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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完善党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落到实处【优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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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完善党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落到实处【优秀范文】

 同志们:

坚持党的自我革命既是中国共产党成功推进革命、建设与改革的基本经验,也是新时代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开辟新境界、创造新作为的政治要义。党的二十大报告所提出的“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承载着凝练与提升党的十八大以来自我革命有益经验做法的独特价值,是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纵深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重大任务。从制度建设的高度一体化统筹与推进党的自我革命重大举措来看,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有助于更好地显现党的自我革命净化党的肌体、提升党建质量的效果,确保党始终保持无产阶级政党的革命本色与斗争精神。

一、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结构逻辑

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一个系统化、立体化、规范化的完备结构,系统呈现其结构样态,对外应在党的制度体系中对其形态表现进行整体定位,对内应明确其内容要领、场域布局与效力层级的框架理路。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首要关涉体系结构的样态表达,需通过多维分析以把握本体的结构逻辑。

(一)整体定位: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形态表现的结构性认识。从宏观视野认识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整体定位,明确其在党的制度体系中的形态表现,是把握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结构逻辑及其现实样态的基础性条件。就大的方面而言,党的制度体系是党中央主导确立的、反映党的意志的一系列事关党的领导与党的建设之制度的集合,总体上包括党的根本领导制度、自身建设制度、党内法规制度、党内监督制度等基本单元。在党的制度体系中,以党的自我革命为主轴,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将各项基本单元相互贯通协调,有选择性地将其中的具体制度吸纳进自身的内部结构,从而架设出鲜明的框架理路,成为党的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置于党的制度体系中,首先需厘清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与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之间的位阶关系,进而初步明确其形态表现。党的制度体系涉及的具体内容有着一定的宽泛性,其中,正式制度成文化解释表现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规范性形态。在整个党的制度体系中,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活动方式表现出强烈的“弥漫性”特征,即:通过党的政治权威驱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能够将法治能量、法治效力延展并扩散在整个体系内,成为各项制度发挥效力所需的法理资源的供给性制度,为维系各项制度构筑正当性基础,支撑整个体系遵循法治逻辑稳定运行。事实上,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这种“弥漫性”特征反映的是其对党的建设的作用,其虽对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中的各项制度作出规范化阐释,但二者并不完全等同。仅就位阶归属而言,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既属于党的制度体系中保障党内治理法治化的制度,也属于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中保障党的自我革命法治化推进的制度。因而,就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本身而言,对其形态表现的整体定位是形成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统摄下各项制度协同运作的总体化框架。伴随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纵深推进,党的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业已形成,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总体框架也基本确立,其形态表现的独特性在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得到了进一步彰显。在框架定型上,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形成发展于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伟大实践,其各项制度构成的规定性要求均基于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实践探索,服务于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在内涵所指上,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在党内治理过程中用以约束党员行为、规范干部权力、提升党组织战斗力等多项制度的系统化组合,直指党的自我革命在现实生活中的制度化展开。在党的制度体系中,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清晰的党的自我革命主题调动党的制度体系遵照全面从严治党需要运转的重要制度,形成了一整套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制度规范,丰富发展与完善了党的制度体系,把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引向深入。

(二)内容要领: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构成要素的结构性作用。党的自我革命实践内容的制度化设定,构成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内容结构。以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为根源的党的自我革命理论,内生于党创建以来的革命历程中,实现于新时代以全面从严治党、确保长期执政为要义的党的自我革命实践中,并在现实指导过程中转化为可行的党的自我革命举措,进一步提炼为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内容要领。党的二十大报告详细说明了如何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明确表述了这一体系的核心内容,既规定了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完善路向,又体现了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各构成要素的结构性作用。依据党的二十大报告的相关内容,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可以概括为由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监督体系、政治巡视制度、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制度等四项构成要素有机统一而成。这四项构成要素的内容要领各有侧重、彼此联系,借助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系统集成产生约束性、权威性与规范性的制度合力,保证党的自我革命始终在制度轨道上行进。展开来看:一是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是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宏观基础,为各项构成要素提供充分的法理指导、资源补充与程序注解,为制度规范运行标定法治逻辑,奠定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完善发展的法治基石;二是监督体系要求“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构筑防范权力异化、限定权力边界、匡正权力行使等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内在支撑,有利于提升政治监督实效、促进各类监督力量在体系内畅通流动;三是政治巡视制度锚准管党治党的“问题域”,同党内监督相配合,扫描与检视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执行过程出现的梗阻、障碍、错点,形成“反馈-整改-追究”的巡视机制,是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整体配套;四是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制度是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重要保障,着力于明责、定责、担责、履责、问责等五个环节相接续,是对“党委负什么责任、有关部门负什么责任、纪委负什么责任”的主体责任分解与澄明,避免了归责错位滞后、混乱模糊等问题。以上四项构成要素各自有着独特的结构性作用,通过党的自我革命的实践统合构设出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内容结构。可以说,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意旨是要通过完善各构成要素,构建科学合理的内容结构,明晰各自在体系运行过程的作用,以便进行制度整合,深化党的自我革命的制度化实践。

