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北县司法局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规范司法局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制度】张北县司法局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张北县司法局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规范司法局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司法局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事项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司法局决定重大事项,实行局长负责制,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四条 司法局决定的重大事项是指:
1.重大决策:
(一)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确定和调整;
(二)年度工作计划的确定和调整;
(三)重要专项工作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四)重要评比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五)重要活动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六)重要改革措施的确定和调整;
(七)年度财政预算的确定和调整;
(八)职工、干警工资福利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九)重要合同、协议的审批;
(十)各类奖励、处罚的审批;
(十一)各类考核结果的审批;
2.重要干部任免:
(十二)局机关科室负责人的任免;
(十三)招收、录用公务员的初审,临时人员的聘用等;
3.重大项目安排:
(十四)基建项目的立项和调整;
(十五)局机关年度维修计划的确定和调整;
(十六)年度设施设备、服务项目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4.大额度资金使用:
(二十一)预算外5000以上人员资金的使用;
(二十二)预算外5000元以上活动资金的使用;
(二十三)预算外10000元以上基建、大修、设备的项目资金使用。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
第五条 司法局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为局长办公会议。根据重大事项的相关内容,有些事项需经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党组会议分别审议,按照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党组会议的议事形式决策。局长办公会和党组会采用合署会议形式决策的,由局办公室作会议记录。
第六条 决定司法局重大事项的局长办公会议,须有法定参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可举行,分管该项工作的局长或副局长以及事项提出股室的负责人必须到会。
第七条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由局长或副局长审核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召开局长办公会议予以确认。
第四章 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 司法局重大事项决策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提出事项。重大事项由分管局长提出,由责任科室拟定供局长办公会议决策的方案和说明,并附有关材料。如事项需要在较大范围内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应在提出事项前完成前期的研究和征求意见,并形成文字说明一并上会审议。
(二)列入议题。司法局办公室汇总重大事项及其相关材料后,交局长审定,由局长确认是否列入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
(三)提前通知。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的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送达与会人员。
(四)讨论决定。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会议中先由事项提出科室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并作说明,由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最后由主持会议的局长或副局长在听取其他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会议讨论中,每位参会人员应表明个人意见,局长和副局长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的意见。
(五)形成纪要。局长办公会议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后,由司法局办公室负责整理会议记录,并形成“议事纪要”。“议事纪要”须写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法定参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事项提出科室负责人对方案的介绍和说明、分管局长的意见和主持会议的局长或副局长的决定等内容。“议事纪要”经局长签发后,由办公室负责分送。
(六)正式行文。对司法局决定的重大事项,需要行文的,经局长签发,由司法局办公室制发并分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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