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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讲的云宣讲观后感4篇
《民法典》微宣讲讲稿范文
2020 年 5 月 28 日 15 时 08 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 正式到来。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由民法总则与各分编“合体”而来,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 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及附则,共 1200 多个条文, 覆盖一个公民生老病死的全部生活。民法典出台后,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将被替代。
作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民法典民法典充分体现了时代特色。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70 年到期、高空抛物坠物、性骚扰、手机 APP 收集个人信息等社会热点和百姓关切,民法典均进行了直接回应。尤为值得关注的是,还体现了对疫情防控有针对性的考量。
第一,关于疫情:保护特殊情况下无人照料的“被监护人”,明确物业应急处置责任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打乱了人们的生活节奏,也给民事立法带来了新的课题与挑战。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民法典作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最新修改:
——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度。民法典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 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 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 施。在疫情防控中,存在监护人被隔离,导致被监护人缺乏照 料的状况。民法典这一修改非常必要,监护制度的完善可以有 效加强对特殊情况下被监护人的保护,同时也需要基层组织等 及时履行职责,及时发现相关情况并采取措施。
——民法典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 增加了“疫情防控”。对于疫情中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相关责任和义务,民法典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疫情期间,物业在社区疫情防控中承担了大量工作,起到 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立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疫情等特殊 情况下开展应急处置的责任,并明确业主的配合义务,有助于 物业开展相关工作,维护小区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 利益。
此外,民法典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 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 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二,关于物权编:明确居住权,破解业主维权与维修难题
民法典物权编的一大亮点,是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 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 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这一制度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有 助于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在涉及房屋的 债务追溯、银行拍卖等时,居住权的确立也有助于解决现实问 题。此外,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70 年到期怎么办、小区业主维权难、公共维修资金常年“沉睡”等社会热点,民法典均有 明确规定:
——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 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 并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民法典民法典筑牢现代产权保护制度的坚实基础,让百姓 财产权利得到更有力的保护,为调整物业纠纷等民商关系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也为地方出台细则提供空间。
第三,关于合同编:增加物业服务合同、完善电子合同, 对高利贷和“霸王条款”说“不”
大到买房,小到交水电费,人们的生活离不开各种合同。 针对近年来合同领域的新问题,民法典在合同编中作出一系列 规定,亮点如下:
——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民法典增加规定物业 服务合同,为老百姓解决物业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以及百姓网购习惯养成的 需要,民法典完善了电子合同订立规则。
以立法形式,肯定电子合同未来发展前景,保障了商事活 动中双方合同可以通过便捷的电子合同方式订立,减少了书面 合同订立的繁复性。
——针对近年来各界反映强烈的高利贷问题,民法典明确 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对于很多消费者都遭遇过的商家“霸王条 款”,民法典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当事双方平等,以前,我们更多考虑 的是形式平等。随着社会发展,大家对合同本质平等的要求越 来越高。民法典对格式条款制度的细化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加 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第四,关于人格权编:加强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关注性 骚扰与基因科研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民法典的一大亮点。这是民法典 立法的重大创新,有助于强化对人格尊严的全面保护。
手机 APP 悄悄收集个人信息?骚扰电话令人忍无可忍?…… 回应信息技术高速发展带来的新问题,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 信息的保护可谓浓墨重彩。
——明确隐私的定义。民法典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私人生活安宁”写入隐私权,不仅是文字上的完善,更延展充实了法律的保护范围。这意味着,频发的骚扰电话、短信、 强制弹窗广告等也可能被认定为侵犯隐私权。
——完善防止性骚扰有关规定。民法典在总结既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民法典针对性骚扰作出规定,就是要通过立法来制裁侵害 行为、抚慰受害者心灵。明确企业等单位的相关义务,是为了 在防止职场和校园性骚扰方面更具针对性,也有助于第一时间 保留、掌握证据。
此外,为规范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 活动,民法典明确了从事此类活动应遵守的规则,避免科学伦 理“不能承受之重”。
第五,关于婚姻家庭编:设立离婚冷静期,明确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中备受关注的婚姻家庭编,着眼于促进家庭和谐, 解决当前百姓反映强烈的现实问题。
——为减少“头脑发热”式离婚,民法典规定了提交离婚 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 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我国离婚率逐年升高,闪婚闪离现象越来越多。设立离婚 冷静期是为了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与离婚自由并不冲突。这 项制度适用于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不涉及家庭暴力等适用诉讼 离婚的情况。
