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调研报告【合集】,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调研报告5篇
【篇一】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调研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解读
尊敬的各位代表、各位领导:
很荣幸有机会跟人大的领导一起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既高兴又紧张,题目虽然叫解读,但确实只是我多年从事就业工作,先于大家学习的一点体会跟各位领导汇报,不对的地方还请批评指正。我主要是从两个方面讲:
一、《就业促进法》的立法背景
2007年8月30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施行,开启了就业促进工作的新时代,就业是民生之本,《就业促进法》为解决日益严重的就业问题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近年来,虽然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我国的再就业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城镇新增就业每年平均近千万人。但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劳动力资源最丰富、人口就业压力也最大的国家,我国就业问题的基本矛盾还远未得到根本解决,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态势仍在持续,就业的结构性矛盾明显加大,局部地区供求矛盾尖锐。
1、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较高。
截止目前全国劳动力总量已超过8.5亿。从根本上讲,我们面临的就是两件事:一是13亿人要吃饭,二是8.5亿人要饭碗。
2、城镇就业压力仍然较大。
“九五”期间,城镇就业人数---1.0亿
“十五”期间,城镇就业人数---1.8亿
“十一五期间”,城镇就业人数—2.7亿,新增劳动力5千万,新增岗位4千万,缺口1千万。
“十二五期间”城镇就业人数突破4亿,但有接近1亿人处于就业不充分或就业不稳定状态。
3、农村富余劳动数量庞大,农民工转移就业规模仍在增长。
农村富余劳动力还有1.2亿以上,且每年保持2%以上的增长速度,主要是初、高中毕业后不能继续升学的毕业生。
4、劳动力市场的结构性矛盾突出。
就业难和招工难是结构性矛盾的突出表现。传统产业大量的人员失业下岗,但是一些高新技术产业,一些技术含量高的行业,一些高端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选聘很难。
5、人力资源市场运行不规范
6、职业培训工作相对滞后
7、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比较突出。
就业是民生之本,民本的迫切需要促生了《就业促进法》
二:《就业促进法》解读
劳动法律保障体系:《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在建设以《宪法》为依据、以《劳动法》为基础、以《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合同法》及正在起草的《社会保险法》为主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配套的劳动法律保障体系方面,又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
基本内容:《就业促进法》共九章六十九条。内容涵盖了政府责任、工作机制、政策支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
概括讲就是:一个方针、一面旗帜、六大责任、五项制度、十大政策。
一个方针
法律明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八大报告中强调“要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改“自主择业”为“自主就业”的意义在于一是更能体现和尊重劳动者在人力资源市场中的主体地位,二是更能显示就业方针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将“鼓励创业”纳入就业方针,一是强化了创业在促进就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进一步充实完善了就业方针的内涵和指导作用。图解这三句话:劳动者自主择业:充分调动劳动者就业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促进他们发挥就业潜能和提高职业技能,依靠自身努力,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尽快实现就业。市场调节就业: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在促进就业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供求双方相互选择,调节劳动力供求,引导劳动者合理流动和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充分发挥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提供就业服务,实现就业促进。
一面旗帜
高举公平就业的旗帜、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实现就业公平,反对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既是促进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法律单设“公平就业”一章,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到歧视;
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和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群体享有和其他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否则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六大责任
1、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就业岗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和重要职责,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统筹产业政策和就业政策。
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2、规范人力资源市场
人力资源市场的表述----是对现有的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中心、人才市场、毕业生就业市场等各类市场的总的概括。
法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以上规定,为打破市场分割和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指明了方向,也为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实现劳动者有序流动和最佳配置提供了条件。
针对日益猖獗的非法黑中介-----明确了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以及禁止从事的行为,加大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力保障市场秩序,有效维护劳动者利益。
3、完善就业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方依法开展就业服务,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监督和指导。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该免费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进一步促进就业服务事业的发展,促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规范发展。我县公共就业服务大厅已于2014年11月4日投入使用。
4、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能力开发计划,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职业培训。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