(三)场域布局: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作用领域的结构性覆盖。专注于自身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开展党的自我革命的主体视域,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场域布局在实质上指向于党的自身建设布局。所谓党的自身建设布局,即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是指“党的建设各要素的配置状态及配置效果的总体表现”。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即“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总体上规定了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场域布局的基本定向。通过将党的自我革命意志融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在联系、影响党建布局运动的过程中形成了稳定的场域结构。作为党的根本性建设,党的政治建设关系党的领导、政治信仰、政治立场等一系列重大原则和方向性内容,在党的建设总体布局中居首要地位,是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根本作用场域;党的思想建设关系党的思想引领、理论创新、价值教育等;党的组织建设关系党的队伍发展、组织动员、领导载体等;党的作风建设关系党的优良传统、工作作风、形象塑造等;党的纪律建设关系党的政治规矩、监督执纪、纪律责任等;党的制度建设关系党的建章立制活动,党的反腐败斗争关系党内政治生态与廉政文化建设等。这些“建设”都属于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重要作用场域。从形式上看,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场域结构表现为以党的政治建设为主导场域,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场域规律性排布,制度建设场域贯穿其中的显性样态。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的“以党的政治建设统领党的建设各项工作”,从实际上要求党的建设各场域遵循党的政治建设场域的根本引导,依托强制性的政令指示、惩戒性的法律法规与倡导性的伦理规范,规训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尤其是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员干部和上级党组织,严格执行党的自我革命,并受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制约与管控,以形塑正确的思想观念与行为实践。进一步而言,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作用领域可以概括为意识形态与政治实践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分别指涉观念与行为,具体包括理论认知、理想信念、价值观念、道德准则、行事方式等,构成了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场域结构的隐性样态与底层逻辑。全面地看,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覆盖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意义上的显性场域,以及在意识形态与政治实践意义上的隐性场域,二者虽在样态呈现、概念指向与文化意涵上有明显区别,但在本质上隐性场域被复合于显性场域之中,以显性样态表征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场域结构。

(四)效力层级: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产出效力的结构性溢向。政党政治理论认为,政党、社会与国家共同组成统一的结构体系,其中,“政党居于枢纽位置,担负着联系、协调与整合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职能”。当代中国政党政治实践表明,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蓬勃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以自身建设成功引领中国社会与国家的跨越式进步,演绎出“执政党-社会-国家”同向共进的发展范式。新时代以来,党的自我革命彻底扭转了一段时期的管党治党宽松软局面,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建设显著提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如期实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征程乘势开启。历史经验证明,现代中国及其内部社会的跃升式发展取决于党的建设的全方位引领。“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充分诠释出党的建设引领社会与国家建设的历史必然,内在要求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以深刻印证并加速推动执政党内部治理效能向社会与国家辐射,不断提高执政党建设效能与治理资源下沉的深度和广度。“执政党-社会-国家”的逻辑结构,反映党的自我革命产出效力的发散路向与流动趋势,构成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效力结构的三个层级。“从党的现实来看,党是长期执政的革命党,也是坚持革命的执政党”,革命与执政是党的自我革命的双重动因。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能动效果以对党自身的先行作用为逻辑起点,其施加于执政党层级的效力,关键在于保持革命性、强化执政性,具体表现为提升党的建设质量、营造风清气正的党内政治生态与民主集中的党内政治生活、增强党员干部“四个自我”能力与“四个意识”等。在党的执政地位稳固的事实前提下,保证党的自我革命效力从党自身开始有序溢向社会与国家层级,推进以促进生产力发展、实现人民美好生活为导向的社会革命,绝不能是易致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形态发生倾覆危险的“激进革命”,而是有步骤、有计划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渐进革命”。例如,党领导制定的五年规划、“两步走”发展战略、2035年远景目标都体现“渐进革命”的意义。在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效力结构中,党通过政策的宏观调控、发展的科学引导与资源的合理配置等,将自身建设效力输入社会与国家,推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国家实力与日俱增、国际影响力空前提升,从而实现革命“自我世界”与革命“外部世界”的同生共在。