——明明是无过错方,离婚后却“人财两空”;离婚后发现莫名其妙“被欠债”……民法典对此类现象说“不”,体现出 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鲜明价值导向。
民法典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明确夫妻共同债 务范围;将“有其他重大过错”增加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 情形;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 赔偿……
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有利于保护家庭成员以及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设置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加大了对婚 姻无过错方的法律救济力度,有利于引导人们提高对婚姻家庭 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和谐社会关系,并为司法裁判提 供更为明确的制度保障。
第六,关于继承编:扩大遗赠扶养协议范围,增加新遗嘱形式随着社会发展,百姓财富增加,财产继承问题日益重要。
民法典在继承编中对现行继承法的多处修改,有利于遗产得到 妥善保管和顺利分割,促进家庭和睦。
——保障“老有所依”,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民法 典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 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
——与时俱进,遗嘱的形式和效力更加灵活多样。民法典 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增加规定对继承人的宽恕 制度,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不再规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彰显法律充分尊重遗嘱人的 真实意愿。新的遗嘱形式让立遗嘱人的表达方式尽可能不受客 观条件限制,也是社会民事活动更具活力的体现。
此外,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民法典还增 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更好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
第七,关于侵权责任编:破解高空抛物坠物难题,防止“自助行为”被滥用
——在强化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民法典侵权责 任编兼顾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社会生活提供行为规范。
针对高空抛物坠物,民法典多管齐下:明确禁止从建筑物 中抛掷物品;针对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困难是行为人难以确定 的问题,强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 此类行为的发生。
民法典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相关各方的民事责任,既有利 于受害人索赔,也有利于督导相关方自觉履行职责义务。
——为更好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还对“自助 行为”制度作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民法典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 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 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 机关处理。
民法典同时明确,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建立自助行为制度,有利于公众在生活中遇到各种突发情 况时灵活处置,维护自身权益,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宗旨。 维护自身权益必须以不损害他人的权益为前提,民法典吸收各 方面意见,对这项制度增加设置了必要条件,引导大家依法行 使权利、承担义务,防止这项制度被滥用。
此外,民法典还完善了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 任规定,完善网络侵权责任制度,并加强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 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民法典》普法宣讲学习心得体会精选七+《民法典》全文
《民法典》普法宣讲学习心得体会精选七
《民法典》观后感学习心得体会1
《民法典》就如一块千锤百炼,无比坚固的“磐石”,铺就在“复兴号”列车带领人民驶向更加幸福的道路上,即使在未来可能还要面对更多更大的风浪,但只要人民群众齐心协力、万众一心的这块“基石”在,就能让列车稳稳地全速前进。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许多问题,民法典作出了明确回应,如:《民法典》中对各种“人肉搜索”、非法盗取他人信息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突出的特色规定有“离婚冷静期制度”、“继承人宽恕制度”、“自助行为制度”,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同时对遗体器官捐献、职场和校园性教育、非法从事与人类基因、人体胚胎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严格规范。因此,《民法典》将在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民生活越来越美好,涉及到的方方面面也越来越复杂,这部包罗万象的《民法典》就像一个无形的天网,全方位保护人民民事权利,每一条法律规定都凝聚社会生活规则的最大共识,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法制建设更加深入人心。这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即将精彩亮相。《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开启了我国公民权利保护的崭新时代,它充分体现了人民的需求,保障了人民的权益,用权利本位构建起整部法典的逻辑主线,必定能够更好的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必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座“大厦”的重要支柱,必将为法治中国建设筑牢根基,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宣讲学习体会2
一、民法典的编纂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
翻开历史的画卷,从1954年到2017年民法典的编纂走过了漫长的道路,一部"法"的诞生伴随着中国社会60多年跌宕起伏的发展,伴随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飞跃"。根据xx工作部署,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接续努力推进编纂民法典工作,先后十次审议民法典相关草案,组织全国人大代表两次研读讨论民法典草案,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经过反复修改的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该法典在本次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是水到渠成、瓜熟蒂落,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心声和愿望。
