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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参加工作时间较短,没有与所在单位建立深厚的感情,也没有在同行业中建立自己的5篇
【篇一】由于参加工作时间较短,没有与所在单位建立深厚的感情,也没有在同行业中建立自己的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认 定 表
注:1、此表适用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
2、此表一式三份,申办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审查意见。行政部门认定后,此表装入本人档案,并由社保经办机构、认定机关备案。
【篇二】由于参加工作时间较短,没有与所在单位建立深厚的感情,也没有在同行业中建立自己的
参加工作时间证明范文
大家知道参加工作时间的证明如何写吗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范本,供大家参考哦! 参加工作时间证明范文篇一 兹有我公司职工_______同志,性别: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自_______年_______月始在我公司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作至今,累计从事专业工作满_______年。经查,该同志在工作期间,能遵纪守法,无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我公司对本证明真实性负责。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_______年_______月V日 参加工作时间证明范文篇二 兹证明:XXX,身份证号:XXXX,从20XX年7月至今在我公司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已满7年。表现良好,深得公司好评! 特此证明。 XXXXX有限公司 XX年X月X日 参加工作时间证明范文篇三 我单位邓天雄同志,身份证号:513434************,该同志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已满7年,同意报名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特此证明。 成都永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二零XX年六月三十日 参加工作时间证明范文篇四 杨菁同志为我单位正式员工,自20XX年6月起参加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共两年时间,在我单位工作期间无违反国家法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同意其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 特此证明。 四川中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盖章) 20XX年02月19日 参加工作时间证明范文篇五 我单位_________同志,身份证号:_________,该同志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已满_________年,同意报名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特此证明。 日照晶霖伟业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 20XX年7月3日 参加工作时间证明范文篇六 兹证明__________同志,累计从事企业培训相关工作共_____年。 在我单位工作期间,该同志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无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201X年_____月_____日
【篇三】由于参加工作时间较短,没有与所在单位建立深厚的感情,也没有在同行业中建立自己的
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认定
第一节 概念
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和工龄计算,是组织人事部门从事人事工作的同志必须熟悉的一项重要业务,这项业务政策性强,具体规定多,又与其他政策密切相关,直接涉及到个人的切身利益。由于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比较复杂,下面作一个简单的概念性的说明。
1、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的起始时间。具体又分为建国前的和建国后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一般称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分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起始时间。建国后参加工作的,一般称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参加我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人民军队和国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起始时间,以及转正前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起始时间。后来还包括在私营企事业单位工作、当民办教师(乡村医生)转正前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时间。
2、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资料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
3、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在各个单位连续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作为其生活资料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时间。如包括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可以合并或连续计算的工作时间,以及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时间,当民办教师、乡村医生直接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的或直接参军复转到地方工作等(注:职工调动前后按规定可计算工龄的工作时间相加叫工龄连续计算;
职工间断工作时间按规定可计算工龄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叫工龄合并计算)。
4、工作年限:全称叫革命工作年限,是指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的时间。有关文件规定,工作年限不仅包括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时间,实际上还包括建国后职工在机关、企事业、人民军队等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
5、工作年限的计算:
豫人退[1999]2号文件规定:
计发退休费比例时工作年限应以周年计算,但按周年计算后剩余的月数超过6个月的,可以按一年计算。如某职工1960年10月参加工作,1995年5月退休,其计发退休费的工作年限是35年。已退休人员按本条规定需提高退休费比例的,从本文下发之月起执行,以前的不再补发。
第二节 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认定
中组发[1982]11号文件规定:P194
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和从事其他职业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的,应肯定他们为革命做的贡献,但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根据上述原则,现对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在根据地、解放区我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除本文件另有规定者外,从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的时间算起。
机关的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凡享受供给制待遇提为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当工勤人员或当工人之日算起。
二、1937年7月6日以前加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入团之日算起。