这些规定将有力推动职业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有效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我县每年免费培训总人数在2000人以上。
5、提供就业援助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拓宽公益性岗位的范围,保障“零就业”家庭实现至少一人就业。我县共开发公益性岗位703个,安排就业困难人员685人。
6、制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法律专设了“政策支持”一章,确定了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财政、税收、金融、投资、贸易等各方面的政策。实行城乡统筹、区域和不同就业群体的就业政策,要求建立和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对失业进行预防、调节和控制。
五项制度
具体的工作制度是开展就业工作的有力抓手,并发挥重要作用。
1、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责任制度。包括目标责任和考核检查机制,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
2、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制度。包括: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困难群体就业援助;
困难地区的就业援助。
3、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制度。包括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
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职业中介管理规范;
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
4、职业能力开发制度。包括:1、职业能力开发计划;
2、城乡各类劳动者培训制度;
3、劳动预备制度;
4、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5、培训补贴制度。
5、失业保险和预防制度。包括:1、失业预警2、失业预防调控3、失业保险。
十大政策
政策是促进就业的关键内容,是解决就业难题的重要手段,是政府履行责任的具体体现。
《就业促进法》将经过实践经验检验、行之有效的积极就业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并按照促进就业的工作要求规定了政策支持的核心内容,建立起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确立了《就业促进法》十大政策。
1、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第十一条至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通过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岗位。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拓宽就业渠道。
2、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加大资金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以及就业专项资金的具体用途。同时规定,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第十七条至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和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优惠政策是促进就业政策中最有效的重要手段之一。
4、实行有力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第十九条)规定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加大金融信贷支持,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劳动者自主创业的关键。
5、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实现城乡统筹就业是缩小直至消除劳动者城乡就业差别,实现平等就业的基础性内容,对于改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6、实行区域统筹的就业政策。(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
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实现区域统筹就业是促进我国不同区域就业均衡增长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方面。
7、实行群体统筹的就业政策。(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统筹促进城乡各类群体劳动者就业,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8、实行利于灵活就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9、实行就业援助政策。(第五十二条至五十六条)法律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就业援助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帮助。对困难群体实施就业援助,是保障公民实现劳动就业权,维护和改善劳动者生存状况,促进社会公平和和谐的基本要求。
10、实行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政策。(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基本生活和促进就业的功能,并要求加强对大规模失业的预防、调节和控制。
总之,实施就业促进法关键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部门应在法律框架内认真履职、扎实工作,确保每一条款落到实处。
谢谢大家!
【篇二】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调研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经济发展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逐步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才和劳动力市场、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完善就业服务、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第五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而受歧视。
第六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履行促进就业职责中,应当简化审核、登记等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为劳动者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提供便利。
第九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篇三】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调研报告
关于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的情况报告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正确指导下,我局按照年初全市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市县两级政府的总体部署,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努力促进就业、再就业,不断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大力加强劳动用工监管,为全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应有的职能作用。现就《就业促进法》实施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情况
(一)成效明显,就业形势保持基本稳定