二、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价值深蕴

政治制度的价值是政治主体基于权力的合法性来源、责任的担当性对象与地位的现实性支持,集中安排的关乎道义与理性的诠释,代表着政治主体对客体发展需求的回应。现代中国制度文明价值的形成,仰赖于身兼“革命-执政-领导”任务的中国共产党,依靠人民力量,将政治信仰、性质宗旨、理想信念、初心使命融入党和国家发展的各项制度中。在历史进入新的文明图景下,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党因应党的自我革命需要和把脉长期执政规律所创设的制度文明,深蕴人民本位、主体理性、党性锻造与政治发展之价值,为破解大党独有难题作出价值先导。

(一)人民本位价值:增进人民至上与政党追求相互统一。人民是党一切活动的出发点与落脚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成立以来,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让人民过上好日子。”这折射出使命型政党的政治追求与价值取向。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写道:“革命以人民群众的名义,并且是公开为着人民群众即生产者群众的利益而进行。”深刻阐述了无产阶级政党的人民立场与革命目标。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价值内核,党的自我革命派生于党的人民性。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突出了党的革命性与人民性,增进了人民至上与政党追求的相互统一,在党的革命性与人民性的交互中彰显人民本位的价值意涵。一方面,坚持人民至上既是党的追求的核心范畴,也是党的追求的最深层价值。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要达成的政党追求有“三层面向”:一是在党内治理上,要着力解决当前管党治党的突出问题,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二是在党的兴衰成败上,要持续强化党的执政地位与集中统一领导,筑牢人民根基;三是在现代化建设上,要满足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以人为本的现代化发展模式。上述“三层面向”立足党的建设、党的存续与党的事业,表明了坚持人民至上是党的追求的价值标识,牵动党的生存与发展。另一方面,坚持人民至上是党实现长期执政的前提与基础,党为人民执政。现代政党从事政治活动的直接目的是获取执政身份,掌握国家内政外交国防的主导权,调动集体意志、调配多方资源,实现政党代表阶级或统治集团的根本目的。对中国共产党而言,现阶段乃至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的根本目的都是长期执政,但马克思主义的人民性又决定党长期执政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人民利益、推进人民事业、促进人民的自由全面发展。面临艰巨复杂的党内外环境与多元思潮激荡,中国共产党依靠党的自我革命提高坚持人民至上的思想自觉与行动自觉,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在人民衷心拥护与认同中持续确证执政地位的合法性与执政追求的人民性。

(二)主体理性价值:深化革命特质与执政地位交融相通。肇始于欧洲的近代启蒙运动,赋予理性以知识原理、思维逻辑与价值判断,加速了神权主导下王权政治的解体,使人类对天赋人权、人民主权等价值理念产生理性认识,催生了现代政治及政党产生。为保证自身生存发展,政党利用各种方式参与现代政权建制活动,研判各种利害关系,企图上台执政、延续政治生命的意志就是政党理性。罗尔斯认为,“理性是公共的,而合理性却不是公共的”。当政党以维护特定阶级或集团利益为目的,站在少数人立场上的理性实为一种“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并不以最广泛地维护社会成员的集体利益为目的,缺乏全社会共同承认的公共性价值,故不能代表人民的集体意志。与之相对的是:中国共产党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政党,是国家治理的执政主体,执政基础是全体人民,执政理性不仅体现在对人民共同利益与真实心声的捍卫与把握上,还包括对外部环境变化、时代发展需要、历史演进规律、党内形势走向、自身建设不足的谨慎清醒。因此,党的主体理性表现在党能够自觉认识和判断长期执政中可能遭遇的各类不确定性因素,适时自主地进行理念创新、体制改革、政策调适、制度规划、职能更新,最大限度强化党执政的确定性。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党基于巩固执政基础、提升执政能力的需要所作出的理性选择,昭示党秉承革命精神、革命意志、革命理想治国理政,是党作为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全盘统筹党的建设与公共事业发展所作出的制度设计,深度促进党的革命特质与执政地位交融相通。针对党的组织与党员队伍,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发挥革命性的精神砥砺与行为规约作用,增强对党革命与执政的理性认识,使党员个体理性、组织集体理性同党的主体理性相一致。通过对党执政方式的创新性发展与革命性塑造,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促进党对社会建设与国家发展的高效领导,并且在革命道德的规制下,进而实现“将工具理性、价值理性与主体理性相结合”,有机统一于党的自我革命与执政实际中。