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之日算起。
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建国以前脱产,一直坚持革命工作,入党时间早于脱产时间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也从入党之日算起。
上述人员脱党(团)或被开除党(团)籍后又入党(团)的,除组织上对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已有结论者外,从其重新入党(团)或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三、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接受党的任务,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仅有某些革命活动,如为我地下党传递过信件、张贴过标语、参加过反帝反蒋游行示威等,而主要从事社会职业的,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四、根据地、解放区的乡或相当乡一级的行政村中,实际上半脱产的乡(村)长、文书、治安委员、财粮委员、武委会主任(民兵队长),建国以前直接提拔为脱产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担任这些半脱产职务之日算起。
五、根据地、解放区公立学校的正式教员,凡一贯服从人民政府调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其在公立学校任教之日算起。
六、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在我党开办的军事学校、干部学校、干部训练班和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大学、公学学习后即分配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校之日算起。
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在当地解放后开办的革命大学和被我接收、恢复开学的高等学校,以及抗日中学、联合中学、师范、职业学校等各类中等学校和干部学校附设的中学部、预备班学习后分配工作的,从分配工作之日算起。
在职工作人员,由组织选送到各类学校学习,毕业后即重新工作的,其原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变。
七、起义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起义后即参加革命工作的,从起义之日算起;
曾资遣回家的,从以后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八、留用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其在人民政权下当干部之日算起。
九、转业军人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参军之日算起。复员、退伍军人和精简人员又参加革命工作,凡间断年限不超过3年的,如果原工作年限长于间断年限,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第二次算起;
间断年限超过3年的,一般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十、因负伤、患病或队伍转移、组织被破坏等原因脱离革命队伍,离队期间积极寻找组织,主动为党工作,当地解放就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离队期间未积极寻找组织,也未有损害革命的言行,3年内又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也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否则,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自动离职,或因思想落后脱离革命队伍,以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一般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情节严重的逃亡者,如携械、携款、畏罪潜逃,后又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一律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十一、被捕、被俘人员,在被捕、被俘期间没有错误或虽有错误,但情节较轻,获释后,即积极寻找组织,自觉进行革命工作的,原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变。自首情节严重,或有叛变行为,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但过去组织上对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已有结论者,一般可不再变动。
十二、被开除公职或判刑,以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因过失犯罪被判刑,情节较轻的,或缓刑、监外执行未离开工作岗位的,也可以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第三节 建国后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认定
一、学校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按毕业分配后到单位报到之日计算参加工作时间。
二、临时工、合同工参加工作时间 P254
豫劳人老字[1986]2号文件规定: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计划内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等临时性的工作人员,被录用、招工(含顶替)、招干,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可以与被录用、招工(含顶替)、招干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包括经劳动人事部门调动,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上述人员从工作岗位直接参军后,无论是否回原单位工作,其参军前当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的时间,以及参军后的军龄,都应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豫劳人险〔1989〕18号文件规定:P296
计划外临时工,经市、地、县劳动部门批准被企业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
豫劳人险〔1988〕7号文件规定:P294
在劳动服务公司开办的集体企业从业人员,以后又被招收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工龄的计算,省厅豫劳人业字[1984]15号规定:“按在集体企业实际从业年限累计计算连续工龄”。此规定系指城镇待业青年的工龄计算;
不属城镇待业青年而安排的其他(如家属工、民办教师等)从业人员,仍按国家现行工龄计算的政策规定执行。
三、下乡知识青年参加工作时间
劳人培〔1985〕23号文件规定:P247
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龄,工龄的起算时间,可以由原插队知识青年现在工作的县团级以上单位(含县团级单位),根据本人档案中履历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填写的下乡日期审定;
对个别有异议的,可经所在单位调查,报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
原下乡知识青年在农村插队期间进入或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时间,不能计算为工作年限。
四、民办教师、乡村医生参加工作时间
豫人退[1992]9号文件规定:民办教师(包括长期顶编的代课教师)、乡村医生直接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和直接参军后复转到地方工作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最后一次任民办教师、乡村医生时确定。
民办教师、乡村医生到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即分配工作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入学前最后一次任民办教师、乡村医生时确定。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
民办教师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的时间,乡村医生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的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第一次任教和第一次担任乡村医生的时间,可以作为参加工作时间的起始时间。
