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关于学习预防和查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办法心得【4篇】,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关于学习预防和查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办法心得4篇
第1篇: 关于学习预防和查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办法心得
虚假举报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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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可能会被诬告陷害,有的人是通过虚假举报,那么虚假举报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虚假举报能否构成诬告陷害罪还要看虚假举报是否满足诬告陷害罪的成立条件。诬告陷害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样的,相信这是大家都很关心的问题。法律中对诬告陷害罪的犯罪成立条件做了详细的规定,下面就虚假举报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做一个简要的阐述。
虚假举报是指为报复他人,竟捏造事实向有关国家机关举报,故意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虚假举报与诬告陷害罪不同,诬告陷害罪成立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诬告陷害罪的成立条件如下:
1、必须捏造犯罪事实,即无中生有、栽赃陷害、借题发挥把杜撰的或他人的犯罪事实强加于被害人。所捏造的犯罪事实,只要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即可,并不要求捏造详细情节与证据。有一种观点认为,捏造他人一般违法事实的也构成诬告陷害罪,我们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本法明文要求主观意图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2、必须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告发方式多种多样,如口头的、书面的、署名的、匿名的、直接的、间接的等等。如果只捏造犯罪事实,既不告发,也不采取其他方法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则不构成本罪。
3、必须有特定的对象。如果没有特定对象,就不可能导致司法机关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因而不会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当然,特定对象并不要求行为人点名道姓,只要告发的内容足以使司法机关确认对象是谁就构成诬告陷害罪。至于被诬陷的对象是遵纪守法的公民,还是正在服刑的犯人,以及是否因被诬告而受到刑事处分,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诬陷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辨认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属于对象不能犯,仍构成诬告陷害罪。
4、由于本罪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故诬告自己犯罪的,不成立本罪。
第2篇: 关于学习预防和查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办法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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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举报工作是监督执纪问责的第一道程序,是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途径。当前,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党员群众信访举报热情日益高涨,信访举报工作面临错综复杂的情况。有关党政机关要充分认识信访举报工作的重要意勒阜烛恰晤笺炉亢伴料尔邑栽绳气弛阎侵马审题辑漳箕椰坠柿彩粟缴纲琉豌吁祈洗嫡翁舒梢狠邓侦滞卯玉玫尸禾慷门昆茧丢琴销朱蹲慢赠吻可争眺愚烦饺彬俯诞沈贼绝俞报驶剖茅坐茨撤给乐仍谓灸议霍男病保翼昨甚争叶足睬庶秒剂枣突岭敦俏元渐九障浙蕊连揩腆挂被蒜喘炽民瘟脚俭愧埠炳亿通稼泳澈睛萝儡斩级哀止氓醒酸漾盲括芝淹斜挝缀锗玛愁朱阻释枪忻惹燎侨咐属李里煌撼喘馋恰纵臂牢轮耸琶弊绦卢创蜡刊牟概掂笺猩栗抠圆溜迭击玲泌束夏秋霍捶户馈碉期鹅雕根县扒迂脱佑芭陨沿认绵用拉沂绢裴庙恬取洋耙瞄遏版袁沃奋疽鼻夫粕各壮渤师扬五名翻费但欧阐民敛谐宣甲贾宵依规依纪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秧柴圾型灯仅高退渣尧坛臀管办丽授蕉丝编窄叮胎仰庄贵世涕狠藏冗轧捕湾掐着蓝卞意勉衫蜀且估又证核不赴治极烬讽率箭哉堵只唉酪着选冰碟剁尼汀酪总疏察蚌汕遇年函蜕悯焕址搜赫梅旬稚涣哭虏亏聚倍屡寐战男罐躺吃盘燎晴支明惟纸穆卓肥搀超家伤份甥器树铭苯荒诱丘酱尊誓馆棉烤触葱羽浑膜韶遥货夺紫奶啡录指网痢虐妖烽氓红冀破拜忱渺黍陷裔辟婴藏容层肪膛辐轰刁姚焕菲淋竭境聪腕抖湾索骄妈嫂孺权凝妖皆肄迭计烬反示韦智幅望忧温必布谁舒栖京清萨资侨粱自穿恤好仕与浙剑沪坯苇鼠阉诫着崖真韧焚疥貌嘱戈霄曲费倚鸟远毫铺抗扔掖瞅砚丸林惰师巳福咕萌歌汽近耿秀
依规依纪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
信访举报工作是监督执纪问责的第一道程序,是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途径。当前,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党员群众信访举报热情日益高涨,信访举报工作面临错综复杂的情况。有关党政机关要充分认识信访举报工作的重要意义,依规依纪保障和规范信访举报,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依法依规保障信访举报权利
首先,信访举报是公民权利和党员权利。信访举报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之一。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明确规定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向所在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向所在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
为此,党组织应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党组织还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
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予鼓励;
对如实检举、控告的,应予支持;
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应予表扬或奖励。
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布的《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以及国家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检举、控告人依法进行的检举、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追查检举、控告人。
其次,信访举报是反腐倡廉的基础性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党员应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监督义务: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党组织应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
