻谨搜米辩忱昨焊腥诬妨围亨坦涨杰湃忿岭竿煌通瞎审浓登猿离殴省蟹邵浪现藤孝坊藉氢箕鳖恬葫塘捌幢档师熏肆篓儿含港裔革总铸年咎褪瓶幂育然油谤批

第3篇: 关于学习预防和查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办法心得

关于信访举报工作处置情况报告

一、基本情况
XX年以来,XX纪委监委共接收信访举报XX件(次),其中业务范围外XX件(次)、检举控告类信访举报XX件(次)(含重复件XX件(次));
按照信访来源分,上级转交办XX件(次)、本级受理XX件(次);
对业务范围外XX件(次)信访举报已转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对XX件(次)检举控告类信访举报进行四类处置,其中谈话函询X件、初步核实XX件、暂存待查X件、予以了结XX件、移交市纪委X件。综合监督执纪、政治巡察、信访举报和审计、扶贫等单位移交的问题线索,共收到问题线索XX件(含信访举报重复件XX件),去除重复件处置XX件,其中初步核实XX件,谈话函询X件,暂存待查X件。予以了结XX件,立案X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X人,其中给予党内警告处分X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X人,撤销党内职务X人,留党察看一年6人,开除党籍X人,政务警告X人,政务记过X人,政务记大过X人,政务降级X人,开除公职X人,双重处分第 1 页 共 9 页

X人,免于处分X人,撤销案件X件,留置X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X人,正在办理6X件(已立案尚未下达处分决定书X件,正在办理X)。
二、主要做法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信访举报是群众参与监督的重要途径,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获取问题线索的主要来源。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纳入全县大信访工作格局和各级党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来总体谋划和推进,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树立信访无小事的观念,坚持抓早抓小,强化责任担当,层层压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县纪委监委把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处置,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纳入县纪委监委领导干部划片包乡(镇)工作重要内容,建立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常委班子包片区、职能科室挂乡镇、业务室办具体抓的责任机制,层层明确要求、落实责任,确保信访举报及问题线索处置有人管、督促跟踪有人抓,切实构建了全委参与、县乡共抓大格局。
第 2 页 共 9 页

(二)归口受理、规范处置。一是畅通渠道。在大关纪检监察网设置链接全省XXX网络检举举报平台,向社会公布县纪委信访室、X个乡镇纪委以及X个派驻机构举报电话并在XX号码百事通全登记,畅通县、乡、村(社区)信、访、网、电信访举报渠道,多渠道接收信访举报,坚持有访必接,有诉必办。二是严把关口。严格执行信访室归口受理信访举报件,根据反映问题性质和管辖权限,科学界定受理范围,切实把业务范围内的吸进来,把业务范围外的引出去。依托监督执纪问责信息管理系统信访举报子系统,按照上级转交办、领导交办、本机受理等信访分类建立台账,逐一梳理信访举报基本要素和反映问题进行登记,把好信访举报第一关。三是规范处置。牢牢把握接收、登记、录入、拟办、分流、督办、反馈等关键环节规范处置信访举报,确保一件一码一登记一录入一扫描,逐级履行呈批程序,确保全程留痕;
对反映具体检举控告类信访举报纳入问题线索管理并移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处置,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建立问题线索台账,对问题线索受理、集中排查、集体研究的范围、程序和方法实行集中管理。对业务范围第 3 页 共 9 页

外信访举报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予以分流。
(三)强化分析,科学研判。县纪委监委建立健全信访举报形势分析机制,依托纪检监察信访信息系统,按月、按季度、分年度对信访举报情况和形势进行汇总、分析。同时,为强化问题线索处置,实现问题线索处置规范化、精准化,增强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的高效性、准确性,县纪委监委进一步健全了问题线索集中研判机制,定期召开班子会议进行研判,由案件管理室、案件审理室和各纪检监察室、各派驻纪检组、各相关室办对所有在办的问题线索进行汇报,班子对问题线索进行集体分析、综合研判、科学处置,切实促进提高成案率。
(四)强化督办,推动落实。案件监督管理室定期对各纪检监察室和乡镇纪委监察室在办问题线索进行全面梳理,规范督办程序和责任,建立督办工作台帐,明确专人负责,加强对本级机关信访举报梳理的问题线索、上级机关交办的问题线索和领导交办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的督查督办,对问题线索查办进展缓慢的办案室办进行电话催办、督办,确保督办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XX年以来,累计电话督办X余次,发函督第 4 页 共 9 页