1988年1月1日以后的乡村医生,需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并取得乡村医生证书的,才能承认其乡村医生。
五、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参加工作时间
劳人险函〔1982〕32号文件规定:P212
城镇居民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期间应征入伍,复员后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可将其在参军前最后一次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服兵役时的军龄和复员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豫劳险字[83]第02号文件规定: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
退伍时间,要从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
六、职工学习期间工作年限的计算
豫劳人老字〔1986〕2号文件规定:P251
国家职工凡在1969年底以前,因工作需要经组织调派(保送、选送、推荐)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和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连续计算为工作年限。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其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
1970年到1978年底期间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其学习期间和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都应计算为工作年限。
1979年1月以后考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作年限,入学前和毕业分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
七、1966-1970届大中专毕业生工龄的计算
豫人退〔1993〕15号文件规定:
1966-1970届国家统一分配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工龄,从其按学制规定的毕业时间(当年7月份)算起。其中因病休学或其它非组织原因推迟毕业或分配,以及分配后未及时报到的毕业生,其工龄仍以本人到所分配单位报到的时间为准。
八、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
教高[1990]001号文件规定:P229
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
人办函[2002]104号文件规定:
大学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前两年不计算工龄,从第三年起开始计算工龄。
九、病假期间工龄计算
[56]国人事字第0055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可暂按一九五四年十月十二日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酉字第39号电报第十项规定办理,即:“工作人员因病经组织批准离职疗养,其疗养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得连续计算工龄,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继续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不计算工龄外,其前后之工龄应合并计算。但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因劳成疾而离职疗养者,经组织批准,其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亦得计算工龄。”
十、受处分人员工龄计算
[57]国人办发字第2804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但情节较轻并且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他受处分以前工作的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62]内人工字第82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以后,正式分配工作、评定了工资级别、留用察看期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
交劳计〔63〕字第80号文件规定:汽车司机肇事后判刑释放重新录用后的工龄计算(一)服刑期不计工龄;(二)凡是由原单位重新录用的,其企业工龄(连续工龄)可以前后相加计算;(三)为其它单位录用的,其服刑前的工龄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
[78]法办研字第11号、[78]劳薪字第20号文件规定:人民群众中犯普通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仍在原工作单位留用叙职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工龄。
[81]劳险便字87号文件规定:受劳动教养处分的人员(原系职工)不论是否开除公职,其劳动教养期间均不计算连续工龄。未开除公职的,其劳动教养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劳人险局[1982]2号文件规定:国家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其缓刑期间的工龄或工作年限的计算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对待,即: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应从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计算。
人函[1999]177号文件规定:经核实确被错判犯罪的,原判期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认为原判过重,改为免予刑事处罚的,原判期间不计算工龄。
十一、辞职、辞退、精减、离职、停薪留职人员工龄计算
人调发[1990]19号文件规定: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人调发[1992]18号文件规定:被辞退人员由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接收的,除去待业时间,其工龄合并计算。
[64]中劳薪字第218号文件规定:凡是一九六一年以来在精减期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领导批准退职的职工,当他们再次参加工作后,不论是否回原单位工作,其退职以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均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62]中劳薪字第186号文件规定:曾经自行离职,离职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劳人厅[1983]61号文件规定:“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有收入的劳动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其数额一般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
【篇四】由于参加工作时间较短,没有与所在单位建立深厚的感情,也没有在同行业中建立自己的
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认定
第一节 概念
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和工龄计算,是组织人事部门从事人事工作的同志必须熟悉的一项重要业务,这项业务政策性强,具体规定多,又与其他政策密切相关,直接涉及到个人的切身利益。由于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比较复杂,下面作一个简单的概念性的说明。
