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企业诚信档案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第一条为规范燃气企业市场行为,增强企业诚信意识,推进诚信、守法经营,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要求,建立全市燃气企业的诚信档案和不良行为公示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制度】佛山市燃气企业诚信档案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燃气企业诚信档案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燃气企业市场行为,增强企业诚信意识,推进诚信、守法经营,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要求,建立全市燃气企业的诚信档案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或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
第三条 各区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燃气企业建立诚信档案。一份诚信档案记录文书只记录辖区一个燃气企业。
第四条 诚信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良好行为,主要包括获得政府职能部门或者行业协会表彰、评优评先及其他良好评价、认定、认证(自主研发了国家鼓励、支持的相关燃气科学技术,研发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等。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不良行为,主要包括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的行为(详见附件1)。燃气企业的不良行为依据下列法律文书或文件认定: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通报文件;
(三)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四)其它相关的文件。
第七条 各区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制度在辖区的组织实施,建立健全辖区燃气企业诚信档案,对辖区燃气企业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及时记录在案(填写附件2)并公示(附件3),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公示期均为半年。
第八条 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 区燃气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相应燃气经营企业。
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相应燃气经营企业无书面异议的,该项行为将录入相应燃气经营企业诚信档案。对行为记录有异议的,相应燃气经营企业可在收到行为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燃气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辩。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书面答复。经审核,异议成立的,不予录入诚信档案系统。
第九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将有不良行为记录的燃气企业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大抽查频率,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认真履行对燃气企业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的记录职责。对不按规范记录、推委、拖拉或者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将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住建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6年1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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