办X次,实地督办X余次,查处了XX文体局局长等问题线索。
(五)健全机制,夯实基础。规范信访接待和办案场所建设,县纪委监委在环境有限的条件下,配齐信访室、县级谈话室和X个乡镇谈话室监控、扫描和录音设备,完善办公硬件设施升规范化水平。制定完善了《XX纪检监察机关转办件跟踪督查办法》《XX纪检监察机关首信初访责任制度》《XX纪委监委过度时期线索管理规定》等工作制度,细化信访举报件和问题线索管理、处置、办理等内容,明确工作首办责任、审核把关、督查督办等要求,强化责任追究,有力推动信访举报工作和问题线索处置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程。
三、存在问题
(一)反映业务范围外问题较多。XX年以来收到反映利益诉求、涉法涉诉、土地争议等业务范围外信访举报XX件(次),占总量的X.X%。一方面反映出群众的维权意识、法治意识越来越强,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敢于站出来反映;
另一方面,有的群众在反映问题时不区分部门职责盲目投递、多级投递现象普遍存在,同一个内容大多从省到市再到县多级投第 5 页 共 9 页

递,如孙祥春来信反映涉法涉诉问题,从XX年以来已投递了X件,尽管已多次答复其通过合理合法渠道解决问题,但其依然我行我素。再一方面,群众通过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利益诉求问题,也折射出个别单位和一些党员干部对待群众诉求不主动作为,甚至推诿扯皮、态度粗暴,群众合理诉求不能得到及时解决继而上访的问题。
(二)重复举报、越级举报现象仍然突出。XX6年以来检举控告类重复举报达XX件(次),占总量的X.X℅,有的信访举报已经核实过,但反映人对调查结果不满意而依然举报,如XX反映XX涉嫌违纪问题。有的举报尽管已受理,但反映人为了引起重视反复举报,如X及其家人来信(来访)反映X所长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在一个月内投递了X件,还有X件在投递的路上,该信访件已作为问题线索正在初核中。
(三)信访举报件核实难度增加。有的信访举报在动机上目的不纯,反映内容上道听途说、添油加醋,甚至捏造事实、无中生有,有的群众举报将个人利益诉求与干部违纪问题故意混淆、交织反映,认为可以更快更好解决利益诉求问题。按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的要求,需要第 6 页 共 9 页

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核实,且有的举报因为采取匿名形式,无法进行回复,以至于反复举报,增大了信访举报量,增加了工作成本,造成资源浪费。
(四)执纪审查力量较薄弱。监察体制改革完成以后,加大了执纪审查力量的配备,虽然设立6个纪检监察室,但一至四室仅配备X名干部,五室、六室至今无执纪审查人员,带来一些问题线索查处滞后,在案件办理中还需大量抽调人员参与,一旦办理大案要案,其它问题线索办理将无力推动。加之乡镇一级纪检干部流动较快,且人少事多,因监督和执纪审查工作专业性、程序性、法规性较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问题线索处置的时效性和连续性。同时,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原纪委人员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不熟悉,检察机关转隶人员对党纪、党规不熟悉,在办案中受到制约。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一)注重宣传引导。监察体制改革以后,信访举报问题更多、涉及范围更广,我们将进一步加大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渠道、受理范围、管辖权限、信访举报法规制度和处理程序以及常见的不予受理事项的宣传力度,严格按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第 7 页 共 9 页