《就业促进法》实施一年多来,截至6月底,全县城镇新增就业855人,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368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229人,职业培训382人,职业介绍433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之内。《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对于扩大就业,促进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我县的就业形势保持基本稳定。其主要特点是:
1,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部门紧密配合,形成了齐抓共管、促进就业的工作合力。一是县政府责任明确,促进就业工作位置突出,实行了严格的目标考核制度。二是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建设局等就业促进法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加大力度促进就业,为保持我县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做出了积极努力。
2,就业促进法规政策体系完善,落实情况较好。一是各项就业补贴得到较好落实。近年来,职业介绍补贴、再就业培训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逐渐到位,确保了中央、省、市积极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二是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的助推作用。截止今年上半年,全县直接扶持了73人自主创业,并带动430多人实现就业。三是税收和行政事业收费减免政策得到有效实施。截止今年上半年,全县对从事个体经营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229户企业,减免税收和行政事业收费350多万元。四是创业和再就业培训更具实效性。2008年至今,组织创业培训420人,成功创业71人,提供就业岗位431个,实现自谋职业233人;
再就业培训382人,实现再就业855人,培训后就业率达到60%以上。五是关心支持帮助困难群体的就业工作全面开展。几年来,共帮助510名各类就业困难对象实现了就业再就业,实现了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六是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县政府结合我县实际,及时研究并出台了对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鼓励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措施,稳定企业用工规模,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七是失业保障制度建立,失业保险作用得到较好发挥。企业、劳动者参保意识逐渐加强,截至今年6月底,全县共有参加失业保险职工6415人,失业保险基金收缴1.2万元,使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
(二)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基本适应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
一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履职责任意识强,认真开展各种就业服务工作,组织了《就业促进法》宣传活动和送岗位、送技能、送温暖再就业援助活动。2008年开发就业岗位信息3000余个,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83人,其中“4050”困难就业人员250人,完成任务数的107%。为求职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求职登记、就业指导服务。同时采取外联内扩的办法,实施岗前培训和再就业培训,全年完成岗前培训1600人次,农村劳动技能就业培训完成530人,技能鉴定完成201人。二是大力推动人力、人才资源市场建设。继续完善县级人力、人才资源市场,加快乡镇人力、人才资源市场和社区人力、人才服务中心建设步伐,逐步形成覆盖全县的人力、人才资源信息共享网络。三是基层基础工作得到加强,在全县14个乡镇(街道)没有真正落实了有关促进就业的工作人员,为劳动者求职就近就地、方便快捷就业提供服务。
(三)企业依法履责,承担社会责任。
一是绝大多数企业积极主动应对全球经济危机,履行社会责任,不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不断开发就业岗位,用工人数比去年同期有所增加,为稳定全县就业形势做出了贡献。二是绝大多数企业能依法提取和按规定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积极开展多种职工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综合技能。三是绝大多数企业坚持平等就业,充分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利,企业稳定和谐局面进一步形成。
(四) 促进城乡就业,出台中长期规划。
《2009至2014年促进城乡就业》规划,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为方向,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中心,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主线,以能力建设为支撑,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完善制度,稳定政策,强化基础,提高能力,建立健全就业政策体系,着力改善进城务工人员等困难群众的就业和社会保障环境,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作为工作的优先目标,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完善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市场导向就业机制,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促进城乡就业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比较完善的城乡就业制度及运行机制,城镇就业岗位持续增加。
促进城乡就业主要目标:城镇新增就业80万人以上;
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3万人左右(就地就近转移0.8万人,省内转移1.1万人,省外转移1.1万人。培训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1万人,转移就业0.9万人);
开发公益性岗位230个;
期末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内。
二、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存在的问题
(一)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促进就业任务十分艰巨。截止今年六月底,全县尚有登记失业人员,加上新成长劳动力和大学生,共有需就业人员11155人。而今年一季度全县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与去年同期相比呈下降趋势,二季度企稳回升。
(二)就业促进法的宣传深度、广度还不够,社会知晓度不高,履职情况不平衡。就业促进法社会知晓度不高,促进就业的政策理解得不全面,需要加大力度。
(三)就业促进法相关要求的落实还有差距。一是县级人力资源市场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尚未按就业促进法的要求,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相关网络不配套,人力、人才资源市场整体作用发挥不够。二是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少,待遇低,与基层承担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三是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登记尚未全面实施。
(四)就业促进法的日常执法监管有待加强。一是县级就业促进工作的执法机构人员配备少,不适应开展行政执法的要求。二是少数企业在执行相关政策方面落实不够。有的裁员未按要求上报,有的企业未按法定要求比例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存在超范围开支的现象。
(五)职业教育与培训举步维艰,成效不大。一是教学设施不配套,教学设备缺乏,数量更是不足,不符合办学条件,满足不了教学的要求。二是教师队伍严重缺乏,难以形成稳定的教学团队。新的形势对培训教师提出的要求较高,他们必须是“双师型”教师,胜任一体化教学,也就是懂理论、懂实操、会管理。三是绝大部分就业和再就业人员择业观念滞后,思想保守僵化,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不高,而且接受培训意识不高。四是培训形式单一,培训内容单薄。目前,我们主要是通过本局组织和用人单位组织两种形式进行培训。内容集中在职工维权知识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等方面,其他方面涉及的不够宽阔。
