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永年区地震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略)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防震减灾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结合防震减灾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邯郸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地震制度】邯郸市永年区地震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供大家参考。
邯郸市永年区地震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防震减灾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结合防震减灾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邯郸市永年区地震局通过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防震减灾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防震减灾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三)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事项;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五)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六)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七)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八)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九)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十)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
(十一)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防震减灾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属于权力清单范畴的,按权力清单要求进行公示。
第五条 防震减灾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三)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公布;
(四)在办公场所放置公示册、公示卡;
(五)其他方式。
第六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七条 防震减灾行政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八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九条 防震减灾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局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条 邯郸市永年区地震局建立健全日常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防震减灾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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