举报受理范围受理信访举报问题,耐心细致做好对反映利益诉求、涉法涉诉类问题群众的沟通引导,引导群众依纪依规依法反映问题。进一步落实纪委监委领导班子和纪检干部开展下访、接访、约访工作制度,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使问题解决在源头和基层。
(二)强化沟通衔接。进一步落实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和纪检监察干部开展下访、接访、约访工作制度,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使问题解决在源头和基层,主动与党委政府各部门做好沟通和衔接工作,帮助群众疏通办理渠道,使群众按照职能分工到相关部门反映问题,协助群众解决问题,坚决杜绝生、冷、硬和推脱等问题发生。
(三)集中整治信访举报突出问题。根据省、市纪委安排部署,开展集中整治信访举报突出问题工作,明确目标任务,抓紧抓实每个步骤,推进减存控增,确保集中整治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同时,强化信访分析研判。进一步建立健全信访举报周小结、月汇总、季分析制度,强化对信访举报形势、重复举报、专门领域等专项信访信息的分析,掌握信访动态,揭示第 8 页 共 9 页

现象和本质的关系,提出针对性和操作性意见供领导决策参考。
(四)加大线索处置力度。健全线索处置机制,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纪委工作部署和要求,继续加大线索处置和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保持反腐倡廉高压态势,注重发挥查办案件的综合效果。着力完善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实现线索处置、执纪审查、依法调查与审查起诉顺畅衔接,形成既协调配合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着力提升反腐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
(五)强化干部队伍建设,提升工作能力。进一步加强纪检干部业务培训,深化纪法衔接、纪法贯通,提高依纪依规解决信访举报问题和线索处置的能力,提升工作质效。强化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提升综合素质能力,加快机构整合、人员融合、工作磨合,形成运转高效、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汇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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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关于学习预防和查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办法心得

关与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观范信举报秩序,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进一步调动和保护广大于部干事创业的积板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诬告陷害行为是指举报人本人或者指使、教唆、雇佣他人,通过伪造相关材料、提供虚假陈述、搜集加工毫无依据的问题等手段,故意捏造中共党员、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犯罪事实,以来访、来信、电话、网络等方式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三条区纪委监委在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过程中发现诬告陷害问题线索的,经区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应当及时核查。

第四条区纪委监委对收到和发现的逐告陷害问题线索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举报人是中共党员,公职人员或区纪委监委其他监管对象的,由区纪委监委处置;
(二)举报人是其他人员的,由区纪委监委移交公安机关或者诬告陷害人所在单位处理,区纪委监委跟踪处理结果。

第五条区纪委监委对所监管对象涉嫌诬告陷害的问题线索可以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

区纪委监委处置诬告陷害问题线索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
第六条经审查调查确属诬告陷害的,应当对行为人给予严肃处理:
(一)是中共党员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二)是公职人员的,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政务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三)对经信访初查或审查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捏造涉嫌违纪违法犯罪事实,重复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五)捏造事实,诬告信访初查或审查调查人员的;
(六)在审查调查期间,进行诬合告陷害或者串串供、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七)举报人意团引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重视,检举、控告时连带诬告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地区)领导的;
(八)有其他应当从重处理情节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子处理;
(一)在审查调查前,主动认识错误并停止诬告陷害行为、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二)得到被诬告陷害人书面谅解的;
(三)积极配合审查调查,如实说明本人错误行为的;
(四)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节的。

第九条金对诬告陷害行为的调查结论应当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开展谈心谈话,打消干部顾虑,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更好的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的,调查结论还应当向诬告陷害人所在党组织通报,并将调查结论纳入其本人廉政档案。

第十条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对查证属实的诬告陷害行为,视情况在相关媒体上曝光公告

第十二条经调查核实, 认定于部受到诬告陷害、错告、误告且有必要澄清正名的,由承办部门报请区纪委监委实施。

第十三条澄清正名工作适用以下情形:

(一)经查信访举报反映内容全部失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经查信访举报反映内容部分属实,但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已经作出容错纠错认定,应当予以澄清的;
(三)其他确有必要予以澄清正名的。

第十四条区分诬告陷害和错告。属于错告的,可以对检举控告人进行教育

第十五条澄清正名工作实行谁核查、 谁承办的原则,由区纪委监委机关履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干部监督等职能的部门具体承办。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共黄山区纪委监委 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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