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乡村第X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策划方案(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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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XX省委组织部、XX省民政厅、XX省财政厅、XX省农业农村厅、XX省审计厅关于做好全省村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社区居委会财务收支审计工作的通知》(X审〔20XX〕109号)文件规定进行村(居)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公示。
1、登记对象
截止到选举日年满18周岁(计算村(居)民年龄的时间,以本村(社区)村(居)委会选举日为准;
村(居)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无身份证的,以户口本为准)的村(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居)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社区)并且长期在本村(社区)居住的村(居)民;
(二)户籍在本村(社区),登记选民期间或者选举期间不在本村(社区)居住,接到村(居)民选举委员会通知后,表示愿意参加选举或者书面委托他人投票的村(居)民;
有下列情形的不列入选民名单:
(一)经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告知,本人书面表示不参加选举的村(居)民;
(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居)民(确认是否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应以司法机关的法律判决文书为准;
同时,对因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案经济犯罪案而被羁押,正在受侦察、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批准,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这类情况必须由检察院或法院以公函或文件形式予以认定,其他部门的认定无效);
(三)不能行使选举权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精神病患者或痴呆人员。
(四)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学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干部职工。
选民资格的认定有争议的,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
2、登记方法
登记时,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设立登记站,由登记员挨家挨户登记。
3、审核和确认选民名单
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必须对造册登记的选民名单进行认真审核和确认,做到准确、无误。
4、公布选民名单(2021年X月4号)
造册登记的选民名单,经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审核确认后,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按村(居)民小组顺序在本村(社区)的村(居)务公开栏内予以公布。
5、受理村(居)民申诉(2021年X月4号-8号)
村(居)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如有异议,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超过提出异议期限的,不予受理。选民名单和选民总数以异议处理调整后的名单为准。
6、发放参选证
选举日前,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名单填写、发放参选证,并由村(居)民签收。投票选举时,村(居)民凭参选证领取选票。
1、职位和职数
XX街村(居)民委员会的职位和职数为3人,主任1人,委员2人。
2、初步候选人报名条件
(一)新进人员年龄50周岁以下,原村委会成员参选的不能超过60周岁;
(二)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候选人应当思想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工作作风好、群众口碑好,带富能力强、协调能力强、奉献意识强、廉洁意识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候选人:1.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涉黑涉恶等问题的;
2.组织、参与非法宗教活动,利用宗教宗族宗派势力干扰侵蚀基层组织和基层政权的;
3.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等立案调查处理的;
4.拉票贿选、干扰破坏选举,基本事实被有关部门查清的;
5.长期无理上访或组织、蛊惑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6.截留克扣扶贫、低保等民生领域资金,土地征用补偿款、财政专项资金,侵害群众利益,受到法律纪律追究的;
7.挥霍、侵占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
8.道德品行低劣,因聚众赌博、嫖娼等被处以治安拘留处罚,或因涉毒被治安处罚的;
9.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确定为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候选人:1.在疫情防控、防汛救灾等重大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拒不配合、干扰破坏等情形的;
2.有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尚未整改的;
3.近5年内有损害生态环境行为被查处的;
4.无正当理由,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村集体资产租赁费用、土地流转费用的;
5.在任期履职考评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
6.近3年党员民主评议曾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7.由于身体健康及年龄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8.拒不签订纪律承诺、创业承诺和辞职承诺的;
9.个人未报名参选的。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存在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及外祖孙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个村(社区)“两委”班子中任职。
(三)初步候选人报名
报名实行“一人一岗”,即报名参选村(居)委会主任的不得再报名参选村(居)委会委员,报名参选村(居)委会委员的不得报名参选村(居)委会主任。
(四)初步候选人资格审查
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对报名参选村(居)委会主任、村(居)委会委员的村(居)民按照上级规定的“九不能,九不宜”进行初审,初审后符合条件的报街道办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审查,街道审查合格的再上报县级联审。县级联审合格的人员作为初步候选人,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及时发布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初步候选人名单。
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布后,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投票提名村(居)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投票地点和时间,并发布公告。
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应当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在初步候选人中根据拟定的职位和职数等额提名候选人,按照得票多少差额确定,村(居)委会主任差额1人,委员差额1人。每一村(居)民提名人数不得超过拟定的候选人名额。不是初步候选人的,不得提名为正式候选人。
4、公布候选人名单
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以得票多少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正式候选人应当于被提名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当日签订纪律承诺、创业承诺、辞职承诺并报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拒不签订三项承诺的取消正式候选人资格。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将村(居)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名单和候选人签订三项承诺书情况向村(居)民公告。
第五阶段投票选举
一、确定投票方式
村(居)民委员会投票选举采取选举大会方式,组织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集中统一投票;
二、公布选举日、投票方式、投票时间和投票地点
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5日前公布选举日、投票方式、投票时间和投票地点。
三、办理委托投票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委托本村(社区)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提名为村(居)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的,不得接受委托。
被委托投票人或者委托投票人应当在选举日前到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办理书面委托手续,选举日当天一律不办理委托投票。经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批准后,委托生效。选民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的,村(居)民选举委员会要收回该选民参选证,向被委托人员发放委托投票证,并在选举日前1天公布委托投票的选民和被委托投票的选民名单。
被委托人在选举日当天应亲自参加选举大会或到投票站凭证领取选票、写票和投票,不得将委托证交他人再委托投票。
四、确定选举工作人员
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提名选举工作人员,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选举工作人员包括总监票员、验证发票员、唱票员、计票员、监票员、代书员、投票站工作人员等。
选举工作人员要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选举工作人员名单应当在选举日前公布,采取选举大会投票的还应在选举大会上宣布。
选举工作人员确定后,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其进行培训。
五、投票选举