1、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的起始时间。具体又分为建国前的和建国后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一般称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分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起始时间。建国后参加工作的,一般称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参加我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人民军队和国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起始时间,以及转正前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起始时间。后来还包括在私营企事业单位工作、当民办教师(乡村医生)转正前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时间。
2、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资料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
3、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在各个单位连续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作为其生活资料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时间。如包括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可以合并或连续计算的工作时间,以及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时间,当民办教师、乡村医生直接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的或直接参军复转到地方工作等(注:职工调动前后按规定可计算工龄的工作时间相加叫工龄连续计算;
职工间断工作时间按规定可计算工龄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叫工龄合并计算)。
4、工作年限:全称叫革命工作年限,是指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的时间。有关文件规定,工作年限不仅包括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时间,实际上还包括建国后职工在机关、企事业、人民军队等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
5、工作年限的计算:
豫人退[1999]2号文件规定:
计发退休费比例时工作年限应以周年计算,但按周年计算后剩余的月数超过6个月的,可以按一年计算。如某职工1960年10月参加工作,1995年5月退休,其计发退休费的工作年限是35年。已退休人员按本条规定需提高退休费比例的,从本文下发之月起执行,以前的不再补发。
第二节 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认定
中组发[1982]11号文件规定:P194
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和从事其他职业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的,应肯定他们为革命做的贡献,但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根据上述原则,现对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在根据地、解放区我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除本文件另有规定者外,从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的时间算起。
机关的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凡享受供给制待遇提为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当工勤人员或当工人之日算起。
二、1937年7月6日以前加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入团之日算起。
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之日算起。
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建国以前脱产,一直坚持革命工作,入党时间早于脱产时间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也从入党之日算起。
上述人员脱党(团)或被开除党(团)籍后又入党(团)的,除组织上对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已有结论者外,从其重新入党(团)或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三、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接受党的任务,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仅有某些革命活动,如为我地下党传递过信件、张贴过标语、参加过反帝反蒋游行示威等,而主要从事社会职业的,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四、根据地、解放区的乡或相当乡一级的行政村中,实际上半脱产的乡(村)长、文书、治安委员、财粮委员、武委会主任(民兵队长),建国以前直接提拔为脱产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担任这些半脱产职务之日算起。
五、根据地、解放区公立学校的正式教员,凡一贯服从人民政府调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其在公立学校任教之日算起。
六、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在我党开办的军事学校、干部学校、干部训练班和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大学、公学学习后即分配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校之日算起。
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在当地解放后开办的革命大学和被我接收、恢复开学的高等学校,以及抗日中学、联合中学、师范、职业学校等各类中等学校和干部学校附设的中学部、预备班学习后分配工作的,从分配工作之日算起。
在职工作人员,由组织选送到各类学校学习,毕业后即重新工作的,其原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变。
七、起义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起义后即参加革命工作的,从起义之日算起;
曾资遣回家的,从以后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八、留用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其在人民政权下当干部之日算起。
九、转业军人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参军之日算起。复员、退伍军人和精简人员又参加革命工作,凡间断年限不超过3年的,如果原工作年限长于间断年限,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第二次算起;
间断年限超过3年的,一般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十、因负伤、患病或队伍转移、组织被破坏等原因脱离革命队伍,离队期间积极寻找组织,主动为党工作,当地解放就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离队期间未积极寻找组织,也未有损害革命的言行,3年内又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也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否则,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自动离职,或因思想落后脱离革命队伍,以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一般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情节严重的逃亡者,如携械、携款、畏罪潜逃,后又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一律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十一、被捕、被俘人员,在被捕、被俘期间没有错误或虽有错误,但情节较轻,获释后,即积极寻找组织,自觉进行革命工作的,原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变。自首情节严重,或有叛变行为,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但过去组织上对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已有结论者,一般可不再变动。