(三)党性锻造价值:推动内在自律与外在他律紧密结合。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的超大规模国家,为保证党的制度执行的彻底性,中国共产党建立起足够体量的党组织与党员队伍以及严格的纪律规矩,在横向结构上用党的制度指引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发展,在纵向结构上从村社基层党组织至党中央全面根据党的制度规定活动,搭建起四通八达、覆盖严密的组织网络,成长为高度组织化与纪律化的政党,“这种组织化与纪律化使得中国共产党组织有相当高的制度含量”。从党内治理角度看,制度是纪律准则与行为操守规范化所建构的结果,通过对作用对象的非善意、非专业化、非制度化行为施加刚性约束,以达到严明纪律规矩、砥砺党员干部党性的效果。党的自我革命制度化建设内在要求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以长效化的党性锻造,夯实党的组织体系,不断推动党员干部接受内在自律与外在他律的考验。一方面,以规约、管控为直接导向,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党自发实施的制度化、规范化的党性锻造机制,通过对党的自我革命各项制度作出更加详细的补充、说明与指正,进而强化党员干部的内在自律,发挥着规范言行举止、防止权力任性、铲除贪腐病根、激励担当作为、维护党的领导的重要作用,增强其遵守制度规范的行为认同与心理认同。另一方面,通过完善监督体系、构建多元主体监督制度,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引入人民监督力量,拓宽党群沟通渠道,加深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互动,形成有效的外在他律,从而为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会化的政治生活、民主监督党员干部的失职失责失格行为打造良好有序的制度空间。综合看来,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在实践层面实现了对党跳出“历史周期率”两个答案的协调统一,既高度重视人民外在他律的重要性,又强调党内在自律的第一性、关键性作用,注重以内在自律带动外在他律,内外结合锤炼党员党性。

(四)政治发展价值:实现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进阶转化。制度构建源于客观环境的变化致使执政党急需新的制度供给,重新组合或再生产制度内容与制度权威,并应用于整个治理过程,增强治理有效性。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新形势下党秉承自我革命的执政理念,在全面考量当前党的建设薄弱之处、梳理与整合原有管党治党制度的基础上谋划的全新制度构建。这一制度构建并非多项制度的简单叠加,而是从党的自我革命的顶层设计出发,优化制度存量、形成制度合力、重新“编码”制度运行思路的创造性活动,致力于把党的自我革命制度优势进阶转化为治理实践的显著效能,形成政治发展的内驱力。党的政治权威的根本主导、制度规范的实际引导、法治理念的具体指导铺设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现实进路。一是党的政治权威主导制度构建的全过程,为制度的良性发展提供根本保障。“党的政治权威最直接地体现为党中央权威”,制度的设计、执行、评估、反馈、完善在党中央权威主导下得以串联成线性链条,各级党组织与党员干部坚决保证对党中央权威的绝对忠诚与服从,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使党的政治权威完全穿透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实现治理效能的正向输出。二是制度规范发挥管党治党的实际作用,引导并塑造党员干部的行为活动。以党的自我革命为方法论,通过结构化、系统化的制度配置,既有的分散化、单一性的制度规范被总体性地完善为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这一新的制度增量,聚焦党内复杂性治理场景,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活动的范围、内容与方式等作出更为细致明确的规定。三是法治理念嵌入、指导制度的具体运行与操作,提高政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在党内治理运行时,充分依据具体情况执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具体条例,立足党员党内生活的主体地位,不仅做到依法规范权力,还须依法保障权利、伸张合法权益,强化政党治理的法治能力。以上三者构成了对权威、制度与法治的客观规定,引申出政党政治发展的价值性原则,昭彰了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党政治发展的显著价值。