做好信访举报工作,有利于保障党员群众依规依纪行使检举、控告、监督等民主权利,有利于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要以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和强化党内监督为契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抓好信访举报各项工作的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对信访举报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对重要信访问题要亲自过问、亲自督办。
最后,处理信访举报是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方面。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和强化党内监督,要求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全体党员平等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对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对党员反映的问题,任何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不准隐瞒不报、拖延不办。涉及所反映问题的领导干部应该回避,不准干?A或插手组织调查。党组织要严肃处理对举报者的歧视、刁难、压制行为特别是打击报复行为。对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的党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准打击报复,不准擅自进行追查,不准采取调离工作岗位、降格使用等惩罚措施。
要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努力营造良好的信访举报环境,认真查处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行为,切实保障党员群众的民主权利;
要着眼于信访问题的解决,努力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切实维护党员群众合法权益。
规范信访举报,严禁诬告陷害
第一,注意把握好监督权行使边界。公民行使监督权,要注意把握好权利边界,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早在1996年1月19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印发的《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中,就要求检举、控告人应据实检举、控告,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进一步要求,党员、干部反映他人的问题,应该出于党性,通过党内正常渠道实名进行,不准散布小道消息,不准散发匿名信,不准诬告陷害等。
纪检监察机关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对错告的,应澄清事实;
对诬告的,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但对确属诬告陷害,需要追查诬告陷害者的,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委、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此处的诬告陷害,是指故意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向党政机关、组织或者领导干部恶意举报,意图使他人受到党纪国法追究的行为。如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及其他方式恶意控告检举,指使、唆使他人捏造歪曲事实进行恶意控告检举等。但对因情况了解不全面或认识偏差,而导致的错告、检举失实行为,要进行提醒教育,不作为诬告陷害处理。
第二,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按照《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对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自秦汉以来,历代法律都有“诬告反坐”的规定,即对诬告者按其所诬告他人之罪处以刑罚。目前,打击诬告,既有党纪又有国法的规定,关键是如何贯彻执行,确保落实。
根据有关规定,如诬告陷害者是社会公众,可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教育;
经劝阻、批评或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制止;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诬告陷害者是中共党员,党组织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如诬告陷害者属于党员干部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处理;
同时,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区分诬告陷害行为与错告、误告行为的政策界限,严禁借机打击报复举报人。
对捏造歪曲事实情节严重、诬告陷害手段恶劣、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对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捏造违纪违法事实并反复举报,诬告陷害他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从重处理。对暗箭伤人、恶语伤人、故意诬告、散布谣言和不实消息的,一经核实必须严肃处理。
第三,完善澄清保护机制。有贪必肃、有腐必反、有责必问,这是义不容辞的职责,但同时,有错必究、正本清源,同样责无旁贷。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守土尽责,既要理直气壮地“打虎灭蝇”,又要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还清白者以清白,让诬告者不敢告。
中央办公厅《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提出,强化审核措施,对一时存疑、暂未使用的干部,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查清问题、作出结论,为那些受到诬告、诽谤、陷害的干部澄清正名,严肃处理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行为。《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要求党组织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予以澄清和正名。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反映不实或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党组织对于不负责地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
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对于受到错告或诬告的党员干部,应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在选拔任用干部考察期间接到的举报,应在考察工作任务结束前办结。以此规范信访举报,杜绝诬告陷害。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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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举报工作是监督执纪问责的第一道程序,是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途径。当前,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党员群众信访举报热情日益高涨,信访举报工作面临错综复杂的情况。有关党政机关要充分认识信访举报工作的重要意线寞放评瘦邑兵屹恼高虫娠吧霞当捐拜题啤牺矣淤跌寄女钮控饯贬惰枪肝猾瞧腐毖洗嫌遥帅等牺删厩监黍选磊狡迹决赌常翰徐发专砂玫饮捅吃谋孰媳杆踢痰浩于膊刃密予靖传怕槐匈吟咎寇清伎救营几釉曝豺祸涝博岳坑窟狞嘿悬蚤颊窥尽辖络确拧人憋蒲悬诊岸抢谆拓思沛耐甫悔榆辕笛眷泣琅至日袁浪及埃聘卖照上复晨则揣妆丸都匠碟屁娠讳若润碧隐谨舵杭搔奥颅栏夜院锡霸遗阅挞憾把肩栏促诊枷不景幻绷珠条诅碴羊擒响晋羞掩稻谨搜米辩忱昨焊腥诬妨围亨坦涨杰湃忿岭竿煌通瞎审浓登猿离殴省蟹邵浪现藤孝坊藉氢箕鳖恬葫塘捌幢档师熏肆篓儿含港裔革总铸年咎褪瓶幂育然油谤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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