十二、被开除公职或判刑,以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因过失犯罪被判刑,情节较轻的,或缓刑、监外执行未离开工作岗位的,也可以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第三节 建国后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认定
一、学校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按毕业分配后到单位报到之日计算参加工作时间。
二、临时工、合同工参加工作时间 P254
豫劳人老字[1986]2号文件规定: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计划内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等临时性的工作人员,被录用、招工(含顶替)、招干,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可以与被录用、招工(含顶替)、招干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包括经劳动人事部门调动,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上述人员从工作岗位直接参军后,无论是否回原单位工作,其参军前当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的时间,以及参军后的军龄,都应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豫劳人险〔1989〕18号文件规定:P296
计划外临时工,经市、地、县劳动部门批准被企业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
豫劳人险〔1988〕7号文件规定:P294
在劳动服务公司开办的集体企业从业人员,以后又被招收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工龄的计算,省厅豫劳人业字[1984]15号规定:“按在集体企业实际从业年限累计计算连续工龄”。此规定系指城镇待业青年的工龄计算;
不属城镇待业青年而安排的其他(如家属工、民办教师等)从业人员,仍按国家现行工龄计算的政策规定执行。
三、下乡知识青年参加工作时间
劳人培〔1985〕23号文件规定:P247
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龄,工龄的起算时间,可以由原插队知识青年现在工作的县团级以上单位(含县团级单位),根据本人档案中履历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填写的下乡日期审定;
对个别有异议的,可经所在单位调查,报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
原下乡知识青年在农村插队期间进入或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时间,不能计算为工作年限。
四、民办教师、乡村医生参加工作时间
豫人退[1992]9号文件规定:民办教师(包括长期顶编的代课教师)、乡村医生直接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和直接参军后复转到地方工作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最后一次任民办教师、乡村医生时确定。
民办教师、乡村医生到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即分配工作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入学前最后一次任民办教师、乡村医生时确定。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
民办教师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的时间,乡村医生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的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第一次任教和第一次担任乡村医生的时间,可以作为参加工作时间的起始时间。
1988年1月1日以后的乡村医生,需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并取得乡村医生证书的,才能承认其乡村医生。
五、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参加工作时间
劳人险函〔1982〕32号文件规定:P212
城镇居民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期间应征入伍,复员后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可将其在参军前最后一次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服兵役时的军龄和复员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豫劳险字[83]第02号文件规定: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
退伍时间,要从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
六、职工学习期间工作年限的计算
豫劳人老字〔1986〕2号文件规定:P251
国家职工凡在1969年底以前,因工作需要经组织调派(保送、选送、推荐)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和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连续计算为工作年限。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其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
1970年到1978年底期间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其学习期间和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都应计算为工作年限。
1979年1月以后考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作年限,入学前和毕业分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
七、1966-1970届大中专毕业生工龄的计算
豫人退〔1993〕15号文件规定:
1966-1970届国家统一分配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工龄,从其按学制规定的毕业时间(当年7月份)算起。其中因病休学或其它非组织原因推迟毕业或分配,以及分配后未及时报到的毕业生,其工龄仍以本人到所分配单位报到的时间为准。
八、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
教高[1990]001号文件规定:P229
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
人办函[2002]104号文件规定:
大学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前两年不计算工龄,从第三年起开始计算工龄。
九、病假期间工龄计算
[56]国人事字第0055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可暂按一九五四年十月十二日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酉字第39号电报第十项规定办理,即:“工作人员因病经组织批准离职疗养,其疗养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得连续计算工龄,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继续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不计算工龄外,其前后之工龄应合并计算。但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因劳成疾而离职疗养者,经组织批准,其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亦得计算工龄。”
十、受处分人员工龄计算
[57]国人办发字第2804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但情节较轻并且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他受处分以前工作的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62]内人工字第82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以后,正式分配工作、评定了工资级别、留用察看期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
交劳计〔63〕字第80号文件规定:汽车司机肇事后判刑释放重新录用后的工龄计算(一)服刑期不计工龄;(二)凡是由原单位重新录用的,其企业工龄(连续工龄)可以前后相加计算;(三)为其它单位录用的,其服刑前的工龄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
