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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本局拟公开的食品药品监管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和已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保密审查小组)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机关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
(二)对本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定事项的申报;
(四)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五)对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政府信息采取补救措施;
(六)负责查处本机关的泄密事件,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第五条 拟公开其他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当经信息产生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拟公开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审查后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第七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由保密审查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人员填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并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股室负责人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局办公室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
(四)局分管领导审查批准,重要信息应由局主要领导审查批准。
第十条 不同股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股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征得其他股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公开
第十一条 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有关部门应组织查处。
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各股室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局保密审查小组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 将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纳入局保密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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