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活动方案,供大家参考。
继续完善北京市现有的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
有效实施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及管理;
系统掌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及其变化;
全面适时有效地开展饮用水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发现饮水卫生安全隐患,为政府决策和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提供技术支撑。
(一)市、区卫生健康委,经开区社会事业局
负责项目组织、协调和管理,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末梢水水质信息。
(二)市疾控中心
负责开展全市技术培训和质量控制;
完成全市监测结果汇总、总结和反馈;
开展督导和考核评估工作;
按要求完成本方案规定的监测任务。
(三)区疾控中心
完成监测任务的具体实施;
负责本辖区监测结果的上报、汇总、总结和反馈。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网覆盖全市各区的城市和农村地区。内容包括水质卫生监测、应急处置、监测信息管理和扩大主动监测四大方面。
(一)水质卫生监测
除经开区外,原则上各监测点沿用《20xx年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京卫疾控〔20xx〕54号)中的设置。各区监测点数量或地址发生变化的,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监测任务的需向市疾控提交书面说明。
1.城市监测点设置
(1)末梢水
监测点设置原则。按照饮用水人口设置末梢水监测点,16区的监测点设置必须满足以下4条:一是每个街道至少设置1个监测点,地点尽量设在街道办事处;
二是人口密度较大的街道,酌情增加监测点,增加的监测点应考虑地理位置的差异,并尽量设置在社区居委会或学校等单位;
三是每个区包括1个学校校内末梢水;
四是每个区总监测点不少于10个。经开区的监测点设置应满足上述前两条的要求。
监测点设置数量。全市城市末梢水监测点共计244个,其中东城18个、西城23个、朝阳27个、丰台22个、海淀35个、石景山11个,昌平13个,通州11个,大兴12个,经开区2个,其它区各10个。
(2)二次供水
东城区和西城区每区设置20个,经开区设置2个,其余每个区设置10个二次供水设施监测点。如辖区内有学校内二次供水设施,则其中至少包含1个学校内监测点;
在所有监测点中,采用无负压供水的二次供水设置不超过2个;
不足10个将全部纳入。采样点分别在二次供水设施前后各设1个点。
(3)市政出厂水
包括自来水集团及其下属全部市政供水水厂以及区自来水公司,每个水厂设置1个出厂水监测点。
(4)自建供水
新镇街道自建水厂、大台街道自建水厂、青龙桥街道自建水厂作为监测点,所在辖区的区疾控中心每季度对出厂水和末梢水进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2.农村监测点设置
(1)集中式供水
监测点设置原则。按照地区和饮用水人口在除东城、西城和石景山、经开区以外的13个涉农区设置监测点,监测点设置必须满足以下4条:一是每个乡镇至少涵盖2个集中式供水单位,不足2个,应全部纳入,优先选择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供水类型,若辖区内无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选择该地区的4个末梢水作为监测点;
二是每个区监测覆盖的饮水人口合计达到10%以上;
三是人口密度较大的地区、乡镇,酌情增加监测点,增加的点应考虑地理位置的差异;
四是原则上需将既往监测中毒理学指标超标的地区纳入监测范围。
监测点设置数量。纳入监测网络的每个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分别设置1个出厂水和1个末梢水作为监测点。见表1。
(2)农村学校供水
每个区选择5所农村学校检测末梢水,其中4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覆盖的学校和1所采用自建设施供水的学校,不足5所的,全部纳入,应尽量选取不同水源和地域的学校,纳入监测网络的每个学校供水设置1个监测点。原则上同一个饮水安全工程不能既作为学校供水的监测点又作为集中式供水监测的监测点。
4.水样的采集和保存
采集的水样应具有代表性,保证从采样到分析,样品各组分的浓度不发生变化。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水样的采集与保存》(GB/T5750.2-20xx)执行。各类监测点水样采样位置:各类出厂水应当位于水处理完成后进入输送管道前的取水口处;
末梢水一般应当为用户水龙头处;
二次供水应当为蓄水池或水箱出水口处,同时采集进入水箱之前或低层用户的末梢水作为对照水。
5.水质检验与评价
水质检验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xx)执行。水质评价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xx)执行,二次供水同时参照《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
(二)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是指在监测网点中出现的饮用水突发事故(或事件)和监测点水质超标情况。
监测点水质超标的应急处置
(1)监测数据的复核
当监测点水质检测结果超标时(因水源导致的总硬度和硝酸盐超标样品除外),实验室应首先进行检测数据复核检验(微生物指标除外),复核结果仍然超标或微生物指标超标时,应进行综合分析,进行现场再次采样复核检验或根据情况直接将不合格结果报送给市疾控中心和所在区的卫生监督部门。必要时可以同时采样送市疾控中心复核。
(2)监测结果的调查
当确认监测点检测结果超标时,各区疾控中心及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可协助当地卫生监督部门开展现场调查,同时将结果上报市疾控中心。
2.饮用水突发事故(或事件)的报告
应在每个监测点设置相应的联系人,各区疾控中心及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应保持与监测点联系人的日常联系。当出现饮用水突发事故(或事件)时,监测点联系人应立即通知区疾控中心或经开区社会事业局。一经接报突发事故(或事件),各区应及时上报市疾控中心,并协助辖区卫生监督部门开展现场调查。
(三)监测信息管理
1.监测数据上报
按照本方案中规定的上报时限中的要求(见表2)将监测数据上报市疾控中心。
2.监测结果报告
(1)各区应及时总结本辖区监测结果,并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2)市疾控中心按照监测计划,每月底进行监测结果汇总分析,及时上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反馈给各区。
(3)市区两级疾控中心于每年年末对全年监测结果进行总结并完成年度总结报告,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3.监测数据管理
北京市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资料涉及全市饮水安全和社会稳定,未取得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不得擅自公布或发表监测信息资料。加强对既往资料的统计分析工作,全面了解水质变化情况。
(四)扩大主动监测
鼓励各区根据本辖区内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各种类型的饮用水监测项目和专项调查,形式及内容自定,并报市疾控中心备查。如在南水北调工程的供水区域内新增监测点,定期进行监测总结、分析;
针对本辖区内“高氟”“高砷”状况开展专项调查;
开展各种形式的饮水宣传教育和科普工作等等,以便能够全面反映所辖区的饮水水质状况,了解饮用水卫生研究前沿及社会关注的饮用水热点,增强饮水卫生监测项目的科学性和先进性,提高监测网的实用性,更好体现监测网的功能,扩大监测网的影响力。
鼓励各区因地制宜,开展区域水质风险指标监测。各区根据当地的历年监测的水质情况,结合水源类型、制水工艺、输配水和贮水等各个环节,筛选本地区可能存在风险的水质指标开展监测,包括可能存在风险的非常规指标以及106项全指标之外可能存在风险的水质指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附录A或抗生素等新兴污染物)。
(一)制定监测工作质量手册。
(二)承担各项监测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并统一工作标准和要求。
(三)按照质量手册中的要求完成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及结果审核等工作。
(四)各监测单位应指定专人作为最终上报数据的审核人,严把上报结果的质量,并严格遵守上报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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