三、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实践要求

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多项特定领域的模块化制度聚合展现的总体形态,既有着一般意义上管党治党制度的严格性,又依托党的自我革命制度化的特殊形式推进管党治党。制度只有贯彻落实现实生活,才能显示出生命力与实践性。针对制度的文本内容与实践执行之间存在的一定张力,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在根据党的二十大报告相关说明进行完善的基础上,有必要以立足实际、优化理路、贯彻法治、引领共识为实践要求,切实提高制度的包容性、操作性与执行力。

(一)立足实际:观照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现实执行的差异化境况

制度与实际相契合是制度发挥效力的立足点,情况复杂、表现不一、问题多样的实际生活对制度执行有着不同要求。立足实际,分析观照差异化的真实境况是在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执行进程中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前置条件。这就需要深入调查研究、坚持问题导向、直面内部矛盾,通过科学研判实际遭遇,以区分问题的表象与实质、普遍与特殊。

第一,将调查研究作为党开展工作的方法依循,为制度执行提供良好参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正确的决策离不开调查研究,正确的贯彻落实也离不开调查研究。”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在党内运转时指向于作为党内政治生活主体广大党员干部,不同性格、职级、治域的党员干部做事的风格千差万别,一旦出现有违党性的行为,其性质、动机、程度、危害、表现也各有异同。因而,做好调查研究、扎根党内生活,及时了解党员干部的实际工作与思想动态,对于制度科学合理执行就显得尤为重要。无论是后期执行还是前期构建,必须牢牢把握调查研究的思维与方法,确定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资源构成与作用方式,形成稳中有进的步调,避免在制度规范体系形成之初或激进或保守地执行,造成制度与实际的错位脱节。

第二,注意区分不同类型的问题,确保制度精准执行。立足实际看问题,不能以偏概全、一概而论地对待各类问题,而是要就事论事、鉴别本质、因情施策,选用合适的制度工具解决不同的问题。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由多项独具功用的制度整合而成,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应当结合实际分析问题表现、区分问题类型。一方面,基于普遍性角度,党员干部容易发生的问题具有同质性特点。这集中表现为能力本领不足、理论学习不强、行为操守不端、党风党纪不遵、理想信念动摇等,要求加强对薄弱环节的制度执行力度,明确问题需求应用专门制度,辅之以其他制度协调作用。另一方面,基于特殊性角度,作为独立个体的党员干部出现的问题又具有异质性特点。这就对制度执行在个体层面的微操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考虑党员干部的动机、目的以及问题的严重性与党内影响、外界看法来决定具体处理措施。

第三,辨识党的自我革命的差异性矛盾,把握制度的执行规律。规律脱胎于矛盾的运动演化,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执行规律要从党的自我革命诱致的矛盾中探寻。首先,党的自我革命要实现的管党治党目标与部分党员较低素质的现实状况之间的矛盾,表明制度执行要遵循教育引导规律,同党性教育联动,推动思想理论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其次,党的自我革命的强力推进与部分党员干部的对抗性行为之间的矛盾,表明制度执行要遵循斗争规律、讲求斗争策略、发扬斗争精神以正风肃纪。最后,党的自我革命关于社会革命的抽象性规定与社会发展实际水平之间的矛盾,表明制度执行要遵循引领促动规律,以党的自我革命改造党内主体世界引领社会革命改造党外客体世界,以党的建设赋能社会治理。

(二)优化理路:促进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内容构成的调适协同

在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内,分析、洞察和提升各内容构成的衔接适应与协同配合程度需要动态优化制度运行理路的常规设置,与时俱进发展制度。从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整体性完善延伸至下位条款的精微化解释,优化理路需充分运用开放性建构与技术性操作,平衡制度内容的初始设定与实践变迁之间的关系,摒弃固定化、套路化的建制逻辑,灵活改进体系内的不恰切之处。