[78]法办研字第11号、[78]劳薪字第20号文件规定:人民群众中犯普通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仍在原工作单位留用叙职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工龄。
[81]劳险便字87号文件规定:受劳动教养处分的人员(原系职工)不论是否开除公职,其劳动教养期间均不计算连续工龄。未开除公职的,其劳动教养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劳人险局[1982]2号文件规定:国家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其缓刑期间的工龄或工作年限的计算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对待,即: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应从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计算。
人函[1999]177号文件规定:经核实确被错判犯罪的,原判期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认为原判过重,改为免予刑事处罚的,原判期间不计算工龄。
十一、辞职、辞退、精减、离职、停薪留职人员工龄计算
人调发[1990]19号文件规定: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人调发[1992]18号文件规定:被辞退人员由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接收的,除去待业时间,其工龄合并计算。
[64]中劳薪字第218号文件规定:凡是一九六一年以来在精减期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领导批准退职的职工,当他们再次参加工作后,不论是否回原单位工作,其退职以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均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62]中劳薪字第186号文件规定:曾经自行离职,离职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劳人厅[1983]61号文件规定:“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有收入的劳动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其数额一般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
【篇五】由于参加工作时间较短,没有与所在单位建立深厚的感情,也没有在同行业中建立自己的
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认定
第一节 概念
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和工龄计算,是组织人事部门从事人事工作的同志必须 熟悉的一项重要业务,这项业务政策性强,具体规定多,又与其他政策密切相关, 直接涉及到个人的切身利益。由于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比较复杂,下面作一个 简单的概念性的说明。
1、 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的起始时间。具体又分 为建国前的和建国后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一般称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参 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 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分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起始时间。
建国后参加工作的,一般称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参加我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民
主党派、人民军队和国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起始时间,以及转正前在本单位最 后一次当临时工的起始时间。后来还包括在私营企事业单位工作、当民办教师(乡 村医生)转正前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时间。
2、 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资料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 间。
3、 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在各个单位连续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作为其生活资料
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时间。如包括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可以合并或连续 计算的工作时间,以及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时间,当民办教师、乡村医生直接被 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的或直接参军复转到地方工作等 (注:职工调动前后
按规定可计算工龄的工作时间相加叫工龄连续计算;
职工间断工作时间按规定可
计算工龄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叫工龄合并计算)。
4、 工作年限:全称叫革命工作年限,是指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的时
间。有关文件规定,工作年限不仅包括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时间, 实际上
还包括建国后职工在机关、企事业、人民军队等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
5、 工作年限的计算:
豫人退[1999]2号文件规定:
计发退休费比例时工作年限应以周年计算,但按周年计算后剩余的月数超 过6个月的,可以按一年计算。如某职工 1960年10月参加工作,1995年5月 退休,其计发退休费的工作年限是 35年。已退休人员按本条规定需提高退休费 比例的,从本文下发之月起执行,以前的不再补发。
第二节 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认定
中组发[1982]11号文件规定:P194
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脱离 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社会身份为掩 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和从事其他职业 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的,应肯定他们为革命做的贡献, 但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根据上述原则,现对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 在根据地、解放区我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公营企业、事业单
位的干部,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除本文件另有规定者外,从脱离生产以革命 工作为职业的时间算起。
机关的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
凡享受供给制待遇提为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当工勤人员或当工人 之日算起。
二、 1937年7月6日以前加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其参 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入团之日算起。
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加入中国共产党的, 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之日算起。
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建国 以前脱产,一直坚持革命工作,入党时间早于脱产时间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 间,也从入党之日算起。