三、进一步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的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宣传贯彻,促进依法履职抓就业。要大力宣传“政府促进就业、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的方针;
提高政府及其部门依法促进就业的法律意识,坚持发展经济与促进就业的有机结合,依法抓就业、主动抓就业、全力促就业;
企业要进一步履责,承担社会责任,稳定就业规模,关心关爱职工;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全面履行职责,优质高效地开展促进就业服务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大就业援助力度;
引导劳动者主动参与就业市场竞争,实现就业的主动性、积极性,形成促进就业的良好环境。
(二)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更加重视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政府要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创业工作的领导,推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要建立健全支持创业的配套制度,认真落实有关创业的税收、贷款等优惠政策,不断优化创业环境,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财政、信贷支持政策,帮助高校毕业生创业实现就业,缓解社会就业压力。要大力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等活动,依托基层力量,切实帮助困难群体实现就业。
(三)进一步加大落实促进就业经费,提供资金保障。政府应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将促进就业的相关资金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政府要加大对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切实保障促进就业资金和促进就业各项政策的落实。
(四)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能力建设,提高就业服务水平。政府要全面落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和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的规定。提高免费为求职人员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的能力,有效整合人力、人才资源市场,发挥促进就业的纽带作用。要努力提高乡镇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待遇;
要抓紧建立和实施就业登记制度,及时准确把握全县就业状况。
(五)围绕扩大就业,强力实施就业和再就业促进行动。一是要坚持创业带就业,深化全民创业行动,实施就业援助;
二是要坚持培训促就业,重点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前技能培训;
三是要加强职业技术教育,培养高技能人才,改变技能型、复合型人才短缺的状况;
四是要继续开发政府公益性岗位,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实施就业援助;
五是要引导群众特别是高校毕业生转变择业观念,实现尽快就业;
六是要鼓励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并积极提供便利。
(六)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管,确保相关法规政策落实。政府要高度重视劳动保障执法能力建设。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强化职业介绍机构、企业招用裁减人员和公共就业服务的日常监管,保证法规政策的有效执行,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切身利益。要督促企业依法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加强对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和使用的监管,确保用于职工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综合素质。
保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五日
【篇四】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调研报告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意见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洛政[2009]6号
【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1.08
【实施日期】2009.01.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意见
(洛政〔200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政策措施,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条 市、县(市、区)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负责对中小企业进行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督促相关扶持政策的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三条 建立科学的目标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市政府将中小企业发展目标作为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的内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企业发展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
第四条 市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准确反映中小企业发展运行状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鼓励创办中小企业。市政府对拟创办中小企业的各类人员免费进行创业辅导。市、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应当为创办中小企业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种免费咨询和信息服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安排中小企业建设用地。鼓励利用闲置厂房、场地和楼宇建立中小企业孵化器,为创业人员和中小企业提供生产、
【篇五】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调研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作者:;
作者机构:;
来源: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年:2007
卷:000
期:010
页码:P.56-59
页数:4
中图分类:D922.5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劳动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劳动权利;十六条;农业富余劳动力;非全日制用工;失业人员;职工教育经费;法律责任;劳动合同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热词搜索:版权所有:巨匠文档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巨匠文档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巨匠文档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冀ICP备200167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