第一,做好吸纳补充、清理废止与修正校准工作,创新发展现有内容框架。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自建立起就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一直处于良性发展过程,其现有内容框架虽然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得到明示,但若要发挥长效作用,就必须坚持“立”“废”“改”并举优化现有体系。所谓“立”,就是以吸纳补充的方法,在党的自我革命实践中及时将管党治党的新鲜成果同现有内容进行比较,有选择地借鉴、吸收、转化,使其结构性地布局在体系内恰当位置,成为其中的重要范畴;所谓“废”,就是定期进行清理废止工作,分析梳理已有制度,对不合时宜或缺乏指导性的内容采取妥善方式处理,避免体系繁杂冗余;所谓“改”,就是及时修正校准现有内容的不当之处与漏洞短板,对照问题积极查找制度执行的盲点、难点和弱点,有针对性地纠正内容偏差、改进内容架构,保证制度执行基于内容的妥善调适顺循党的自我革命目标前进。

第二,建立“环境-目标-过程”协同机制,促使内容构成之间有序衔接。制度的协同运作是“制度在相互关联的基础上进行的一系列共同调整”,系统性增强制度的单向功能与彼此衔接的整体功能,可以通过建立环境、目标与过程协同机制来实现。一是建立环境协同机制,要求各项内容构成在单独对党内环境不同区域生效时,综合研判党内外的总体形势,特别关注对党外环境治理的影响,及时跟进、切换和协调不同制度,在整治党内环境的同时,更好回应党外环境的治理吁求。二是建立目标协同机制,明确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要达成的总目标以及细化后各项内容构成的任务担纲,根据具体目标合理搭配与衔接不同的制度规范,打破制度隔阂,构建互为支撑的协作格局。三是建立过程协同机制,使各项内容构成既明确作为单项制度在党内治理分布式区域中的运作流程,又基于自身的独特功用成为体系内不可或缺且彼此联系的重要一环,充分参与体系运行全过程。

第三,明确具体解释,严格规范内容构成的文本表述。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包含诸如细则、规定、办法、标准、意见等大量复杂条款,这些条款主要以党内法规、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各项内容构成的内在要素作出文本表述。当前,现有条款存在不少宣示性的口号化内容、模糊性的抽象化内容与笼统性的概念化内容,不利于细致阐明制度执行的理据缘由。对此,应当树立辩证思维,以指导性条款为基准,适当添加明确性条款,在行文用词的编写表达上兼顾灵活与规范、简洁与详细、通俗与专业,删减或厘清引人误解、晦涩深奥的语言,消解制度执行可能发生的理解与操作层面的困惑与偏差。

(三)贯彻法治:巩固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稳定有序运转的纪法保障

法治化是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国家治理现代化呼唤中国共产党提升法治能力,以法治逻辑确切指导政党治理法治化的实践进路。在建设强大政党征程上,将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价值注入并贯穿党的自我革命,完善与党的自我革命相关的党内法规,推动国家法律赋能党的自我革命,厚培党内法治文化,保障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健康运转。

第一,以党章为根本,深化以党的自我革命为主旨的党内法规建设。当前,在党内法规体系内尚未制定以“党的自我革命”为主题的党内法规,而是将其作为指导性原则渗透进党内法规,着重凸显党的自我革命的精神品格与实践特征。党的二十大新修正党章的总纲部分提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为进一步完善与党的自我革命相关的党内法规乃至形成专门的党的自我革命党内法规建构支撑,统领各类实体性党内法规围绕党的自我革命深入发展。遵循党章指引,依据《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纲要(2023—2027年)》,可在今后党内法规设计中,明确规定党的自我革命的阶段任务、活动方式与现实路径等,在整理既有党内法规的基础上,探索出台与完善以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为重点的党内法规。同时,将党员管理与权力羁束作为以党的自我革命为主旨的党内法规建设的关键领域,标注并界定普通党员与党的干部所涉事项的主要范围,以遏制权力外溢、提高违规成本。