上述人员脱党(团)或被开除党(团)籍后又入党
(团)的,除组织上对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已有结论者外,从其重新入党 (团)或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三、 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以公开社会 身份为掩护,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 作时间,从接受党的任务,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仅有某些革命活动,如为我地下党传递过信件、张贴过标语、参加过反帝 反蒋游行示威等,而主要从事社会职业的,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四、 根据地、解放区的乡或相当乡一级的行政村中, 实际上半脱产的乡(村) 长、文书、治安委员、财粮委员、武委会主任(民兵队长),建国以前直接提
拔为脱产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担任这些半脱产职务之日算起。
五、 根据地、解放区公立学校的正式教员,凡一贯服从人民政府调动的, 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其在公立学校任教之日算起。
六、 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在我党开办的军事学校、干部学校、干部训练 班和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大 学、公学学习后即分配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校之日算起。
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在当地解放后开办的革命大学和被我接收、恢复开 学的高等学校,以及抗日中学、联合中学、师范、职业学校等各类中等学校和 干部学校附设的中学部、预备班学习后分配工作的,从分配工作之日算起。
在职工作人员,由组织选送到各类学校学习,毕业后即重新工作的,其原 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变。
七、 起义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起义后即参加革命工作的,从起义之 日算起;
曾资遣回家的,从以后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八、 留用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其在人民政权下当干部之日算起。
九、转业军人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参军之日算起。复员、退伍军人和 精简人员又参加革命工作,凡间断年限不超过 3年的,如果原工作年限长于间 断年限,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第二次算起;
间断年限超 过3年的,一般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十、因负伤、患病或队伍转移、组织被破坏等原因脱离革命队伍,离队期 间积极寻找组织,主动为党工作,当地解放就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 命工作时间,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离队期间未积极寻找组织,也 未有损害革命的言行,3年内又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也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 作之日算起;
否则,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自动离职,或因思想落后脱离革命队伍,以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 加革命工作时间、一般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情节严重的逃亡者,如携械、携款、畏罪潜逃,后又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 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一律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十一、被捕、被俘人员,在被捕、被俘期间没有错误或虽有错误,但情节 较轻,获释后,即积极寻找组织,自觉进行革命工作的,原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不变。自首情节严重,或有叛变行为,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 作时间,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但过去组织上对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已有结论者,一般可不再变动。
十二、被开除公职或判刑,以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因过失犯罪被判刑,情节较轻的,或缓刑、监 外执行未离开工作岗位的,也可以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第三节建国后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认定
一、 学校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 按
毕业分配后到单位报到之日计算参加工作时间。
二、 临时工、合同工参加工作时间 P254
豫劳人老字[1986]2号文件规定: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计划内 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等临时性的工作人员,被录用、招工(含顶替)、 招干,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可以与被录用、招工(含 顶替)、招干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包括经劳动人事部门调动, 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上述人员从工作岗位直接参军后,无论是 否回原单位工作,其参军前当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的时间,以及参军后 的军龄,都应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豫劳人险〔1989〕18号文件规定:P296
计划外临时工,经市、地、县劳动部门批准被企业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 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
豫劳人险〔1988〕7号文件规定:P294
在劳动服务公司开办的集体企业从业人员,以后又被招收到全民所有制单 位工作的,其工龄的计算,省厅豫劳人业字[1984]15号规定:“按在集体企业实 际从业年限累计计算连续工龄”。此规定系指城镇待业青年的工龄计算;
不属 城镇待业青年而安排的其他(如家属工、民办教师等)从业人员,仍按国家现 行工龄计算的政策规定执行。
三、下乡知识青年参加工作时间
劳人培〔1985〕23号文件规定:P247
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 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 连续工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 的时间,不计算工龄,工龄的起算时间,可以由原插队知识青年现在工作的县 团级以上单位(含县团级单位),根据本人档案中履历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填写 的下乡日期审定;
对个别有异议的,可经所在单位调查,报县以上劳动人事部 门审批。
原下乡知识青年在农村插队期间进入或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时间, 不能计算
为工作年限。
四、 民办教师、乡村医生参加工作时间
豫人退[1992]9号文件规定:民办教师(包括长期顶编的代课教师)、乡村 医生直接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和直接参军后复转到地方工作 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最后一次任民办教师、乡村医生时确定。
民办教师、乡村医生到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即分配工作的,其 参加工作时间从入学前最后一次任民办教师、乡村医生时确定。学习期间不计 算工龄。
