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工作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全面落实党管意识形态的原则,明确党委领导班子、党员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结合我中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凝聚全体党员干部职工的智慧和力量,推动中心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做好意识形态工作,是中心各党支部的重要政治责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工作的原则,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宣传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意识形态工作格局。
第三条中心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宣传委员兼任。
第四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党支部领导班子对本辖区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第五条党支部副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支部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支委会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党支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紧张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纳入紧张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中心工作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七条各党支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第八条各党支部每季度至少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上级党构造报告意识形态范畴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进一步完善党委实际中心组研究制度,加强对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范畴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第九条中心党建宣传工作要切实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牢牢把握意识形态范畴的领导权和主导权。严格落实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的审核报备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宗教活动及宗教思想流传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要高度正视收集信息管控工作,中心党委书记对单位网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第一责任。对于发布或转发否定XXX的领导、攻击中国特征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行动,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对散布流传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严肃追究党纪责任并通报,涉嫌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纳入党委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重点检查考核各党支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贯彻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开展思想舆论宣传和责任追究的情况。党委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二条中心纪委要切实履行意识形态工作监督责任,把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
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并会同组织部门作为干部考核、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责任追究和问责情况报中心党委、纪委备案。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领导班子、各分管科室(管理部)负责人的责任:
(一)对党中央和上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构造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理意识形态范畴重大问题上,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有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四)对发现的意识形态范畴问题隐瞒不报迟报漏报、不予正视、不予处理的;
(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和群众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抉择和政策的行动放任不管、处理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七)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征社会主义制度行动,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管辖范围内出现境外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和各种基金会等进行政治渗透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心党委领导班子、机关干部、或分场领导小我存在上述所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约谈、攻讦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攻讦,给予构造处理或纪律处罚。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和小我,取消当年考核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五条实行责任追究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方法,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追究机制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追究机制是指对于在意识形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责任追究的机制,以保障党和国家意识形态建设的有效开展。
1、责任规定:明确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意识形态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并严格落实。
2、监督审计:建立健全党的意识形态工作审计制度,对党的意识形态工作进行定期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有效监督。
3、激励机制:建立表彰奖励激励机制,表彰优秀的意识形态工作者,激励大家努力工作。
4、考核机制:建立考核机制,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意识形态工作中的表现进行考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查处和处理。
5、责任追究:对于出现的严重失职、玩忽职守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相应责任,确保党的意识形态建设取得实效。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意识形态工作,明确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极端重要,关乎全局,对凝聚全局力量,推动中心工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同、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五条
公安机关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对本地区本部门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党委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党委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公安机关各级党委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
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
(二)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针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重大事件、重要动向等开展专题分析,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各基层党组织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
(三)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地区本部门在公安工作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第七条
党委书记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主持召开会议,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精神,分析研究民警意识形态领域情况,每年至少两次听取民警意识形态工作专题汇报,带头上有关意识形态工作的党课;
(三)加强对民警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处置工作的领导,组织推动各有关方面密切协作,及时排除工作中的干扰和阻力,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问题亲自督办;
(四)认真处理涉及民警意识形态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主持研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五)全面掌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对班子成员和下一级党委书记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改正;
(六)每年要组织检查下属单位执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第八条
党委分管领导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党委书记统筹协调指导意识形态工作,就意识形态工作目标任务、重大举措提出安排建议,就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重大事件、突发事件等提出应对建议;
(二)按照党委部署要求,对意识形态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协调、指导各方面整体推进意识形态工作,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协调、组织、参与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第九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党委书记和分管领导抓好上级关于意识形态工作部署要求的贯彻落实,结合分管的业务工作和部门的实际,及时提出意识形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抓好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指导与监督,对业务工作中涉及意识形态的事项严格把关,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整改,有针对性地组织制定有关防控措施和办法;
(三)加强对分管部门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对分管部门意识形态领域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督促纠正;
(四)参与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第十条
公安机关各级党委要根据上级党委有关部署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对年度意识形态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的意识形态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各级党委要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制定具体考核评价体系。检查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考核领导班子集体与考核领导干部个人相结合。
第十二条
检查考核工作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由政工部门等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安排一次。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第十四条
检查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党委承担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情况,完成年度民警思想状况分析情况;
(二)党委书记履行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
况,分管领导履行直接责任人职责的情况,其他成员履行职责情况;
(三)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宣传纪律情况;
(四)党委政工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完成意识形态工作及民警思想状况分析等重点任务情况。
第十五条
检查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意识形态工作汇报;
(二)座谈或个别访谈;
(三)实地考察或抽查;
(四)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检查考核组应当及时向被检查考核单位反馈意见,客观评价工作情况,重点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各级党委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各级党委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以及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结果由政工部门存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对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错误行为和观点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细则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处理,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细则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不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导致危害后果扩大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三)对发生的问题推卸、转嫁责任的;
(四)干扰、阻碍、对抗组织调查处理的;
(五)因领导不力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连续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的。
第二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通过信访举报、专项治理、责任制考核、巡视检查、干部考察、民主评议等途径发现问题线索以及领导批办、上级交办问题线索,经有关部门会同政工部门查清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由政工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二)违反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规定,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要对下一级实施责任追究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被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视情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追
究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增强纪律的威慑力和制度的约束力。
第二十七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影响期满后拟重新提拔使用的,参照有关规定履行选拔任用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公安机关各级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局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局政治部承担。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博物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
为确保博物馆的意识形态工作有序、规范、有效开展,制定本责任制度:
一、责任主体
博物馆全体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均应承担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二、工作职责
1.做好一般宣传教育工作,发挥好主要展品的意义;
2.组织好各类文艺、教育类活动,鼓励公众参与;
3.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社会民众对文物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解,完善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制度;
4.坚持知识普及、文化传承,让更多人了解文物价值,树立文物保护重要性;
5.树立自觉的文物保护意识,积极参与文物保护工作;
6.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7.宣传国家文化软实力,提高文化自信心。
三、责任实施
1.制定负责人员制定具体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职责。
2.加强工作协作,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四、责任考核
1.对责任人员未履行职责或工作不力的,应及时通报或进行处理。
2.对履行职责并取得优秀成绩的责任人员应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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