二、民法典将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法典,使命是打造公平正义环境。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日常遵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的幸福感满意度不断加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矛盾变化的过程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驱动下的创新创造,在这个过程中,"法"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就像一个无形的天网,全方位保护人民民事权利,每一条法律规定都凝聚社会生活规则的最大共识,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法制建设更加深入人心。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必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座"大厦"的重要支柱,必将为法治中国建设筑牢根基,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
《民法典》宣讲学习体会3
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今年是脱贫攻坚决战决胜之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收官之年,不由让人畅想当“全面小康”遇到《民法典》……
民法典有多么大的意义,它的亮点是什么,这些大家看看新闻就可以心中有数。民法典的亮点在央视新闻的报道中,呈现出来不少亮点比如未成年人受性侵、降低行为能力的年龄、延长诉讼时效等等。
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全面提升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呼应了我国国情的现实需要,通过具体规范,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民法典的颁布,是维护人民权益的客观需要,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保护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的颁布,让公民更有尊严地生活,保障人人享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还有各种各样的财产权利等等。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
构建完备的社会财富保护体系,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让公民尊严得到充分尊重、民众智慧得到极大发挥、社会财富得到充分涌流,是民法典应该承担的历史责任和应当具有的历史价值。他建议,民法典颁布后,普法教育要及时跟上,尤其要通过教科书、现代通讯网络进行普及,普法教育要进机关单位、进学校社区,走进千家万户。
《民法典》宣讲学习体会4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民法典就此诞生。中国人民终于拥有了一部真正属于自己的民法典,终于实现了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民法典中的“民”字代表着“人民至上”,我们不仅要细细体会和思考背后的含义,更要时时去领悟和践行其中的真谛。
《民法典》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意愿。因为它完全来自于人民的生活和实践。无论是在生活中遇到的高空抛物、房屋价值想“提前变现”,还是在消费中遇到的“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贷”;无论是在出行中遇到的霸座、老人倒在地上不敢扶,还是游走在网络中的Q币、网络游戏装备。等等,《民法典》都一一给了解答,丰富地展示了与人民相关的点点滴滴。
《民法典》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意愿。因为它完全来自于人民的生活和实践。无论是在生活中遇到的高空抛物、房屋价值想“提前变现”,还是在消费中遇到的“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贷”;无论是在出行中遇到的霸座、老人倒在地上不敢扶,还是游走在网络中的Q币、网络游戏装备。等等,《民法典》都一一给了解答,丰富地展示了与人民相关的点点滴滴。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是具有生命力的,它坚持问题导向。而问题的提出和解决,自然是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了解民情、集中民智,民法典更好地体现人民的要求、人民的利益、人民的意志,能够真正用来解决和调节现实生活中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回应社会关切。
《民法典》宣讲学习体会5
《民法典》就如一块千锤百炼,无比坚固的“磐石”,铺就在“复兴号”列车带领人民驶向更加幸福的道路上,即使在未来可能还要面对更多更大的风浪,但只要人民群众齐心协力、万众一心的这块“基石”在,就能让列车稳稳地全速前进。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许多问题,民法典作出了明确回应,如:《民法典》中对各种“人肉搜索”、非法盗取他人信息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突出的特色规定有“离婚冷静期制度”、“继承人宽恕制度”、“自助行为制度”,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同时对遗体器官捐献、职场和校园性骚扰、非法从事与人类基因、人体胚胎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严格规范。因此,《民法典》将在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民生活越来越美好,涉及到的方方面面也越来越复杂,这部包罗万象的《民法典》就像一个无形的天网,全方位保护人民民事权利,每一条法律规定都凝聚社会生活规则的最大共识,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法制建设更加深入人心。这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即将精彩亮相。《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开启了我国公民权利保护的崭新时代,它充分体现了人民的需求,保障了人民的权益,用权利本位构建起整部法典的逻辑主线,必定能够更好的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必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座“大厦”的重要支柱,必将为法治中国建设筑牢根基,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民法典》宣讲学习体会6
“从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26日的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民法典草案共收到13718位网民提出的114574条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岳仲明新近透露的这组数据,可见民法典之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此前决定,酝酿多年的民法典草案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这部新中国成立70年来首部以“典”命名的法律,共7编加附则、84章、1260条,被誉为中国“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不仅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也将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发挥基础性作用。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1260条。律师从头到尾都要熟读、记忆、掌握每个知识点。需要无数个日日夜夜学习才能精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正所谓:民之所安,法之所系。民法典、民法典,是保护人民的宝典!