民办教师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的时间,乡村医生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 担任乡村医生的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第一次任教和第一次担任乡村医 生的时间,可以作为参加工作时间的起始时间。
1988年1月1日以后的乡村医生,需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 并取得乡村医生证书的,才能承认其乡村医生。
五、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参加工作时间
劳人险函〔1982〕32号文件规定:P212
城镇居民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期间应征入伍,复员后参加 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可将其在参军前最后一次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 合同工的时间、服兵役时的军龄和复员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 算为连续工龄。
豫劳险字[83]第02号文件规定: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 要从县(市)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
退伍时间,要从 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
六、 职工学习期间工作年限的计算
豫劳人老字〔1986〕2号文件规定:P251
国家职工凡在1969年底以前,因工作需要经组织调派(保送、选送、推荐) 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和学习前后的工作时 间,可以连续计算为工作年限。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考入各类学校学习, 在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其学习前后的 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
1970年到1978年底期间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 的,其学习期间和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都应计算为工作年限。
1979年1月以后考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 在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作年限,入学前和毕业分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 计算为工作年限。
七、 1966-1970届大中专毕业生工龄的计算
豫人退〔1993〕15号文件规定:
1966-1970届国家统一分配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工龄,从其按学制 规定的毕业时间(当年7月份)算起。其中因病休学或其它非组织原因推迟毕 业或分配,以及分配后未及时报到的毕业生,其工龄仍以本人到所分配单位报 到的时间为准。
八、 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
教高[1990]001号文件规定:P229
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 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 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
人办函[2002]104号文件规定:
大学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前两年不 计算工龄,从第三年起开始计算工龄。
九、 病假期间工龄计算
[56] 国人事字第0055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
可暂按一九五四年十月十二日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酉字第 39号电报第十项规定办
理,即:“工作人员因病经组织批准离职疗养,其疗养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得 连续计算工龄,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继续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不 计算工龄外,其前后之工龄应合并计算。但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因劳成疾而离职疗 养者,经组织批准,其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亦得计算工龄。”
十、受处分人员工龄计算
[57] 国人办发字第2804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但情节较轻并且经过任免机关批 准的,他受处分以前工作的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62]内人工字第82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以后,正式分 配工作、评定了工资级别、留用察看期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
交劳计〔63〕字第80号文件规定:汽车司机肇事后判刑释放重新录用后的 工龄计算(一)服刑期不计工龄;
(二)凡是由原单位重新录用的,其企业工龄(连续 工龄)可以前后相加计算;
(三)为其它单位录用的,其服刑前的工龄只能计算为一 般工龄。
[78]法办研字第11号、[78]劳薪字第20号文件规定:人民群众中犯普通刑 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仍在原工作单位留用叙职的 ,在缓 刑期间可以计算工龄。
[81]劳险便字87号文件规定:受劳动教养处分的人员(原系职工)不论是否 开除公职,其劳动教养期间均不计算连续工龄。未开除公职的,其劳动教养前的工 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 龄。
劳人险局[1982]2号文件规定:国家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原单 位继续工作的,其缓刑期间的工龄或工作年限的计算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对待, 即: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被剥夺政 治权利的,其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应从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计算。
人函[1999]177号文件规定:经核实确被错判犯罪的,原判期间可计算为连 续工龄,认为原判过重,改为免予刑事处罚的,原判期间不计算工龄。
十一、辞职、辞退、精减、离职、停薪留职人员工龄计算
人调发[1990]19号文件规定: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 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人调发[1992]18号文件规定:被辞退人员由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接收的,除 去待业时间,其工龄合并计算。
[64]中劳薪字第218号文件规定:凡是一九六一年以来在精减期间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经领导批准退职的职工,当他们再次参加工作后 ,不论是否回原单位工 作,其退职以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均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62]中劳薪字第186号文件规定:曾经自行离职,离职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 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劳人厅[1983]61号文件规定:“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有收入的劳动时 ,原
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其数额一般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 之二十。“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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