第二,发挥国家法律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作用,强化监察力量。以中国共产党为中轴的党政复合体制弥合了政治与行政的权力归属分歧,将二者一元化地集中为党的领导——执政权,并通过党员干部实际行使与承载权力,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这决定:一方面,党员干部的权力必须有效规制,以确保服务于党的使命任务与人民发展需要;另一方面,其权力不仅需要受到在政治属性上党内法规的规制,还需要在行政属性上国家法律的监管。于是,除占主导地位的党内法规以外,还存在相当一部分的国家法律在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内,赋予国家机关的依法履责行为以党的自我革命的象征意义。例如,国家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权对职务违法犯罪展开监察调查。为此,应充分发挥国家法律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强化监察法在反腐败领域的惩治力度,依规依法严格办案,协调纪律审查与监察调查,促进党规国法双轨并进、衔接贯通。

第三,在全党厚培党的自我革命的法治文化,涵养尊崇法治的良好风尚。首先,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法治化运行的指导地位,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守正创新党内法治文化;其次,党要坚持领导立法,把党规国法的价值基调根植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共产党人价值观,把党的自我革命精神融入法治建设,培塑具有党的自我革命特性的党内法治文化;再次,经常性组织党内法治教育活动,提高全党党内法规学习运用能力,增强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与法治素养,引导广大党员知法知规、守法守规;最后,利用多样化的媒体组合加强党内法治文化宣传,以党内法治文化全时段濡化党员身心,增进对党的自我革命的法治理解与法治认同。

(四)引领共识:凝聚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纵深发展的共同意志

思想认识的统一、根本利益的一致与联系互动的紧密既是凝聚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重要条件,也是党和人民之间达成党的自我革命共识的基础。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要把引领共识摆在突出位置,借助软性治理、民意回应、社情反馈等方式,增进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对党的自我革命的参与热情与坚定信心,以党和人民的集体行动推进党的自我革命。

第一,情感治理与意识形态治理相结合,统一思想认识。情感治理主张以柔性手段熏陶党心民心,关注在党的自我革命中党员的心理波动与情绪变化,注重引发人民群众对党的自我革命的情感共鸣,要求党员俯下身子、将心比心地服务人民群众。意识形态治理主攻精神文化、思想认识与伦理道德等“看不见”的领域,是筑牢社会思想防线的重中之重,通过对党员和人民的思想教化,提升情感治理的可操作性。将意识形态治理与情感治理相结合,一方面应通过党性教育活动,要求党员学习先进事迹、交流心得体会、观看警示教育专题片等,在情理交融中认识到党的铁腕反腐手段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性,感到心灵震慑并进行反省自问;另一方面,应加强党的自我革命宣介,使人民群众见证党的自我革命决心、意志与精神并受到情感催化,高度认可与相信党的自我革命,进而在人民支持与帮助下落实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

第二,党的权威输出与顺应人民期待相结合,维护共同利益。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符合党和人民共同利益,党的权威输出能够保证全党践行党的自我革命,不仅为党的建设提质增效,还积极回应人民对清廉政治环境的期待,实现党领导人民创造美好生活的政治承诺。一方面,以党的权威输出增强工作主动性。在党的领导下,强化问责、监督、考评机制,督促党员干部了解群众需求、订立民心清单、改变工作作风,敢于同一切损害党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接受党和人民的政治检视。另一方面,以党的权威输出密切党群关系。遵照党的要求,践行群众路线,健全党群干群联系机制,完善基层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打通党员联系人民的“最后一公里”,使人民近距离感受党的自我革命给党带来的变化。

第三,舆情获取与党务公开相结合,加强内外互动。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在完善与执行中存在若干难捕捉的风险,需要以链接性措施加强党和人民的双向互动与沟通交流,以便凝聚党内外合力开展党的自我革命。一方面拓展群众意见表达渠道,审慎对待社会舆论。完善纪委监委线上举报平台,做好群众线下信访与投诉工作,加强各级党委的巡视巡察活动,充分结合大数据舆情监测,以更全面地了解群众心声。同时,要慎重对待获取的舆论信息,在确定其真实性的前提下,积极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另一方面,及时通报党务信息,保障党员群众知悉党情。针对党的自我革命的最新进展,以《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为依据,通过召开官方听证会、通报会以及新闻、报纸、杂志报道等形式,反馈党务信息,最广泛地传播与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有关的内容,保证党内外知悉党的自我革命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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