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信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规范本局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涉及经济和信息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依法正确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制度】市经信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供大家参考。
市经信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规范本局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涉及经济和信息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依法正确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韶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机关的业务科室(局)、无线电监测站、节能监察中心的执法行为的监督。
第三条 局监察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本局的名义做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格执法,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四)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五)罚没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六)其它应监督的事项;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二)对执法卷宗进行抽查;
(三)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
(四)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申诉、投诉、控告和举报;
(五)通过执法工作网络运行系统抽查执法案件;
(六)对报批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七)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执法主体不符合规定的,予以纠正或撤销其执法决定;
(二)执法证件失效或非法的,暂扣或没收执法证件;
(三)适用执法依据违法或不当的,纠正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四)违反法定执法程序的,对其执法决定予以纠正或撤销;
(五)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未审批的,按照执法主体不合法,予以纠正;
(六)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应责令限期履行职责。
第八条 在纠正执法行为的同时,对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机构或人员,实行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追究制。
第九条 执法违法的认定:
(一)执法中不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
(二)执法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
(三)执法中认定事实不准确;
(四)执法中证据不足或伪造证据;
(五)执法中执法文书填写不规范;
(六)执法中不符合法定程序;
(七)执法中显失公正或处理不当:
(八)执法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义务;
(九)执法中有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条 错案的认定:
(一)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为错案的;
(二)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为是错案的;
第十一条 责任的承担:
(一)由于案件承办人执法违法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由承办人负主要责任;
(二)案件承办人办案正确,而主管领导予以否决的案件,由主管领导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究责方式。对发现的执法错案与过错,由局监察室查证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最后确认。并建议执法人员所属单位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尚未造成危害的,能够及时纠正的,按照第七条有关规定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情节较轻、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对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
(四)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按规定将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负有主要责任人和连带责任人,分摊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要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拓宽监督渠道,加大社会监督的力度。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应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公正严明。
第十五条 对阻挠、妨碍行政执法检查人员执行职务的,按过错追究制度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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