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制度】肥西县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供大家参考。
肥西县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秘〔2015〕23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合政秘〔2015〕9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县临时救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的对象
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其主要对象为:
(一)本县户籍人员,由于家庭成员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就学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其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或个人,以及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给予临时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
(二)在我县已取得居住证,且符合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非本县户籍人员,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
(三)在我县未取得居住证的,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救助管理机构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二、临时救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救急救难与适度救助相结合;
(二)坚持保障基本生活与分类救助相结合;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与及时、便捷、高效相结合;
(四)坚持政府救助、慈善捐赠、社会互助有机结合。
三、临时救助的范围及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照申请对象困难程度实行分级、分类救助。
(一)因病临时救助
1.对家庭成员突发危重疾病,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直接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不高于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6倍的一次性救助金。
2.对突发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自费额度较大的;各类困境儿童;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等重病患者可视情况给予一次性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住院救助年最高救助标准。
(二)意外事件临时救助。对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临时困难家庭给予不高于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3倍的一次性救助金。
(三)就学临时救助。对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不包括就读研究生和以上阶段),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给予不高于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3倍的一次性救助金。
(四)其他临时救助。对其他因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民政部门认定给予不高于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2倍的一次性救助金。
(五)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的,一年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同一事由享受其他部门相关渠道救助的,包含在内)。特殊情况经县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救助(不包括大额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及不接受有关部门给予针对性救助的;
2.参与非法活动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3.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况。
四、临时救助的程序
(一)申请。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或委托村(社区)民委员会代理提交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低收入家庭等相关证明材料;低保、五保需注明身份;
2.患危重疾病家庭须提交医院的诊断病历或出院小结,大额救助须提供费用清单;
3.因意外伤害须提交本人人身意外伤害或事故处理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4.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须提供现场有关照片或有关部门证明等材料;
5.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须提交在校读书证明或学校录取通知书及有关原因导致上学困难证明。
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由乡镇(园区)和村(社区)两级出具证明代替。
主动发现受理。建立县、乡镇(园区)、村(社区)三级主动发现救助管理机制,落实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职责,及时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急难的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村(社区)民委员会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要及时、主动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入户核查。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在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在村(社区)民委员会协作下,开展入户核查。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且每次入户不得少于两人,核查结果必须有被核查家庭签字确认。
(三)审批。一般程序。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在其所在村(社区)民委员会和居住地公示2天。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及时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部门对各乡镇(园区管委会)申报的临时救助材料按不低于10%比例进行抽查,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月内办结,并反馈给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四)信息录入和建立档案。对审批后的临时救助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依据《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及时将信息录入到全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临时救助子项),建立县、乡镇(园区管委会)、村(社区)三级共享机制。民政部门应按户建立纸质档案,并统一保存。
五、临时救助的方式
(一)临时救助一般以发放救助金为主,必要时,也可采取提供实物和临时住所等形式给予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镇人民政府可视情给予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六、临时救助的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将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强临时救助能力建设,强化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部门要加大临时救助资金保障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组织和发挥村(社区)民委员会的作用,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乡镇(园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3号)要求,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加快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救急难”工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相互补充。
(三)强化资金保障。临时救助资金由财政预算、福彩公益金、社会捐赠、慈善募捐等渠道共同筹集。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向民政部门或受民政部门委托的慈善机构为临时救助提供资金捐助。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它用。除上级财政拨款外,县财政部门每年应按规定将临时救助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加大投入。年终资金不足时,可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结余资金中安排部分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适量的配套资金,用于困难群众的救急难。县级以上临时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县财政部门在收到民政部门资金发放清单后,在规定时间内经复核通过金融机构打卡发放。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套的救助资金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直接审批救助。
(四)加强监督检查。县财政、民政部门每年不定期地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由民政部门负责追回,且两年内不予受理其各类社会救助申请;已经享受城乡低保等救助的予以取消。从事临时救助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严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1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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