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投诉受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举报投诉办理工作,加大粮食流通违法案件的查办力度,提高监督执法效率,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县粮食局举报投诉中心设在县粮食局调控与监督检查股,负责举报、投诉的受理、分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粮食制度】上思县粮食局举报投诉受理制度(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举报投诉受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举报投诉办理工作,加大粮食流通违法案件的查办力度,提高监督执法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粮食局举报投诉中心设在县粮食局调控与监督检查股,负责举报、投诉的受理、分办、督办、处理结果答复及投诉资料的汇总、归档工作(举报电话:8516758)。
第三条 受理下列投诉举报事项:
(一)粮食行政受理相对人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的问题;
(二)监督检查人员和工作违法、违纪问题;
(三)突发公共粮食事件;
(四)各类移送、移交的案件及上级交办的事件;
(五)粮食行政监督执法方面的其它问题。
第四条 对举报投诉案件,要认真登记,及时分办,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查清事实,公正处理举报投诉案件,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一)对明确属于相关股室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案件,经领导批示后及时交相关股室办理。
(二)对不属于粮食部门办理的案件,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对于已经受理的,填写《案件移送书》及时转交有关单位处理。
第五条 举报投诉中心在收到举报投诉人来信时,应及时拆封,准确领会来信原意,并将信文、信封及附件一并装订,保持封面和内容完整,做好登记。收到电子邮件后,及时下载打印,对于电子邮件和传真反映问题的,按来信处理。对来访人员要热情接待,详细了解记录来访人员姓名,住址或单位,联系电话等个人情况及所反映问题。电话举报投诉按来访处理填写《案件受理记录》。
第六条 举报投诉材料不得丢失,隐瞒和擅自销毁。
第七条 举报投诉中心填写《案件受理记录》,提拟办理意见,报领导批示,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办理。
第八条 举报投诉案件,经领导批示后,属于一般案件的应在当日内将《案件受理记录》送交经办股室,紧急事项,立即送交,对不属于粮食监督机构办理的,除可以当场告知举报投诉人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部门,并及时通知举报投诉人。
第九条 承办股室接到《案件受理记录》后,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重大案件。突发事件应立即办理,并及时向领导汇报;一般案件应在30日内办结。对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按交办部门规定的时限办结。
第十条 举报投诉中心应及时了解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对不能按时办结的案件,及时督办。
第十一条 案件办理,各承办股室要形成书面材料,交举报投诉中心,举报投诉中心履行报批等手续,在3日内向举报投诉人作 出答复。
第十二条 在处理举报投诉案件过程中应做好保密工作,对举报投诉的材料要严格管理,严禁泄露事件的发生。
第十三条 受理和承办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漏记、漏报投诉举报案件的:
(二)丢失、隐匿、毁损投诉举报材料的:
(三)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不及时,甚至不调查、不反馈的:
(四)处理结果不合法、不公平、不公正的:
(五)将举报投诉者提供的材料或投诉举报内容,转交、泄露给举报投诉单位或个人的。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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