采取选举大会进行选举的,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投票结束后,应当将所有票箱集中,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开一箱,防止秩序混乱和舞弊现象。开箱后,应先分别清点投票站票箱的选票数,核对无误后再清点中心选举会场票箱选票数。然后,将选票混在一起,由选举工作人员逐张检验,清点选票总数。在个别疑难选票认定上,应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集体认定,选举工作人员不得自作主张、自行认定。在实际工作中,要先将少数有瑕疵、难以认定的选票挑选出来,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集体认定后,再进行计票。
在选票的认定上,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1.检验选票。选举工作人员应逐张清点检验选票。对难以确认的选票应当在公开计票前提交村(居)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
2.认定有效票。有效选票又分整张有效或部分有效两种:整张有效,是指一张选票完全符合选票规定的应选人数和写票规定;
部分有效,是指在一张选票上,选民对有的候选人按规定写票,而对其他候选人胡写乱画无法辩认,该张选票为部分有效票。
3.认定无效票。无效票,又称废票。包括: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
书写模糊不能辩认的选票;
在选票上书写(画)选票规定以外的标识的选票。
4.认定弃权票。投出的未写任何符号的选票。
5.无效票(废票)、弃权票与有效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这就是说,判断候选人当选是以“参加投票的选民”为基数的,而废票和弃权票是包括在这个基数内的。废票、弃权票要与有效选票同时封存、存档和保管,不得随意销毁和丢弃。
6.认定选票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检验选票是有效还是无效要依规定进行。同时,对每张选票要具体分析。一是未按选票规定的位置写票,但能表达投票人意向的选票,如有的选民未在候选人上方空格内划“√”,而在候选人姓名下划“√”,这样的选票明显表达了投票人意向,可视为有效选票。二是局部划错的应局部作废,不应将整张选票作废。三是另选他人的选票,将姓名写错或写成小名别名的,如果本村(社区)有选举权的村(居)民中无同姓名的村(居)民,如将李二牛写成“二牛”等应视为有效票。
六、选举有效性确认
选举村(居)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参加投票的村(居)民人数,以从票箱收回的选票数为准。判断本次投票是否有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从票箱收回的总选票张数超过本村(社区)登记的选民总数的一半以上;
二是从票箱收回的总选票数要等于或少于发出的总选票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选举无效:
(一)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未按照法定程序产生的;
(二)候选人的产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参加投票的村(居)民人数未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半数的;
(四)违反差额选举原则,采取等额选举的;
(五)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选票的;
(六)没有公开唱票、计票的;
(七)没有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选举程序规定的。
七、确认当选
正式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居)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居)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只宣布得票结果,经资格审查通过的,方能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选举结果经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须当场宣布,同时应当公布所有候选人和被选人所得票数。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当选无效。
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选举当日或者次日,公布当选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名单,并报乡镇(街道)备案。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公布选举结果的,乡镇(街道)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
八、另行选举
村(居)民委员会当选人不足应选名额的,不再另行选举。
第六阶段选举后续工作
一、工作移交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之日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原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将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
移交工作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级人民政府监督。
二、选举产生村(居)务监督委员会
(一)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其中主任一名。为适应履行职责的要求,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社区)会计(报账员)不得担任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选举
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及时选举产生新一届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按照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程序进行选举,任期与村(居)民委员会相同,向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可以列席村(居)民委员会会议。
(三)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交接
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新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产生后的十日内主持新一届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交接事项,程序、参加人员按照村(居)委会工作移交进行。
三、推选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长
(一)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社区)村(居)民;
2.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3.热心为村(居)民服务,敢于坚持原则,遵纪守法;
4.密切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二)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长的数额
每个村(居)民小组推选一名小组长。
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中党员应当占一定比例。
(三)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长的选举
1.村(居)民代表的选举。村(居)民代表的推选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主持下,根据村(居)民会议确定的村(居)民代表数额,以无记名投票、公开唱票的方式进行,得票多者当选。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1)按照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的办法进行推选。推选代表时,先计算出推选一名代表的户数,再按计算出的户数按居住相邻的原则划分出若干个选举单位进行推选,获得选举单位全体选民的多数通过者当选。
(2)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本村(居)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被选人按小组应选的名额以得票多的当选。
2.村(居)民小组长的选举。村(居)民小组长由村(居)民小组会议直接选举产生,选举由村(居)民委员会主持,由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登记的本组选民参加,本组三分之二以上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有效,获得参加投票的本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的村(居)民当选村(居)民小组长。得票过半数的超过一人,以得票多者当选;
得票不过半数,以得票多者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数的三分之一。
(四)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长任期
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长的任期与本届村(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长产生后,要及时发布公告,建立村(居)民代表和村(居)民小组长花名册,报乡镇(街道)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备案。
四、建立健全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及群众组织
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健全村(社区)共青团、妇联、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红白理事会、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道德评议会、禁毒禁赌会、孝善理事会等自治组织,倡导其负责人由村(社区)“两委”成员兼任。
五、村(居)民自治章程及村规民约的修订
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是村(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后,各村(居)委会要结合本村(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群众需求变化以及(村)社情民意等情况,对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进行修订完善。
六、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建立选举工作档案。村(社区)建立的选举工作档案应当交由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至少保存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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