这部法典,关系每一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它是生活的百科全书。她很温柔,守护陪伴着每位公民的生老病死;她也很霸道,出台之后,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将不再保留。
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路上,要不忘学习《民法典》。让《民法典》的为民思想和情怀,更加激励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心和信心,让即将全面建成的小康社会成为《民法典》行稳致远的坚实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规范民事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自愿进行民事活动。
第五条 民事主体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本法;
其他法律对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一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的时间,以户籍登记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户籍登记的时间的,以该证据表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四条 七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德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单纯取得权利或者免除义务的除外。
不满七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五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单纯取得权利或者免除义务的除外。
第十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七条 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第二节 监护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十九条 父母对未成年人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的,可以委托他人进行监护。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二十一 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二十二条 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中止监护权:
(一) 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 被宣告失踪的;
(三) 经人民法院认定应当中止监护权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父或者母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情节恶劣或者对未成年子女有其他犯罪行为,以及具有经人民法院认定应当丧失监护权的其他情形的,丧失监护权。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近亲属、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该未成年人父母丧失监护权的诉讼。
第二十五条 父母一方中止或者丧失监护权的,以另一方为监护人;
双方中止或者丧失监护权的,应当为未成年人另行确定监护人。父或者母中止或者丧失监护权的,不免除其扶养子女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恢复监护权:
(一) 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被宣告失踪的父或者母回到子女身边的;
(三) 经人民法院认定应当恢复监护权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监护关系终止:
(一) 被监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被监护人死亡的;
(三) 监护人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
(四) 经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三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下落不明时间,从失去失踪人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代管人要求支付报酬的,可以给予相应报酬。
第三十二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三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在代管财产期间,不得转让、抵押、质押失踪人的财产,但确有必要为失踪人的利益处分财产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无力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害失踪人财产利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第三十五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人民法院撤销失踪宣告后,财产代管人应当及时向本人移交有关财产。
第三十六条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失踪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一)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意外事故发生后,经有关机关证明下落不明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期间的限制。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适用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三十九条 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死亡时间为宣告死亡的判决生效之日。
第四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
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四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其配偶未再婚的,原有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其配偶再婚的,原有的婚姻关系不自行恢复。
第四十二条 宣告死亡期间,被宣告死亡人的亲生子女被他人收养的,死亡宣告撤销后,被宣告死亡人有权请求解除其亲生子女与他人之间的收养关系;
被宣告死亡人收养的人与他人建立收养关系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原有的收养关系不再恢复。
第四十三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自然人、法人,应当返还原物;
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四条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章 法人
第四十五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四十六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成立;
(二)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十八条 企业法人依法经主管机关登记设立;
法律规定应当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依法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设立。
第五十条 以捐赠财产设立的基金会、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组织,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取得法人资格。法人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思使用捐赠财产。违反法律或者章程规定使用捐赠财产的,批准设立该法人的机关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
第五十一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第五十二条 法人应当在法律或者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五十三条 法人机关的设立、权限由法律或者章程规定。
依照法律或者根据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四条 法人机关的意思表示为法人的意思表示,法人对其机关的行为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法人以其所有的或者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法人分立、合并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其权利义务由分立、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人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七条 法人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成立清
