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房产局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和听证制度第一条为确保我局重大行政决策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做到依法、科学决策和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我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进行公开和听证的,适用本制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制度】沈阳市房产局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和听证制度,供大家参考。
沈阳市房产局重大行政
决策公开和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我局重大行政决策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做到依法、科学决策和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进行公开和听证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原则上应进行听证,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召开听证会。
第四条 听证要按照公平、公正、效率、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一般应当公开举行。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二)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
(三)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第六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进行公开、听证,原则上由局党政班子会、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相关处室和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协助作好公开和听证工作。
第七条 拟作出的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开可以通过报刊、电(视)台、网站等新闻媒体和沈阳房产网、政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开前,实施单位(处室)会同相关单位(处室)、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2)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3)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4)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即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
(5)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
(6)需要公开的相关内容。
第九条 公开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开报告。公开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开的基本情况;
(2)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3)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20日前向社会公开听证会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
第十一条 举行听证会,应设听证主持人1人,书记员1-2人。
听证主持人原则上由决策实施单位负责人担任。书记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第十二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利益相关单位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举行听证会相关处室、单位和部门根据听证内容,合理确定代表的人数及构成,听证人不少于7人。公民向实施单位提出旁听申请的,经批准后可以参加旁听。
第十三条 确定听证会代表后,要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通知听证会代表,并提供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文本和听证内容说明,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听证会代表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可以提出质询,查阅听证笔录。
第十四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代表;
(2)实施单位说明决策方案、依据和理由;
(3)听证会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4)主持人陈述意见并总结;
(5)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十五条 听证会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笔录),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充分论证和采纳,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听证会代表绝大多数不同意行政决策方案,实施单位应修订决策方案,再次进行听证。
第十六条 遇有特殊情况,须经局党政班子会、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听证会可以延期举行或终止。听证会延期举行或终止的,应及时通知听证会代表,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对应当公开、听证而没有公开、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局党政班子会、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议不予讨论。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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