算组织,进行清算。法人清算期间,应当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自然人、法人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五十九条 民事法律行为因双方以及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因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第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
(三) 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十一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用特定形式。
第六十二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六十三条 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解释,应当按照表达该民事法律行为的词句、有关条款、法律行为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意思。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六十四条 意思表示可以采取明示或者默示方式。
第六十五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成立时生效。以公告方式为意思表示的,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六十六条 虚假的意思表示,表意人不得主张该意思表示无效,但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不一致的除外。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六十七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并损害国家利益的;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第六十八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发生法律效力。相对人可以催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六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 有重大误解的;
(二) 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行为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二)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第七十一条 无效的或者被被撤销的撤销的民事行为自始没法律约束力。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七十二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窜通的,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第七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
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七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
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五章 代理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七十六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以自己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七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七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米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九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的,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条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
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
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八十二条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
理人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知被代理人,被代理人不同
意的,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
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的除外。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代理终止:
(一)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的;
(二)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的;
(三) 代理人死亡的;
(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的。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的;
(三)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的;
(五)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的。
第六章 民事权利
第八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依法享有物权。
本法所称物权,是直接支配动产或不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
第八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依法享有债权。
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债权债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第八十七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有权请求本人偿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第八十八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八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本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就下列内容所享有的权利:
(一) 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及其传播;
(二) 专利;
(三) 商标及其他有关商业标识;
(四) 企业名称;
(五) 原产地标记;
(六) 商业秘密;
(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八) 植物新品种;
(九) 发现、发明以及其他科技成果;
(十) 传统知识;
(十一) 生物多样化
(十二) 法律规定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九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等权利。
法人享有名称、名誉、荣誉、信用等权利。
第九十一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第七章 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
(二) 排除妨碍;
(三) 消除危险;
(四) 返还财产;
(五) 恢复原状;
(六) 修理、重作、更换;
(七) 赔偿损失;
(八) 支付违约金;
(九)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 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九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五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人可以选择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九十六条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行政责任的,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有抽逃资金,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的,经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逃避民事责任的情形予以公告,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限制其高消费等行为。
第八章 时效
第一节 诉讼时效
第九十九条 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期间为三年,但下列情形为一年:
(一) 要求支付旅店、餐饮店、娱乐场所的住宿费、餐饮费、入场费等费用的;
(二) 要求支付旅客运费的;
(三) 要求支付受雇人短于三个月期间的劳务报酬的;
(四) 自然人寄存的小件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前款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上半年知道后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自该年的七月一
日起计算;
下半年知道后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自次年的一月一日起计算。
第一百条 诉讼时效期间,自民事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
护;
有下列情形之一,超过三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
(一) 药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人身伤害的;
(二) 医疗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
(三) 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的;
(四) 建筑物质量和合格的,但约定的质量保证期长于三十年的,按照其规定。
前款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的次年一月一日起计算。期间届满,有特殊情
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
第一百零一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履行义务后,又以不知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返还
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一百零二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
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零三条 诉讼时效因下列情形之一中断:
(一) 诉讼;
(二) 仲裁;
(三) 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
(四) 对方同意履行义务;
(五) 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
第一百零四条 诉讼、仲裁期间,诉讼时效停止计算。
第二节 取得时效
第一百零五条 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公开、持续占有他人不动产经过五年的,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占有人取得不动产用益物权,参照前款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权利人不主张权利,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公开、持续占有他人动产经过两年的,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占有人取得船舶、航空器、汽车等动产的所有权,适用本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法律禁止转让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不适用有关取得时效的规定。
第九章 期间
第一百零八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章规定。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九条 历法计算法,按公历所定之日、星期、月、年计算。自然计算法,以60秒为一分,60分为一小时,24小时为一日,7日为星期,15日为半月,30日为一月,180日为半年,365日为一年。
第一百一十条 以分、小时、日定期间的,依自然计算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以工作日定期间的,有业务活动时间的,以业务活动的时间计算期间;
没有业务活动期间的,一日为小时,一星期为5日。
第一百一十二条 以星期、月、年定连续性期间的,依历法计算法,但规定的期间为一个半月或者几个月零半月的,最后半个月依自然计算法;
规定以星期、月或者年定非连续性期间的,依自然计算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以季度定期间的,适用按月计算期间的规定,一个季度为三个月,季度从一年的开始计数。
第一百一十四条 规定以分、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
规定以分计算期间的,不满30秒的,不计算期间;
超过30秒不满一分的,按照一分计算。
规定以小时计算期间的,不满15分的,不计算期间;
满15分不满45分的,按照半小时计算期间;
满45分不满一小时的,按照一小时计算期间。
第一百一十五条 规定以日、星期、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算入,从下一日开始计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届满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第一百一十六条 延长期间的,新期间从前一期间届满开始计算。
第一百一十七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
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民法典,与生活同行”主题宣讲活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宣传的重要指示,切实让民法典走到师生及家长身边,融入师生及学生、家长心理,引导广大师生及家长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平时学法、遇事找法,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我校组织师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共7篇,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及附则,1260条,用以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
大会要求全体教师要以民法典的实施为契机,带头学习宣传遵守维护民法典,全面推进法治建设。一是强化学习。要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线上学习与线下学习、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习,全面了解民法典的编纂历程、时代意义、基本原则、体例与法律效力等内容,做到学懂学透、入脑入心。二是广泛宣传。要将民法典宣传纳入“七五”普法,开展“法律六进”活动,阐释好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把握好坚持主体平等、维护人格尊严、保护财产权利等基本要求,引导人民群众养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习惯。三是严格遵守。要严格遵守民法典的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要依法履行职责,保护人民群众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四是切实维护。要加强学校工作,提高学习质量和司法公信力,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解决民事纠纷。学校综治办要加大监督力度,确保民法典全面正确实施。
《民法典》号称“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每个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经济活动,都离不开民法。《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通过本次专题学习,大家对民法典制定的背景、目的、体系、架构和功能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懂得了平时学法、遇事找法,依法办事的深刻道理,也促进学校形成对自我要求严格、不断学习、不断进步、不断提升自我修养勇攀高峰的法治团队。
在工作岗位上,他师德高尚、为人正派、严谨求实、勤奋刻苦、兢兢业业。他以饱满的工作热情、扎实的工作作风、优异的工作成绩,得到了广大师生的一致好评。
他热爱教育事业,他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致力于中学语文教学的实践和研究,他重视语文教学和思想教育的统一,重视教师的言传身教、熏陶感染,谦逊执着、勤学善悟,教学干练生动、系统实用。他关心每一个学生,尊重每一个学生,爱护每一个学生,逐步摸索出了“宽严相济,全面发展”的一套班级管理的办法。他辛勤的耕耘和真情的汗水换来了学生真诚的回报,也得到了学校和上级领导的肯定。
在全身心的投入到教育教学实践的同时,他还致力于教学研究和探索。大刀阔斧投入课堂教学模式改革,优化教学模式,构建“高效课堂”,取得了理想的教学效果,为全校教育教学注入了新的活力。他能主动投身于教育教学改革,认真钻研教材教法及大纲,探索新课程教改,积极承担教研课题的研究,撰写的教育教学论文多次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发表,为学校的教学质量提升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他能真心对待每位老师,真心支持每位老师的工作,坚持以学校利益为最高准则。他对工作认真负责,敢于担当、勇挑重担、无私奉献,待人真诚、作风朴实、处事公道、严格自律。在他的大力推动下,学校形成了教书育人的良好风尚和浓厚的学术气氛。通过不断加强教师队伍专业化建设,使得一批批青年教师迅速成长,脱颖而出,成长为受学生欢迎、让家长放心、被领导称赞的教学骨干。他认真学习职业教育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积极探索教学新模式、新课程和课堂教学改革的方法,在教师专业发展、教师培养、课程开发、示范校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使得学校教学质量得到显著提高。
碧血丹心育桃李,无私奉献谱华章。教育这项工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在今后的教育教学工作中,他将更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工作,发扬优点,改正缺点,开拓前进,锐意进取,用博大的爱心和责任书写当代教师教书育人的壮丽诗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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